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7.060 A 47 DB3302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 DB3302/T 11162020 防雷重点单位防雷安全管理规范 2020 - 07 - 28发布 2020 - 08 - 28实施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02/T 1116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宁波市气象局提出与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市气象安全技术中心、宁波市标准化研究院、北仑区气象局、中国石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承、陆峰毅、胡一俊、陈俊、伍晓茜、石湘波、金艳慧、童千秋、陈飞、徐 旭东
2、、张俊华。 DB3302/T 11162020 1 防雷重点单位防雷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雷重点单位防雷安全的基本要求、风险管理、装置管理、应急管理、档案和信息化 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雷电防护安全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34312-2017 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规范 QX/T 309-2017 防雷安全管理规范 QX/T 40
3、0-2017 防雷安全检查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遭受雷击后会造成巨大破坏、人身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简称“防雷重点单位”)。 注:改写QX/T 309- 2017,定义3.1。 3.2 雷电防护装置 用于减少闪击击于建筑物上或建筑物附近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和人身伤亡,由外部雷电防护装置和内 部雷电防护装置组成。 QX/T 400-2017,定义2.1 3.3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雷电灾害而采取的防雷减灾应急处置方案。 QX/T 309-2017,定义3.2 3.4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根据雷电特性及其致灾机理,分析雷电对评估
4、对象的危害,计算雷电对评估对象可能导致的人员伤 亡、公共服务中断、文化遗产损失、财产损失等方面的综合风险,为项目选址和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 别(等级)与防护措施确定等提出针对性意见的过程。 QX/T 309-2017,定义3.3 DB3302/T 11162020 2 4 基本要求 4.1 主体责任 4.1.1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4.1.2 建立健全雷电灾害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预防控制体系,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完善相应的防雷安全措施。 4.2 管理机构 设立雷电安全管理机构,或将该职责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职责包括: 执行有关雷电安全相关法律
5、法规、标准以及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 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 组织实施防雷安全规范; 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防雷安全制度或安全操行规程; 组织编制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组织雷电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和防雷安全培训; 组织实施雷电安全考核评估。 4.3 人员要求 4.3.1 宜配备气象管理员和安全员。管理员和安全员应熟悉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了解雷电相关知识 和相关的防雷装置及其操作规程。 4.3.2 建立防雷安全培训体系或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体系,通过防雷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 员防雷安全意识和技能。 4.4 制度建设 4.4.1 对适用的防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进行识别和获取
6、,经有效性、符合 性评审后及时传递给相关岗位及人员,并组织开展宣传学习活动,落实防雷安全具体职责。 4.4.2 建立健全有效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进行管控,明确防 雷安全管理责任内容。 注:防雷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涉及防雷安全责任,雷电灾害防御科普、培训,雷电防护装置管理,安全风险管理、应 急管理和事故处理,雷电灾害防御档案和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5 风险管理 5.1 风险分析和评估 5.1.1 根据单位自身情况开展雷电天气风险分析、防雷安全措施分析、雷电天气可能引发的后果分析 或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5.1.2 根据风险分析和评估结果,建立雷电天气风险识别表,采取相应
7、的防雷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5.2 隐患排查治理 5.2.1 雷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 5.2.2 雷电安全隐患排查可与本单位各专业的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 5.2.3 大气雷电环境特征明显的春、夏和秋季,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专项隐患排查。 DB3302/T 11162020 3 5.2.4 有同类场所发生雷电灾害事故时,应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5.2.5 雷电安全隐患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雷电防护装置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排查; b) 安全警示标志、相关仪器仪表的安全排查; c) 生产、储运、救援等系统的安全排查。 5.2
