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60CCS A 12 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0324 2020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规 范 2020 -11- 15发 布 2020- 12-15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 3301/T 0324 2020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基 本 原 则 .15 管 理 职 责 .26 权 属 管 理 .2 7 配 置 管 理 .38 处 置 利 用 管 理 .79 使 用 及 维 护 .1210 信 息 化
2、管 理 .1511 档 案 管 理 .1612 监 督 考 核 .17附 录 A( 资 料 性 ) 房 地 产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办 证 审 核 表 示 例 .19附 录 B( 资 料 性 ) 租 用 办 公 用 房 申 请 表 . 20附 录 C( 资 料 性 ) 办 公 用 房 大 中 修 项 目 申 报 表 .21参 考 文 献 .22 DB 3301/T 0324 2020 I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 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 。本 文 件 由 杭 州 市 机
3、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杭 州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 杭 州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单 永 勤 、 胡 继 明 、 项 华 灵 、 何 捷 、 林 雯 雯 、 周 育 、 郭 起 琦 、 洪 宇 、 张 胜 权 、 李辉 、 张 晶 。 DB 3301/T 0324 2020 1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基 本 原 则 、 管 理 职 责 、 权 属 管 理 、 配 置 管 理 、 处 置
4、利 用 管 理 、 使用 及 维 护 、 信 息 化 管 理 、 档 案 管 理 、 监 督 考 核 等 内 容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杭 州 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 以 下 简 称 “ 办 公 用 房 ” )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5、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文 件 。GB/T 18894 电 子 文 件 归 档 与 电 子 档 案 管 理 规 范DA/T 22 归 档 文 件 整 理 规 则DB3301/T 0299-2019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物 业 服 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办 公 用 房党 政 机 关 占 有 、 使 用 或 者 可 以 确 认 属 于 机 关 资 产 的 , 为 保 障 党 政 机 关 正 常 运 行 需 要 设 置 的 基 本 工 作场 所 , 包 括 办 公 室 用 房 、 服 务 用 房 、
6、 设 备 用 房 、 附 属 用 房 、 技 术 业 务 用 房 和 其 他 配 套 用 房 。 3.2 办 公 用 房 权 属办 公 用 房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等 不 动 产 权 利 。3.3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对 办 公 用 房 进 行 统 一 管 理 的 部 门 。3.4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正 在 申 请 或 已 在 使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单 位 。4 基 本 原 则4.1 集 中 管 理 办 公 用 房 应 进 行 统 一 规 划 和 管 理 , 实 现 集 中 统 筹 管 理 和 调 配 。 DB 3301/T 0324 2
7、020 2 4.2 节 约 高 效应 提 倡 节 约 和 绿 色 理 念 , 提 高 办 公 用 房 利 用 效 率 。4.3 智 慧 应 用应 积 极 运 用 互 联 网 、 大 数 据 、 云 计 算 等 信 息 技 术 , 实 现 办 公 用 房 全 过 程 动 态 监 控 、 透 明 管 理 、 智 能匹 配 , 提 升 管 理 效 能 。5 管 理 职 责5.1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5.1.1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应 负 责 本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规 划 、 权 属 、 配 置 、 处 置 利 用 、 维 修 管 理 和使 用 监 管 等
8、工 作 。 5.1.2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应 根 据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和 办 公 用 房 的 状 态 , 对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配 置 合 适的 办 公 用 房 , 并 对 办 公 用 房 进 行 处 置 , 实 现 两 者 动 态 匹 配 。5.1.3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应 建 立 健 全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制 度 。5.1.4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应 与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签 订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协 议 , 核 发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凭 证 。5.2 办
