DB2301 T 75-202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办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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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1.040.03CCS A12 2301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地 方 标 准DB2301/T 75 2020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许 可 证办 理 规 范 2020 -12- 22发 布 2021- 01-22实 施哈 尔 滨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2301/T 752020 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 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 。本 文 件 由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2、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哈 尔 滨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张 劲 男 、 董 玥 、 刘 晓 丽 、 宋 韶 辉 、 姜 滨 、 彭 旭 、 孙 剑 英 、 刘 志 伟 、 朱 晨 岩 、 胡澍 、 宋 东 升 、 程 译 。 DB2301/T 752020 1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许 可 证 办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许 可 证 办 理 的 相 关 术 语 定 义 、 办 理 要 素

3、、 办理 流 程 、 法 律 救 济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哈 尔 滨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许 可 证 的 办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本 文

4、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列 入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环 境 保 护 部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发 布 的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目 录 的 产 品 。3.2 即 办 件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办 理 条 件 , 当 场 或 当 天 办 结 的 审 批 事 项 。 4 办 理 要 素4.1 事 项 名 称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许 可 证 审 批 。4.2 受 理 范 围4.2.

5、1 申 请 人从 事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的 企 业 或 其 他 机 构 。4.2.2 申 请 内 容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许 可 证 。 4.3 办 理 依 据 DB2301/T 752020 2 本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实 施 依 据 以 下 法 律 、 法 规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b)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回 收 处 理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条 ;c)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4.4 审 批 机 关哈

6、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4.5 办 件 类 型即 办 件 。4.6 办 理 条 件申 请 人 应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a) 依 法 成 立 且 符 合 本 地 区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发 展 规 划 的 要 求 , 具 有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企 业 法人 资 格 ;b) 具 备 与 其 申 请 处 理 能 力 相 适 应 的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车 间 和 场 地 、 贮 存 场 所 、 拆 解 处 理 设 备及 配 套 的 数 据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等 ;c) 具 有 与 所

7、处 理 的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相 适 应 的 分 拣 、 包 装 设 备 以 及 运 输 车 辆 、 搬 运 设 备 、 压 缩 打包 设 备 、 专 用 容 器 及 中 央 监 控 设 备 、 计 量 设 备 、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和 处 理 设 备 等 ;d) 具 有 健 全 的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和 措 施 , 包 括 对 不 能 完 全 处 理 的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的 妥 善 利 用 或 者 处置 方 案 ,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防 范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等 ;e) 具 有 相 关 安 全 、 质 量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8、专 业 技 术 人 员 。4.7 审 批 数 量无 审 批 数 量 限 制 。 4.8 申 请 材 料申 请 人 应 提 交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申 请 书 。4.9 办 理 时 限法 定 时 限 : 60个 自 然 日 。承 诺 时 限 : 1个 工 作 日 ( 即 办 ) 。4.10 审 批 收 费不 收 费 。4.11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4.11.1 权 利 申 请 人 依 法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a) 享 有 知 情 权 , 审 批 机 关 应 当 将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办 理 依 据 、 条 件 、 时 限 、 流 程 以

9、及 需 要 收 取 材料 的 清 单 进 行 公 开 ;b) 有 权 了 解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信 息 公 开 的 相 关 规 定 ; DB2301/T 752020 3 c) 在 办 理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过 程 中 , 享 有 咨 询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 投 诉 的 权 利 ;d) 在 审 批 机 关 未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前 , 有 权 撤 回 审 批 申 请 ;e) 对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办 理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有 权 寻 求 法 律 救 济 。4.11.2 义 务申 请 人 需 依 法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a) 按 照

10、 审 批 机 关 已 公 开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办 理 依 据 、 条 件 、 流 程 以 及 需 要 收 取 材 料 的 清 单 要 求 提交 申 请 材 料 ;b) 对 其 申 请 材 料 实 质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c) 积 极 配 合 审 批 机 关 办 理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评 审 的 相 关 工 作 , 包 括 按 要 求 补 齐 补 正 材 料 。4.12 咨 询4.12.1 咨 询 途 径 申 请 人 可 选 择 以 下 途 径 进 行 咨 询 :a) 现 场 咨 询 。 哈 尔 滨 市 及 各 区 、 县 (市 )各 级 生 态 环 境

