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241-2018 房产档案利用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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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99A 14 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241 2018房 产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规 范 2018 -09- 14发 布 2018- 10 -14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目 次前 言 .3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3.1 房 产 档 案 .13.2 房 产 档 案 服 务 机 构 .13.3 利 用 服 务 .14 总 则 .14.1 准 确 一 致 .14.2 便 民 高 效 .2 4.3 合 法 安 全 .25 服 务 资 源 .25.

2、1 场 地 设 施 .25.2 服 务 人 员 .25.3 制 度 建 设 .35.4 信 息 公 开 .45.5 经 费 保 障 .46 服 务 内 容 .46.1 大 厅 服 务 .46.2 自 助 服 务 .66.3 网 上 服 务 .76.4 数 据 共 享 .87 安 全 管 理 .8 7.1 信 息 安 全 .87.2 应 急 管 理 .88 质 量 控 制 .88.1 服 务 评 价 .88.2 监 督 检 查 .98.3 绩 效 考 核 .98.4 投 诉 处 理 .98.5 服 务 改 进 .9参 考 文 献 .11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3、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杭 州 市 房 产 档 案 馆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傅 俊 、 宋 建 慧 、 吴 闻 、 杨 利 军 、 张 惜 寒 、 王 宏 伟 、 潘 震 宇 。 DB3301/T 2412018 1 房 产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房 产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的 服 务 资 源 、 服 务 内 容 、 安 全 管 理 和 质 量 控 制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房 产 档 案 管 理

4、部 门 的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工 作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289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 GB/T 10001.1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部 分 : 通 用 符 号GB/T 23647 自 助 服 务 终 端 通 用

5、规 范GB/T 32168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网 上 服 务 规 范DB33/T 2036.1-2017 政 务 办 事 “ 最 多 跑 一 次 ” 工 作 规 范 第 1部 分 : 总 则DB33/T 2036.4-2017 政 务 办 事 “ 最 多 跑 一 次 ” 工 作 规 范 第 4部 分 : 服 务 大 厅 现 场 管 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房 产 档 案房 产 管 理 行 政 部 门 在 市 场 交 易 、 租 赁 、 物 业 管 理 、 住 房 保 障 等 各 项 房 屋 管 理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

6、具 有 长久 保 存 价 值 的 各 种 类 别 和 载 体 形 态 的 档 案 。 3.2 房 产 档 案 服 务 机 构房 产 管 理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的 负 责 查 询 、 指 导 、 管 理 和 组 织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房 产 档 案 服 务 工 作 的 机 构 。3.3 利 用 服 务房 产 档 案 服 务 机 构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 手 段 、 技 术 和 方 法 提 供 档 案 的 阅 览 、 复 制 和 摘 录 , 发 挥 档 案 作 用的 服 务 过 程 。4 总 则4.1 准 确 一 致提 供 统 一 平 台 、 统 一 规 则 、 统 一

7、来 源 , 其 服 务 结 果 与 信 息 系 统 记 录 及 档 案 资 料 记 载 的 信 息 一 致 。 4.2 便 民 高 效 DB3301/T 2412018 2 在 服 务 场 所 、 服 务 网 络 、 服 务 途 径 、 服 务 方 式 等 方 面 应 便 于 为 申 请 人 服 务 , 并 及 时 地 通 过 查 询 、 告知 、 答 复 及 其 他 有 效 的 方 式 , 最 大 限 度 地 维 护 查 档 申 请 人 的 合 理 申 请 。4.3 合 法 安 全房 产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应 符 合 国 家 、 省 、 市 的 档 案 管 理 法 律 、 法 规 ,

