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323-2020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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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99CCS A 12 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0323 2020残 疾 人 托 养 服 务 机 构 传 染 病 预 防 控 制 规 范 2020 -11- 15发 布 2020- 12-15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 3301/T 0323 2020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防 控 管 理 .24.1 组 织 保 障 .24.2 防 控 制 度 .24.3 医 疗 保 障 .2 4.4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24

2、.5 物 资 管 理 .35 人 员 防 控 .35.1 残 疾 人 防 控 .35.2 服 务 人 员 防 控 .45.3 探 访 人 员 防 控 .46 疫 情 防 控 .46.1 发 现 及 报 告 .46.2 传 染 病 报 告 时 限 .46.3 聚 集 性 疫 情 报 告 时 限 .56.4 处 置 .57 检 查 与 改 进 .5 7.1 过 程 监 督 .57.2 结 果 评 价 .67.3 持 续 改 进 .6附 录 A( 规 范 性 ) 疫 情 防 控 分 级 管 理 .7附 录 B( 规 范 性 ) 消 毒 隔 离 措 施 .10附 录 C( 规 范 性 ) 个 人 防

3、护 要 求 .13附 录 D( 资 料 性 ) 常 见 消 毒 剂 及 配 置 使 用 要 求 .15 DB 3301/T 0323 2020 I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 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 。本 文 件 由 杭 州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杭 州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 杭 州 市 残 疾 人 托 管 中 心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杨 英 英 、 洪 金 红 、 胡 红 生 、 吴 枝

4、 忠 、 何 国 荣 、 王 剑 、 方 素 珍 、 濮 凤 颖 、 胡 一 兰 、叶 茵 、 陈 晓 瑛 、 薛 寅 桦 、 郑 玲 俐 、 黄 银 利 、 徐 航 。 DB 3301/T 0323 2020 1 残 疾 人 托 养 服 务 机 构 传 染 病 预 防 控 制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残 疾 人 托 养 服 务 机 构 针 对 传 染 病 疫 情 的 防 控 管 理 、 人 员 防 控 、 疫 情 防 控 和 检 查 与 改 进等 要 求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残 疾 人 托 养 服 务 机 构 对 传 染 病 的 预 防 控 制 。2 规 范 性 引 用

5、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文 件 。GB 574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B 7543 一 次 性 使 用 灭 菌 橡 胶 外 科 手 套GB 10213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用 橡 胶 检 查 手 套GB 17051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卫

6、 生 规 范GB 19083 医 用 防 护 口 罩 技 术 要 求GB 19082 医 用 一 次 性 防 护 服 技 术 要 求GB/T 24787 一 次 性 使 用 非 灭 菌 橡 胶 外 科 手 套GB/T 27306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餐 饮 业 要 求SB/T 10580 餐 饮 业 现 场 管 理 规 范YY 0469 医 用 外 科 口 罩DB3301/T 0046 2018 智 精 残 疾 人 托 养 机 构 护 理 服 务 规 范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残 疾 人 托 养 服 务 机 构为 残 疾

7、 人 提 供 基 本 生 活 照 料 和 护 理 、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训 练 、 社 会 适 应 能 力 训 练 、 职 业 康 复 和 劳 动 技 能训 练 、 运 动 能 力 训 练 、 辅 助 就 业 及 支 持 性 就 业 等 专 业 化 服 务 的 社 会 公 益 性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 托 养 机 构 ” ) ,包 括 寄 宿 制 托 养 服 务 机 构 和 日 间 照 料 型 托 养 服 务 机 构 。 来 源 : DB3301/T 0046 2018, 3.3, 有 修 改 3.2 寄 宿 制 托 养 服 务 机 构采 用 24小 时 集 中 居 住 和 照

8、 料 模 式 ,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托 养 服 务 的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 寄 宿 制 托 养 机 构 ” ) 。3.3 日 间 照 料 型 托 养 服 务 机 构 DB 3301/T 0323 2020 2 采 用 在 社 区 就 近 、 就 便 日 托 的 照 料 模 式 ,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托 养 服 务 的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 日 间 照 料 托 养机 构 ” )。4 防 控 管 理4.1 组 织 保 障4.1.1 应 设 立 托 养 机 构 负 责 人 为 传 染 病 防 控 管 理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统 筹 传 染 病 防 控 工 作