9、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5.2.1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应 负 责 本 单 位 占 有 、 使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内 部 管 理 和 日 常 维 护 维 修 。5.2.2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应 建 立 专 岗 联 络 员 制 度 , 明 确 专 人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办 公 用 房 日 常 使 用 管 理 , 及时 做 好 办 公 用 房 信 息 维 护 更 新 。6 权 属 管 理6.1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权 属 应 统 一 登 记 至 本 级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名 下 。 6.2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应 负 责
10、 权 属 登 记 、 变 更 、 注 销 等 不 动 产 登 记 工 作 。6.3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 国 家 安 全 等 特 殊 情 况 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办 公 用 房 , 经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审 核通 过 后 可 将 办 公 用 房 权 属 登 记 至 使 用 单 位 名 下 , 并 对 权 属 登 记 及 固 定 资 产 账 目 登 记 情 况 进 行 备 案 。6.4 办 公 用 房 权 属 登 记 前 , 不 应 存 在 抵 押 、 债 务 问 题 且 应 满 足 不 动 产 初 始 登 记 或 变 更 登 记 的 要 求 。6.5 具
11、 备 权 属 登 记 条 件 但 尚 未 登 记 的 办 公 用 房 ,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可 自 行 办 理 不 动 产 首 次 登 记 。6.6 因 当 时 审 批 手 续 不 全 、 相 关 办 证 资 料 缺 失 等 各 种 历 史 原 因 不 具 备 权 属 登 记 条 件 的 办 公 用 房 , 办 公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可 按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确 权 流 程 进 行 申 请 。 申 请 审 批 流 程 见 图 1, 房 地 产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办 证 审核 表 见 附 录 A 给 出 的 审 核 表 示 例 。 DB 3301/T 0324 20
12、20 3 图 1 办 公 用 房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确 权 流 程7 配 置 管 理7.1 一 般 要 求7.1.1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 结 合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的 类 别 和 各 级 别 编 制 定 员 、 办 公 与业 务 需 要 等 , 编 制 保 障 规 划 方 案 。7.1.2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因 机 构 增 设 、 分 立 、 合 并 以 及 职 能 调 整 的 ,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应 重 新 核 定 其办 公 用 房 配 置 。7.1.3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因 职 能
13、划 转 , 涉 及 跨 层 级 间 不 动 产 划 转 的 ,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应 依 据 职 能 划转 办 理 不 动 产 转 移 登 记7.1.4 申 请 过 程 中 , 如 某 一 阶 段 审 批 不 通 过 , 应 退 回 并 告 知 原 因 。 7.2 配 置 方 式办 公 用 房 配 置 方 式 包 括 调 剂 、 置 换 、 租 用 、 建 设 。 根 据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情 况 , 办 公 用 房 可 采 用 配置 方 式 见 表 1。 表 1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方 式 及 适 用 情 况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情 况 配 置 方
14、式本 单 位 办 公 用 房 尚 有 余 量 单 位 内 部 调 剂本 单 位 办 公 用 房 余 量 不 足 或 涉 及 职 能 划 转 同 级 调 剂 或 跨 层 级 调 剂有 审 批 通 过 的 新 房 、 旧 房 可 与 本 单 位 置 换 置 换 尚 无 可 调 剂 或 置 换 的 办 公 用 房 , 有 核 准 的 租 用 房 产 租 用尚 无 可 调 剂 、 置 换 、 租 用 的 办 公 用 房 或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 国 家 安 全 等 特 殊 情 况 建 设 DB 3301/T 0324 2020 4 7.3 配 置 原 则确 需 配 置 办 公 用 房 的 , 办