8、.6 对排查出的雷电安全隐患进行登记,采取有效措施,按隐患治理/整改预案、措施、负责人、经 费和期限“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治理。 5.2.7 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应采取适当的应急防范措施,对于重大隐患应报告应急、气象主管机构。 6 装置管理 6.1 定期检测 6.1.1 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时限落实定期检测工作。 6.1.2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应向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提出检测要求,并提供必 要的防雷设计图纸、设计说明等资料。 6.1.3 定期检测结论存在不合格项时,应及时组织整改。 6.2 巡查自检 6.2.1 雷电防护装置应定期巡查,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雷电防护装置状
9、态是否完好,材料是否出现锈蚀、防腐措施是否正常可使用; b) 雷电防护装置与其保护物之间、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体与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之间是否有影 响安全的杂物; c) 对强弱电系统防雷保护的装置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6.2.2 对有条件的防雷重点单位应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自检,自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雷电防护装置的规格尺寸; b) 雷电防护装置的接地电阻、过渡电阻。 6.3 维修保养 6.3.1 检测、巡查自检中发现雷电防护装置: a) 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应及时组织修复。维修期间应采取确保雷电防护安全的有效措施。故障排 除后应进行相应功能检查确认。 b) 存在安全隐患时,应按5.2的规定进
10、行治理。 6.3.2 制定雷电防护装置保养计划,明确雷电防护装置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易污染、易 腐蚀生锈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等。 6.3.3 对于使用周期超过装置说明书标识寿命的易损件和防雷装置,以及经巡查检测已不能正常使用 的装置设备应及时更换。 6.4 警示标识 下列场所设施应设置雷击警示标志或告知牌: a) 空旷区域内孤立的金属罐、塔、杆等设施主体; b) 防雷引下线裸露在外立面且人员活动所能及的建(构)筑物; c) 雷电环境下禁止操作的设施主体; DB3302/T 11162020 4 d) 遭受雷击可能性较高的人员作业区域。 7 应急管理 7.1 应急预
11、案 7.1.1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按GB/T 29639的规定进行编制,并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互相衔接。 7.1.2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范本参见GB/T 34312-2017的附录C。 7.1.3 雷电灾害应急演练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并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持续改进雷电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7.2 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 7.2.1 建立手机、电子显示屏、计算机网络、电视、广播等接收终端,接收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雷电 监测预警预报信息。 7.2.2 判断和分析可能发生雷击灾害的紧急情况和发展趋势,并通过有效手段或措施向各相关方及时 传递预警信息。 7.3 防御准备 根据预警信
12、息,明确雷电灾害防御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a) 落实防御责任人、预警人员和抢险队伍; b) 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和抢险方案; c) 储备必需的抢险物料、设备; d) 保障应急通信畅通。 7.4 应急值守 7.4.1 单位应构建应急值守工作机制,实施双人在岗、主班负责和首接负责制。 7.4.2 应急值守应保证24h通讯联络畅通,掌握收集重要动态信息,及时上报和传递。 7.4.3 提前巡查有关重点要害部位、重要守护目标及有关隐患源等。 7.4.4 接到当地气象部门预警结束信息,且确保对单位生产不会构成威胁后,单位通过网络、电话、 短信等方式向相关部门人员发布预警结束信息。 7.4.5 预警结束
13、后组织开展雷电灾害检查,重点检查可能遭受雷击影响的区域、工程或设施。 7.5 应急处置 雷电灾害发生后,应按GB/T 34312-2017中第5章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包括灾害上报、先期处置、 现场处置、后期处置和应急总结等。 8 档案和信息化管理 8.1 档案管理 8.1.1 遵循文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归档文件的有机联系和案卷的成套、系统,便于档案保管和利用。 8.1.2 应设置专人做好档案的及时整理与归档,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签章手续完备,成册、成套 文件宜保持其原有状态。 8.1.3 归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DB3302/T 11162020 5 a) 防雷装置资料台帐,包括装置设计、施
14、工、验收相关材料以及检测报告等; b) 雷电安全管理台账,包括安全制度、风险评估报告、日常检查记录、隐患排查记录等; c) 雷电事故资料台帐,包括灾害调查报告、事故上报记录等。 8.1.4 向有关部门报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单位应留有相应的报送记录。 8.1.5 归档文件可采用纸质或电子文件等便于存取的方式并保存在具有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的适宜 环境的设施中,保存期限不低于三年。 8.2 信息化建设 8.2.1 防雷安全信息应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符合相关规定或约定。 8.2.2 建立防雷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应对以下数据进行采集、管理和运用: a) 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所在行政区域、经纬度、
15、主要危险源、单位防雷项目设计、竣工信 息等; b) 防雷装置检测信息,包括检测时间、检测结论及不合格项的整改措施等; c) 隐患排查信息,包括排查时间、排查内容及相应的防范和治理措施; d) 雷电灾害信息,包括雷击日期、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等。 8.2.3 依托相关防雷信息安全监管平台,及时上传相关信息,实现防雷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 DB3302/T 11162020 6 参 考 文 献 1 国家安监总局2008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 国家安监总局200917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3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9245号 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