11、管 理 部 门 或 行 政 审 批 窗 口 ;b) 电 话 咨 询 。 电 话 号 码 : 87153333-1301;c) 信 函 咨 询 。 哈 尔 滨 市 及 各 区 、 县 (市 )各 级 生 态 环 境 管 理 部 门 。4.12.2 咨 询 回 复4.12.2.1 回 复 方 式现 场 、 电 话 、 信 函 或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4.12.2.2 回 复 机 构哈 尔 滨 市 及 各 区 、 县 (市 )生 态 环 境 管 理 部 门 。4.12.2.3 回 复 时 限 3日 。4.13 许 可 期 限许 可 证 件 为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12、 许 可 证 ( 证 件 有 效 期 5年 ) 。 被 许 可 人 需 要 延 续 依 法 取得 的 证 书 有 效 期 的 , 应 当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1个 月 前 提 出 申 请 。5 办 理 流 程5.1 申 请申 请 人 根 据 所 需 办 理 的 具 体 事 项 按 4.8的 要 求 通 过 受 理 窗 口 或 哈 尔 滨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5.2 受 理 生 态 环 境 局 审 批 部 门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 并 根 据 下 列 情 形 进 行 分 类 处 理 :a)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要

13、 求 的 , 即 时 受 理 ;b) 不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的 , 直 接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 并 说 明 理 由 ; DB2301/T 752020 4 c)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 如 可 通 过 补 正 达 到 要 求 的 , 当 日 向 申 请 人 发 送 行 政 许 可 申请 材 料 补 正 告 知 书 ,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 经 补 正 后 达 到 要 求 的 , 予 以 受理 ; 补 正 后 仍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 并 说 明

14、理 由 ;d) 申 请 事 项 依 法 不 属 于 本 行 政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 即 时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 并 告 知 申请 人 向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5.3 审 核生 态 环 境 监 管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到 现 场 进 行 踏 查 , 审 核 材 料 , 提 出 建 议 。5.4 审 批对 符 合 条 件 的 ,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 做 出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并 出 具 不 予 许 可 决 定书 。 5.5 送 达 方 式 及 时 限5.5.1 窗 口

15、 送 达申 请 人 或 被 许 可 人 自 行 到 窗 口 领 取 , 并 予 以 签 收 。5.5.2 邮 寄 送 达根 据 申 请 人 或 被 许 可 人 意 愿 , 采 取 邮 寄 方 式 进 行 送 达 。5.5.3 送 达 时 限实 施 机 关 作 出 准 予 或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的 , 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当 日 邮 寄 出 准 予 或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书 。5.6 事 中 事 后 监 管生 态 环 境 监 管 部 门 对 被 许 可 人 的 经 营 行 为 进 行 日 常 监 管 , 对 于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16、处 理 。6 法 律 救 济6.1 投 诉6.1.1 投 诉 方 式可 通 过 窗 口 、 电 话 、 信 函 投 诉 。6.1.2 投 诉 渠 道6.1.2.1 审 批 机 关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 6.1.2.2 监 察 机 关哈 尔 滨 市 纪 委 监 委 驻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纪 检 监 察 组 , 电 话 : 86772265; 地 址 : 中 国 哈 尔 滨 市 松 北区 世 纪 大 道 1号 西 配 楼 。 DB2301/T 752020 5 6.1.2.3 上 级 主 管 部 门黑 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 电 话 : 8

17、7979090,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南 岗 区 汉 水 路 76号 ; 哈 尔 滨 市 人 民 政 府 ,电 话 : 84664111,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松 北 区 世 纪 大 道 1号 。6.2 行 政 复 议 或 行 政 诉 讼6.2.1 行 政 复 议对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不 服 的 , 申 请 人 可 向 黑 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或 哈 尔 滨 市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复 议 。6.2.2 行 政 诉 讼对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不 服 的 , 申 请 人 可 直 接 向 审 批 机 关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DB2301/T 752020 6 参 考 文 献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2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回 收 处 理 管 理 条 例 3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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