9、 。 成 立 传 染 病 防控 工 作 小 组 , 成 员 由 托 养 机 构 主 要 领 导 及 各 相 关 科 室 负 责 人 组 成 , 全 面 负 责 传 染 病 防 控 管 理 工 作 , 建 立并 落 实 传 染 病 防 控 相 关 制 度 及 工 作 流 程 。4.1.2 托 养 机 构 应 设 立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人 , 由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或 经 过 培 训 合 格 的 托养 机 构 其 他 人 员 担 任 , 负 责 疫 情 报 告 及 开 展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 配 备 符 合 机 构 规 模 和 残 疾 人

10、 数 量 的 服 务 人 员 ,服 务 人 员 应 掌 握 传 染 病 防 控 相 关 知 识 。 4.1.3 根 据 国 家 、 省 、 市 重 大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响 应 等 级 要 求 , 启 动 托 养 机 构 疫 情 防 控 分 级 管 理 , 具体 要 求 按 照 附 录 A 进 行 。4.1.4 应 建 立 联 防 联 控 机 制 , 与 属 地 社 区 、 医 院 、 疾 控 部 门 建 立 紧 密 联 系 , 共 建 防 控 网 格 化 管 理 , 切实 抓 好 各 项 措 施 落 实 , 确 保 残 疾 人 身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4.1.5

11、应 加 强 日 常 管 理 , 制 定 本 托 养 机 构 的 传 染 病 疫 情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 定 期 对 全 体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系 统培 训 , 确 保 预 案 行 之 有 效 。 每 年 组 织 一 次 与 传 染 病 防 控 相 关 的 应 急 演 练 , 提 高 工 作 人 员 对 传 染 病 疫 情 应急 处 置 能 力 。4.2 防 控 制 度4.2.1 托 养 机 构 应 建 立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制 度 , 发 现 传 染 病 个 案 、 聚 集 性 疫 情 或 重 大 疫 情 时 , 通 过 传 染病 网 络 直 报 系 统 、 电 话 或

12、 传 真 等 方 式 在 传 染 病 报 告 时 限 内 向 属 地 卫 健 部 门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报 告 , 并主 动 配 合 督 查 。4.2.2 托 养 机 构 应 建 立 传 染 病 监 测 制 度 , 对 残 疾 人 及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每 日 晨 检 , 并 做 好 记 录 。 发 现 残 疾 人 有 发 热 ( 体 温 超 过 37.3 ) 、 咳 嗽 、 皮 疹 、 腹 泻 、 呕 吐 、 黄 疸 、 眼 结 膜 充 血 、 腮 腺 肿 大 或 身 体 异 常等 疑 似 传 染 病 早 期 症 状 时 , 应 进 一 步 排 查 确 认 , 确 保

13、 做 到 对 传 染 病 病 人 的 早 发 现 、 早 报 告 。4.2.3 托 养 机 构 应 建 立 传 染 病 应 急 响 应 制 度 , 设 立 24 小 时 应 急 值 班 , 值 班 人 员 负 责 疫 情 处 置 及 相 关 信息 报 送 , 确 保 通 讯 畅 通 , 不 得 迟 报 、 瞒 报 、 漏 报 。4.2.4 托 养 机 构 应 建 立 传 染 病 防 控 培 训 制 度 , 开 展 对 全 体 工 作 人 员 传 染 病 防 控 知 识 的 培 训 , 并 加 强 对残 疾 人 及 家 属 的 宣 传 教 育 。4.2.5 托 养 机 构 应 建 立 传 染 病

14、 防 控 记 录 制 度 , 及 时 做 好 各 种 传 染 病 防 控 记 录 , 做 到 有 源 可 溯 。4.3 医 疗 保 障4.3.1 寄 宿 制 托 养 机 构 应 设 立 具 备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的 合 作 医 院 , 或 根 据 规 模 设 立 医 务 室 , 配 备 专职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开 展 传 染 病 预 防 控 制 工 作 。4.3.2 日 间 照 料 托 养 机 构 , 配 备 专 职 或 兼 职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开 展 传 染 病 预 防 控 制 工 作 , 有 条 件 的可 设 立 医 务 室 。 4.