15、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应 按 以 下 原 则 解 决 : 优 先 采 取 调 剂 、 置 换 的 方 式 解 决 ; 无 法 调 剂 或 置 换 解 决 的 , 可 面 向 市 场 租 用 ; 无 法 调 剂 、 置 换 、 租 用 办 公 用 房 , 或 者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 国 家 安 全 等 特 殊 情 况 的 , 可 以 采 取 建设 方 式 解 决 , 但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7.4 配 置 要 求7.4.1 调 剂7.4.1.1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应 根 据 办 公 用 房 整 体 状 况 对 本 级
16、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办 公 用 房 进 行 统 筹 调 剂 。7.4.1.2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应 对 超 出 核 定 面 积 以 及 因 新 建 、 调 整 办 公 用 房 或 者 机 构 撤 销 、 合 并 等 原 因须 腾 退 的 办 公 用 房 收 回 , 统 一 调 剂 使 用 。 7.4.1.3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应 先 在 本 单 位 现 有 办 公 用 房 中 调 剂 解 决 ; 无 法 内 部 调 剂 解 决 的 , 可 向 办 公用 房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优 先 整 合 现 有 办 公 用 房 资 源 调 剂 解
17、决 。7.4.2 置 换7.4.2.1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置 换 办 公 用 房 , 应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 确 保 符 合 办 公 用 房 各 项 功 能 要 求 ,并 由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资 产 评 估 。7.4.2.2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应 对 置 换 所 得 超 出 面 积 标 准 的 办 公 用 房 进 行 统 一 调 剂 。7.4.2.3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不 可 用 置 换 名 义 量 身 打 造 办 公 用 房 , 不 可 用 未 使 用 政 府 预 算 建 设 资 金 、 资产 整 合 等 名
18、义 规 避 审 批 。7.4.3 租 用7.4.3.1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无 法 通 过 调 剂 或 者 置 换 解 决 办 公 用 房 , 可 提 出 市 场 租 用 申 请 , 由 办 公 用 房管 理 部 门 对 拟 租 办 公 用 房 的 场 所 、 面 积 、 期 限 、 租 金 进 行 核 准 。 7.4.3.2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租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租 金 标 准 由 本 级 财 政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 并进 行 标 准 动 态 调 整 。7.4.4 建 设7.4.4.1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19、无 法 通 过 调 剂 、 置 换 、 租 用 解 决 办 公 用 房 , 或 者 因 业 务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 国家 安 全 等 特 殊 情 况 , 可 申 请 采 用 建 设 方 式 解 决 。7.4.4.2 以 建 设 方 式 配 置 办 公 用 房 的 ,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应 从 严 控 制 , 并 要 求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严 格履 行 审 批 程 序 。7.4.4.3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包 括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 购 置 。7.4.4.4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 应 由 同 级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作
20、 为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实 施 。7.5 申 请 流 程7.5.1 调 剂 办 公 用 房 调 剂 流 程 见 图 2。 DB 3301/T 0324 2020 5 图 2 办 公 用 房 调 剂 申 请 流 程7.5.2 置 换办 公 用 房 置 换 申 请 流 程 见 图 3。 图 3 办 公 用 房 置 换 申 请 流 程7.5.3 租 用 DB 3301/T 0324 2020 6 办 公 用 房 租 用 申 请 流 程 见 图 4, 租 用 办 公 用 房 申 请 表 参 见 附 录 B。 图 4 办 公 用 房 租 用 申 请 流 程7.5.4 建 设办 公 用 房 建 设
21、申 请 流 程 见 图 5。 DB 3301/T 0324 2020 7 图 5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申 请 流 程8 处 置 利 用 管 理8.1 处 置 利 用 方 式处 置 利 用 方 式 及 条 件 见 表 2。 DB 3301/T 0324 2020 8 表 2 办 公 用 房 处 置 利 用 方 式 及 条 件办 公 用 房 状 态 处 置 利 用 方 式同 级 办 公 用 房 总 量 满 足 使 用 需 求 , 仍 有 余 量 的 调 剂 使 用 、 转 换 用 途 、 置 换 使 用 、 出 租 、 拍 卖因 地 理 位 置 、 周 边 环 境 、 房 屋 结 构 等 原