8、确 保 档 案 资 料 、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 查询 结 果 等 信 息 的 安 全 及 合 法 使 用 。5 服 务 资 源5.1 场 地 设 施5.1.1 场 地 环 境5.1.1.1 房 产 档 案 服 务 机 构 应 根 据 服 务 规 模 、 数 量 , 设 置 固 定 的 、 相 对 独 立 的 服 务 场 地 。 5.1.1.2 场 地 选 址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要 求 , 宜 设 立 在 交 通 便 利 、 公 共 设 施 较 完 善 的 地 点 , 宜 配 有 停 车 场 。5.1.1.3 服 务 场 地 面 积 满 足 开 展 本 级 服 务 需 要 ,

9、符 合 集 中 式 、 开 放 式 工 作 环 境 的 要 求 。5.1.2 场 地 布 局5.1.2.1 应 有 无 障 碍 设 施 及 必 要 的 安 全 、 消 防 、 卫 生 等 防 护 设 备 。5.1.2.2 应 布 局 合 理 , 受 理 区 、 等 候 区 、 信 息 公 开 区 等 功 能 区 划 分 清 晰 , 并 有 醒 目 指 示 牌 。5.1.2.3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冷 热 饮 水 、 图 书 报 刊 、 应 急 药 箱 、 便 民 充 电 、 寄 存 柜 、 特 殊 人 群 用 具 等 便 民 设施 和 设 备 。5.1.2.4 应 设 置 信 息 公 开

10、区 , 定 点 放 置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 申 请 示 范 文 本 、 办 事 指 南 及 相 关 表 格 的 填 写 样本 , 办 事 指 南 和 宣 传 资 料 应 及 时 更 新 。5.1.2.5 等 候 区 宜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置 排 队 叫 号 系 统 和 电 子 滚 动 显 示 屏 。5.1.2.6 应 在 醒 目 的 位 置 设 置 相 关 的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合 和 安 全 图 形 标 志 , 标 志 应 符 合 GB 2894和 GB/T10001.1的 规 定 。 5.1.2.7 应 在 服 务 场 地 公 布 监 督 电 话 , 设 立 意

11、 见 箱 ( 意 见 簿 )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5.1.3 设 施 设 备5.1.3.1 受 理 接 待 窗 口 应 配 备 可 供 房 产 档 案 管 理 系 统 运 行 的 网 络 连 接 、 计 算 机 、 证 件 读 卡 器 、 打 印 机 、复 印 机 、 扫 描 仪 、 高 拍 仪 、 传 真 机 、 服 务 评 价 器 等 设 备 。5.1.3.2 咨 询 接 待 场 所 应 配 备 取 号 机 、 信 息 公 开 查 阅 终 端 、 自 助 服 务 终 端 等 设 备 。5.1.3.3 房 产 档 案 咨 询 专 线 应 配 备 可 供 正 常 运 行 的 电 话

12、、 计 算 机 等 设 备 。5.2 服 务 人 员5.2.1 人 员 配 备5.2.1.1 应 配 备 相 应 的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 并 实 行 岗 位 责 任 制 、 AB岗 工 作 制 。5.2.1.2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素 养 , 熟 悉 相 关 的 政 策 法 规 和 业 务 规 范 。 5.2.2 服 务 形 象5.2.2.1 工 作 人 员 衣 着 整 洁 、 仪 表 端 正 、 统 一 着 装 、 佩 证 上 岗 、 亮 牌 服 务 。 DB3301/T 2412018 3 5.2.2.2 工 作 人 员 举 止 端 庄

13、、 微 笑 服 务 、 态 度 温 和 。 迎 送 、 解 答 、 办 理 等 接 待 行 为 按 照 DB33/T 2036.4的 规 定 执 行 。5.2.2.3 接 待 宜 使 用 普 通 话 , 文 明 用 语 , 必 要 时 可 以 使 用 其 他 语 言 或 借 助 翻 译 。 服 务 用 语 按 照 DB33/T2036.4的 规 定 执 行 。5.2.2.4 因 故 需 暂 停 办 理 业 务 或 暂 时 离 开 岗 位 时 , 应 放 置 “ 暂 停 服 务 ” 、 “ 请 稍 后 ” 等 标 识 牌 。5.3 制 度 建 设5.3.1 首 问 负 责 制首 先 接 待 的