15、3.3 托 养 机 构 应 设 置 隔 离 室 ( 区 ) , 设 置 在 相 对 独 立 、 通 风 良 好 、 有 独 立 卫 生 间 的 区 域 , 标 识 清 晰 ,并 配 置 相 应 防 护 物 品 。 隔 离 室 ( 区 ) 用 于 隔 离 患 有 传 染 病 ( 含 疑 似 ) 的 人 员 及 医 学 观 察 人 员 。4.3.4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定 期 参 加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及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组 织 的 传 染 病 防 控 知 识 培 训 及 考 核 。4.4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DB 3301/T 0323 2020 3 4.4.1

16、 托 养 机 构 应 按 照 GB/T 27306、 GB 17051、 GB 5749、 SB/T 10580 等 标 准 的 要 求 建 立 管 理 体 系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安 全 、 卫 生 的 环 境 设 施 , 保 障 残 疾 人 的 饮 食 、 饮 用 水 安 全 , 消 除 鼠 害 和 蚊 、 蝇 、 蟑 螂 等 病媒 生 物 的 危 害 。4.4.2 托 养 机 构 各 类 公 共 场 所 和 残 疾 人 生 活 及 活 动 场 所 的 环 境 及 卫 生 , 应 符 合 GB/T37516标 准 的 要 求 。4.4.3 传 染 病 流 行 季 节 应 加 强 食

17、堂 、 居 室 、 康 复 室 、 运 动 室 等 人 群 聚 集 场 所 的 通 风 换 气 和 公 共 设 施 及公 用 器 具 的 保 洁 和 消 毒 工 作 。 消 毒 隔 离 措 施 及 具 体 要 求 按 照 附 录 B 进 行 。4.5 物 资 管 理4.5.1 按 照 托 养 机 构 的 规 模 、 残 疾 人 数 量 及 传 染 病 防 控 要 求 , 日 常 应 储 备 至 少 7天 量 的 防 疫 物 资 并 严格 掌 握 使 用 期 限 。 国 家 、 省 、 市 发 布 重 大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二 级 及 以 上 响 应 等 级 时 , 应 储 备 至

18、 少 30天量 的 防 疫 物 资 。 防 疫 物 资 应 包 括 消 毒 剂 ( 液 ) 、 洗 手 液 、 口 罩 、 手 套 、 防 护 服 、 隔 离 衣 、 护 目 镜 等 。 防疫 物 资 的 采 购 标 准 见 附 录 C.2.1。4.5.2 托 养 机 构 应 保 障 用 于 传 染 病 防 控 、 防 疫 物 资 储 备 的 专 项 经 费 。 4.5.3 防 疫 物 资 应 按 计 划 采 购 , 保 障 充 足 , 并 统 一 管 理 、 调 配 和 分 发 , 做 好 相 应 的 出 入 库 及 发 放 记 录 。4.5.4 根 据 防 疫 物 资 的 特 点 进 行

19、储 存 管 理 , 做 到 防 潮 、 防 火 、 防 盗 、 防 污 染 , 不 得 与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共同 存 放 。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盘 点 , 物 资 使 用 后 及 时 补 充 。5 人 员 防 控5.1 残 疾 人 防 控5.1.1 入 托 控 制5.1.1.1 托 养 机 构 不 应 接 收 传 染 病 患 者 及 疑 似 传 染 病 患 者 。5.1.1.2 入 托 前 应 提 交 一 个 月 内 二 级 及 以 上 医 院 合 格 体 检 报 告 , 包 括 一 般 检 查 、 化 验 室 检 查 和 辅 助 检查 。 托 养 机 构 内 卫 生 专 业 技

20、 术 人 员 对 体 检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 筛 查 有 无 传 染 性 疾 病 。5.1.1.3 残 疾 人 入 托 前 应 由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健 康 评 估 , 评 估 既 往 传 染 病 病 史 及 近 1个 月 内 有 无 传 染 性 疾 病 症 状 。5.1.1.4 工 作 人 员 应 在 入 托 时 向 残 疾 人 及 家 属 做 好 传 染 病 相 关 风 险 告 知 , 对 易 感 者 建 议 做 好 预 防 接 种 。5.1.2 日 常 控 制5.1.2.1 托 养 机 构 应 建 立 残 疾 人 “ 一 人 一 档 ” 健 康 档 案 ,