22、因 , 不 适 合继 续 作 为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的 转 换 用 途 、 置 换 使 用 、 出 租 、 拍 卖因 城 乡 规 划 调 整 等 需 要 拆 迁 的 置 换 使 用 、 拆 除经 专 业 机 构 鉴 定 属 于 危 房 , 且 无 加 固 改 造 价 值 的 拆 除坐 落 分 散 、 周 围 配 套 功 能 设 施 不 全 的 调 剂 使 用 、 转 换 用 途 、 置 换 使 用 、 出 租 、 拍 卖房 产 在 异 地 的 调 剂 使 用 、 转 换 用 途 、 置 换 使 用 、 出 租 、 拍 卖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办 公 用 房 闲 置 的 调 剂 使 用
23、、 转 换 用 途 、 置 换 使 用 、 出 租 、 拍 卖 、 拆 除 等 8.2 申 请 流 程8.2.1 一 般 要 求处 置 利 用 应 按 图 6的 申 请 流 程 进 行 。 图 6 办 公 用 房 处 置 利 用 申 请 流 程 DB 3301/T 0324 2020 9 8.2.2 申 请满 足 处 置 利 用 条 件 的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可 向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申 请 材 料 包 括 : 申 请 报 告 : 说 明 办 公 用 房 目 前 使 用 状 况 、 申 请 处 置 利 用 的 理 由 和 建 议 ; 相 关 佐
24、证 材 料 : 权 属 登 记 文 件 、 城 乡 规 划 调 整 文 件 、 机 构 调 整 文 件 等 。8.2.3 审 核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资 料 齐 全 、 符 合 要 求 后 ,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应 及 时 受 理 并 组 织 2名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前往 现 场 勘 察 。8.2.4 制 定 方 案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应 按 审 核 意 见 ,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处 置 利 用 方 案 并 征 求 相 关 部 门 意 见 。 必 要 时 可 召 开专 家 论 证 会 或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鉴 定 和 价 格 评
25、 估 。 8.3 处 置 利 用 要 求8.3.1 调 剂 使 用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应 加 强 同 一 区 域 内 闲 置 办 公 用 房 的 跨 系 统 、 跨 层 级 调 剂 使 用 。 调 剂 使 用 的 申 请 流程 见 图 7。 图 7 办 公 用 房 调 剂 使 用 申 请 流 程 图8.3.2 转 换 用 途具 备 条 件 的 闲 置 办 公 用 房 可 转 为 便 民 服 务 、 社 区 活 动 等 公 益 场 所 。 转 换 用 途 的 申 请 流 程 见 图 8。 DB 3301/T 0324 2020 10 图 8 办 公 用 房 转 换 用 途 申 请 流
26、 程 图8.3.3 置 换 使 用符 合 条 件 的 办 公 用 房 可 置 换 为 其 他 符 合 国 家 政 策 和 需 要 的 资 产 , 置 换 使 用 的 申 请 流 程 见 图 9。 图 9 办 公 用 房 置 换 使 用 申 请 流 程 图8.3.4 出 租8.3.4.1 一 般 要 求8.3.4.1.1 租 赁 合 同 签 订 前 应 通 过 相 应 的 审 定 流 程 。8.3.4.1.2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不 可 擅 自 出 租 办 公 用 房 。8.3.4.1.3 受 委 托 的 房 地 产 管 理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应 按 年 度 汇 总 实 收 租
27、 金 总 额 , 编 制 租 金 收 缴 清 单 , 按 期缴 纳 至 规 定 预 算 账 户 。8.3.4.1.4 租 金 由 第 三 方 评 估 公 司 按 照 市 场 价 进 行 评 估 后 确 定 。8.3.4.1.5 出 租 房 产 应 当 按 照 一 房 一 档 要 求 , 符 合 档 案 管 理 要 求 。 出 租 房 产 档 案 需 包 含 以 下 资 料 : 出 租 房 产 信 息 表 ; 房 产 移 交 和 接 收 表 ; DB 3301/T 0324 2020 11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土 地 使 用 证 等 复 印 件 ; 原 房 产 租 赁 合 同 复 印 件
28、 ; 招 租 方 案 和 出 租 审 批 表 ; 评 估 报 告 ; 租 金 缴 纳 票 据 复 印 件 ;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8.3.4.2 招 租 管 理8.3.4.2.1 闲 置 且 不 便 调 剂 使 用 的 办 公 用 房 , 包 括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所 占 用 的 , 经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审 批 通 过 后 , 可 通 过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或 者 产 权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统 一 招 租 。 如 有 需 要 ,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可 及 时 收 回 , 统 筹 调 剂 使 用 。8.3.4.2.2 办 公 用