14、工 作 人 员 , 对 申 请 人 或 咨 询 者 的 询 问 , 应 进 行 必 要 的 介 绍 、 答 疑 、 指 引 。5.3.2 一 次 性 告 知 制工 作 人 员 应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手 续 或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以 及 如 何 补 正 。 同 时 可 以 采 用 EMS邮 寄 方 式 将 补 齐 的 材 料 邮 寄 办 理 , 并 予 以 免 费 回 寄 材 料 , 体 现 “ 最 多 跑 一 次 ” 服 务 。5.3.3 否 定 报 备 制办 理 依 法 不 予 受 理 的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事 项 , 应 书 面

15、 告 知 申 请 人 , 并 登 记 备 案 ; 对 重 大 事 项 或 疑 难 问 题 ,应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逐 级 报 批 , 不 得 擅 自 决 定 。5.3.4 不 能 办 制对 申 请 人 因 申 请 要 件 不 齐 、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等 原 因 不 能 立 即 办 理 ,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以及 规 范 性 文 件 明 确 规 定 不 能 办 理 , 或 因 法 律 法 规 、 政 策 规 定 不 明 等 原 因 不 能 办 理 的 服 务 事 项 , 应 书 面 告知 说 明 不 能 办 理 的 依 据 和 理 由 , 以

16、及 需 要 补 正 的 情 况 。 同 时 进 行 “ 不 能 办 ” 事 项 的 登 记 、 报 批 、 跟 踪 和反 馈 。5.3.5 服 务 承 诺 制 房 产 档 案 服 务 机 构 应 将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条 件 、 方 式 、 程 序 、 时 限 、 依 据 以 及 监 督 方 法 和 投 诉 渠 道 等 向社 会 公 开 并 作 出 服 务 承 诺 。5.3.6 限 时 办 结 制对 申 请 人 的 查 档 申 请 能 当 场 办 结 的 , 应 立 即 办 结 。 不 能 当 场 办 结 的 , 应 告 知 承 诺 时 限 , 并 在 承 诺 时限 内 办 结 。5.3

17、.7 岗 位 责 任 制每 个 工 作 岗 位 的 工 作 职 责 和 工 作 要 求 应 进 行 明 确 的 规 定 。 岗 位 责 任 制 应 遵 循 职 责 分 明 、 权 责 一 致 、责 任 到 人 、 便 于 考 核 的 原 则 。5.3.8 AB岗 位 制每 个 工 作 岗 位 除 一 名 主 要 责 任 人 员 外 , 还 应 明 确 一 名 以 上 其 他 责 任 人 员 , 在 主 要 责 任 人 员 不 在 岗 时 , 其 他 责 任 人 员 应 及 时 补 岗 、 顶 岗 。5.3.9 服 务 评 价 制查 档 事 项 办 结 后 , 申 请 人 应 使 用 服 务 评

18、 价 器 对 工 作 人 员 的 办 理 过 程 进 行 满 意 程 度 的 评 价 。 DB3301/T 2412018 4 5.4 信 息 公 开5.4.1 公 开 内 容5.4.1.1 主 要 职 能 、 人 员 信 息 、 工 作 地 点 和 时 间 、 联 系 与 监 督 、 投 诉 方 式 等 基 本 信 息 。5.4.1.2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条 件 、 流 程 、 时 限 、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 申 请 材 料 的 目 录 、 申 请 材 料 示 范 文 本 、常 见 错 误 示 例 、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等 业 务 信 息 。5.4.1.3 其 他 应