21、每 年 安 排 残 疾 人 进 行 体 检 , 对 体 检 报 告 、 病历 、 护 理 照 护 计 划 等 归 档 保 存 。5.1.2.2 服 务 人 员 应 督 促 、 协 助 残 疾 人 餐 前 便 后 洗 手 及 个 人 卫 生 管 理 , 加 强 体 育 锻 炼 、 注 意 营 养 均 衡 ,提 高 抵 抗 力 , 防 止 交 叉 感 染 。5.1.2.3 托 养 机 构 应 制 定 并 执 行 晨 检 制 度 , 每 日 早 晨 对 残 疾 人 进 行 观 察 、 询 问 、 测 量 体 温 , 了 解 其 健康 状 况 , 做 好 记 录 和 报 告 工 作 。5.1.2.4

22、应 执 行 早 发 现 、 早 报 告 、 早 隔 离 制 度 , 如 发 现 残 疾 人 有 发 热 ( 体 温 超 过 37.3 ) 、 咳 嗽 、皮 疹 、 腹 泻 、 呕 吐 、 黄 疸 、 眼 结 膜 充 血 、 腮 腺 肿 大 , 或 身 体 异 常 等 疑 似 传 染 病 早 期 症 状 , 及 时 进 行 传 染病 排 查 。 5.1.2.5 发 生 疑 似 传 染 病 、 疑 似 聚 集 性 疫 情 或 暴 发 疫 情 时 , 应 将 其 安 置 于 隔 离 室 ( 区 ) 内 单 间 隔 离 ,隔 离 室 ( 区 ) 消 毒 要 求 见 附 录 B。5.1.2.6 若 发

23、现 传 染 病 个 案 、 聚 集 性 疫 情 或 重 大 疫 情 时 , 疫 情 防 控 规 定 报 告 见 6.1, 并 主 动 配 合 属 地卫 健 部 门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督 查 。 DB 3301/T 0323 2020 4 5.2 服 务 人 员 防 控5.2.1 服 务 人 员 管 理5.2.1.1 服 务 人 员 入 职 前 需 提 交 有 效 健 康 体 检 报 告 或 健 康 证 , 建 立 健 康 档 案 , 每 年 进 行 体 检 。5.2.1.2 服 务 人 员 每 日 上 岗 前 应 做 好 晨 检 , 如 发 现 有 发 热 ( 体 温 超 过 37.

24、3 ) 、 咳 嗽 、 皮 疹 、 腹 泻 、呕 吐 、 黄 疸 、 眼 结 膜 充 血 、 腮 腺 肿 大 或 身 体 异 常 等 疑 似 传 染 病 早 期 症 状 , 及 时 进 行 排 查 并 立 即 停 止 上 岗 。5.2.1.3 上 岗 前 应 做 好 自 身 防 护 , 具 体 防 护 要 求 应 符 合 附 录 C 的 规 定 。5.2.1.4 合 理 安 排 作 息 时 间 , 加 强 对 服 务 人 员 心 理 调 节 指 导 。5.2.2 防 控 培 训5.2.2.1 托 养 机 构 应 定 期 开 展 传 染 病 防 控 知 识 、 技 能 培 训 , 每 年 不 少

25、 于 1次 , 新 员 工 入 职 后 应 在 1 个月 内 参 加 相 关 培 训 , 通 过 考 核 后 方 能 上 岗 。5.2.2.2 托 养 机 构 可 根 据 传 染 病 防 控 要 求 , 对 残 疾 人 及 其 家 属 开 展 相 关 健 康 教 育 , 使 其 配 合 托 养 机 构 做 好 传 染 病 防 控 工 作 。5.3 探 访 人 员 防 控5.3.1 制 定 访 客 (包 含 残 疾 人 家 属 、 志 愿 者 、 临 时 外 来 人 员 等 )管 理 规 范 并 做 好 访 客 登 记 。5.3.2 托 养 机 构 应 视 传 染 病 疫 情 需 要 实 行 封

26、 闭 式 管 理 、 预 约 探 访 等 必 要 管 理 , 并 于 托 养 机 构 入 口 处 协助 访 客 进 行 体 温 测 量 及 消 毒 防 护 。5.3.3 托 养 机 构 应 为 访 客 提 供 各 项 消 毒 防 护 物 品 , 倡 导 访 客 落 实 手 卫 生 及 呼 吸 道 隔 离 措 施 与 咳 嗽 礼 仪 ,以 减 少 相 互 感 染 的 机 会 。5.3.4 若 访 客 有 发 热 ( 体 温 超 过 37.3 ) , 或 出 现 呼 吸 道 症 状 、 肠 胃 道 症 状 、 皮 肤 感 染 及 其 他 传 染性 疾 病 症 状 者 , 不 得 进 入 托 养 机