29、房 管 理 部 门 应 根 据 确 定 的 业 态 规 划 和 招 租 要 求 拟 制 出 租 房 产 的 招 租 方 案 , 面 积 在300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出 租 房 产 , 应 当 拟 定 有 关 承 租 条 件 或 承 租 资 质 。 8.3.4.2.3 受 委 托 的 房 地 产 管 理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在 中 介 机 构 备 选 库 中 以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确 定 。8.3.4.2.4 续 租 审 批 对 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事 业 单 位 或 企 业 承 租 后 用 于 办 公 或 从 事 公 益 服 务 的 定 向 租 赁 的 房 产 ;
30、 其 他 法 人 组 织 承 租 的 面 积 在 1000平 方 米 ( 含 以 上 ), 且 经 营 稳 定 、 效 益 良 好 、 履 约 到 位 、 投入 较 大 , 日 常 维 护 较 好 的 租 赁 到 期 房 产 。8.3.4.2.5 续 租 申 请 的 流 程 见 图 10 所 示 。 图 10 续 租 申 请 流 程8.3.5 拍 卖 DB 3301/T 0324 2020 12 无 法 通 过 调 剂 使 用 、 转 换 用 途 、 置 换 或 者 出 租 等 方 式 处 置 利 用 的 闲 置 办 公 用 房 ,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可 按 照 拍 卖 相 关 管
31、 理 规 定 通 过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公 开 拍 卖 。 拍 卖 的 申 请 流 程 见 图 11。 图 11 办 公 用 房 拍 卖 申 请 流 程 图8.3.6 拆 除需 拆 除 的 办 公 用 房 经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和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后 实 施 拆 除 。 拆 除 的 申 请流 程 见 图 12。 图 12 办 公 用 房 拆 除 申 请 流 程 图9 使 用 及 维 护 DB 3301/T 0324 2020 13 9.1 使 用 管 理9.1.1 日 常 使 用 管 理9.1.1.1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32、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核 定 面 积 内 合 理 安 排 使 用 办 公 用 房 , 不 可 超 标 准配 备 使 用 , 不 可 擅 自 装 修 改 造 , 不 可 擅 自 改 变 使 用 功 能 和 主 体 结 构 , 不 可 擅 自 出 租 、 出 借 、 经 营 , 不 可擅 自 调 整 给 其 他 单 位 使 用 。9.1.1.2 办 公 室 宜 采 用 大 开 间 等 形 式 , 提 高 办 公 用 房 利 用 率 ; 会 议 室 、 接 待 室 等 服 务 用 房 , 宜 采 取 可拆 卸 式 隔 断 设 计 , 提 高 空 间 使 用 的 灵 活
33、性 。9.1.1.3 下 列 情 形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将 办 公 用 房 腾 退 移 交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 机 构 、 编 制 调 整 的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应 在 6 个 月 内 将 超 出 重 新 核 定 后 的 办 公 用 房 面 积 标 准 的部 分 腾 退 移 交 ; 转 企 单 位 应 在 办 理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后 6个 月 内 完 成 原 有 办 公 用 房 腾 退 ; 新 建 、 购 置 或 者 租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应 在 6 个 月 内 将 原 有 办
34、 公 用 房 腾 退 移 交 ; 被 撤 销 的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应 在 6 个 月 内 将 原 有 办 公 用 房 腾 退 移 交 。9.1.2 信 息 公 开9.1.2.1 除 需 要 保 密 的 内 容 和 事 项 外 , 办 公 用 房 信 息 公 开 内 容 包 括 : 权 属 情 况 ; 配 置 情 况 ; 使 用 情 况 ; 维 修 情 况 ; 处 置 利 用 情 况 ; 运 行 费 用 支 出 情 况 ; 其 它 情 况 。9.1.2.2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应 按 年 度 对 办 公 用 房 安 排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公 示 , 并 将 领
35、导 干 部 办 公 室 配 备 情况 报 本 级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9.1.2.3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将 本 级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情 况 统 计 汇 总 后 定 期 报 上 级 办 公 用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9.1.2.4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级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办 公 用 房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 对 下 级 办 公 用 房 信 息公 开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协 调 和 监 督 检 查 。9.2 维 修 管 理9.2.1 一 般 要 求9.2.1.1