19、 依 法 公 开 的 信 息 。5.4.2 公 开 形 式应 采 取 以 下 一 种 或 几 种 形 式 公 开 信 息 :a) 公 示 牌 或 公 告 栏 ;b) 纸 质 宣 传 资 料 ;c) 电 子 显 示 屏 ; d) 门 户 网 站 ;e) 其 他 便 于 社 会 知 晓 的 方 式 。5.5 经 费 保 障应 根 据 当 地 档 案 利 用 工 作 状 况 和 服 务 对 象 的 需 求 编 制 经 费 预 算 。6 服 务 内 容6.1 大 厅 服 务6.1.1 现 场 查 档6.1.1.1 接 待 引 导 6.1.1.1.1 房 产 档 案 服 务 机 构 应 指 定 专 人

20、接 待 、 引 导 分 流 。6.1.1.1.2 申 请 人 现 场 办 理 或 咨 询 有 关 查 档 事 项 , 工 作 人 员 应 主 动 询 问 , 执 行 首 问 责 任 制 。6.1.1.1.3 申 请 事 项 符 合 查 档 条 件 的 , 工 作 人 员 告 知 申 请 流 程 和 需 要 准 备 的 材 料 。 不 符 合 查 档 条 件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予 以 说 明 、 解 释 , 并 告 知 需 补 正 的 材 料 。6.1.1.1.4 工 作 人 员 应 按 照 申 请 人 的 查 档 申 请 , 合 理 引 导 、 分 流 办 理 。6.1.1.2 受

21、 理6.1.1.2.1 受 理 工 作 人 员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材 料 符 合 查 档 条 件 的 , 应 予 以 受 理 ; 材 料 不符 合 条 件 的 或 不 能 受 理 的 , 应 一 次 性 告 知 。6.1.1.2.2 个 人 查 档 申 请 材 料 应 包 括 :a) 申 请 人 本 人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 如 代 为 申 请 , 还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受 托 人 身 份 证 明 ;b) 与 申 请 事 项 有 关 的 权 利 利 害 关 系 证 明 材 料 。6.1.1.2.3 单 位 查 档 申 请 材 料 应

22、 包 括 : a) 单 位 介 绍 信 ;b)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或 工 作 证 和 执 行 公 务 证 ;c) 与 申 请 事 项 有 关 的 权 利 利 害 关 系 证 明 材 料 。 DB3301/T 2412018 5 6.1.1.2.4 受 理 工 作 人 员 登 录 房 产 档 案 管 理 系 统 , 依 设 置 要 求 , 通 过 证 件 读 卡 器 读 取 ( 或 录 入 ) 申 请人 、 受 托 人 基 本 信 息 , 保 存 设 置 。6.1.1.3 审 核6.1.1.3.1 审 核 工 作 人 员 对 查 档 结 果 准 确 性 进 行 审 查 。6.1

23、.1.3.2 对 情 况 复 杂 的 疑 难 业 务 , 由 审 核 工 作 人 员 进 一 步 核 查 办 理 。6.1.1.3.3 申 请 人 对 查 档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可 向 审 核 岗 提 出 , 审 核 工 作 人 员 核 查 后 处 理 , 并 予 以 解 释 。6.1.1.4 评 价6.1.1.4.1 窗 口 接 待 实 行 “ 一 事 一 评 ” , 每 次 接 待 完 毕 应 及 时 提 醒 服 务 对 象 对 本 次 服 务 过 程 进 行 满 意度 评 价 。6.1.1.4.2 评 价 结 果 应 实 时 与 绩 效 考 核 系 统 对 接 和 数 据 传

24、输 。6.1.1.4.3 参 评 率 及 满 意 率 应 满 足 杭 州 市 行 政 效 能 指 标 要 求 。 6.1.1.4.4 应 及 时 统 计 分 析 评 价 情 况 , 减 少 漏 评 、 误 评 等 现 象 。6.1.1.5 办 结6.1.1.5.1 查 档 结 果 经 审 核 无 误 的 , 应 在 承 诺 期 限 内 出 具 证 明 、 记 录 文 件 。6.1.1.5.2 办 理 结 果 的 证 明 、 记 录 文 件 应 根 据 申 请 人 需 求 采 取 现 场 递 交 、 快 递 送 达 等 方 式 。6.1.1.5.3 查 档 事 项 的 相 关 资 料 按 照 档