27、 构 。6 疫 情 防 控 6.1 发 现 及 报 告6.1.1 发 现 托 养 机 构 内 残 疾 人 或 工 作 人 员 患 有 传 染 病 或 疑 似 传 染 病 者 , 应 将 其 转 送 托 养 机 构 内 隔 离 室( 区 ) , 同 时 通 知 家 属 或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6.1.2 落 实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制 度 , 发 现 疫 情 时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流 程 进 行 报 告 。6.2 传 染 病 报 告 时 限6.2.1 甲 类 传 染 病 ( 2种 ) : 鼠 疫 、 霍 乱 。 发 现 后 2小 时 内 报 告 。6.2.2 乙 类

28、传 染 病 ( 27种 ) : 传 染 性 非 典 型 肺 炎 、 艾 滋 病 (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 、 病 毒 性 肝 炎 、 脊 髓灰 质 炎 、 人 感 染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 麻 疹 、 流 行 性 出 血 热 、 狂 犬 病 、 流 行 性 乙 型 脑 炎 、 登 革 热 、 炭 疽 、 细菌 性 和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 肺 结 核 、 伤 寒 和 副 伤 寒 、 流 行 性 脑 脊 髓 膜 炎 、 百 日 咳 、 白 喉 、 新 生 儿 破 伤 风 、 猩红 热 、 布 鲁 氏 菌 病 、 淋 病 、 梅 毒 、 钩 端 螺 旋 体 病 、 血

29、 吸 虫 病 、 疟 疾 、 人 感 染 H7N9禽 流 感 、 新 型 冠 状 病毒 肺 炎 。 发 现 后 24小 时 内 报 告 。 对 乙 类 传 染 病 参 照 甲 类 管 理 的 非 典 型 肺 炎 、 炭 疽 中 的 肺 炭 疽 和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 按 照 甲 类 传 染 病 报 告 要 求 。6.2.3 丙 类 传 染 病 ( 11种 ) : 流 行 性 感 冒 、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 风 疹 、 急 性 出 血 性 结 膜 炎 、 麻 风 病 、 流 行性 和 地 方 性 斑 疹 伤 寒 、 黑 热 病 、 包 虫 病 、 丝 虫 病 , 除 霍

30、乱 、 细 菌 性 和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 伤 寒 和 副 伤 寒 以 外的 感 染 性 腹 泻 病 、 手 足 口 病 。 发 现 后 24 小 时 内 报 告 。6.2.4 水 痘 、 恙 虫 病 参 照 丙 类 传 染 病 报 告 , 其 他 传 染 病 应 按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的 时 限 及 程 序 进 行 DB 3301/T 0323 2020 5 报 告 。6.3 聚 集 性 疫 情 报 告 时 限6.3.1 在 同 一 楼 层 或 居 室 出 现 疑 似 甲 类 传 染 病 疫 情 和 乙 类 传 染 病 中 的 肺 炭 疽 、 传 染 性 非 典 型 肺

31、 炎 、 新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等 按 照 甲 类 管 理 的 传 染 病 人 或 疑 似 病 人 时 , 或 发 现 其 他 传 染 病 和 不 明 原 因 疾 病 暴 发 时 ,应 于 2 小 时 内 报 告 。6.3.2 在 同 一 楼 层 或 居 室 ( 3例 /周 ) 出 现 同 一 系 统 的 相 似 症 状 ( 如 发 热 、 咳 嗽 、 咽 痛 、 呕 吐 、 腹 痛 、腹 泻 等 ) 时 , 托 养 机 构 疫 情 报 告 人 应 当 在 24 小 时 内 报 出 相 关 信 息 。6.4 处 置6.4.1 人 员 处 置6.4.1.1 托 养 机 构 内 若 发 现