36、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应 遵 循 经 济 、 适 用 、 安 全 、 节 能 、 统 一 管 理 的 原 则 。9.2.1.2 以 下 情 况 办 公 用 房 应 进 行 维 修 改 造 : 办 公 用 房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 办 公 用 房 因 使 用 时 间 较 长 、 设 施 设 备 老 化 、 功 能 不 全 等 原 因 , 不 能 满 足 办 公 要 求 的 。9.2.1.3 房 屋 维 护 要 求 应 符 合 DB3301/T 0299-2019 中 5.6.3 的 要 求 。 9.2.2 日 常 维 修集 中 办 公 区 内 办 公 用 房 的 日 常 维 修 由
37、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实 施 , 非 集 中 办 公 区 内 办 公 用 房 的 日 常维 修 由 各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负 责 实 施 。 DB 3301/T 0324 2020 14 9.2.3 大 中 修9.2.3.1 办 公 用 房 大 中 修 项 目 实 行 年 度 申 报 制 度 , 申 报 时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办 公 用 房 大 中 修 项 目 申 报 表 ( 参 见 附 录 C) ;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情 况 说 明 ; 项 目 平 面 图 ; 根 据 有 关 标 准 编 制 的 估 算 清 单 。9.2.3.2 大
38、中 修 的 申 请 流 程 见 图 13: 图 13 办 公 用 房 大 中 修 申 请 流 程 DB 3301/T 0324 2020 15 9.2.3.3 因 房 屋 安 全 等 特 殊 原 因 需 立 即 实 施 的 年 度 计 划 外 大 中 修 项 目 , 由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向 办 公 用房 管 理 部 门 申 报 , 经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后 , 按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9.3 物 业 管 理9.3.1 集 中 办 公 区 内 办 公 用 房 的 物 业 管 理 由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 其 他
39、 区 域 办 公 用 房 的 物 业 管 理 由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负 责 。9.3.2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应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选 择 物 业 服 务 单 位 , 确 定 物 业 服 务 内 容 和 收 费 标 准 , 签 订 物业 服 务 合 同 , 履 行 物 业 管 理 职 责 。9.3.3 特 殊 用 房 或 涉 及 安 全 保 密 等 不 宜 实 行 物 业 外 包 的 , 由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自 行 管 理 。9.3.4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的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 清 洁 卫 生 、 垃 圾 处 置 、 绿 化
40、要 求 应 分 别 符 合 DB3301/T0299-2019中 的 5.6、 5.2、 5.3和 5.5的 要 求 。9.4 安 全 管 理 9.4.1 应 急 处 置9.4.1.1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应 制 定 应 急 处 置 管 理 体 系 , 针 对 自 然 灾 害 、 事 故 灾 难 、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和 社会 安 全 等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提 供 应 急 安 全 保 障 。9.4.1.2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应 符 合 DB3301/T 0299-2019 中 5.4.3 的 要 求 。9.4.2 公 共 秩
41、 序 维 护9.4.2.1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应 会 同 公 安 部 门 负 责 集 中 办 公 区 域 的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 维 护 正 常 办 公 秩 序 。9.4.2.2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公 共 秩 序 维 护 应 符 合 DB3301/T 0299-2019 中 5.4.1 的 要 求 。9.4.3 消 防 安 全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应 符 合 DB3301/T 0299-2019中 5.4.2的 要 求 。9.4.4 保 密 管 理 9.4.4.1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应 建 立 办 公 用 房 工 作 区 域 保 密 制 度 , 涉 密 工 作 岗 位 的 服 务 人 员 应 签 订 保 密责 任 书 。9.4.4.2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应 定 期 组 织 对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保 密 知 识 培 训 , 增 强 服 务 人 员 保 密 意 识 。9.4.4.3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涉 密 网 络 , 加 强 网 络 保 密 和 信 息 设 备 保 密 管 理 。10 信 息 化 管 理10.1 一 般 要 求10.1.1 办 公 用 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