25、 案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归 档 保 存 。6.1.2 咨 询 服 务6.1.2.1 现 场 咨 询6.1.2.1.1 应 设 有 咨 询 服 务 台 , 配 置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咨 询 和 引 导 服 务 。6.1.2.1.2 应 实 行 一 次 性 告 知 制 度 , 对 申 请 人 做 出 清 晰 明 确 答 复 , 并 提 供 相 关 事 项 的 服 务 网 址 、 服 务指 南 及 其 他 需 要 查 询 的 相 关 服 务 内 容 。 6.1.2.1.3 宜 提 供 特 殊 语 言 咨 询 和 引 导 服 务 。6.1.2.2 电 话 咨 询6.1.2.2.1 电 话

26、咨 询 平 台 应 实 时 畅 通 , 及 时 登 记 咨 询 来 电 信 息 。6.1.2.2.2 应 对 咨 询 人 的 咨 询 一 次 性 做 出 明 确 答 复 , 当 场 不 能 答 复 的 , 应 告 知 咨 询 人 事 后 答 复 时 间 及其 他 咨 询 途 径 。6.1.2.3 网 上 咨 询应 在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等 设 立 网 上 咨 询 平 台 , 及 时 回 复 咨 询 人 的 咨 询 。6.1.2.4 信 函 咨 询6.1.2.4.1 应 及 时 整 理 来 信 或 查 看 公 务 邮 箱 , 记 录 咨 询 人 信 息 。6.1.2.4.2 应 在 承 诺

27、 时 限 内 , 对 信 函 咨 询 问 题 通 过 电 话 或 信 函 方 式 一 次 性 做 出 明 确 答 复 , 提 供 查 询 服 务 指 南 的 途 径 。6.1.3 叫 号 服 务6.1.3.1 叫 号 系 统 实 现 查 档 事 项 与 窗 口 对 应 关 系 , 对 申 请 人 办 理 分 流 , 均 衡 窗 口 办 件 数 量 。 DB3301/T 2412018 6 6.1.3.2 应 及 时 向 申 请 人 发 送 取 号 信 息 , 内 容 包 含 等 待 顺 序 数 、 预 计 等 待 时 间 等 信 息 。6.1.3.3 叫 号 系 统 一 般 应 与 网 上 预

28、 约 平 台 进 行 数 据 对 接 , 提 供 预 约 取 号 。6.1.3.4 申 请 人 预 约 的 查 档 事 项 , 应 优 先 办 理 。6.1.3.5 宜 设 置 短 信 等 渠 道 提 醒 申 请 人 办 理 。6.1.4 服 务 形 式6.1.4.1 免 填 单 服 务6.1.4.1.1 应 根 据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信 息 , 通 过 房 产 档 案 管 理 系 统 录 入 相 关 信 息 , 形 成 申 请 表 单 。6.1.4.1.2 申 请 表 单 由 申 请 人 核 对 确 认 并 签 字 。6.1.4.1.3 申 请 人 可 手 写 签 名 或

29、通 过 辅 助 设 备 电 子 签 名 。6.1.4.2 延 时 服 务 6.1.4.2.1 当 日 叫 号 的 查 档 事 项 应 于 当 日 完 成 受 理 。6.1.4.2.2 已 受 理 的 查 档 事 项 在 下 班 时 间 尚 未 办 结 的 , 应 主 动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直 至 查 档 事 项 办 结 。 若 短时 间 无 法 办 结 , 应 主 动 与 申 请 人 解 释 , 并 告 知 限 期 办 结 时 间 , 查 档 结 果 快 递 送 达 。6.1.4.3 绿 色 通 道6.1.4.3.1 应 对 老 、 弱 、 病 、 残 、 孕 、 现 役 军 人 等 特