32、 传 染 病 疑 似 病 例 , 应 由 家 属 或 工 作 人 员 在 有 效 防 护 情 况 下 陪 同 送 至 具 备 相 应 救 治 能 力 的 医 疗 机 构 排 查 。 甲 类 传 染 病 疑 似 病 例 应 通 知 专 业 机 构 转 运 治 疗 , 不 得 由 家 属 或 工 作 人 员 陪护 。6.4.1.2 排 除 传 染 病 者 , 可 正 常 返 回 托 养 机 构 , 同 时 应 加 强 防 护 和 医 学 观 察 。 传 染 病 确 诊 者 , 需 在 医疗 机 构 隔 离 治 疗 ; 传 染 病 治 愈 后 , 应 提 交 正 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治

33、愈 报 告 , 方 可 返 回 托 养 机 构 。6.4.1.3 对 传 染 病 密 切 接 触 者 , 托 养 机 构 应 配 合 卫 健 部 门 依 法 对 其 进 行 隔 离 或 者 医 学 观 察 , 并 安 排 其及 时 就 诊 , 做 好 检 疫 期 相 关 记 录 。6.4.1.4 应 主 动 做 好 患 病 残 疾 人 或 进 行 隔 离 观 察 残 疾 人 的 心 理 护 理 , 引 导 其 正 确 、 客 观 地 了 解 传 染 病相 关 知 识 ,稳 定 情 绪 ,及 时 与 残 疾 人 家 属 沟 通 , 取 得 家 属 理 解 和 对 防 疫 工 作 的 配 合 。6

34、.4.1.5 服 务 人 员 在 照 护 传 染 病 疑 似 病 例 、 传 染 病 密 切 接 触 者 时 ,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必 要 的 个 人 防护 措 施 , 具 体 要 求 应 符 合 附 录 C 的 规 定 。6.4.2 机 构 处 置6.4.2.1 由 专 人 对 托 养 机 构 内 被 污 染 的 场 所 、 医 疗 废 物 、 个 人 物 品 实 施 消 毒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 并 进 行 终 末 消 毒 。6.4.2.2 疫 情 期 间 托 养 机 构 应 立 即 停 止 聚 集 性 活 动 , 并 根 据 省 、 市 疫 情 防 控 等 级 及

35、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疫 情防 控 指 导 要 求 , 采 取 相 应 的 半 封 闭 式 或 封 闭 式 管 理 措 施 , 疫 情 防 控 分 级 管 理 要 求 应 符 合 附 录 A 的 规 定 。6.4.2.3 托 养 机 构 应 在 卫 健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开 展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 并 根 据 疫 情 变 化 情 况 , 及 时 调 整 和 完 善疫 情 防 控 措 施 。6.4.2.4 协 助 属 地 卫 健 部 门 做 好 确 诊 病 例 的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 随 访 、 记 录 、 报 告 工 作 , 严 格 排 查 密 切 接触 者 。6.4

36、.2.5 开 展 培 训 讲 座 、 专 栏 板 报 、 网 络 宣 传 等 多 种 形 式 , 对 残 疾 人 、 残 疾 人 家 属 及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有针 对 性 的 传 染 病 防 控 知 识 教 育 , 内 容 包 括 传 染 病 的 基 本 知 识 、 传 播 途 径 和 预 防 措 施 , 提 高 残 疾 人 对 传 染病 的 防 控 意 识 和 应 对 能 力 。6.4.2.6 配 合 属 地 疾 控 部 门 对 托 养 机 构 内 易 感 人 群 进 行 预 防 性 服 药 和 应 急 预 防 接 种 工 作 。7 检 查 与 改 进 7.1 过 程 监 督 DB

37、3301/T 0323 2020 6 托 养 机 构 应 建 立 监 督 检 查 机 制 , 及 时 公 示 传 染 病 防 控 服 务 内 容 、 服 务 方 式 和 疫 情 防 控 动 态 变 化 , 公开 投 诉 电 话 、 开 通 网 络 投 诉 、 设 立 意 见 箱 等 , 接 受 卫 健 部 门 、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 残 疾 人 家 属 、 残 疾 人 亲 友协 会 等 其 他 相 关 社 会 团 体 及 个 人 的 监 督 。7.2 结 果 评 价托 养 机 构 应 制 定 传 染 病 防 控 质 量 管 理 目 标 , 完 善 传 染 病 防 控 管 理 机 制 , 建 立 人 员 防 控 、 疫 情 防 控 等相 关 评 估 系 统 。 可 采 用 自 我 评 价 、 家 属 满 意 度 调 查 、 传 染 病 防 控 演 练 等 方 式 开 展 传 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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