30、 殊 申 请 人 办 理 查 档 事 项 设 置 优 先 服 务 。6.1.4.3.2 咨 询 接 待 工 作 人 员 应 根 据 特 殊 申 请 人 实 际 情 况 , 提 供 优 先 服 务 指 引 。6.1.4.4 预 约 服 务6.1.4.4.1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合 理 需 求 , 与 申 请 人 约 定 适 当 的 时 间 办 理 查 档 事 项 。6.1.4.4.2 应 提 供 当 面 预 约 、 电 话 预 约 、 网 络 预 约 等 多 种 方 式 的 预 约 服 务 。6.1.4.4.3 预 约 申 请 一 般 应 提 前 1-3个 工 作 日 约 定 。6.1.4.

31、4.4 应 建 立 预 约 登 记 簿 制 度 , 对 已 确 定 的 预 约 服 务 , 房 产 档 案 服 务 机 构 不 得 单 方 面 解 除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解 除 预 约 的 , 工 作 人 员 应 主 动 与 申 请 人 协 商 解 决 , 并 重 新 安 排 预 约 时 间 。6.1.4.4.5 对 超 过 预 约 时 间 未 到 现 场 办 理 的 , 视 为 申 请 人 主 动 放 弃 预 约 服 务 。6.1.4.5 同 城 通 办6.1.4.5.1 应 实 现 查 档 事 项 同 城 范 围 不 同 行 政 区 域 的 联 办 、 通 办 。6.1.4.5.

32、2 同 城 通 办 区 域 和 业 务 范 围 应 主 动 信 息 公 开 。6.1.4.5.3 通 办 区 域 办 理 查 档 事 项 时 ,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非 本 辖 区 为 由 拒 绝 办 理 。6.1.4.6 上 门 服 务6.1.4.6.1 应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 对 老 、 弱 、 病 、 残 、 孕 、 现 役 军 人 等 特 殊 申 请 人 , 社 区 、 大 型 企 业 、 学校 等 集 中 申 请 单 位 办 理 查 档 事 项 提 供 上 门 服 务 。6.1.4.6.2 成 立 上 门 服 务 小 分 队 , 明 确 工 作 人 员 名 单 、 联

33、 系 电 话 、 工 作 纪 律 等 内 容 。6.1.4.6.3 制 作 上 门 服 务 宣 传 卡 , 公 示 服 务 项 目 、 工 作 流 程 、 服 务 时 间 等 信 息 。 6.1.4.6.4 应 确 保 便 携 式 电 脑 、 多 功 能 一 体 机 、 无 线 网 络 、 车 辆 等 设 施 设 备 保 障 。6.2 自 助 服 务6.2.1 布 局 功 能 DB3301/T 2412018 7 6.2.1.1 可 根 据 行 政 区 域 划 分 , 合 理 布 局 、 多 点 设 置 、 适 时 开 放 自 助 查 档 终 端 。6.2.1.2 自 助 查 档 终 端 应

34、具 备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 公 开 信 息 查 阅 等 功 能 。6.2.1.3 自 助 查 档 终 端 提 供 的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内 容 与 结 果 应 与 大 厅 服 务 保 持 一 致 。6.2.2 终 端 配 置6.2.2.1 集 成 主 机 、 触 摸 屏 、 摄 像 头 、 证 件 读 卡 器 、 二 维 码 扫 描 、 打 印 机 等 设 备 。6.2.2.2 满 足 高 效 、 实 时 的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 硬 件 、 软 件 的 配 置 和 技 术 参 数 应 符 合 主 流 参 数 和 GB/T 23647的 规 定 。6.2.2.3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 在 自 助 查 档 终 端 印 制 机 构 logo 及 服 务 标 识 和 标 语 。6.2.3 软 件 功 能6.2.3.1 界 面 简 洁 、 美 观 、 协 调 , 功 能 模 块 布 局 合 理 、 清 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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