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A 16 DB3304浙 江 省 嘉 兴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4/T 015 2018城 乡 基 本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规 范 2018-05- 10发 布 2018- 06-10实 施嘉 兴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304/T 0152018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嘉 兴 市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的 起 草 单 位 为 : 嘉 兴 市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局 、 浙 江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2、院 。本 标 准 的 起 草 人 为 : 陈 云 飞 、 刘 靖 、 章 明 丽 、 马 学 文 、 王 显 成 、 项 志 萍 、 汪 红 星 、 应 珊 婷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 DB3304/T 0152018 1 城 乡 基 本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城 乡 基 本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的 设 施 建 设 、 基 本 服 务 项 目 、 服 务 、 人 员 及 管 理 等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城 乡 基 本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的 提 供 及 运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3、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21048-2007 电 影 院 星 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 建 标 108 公 共 图 书 馆 建 设 标 准DB3304/T 029 文 化 馆 总 分 馆 服 务 体 系 管 理 规 范 公 共 图 书 馆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建 标 200874号 文 化 馆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4、建 标 2008128号 全 国 重 点 美 术 馆 评 估 标 准 文 艺 发 201433号3 设 施 建 设 要 求3.1 一 般 要 求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应 按 照 城 乡 人 口 发 展 和 分 布 , 结 合 考 虑 服 务 半 径 、 服 务 人 口 等 因 素 均 衡 配 置 , 应规 模 适 当 、 功 能 优 先 、 经 济 适 用 、 节 能 环 保 , 与 相 应 的 管 理 方 式 和 服 务 手 段 相 适 应 。3.2 图 书 馆 3.2.1 按 照 “ 政 府 主 导 、 统 筹 规 划 , 多 级 投 入 、 集 中 管 理 , 资 源 共 享
5、、 服 务 创 新 ” 的 原 则 , 构 建 以 市图 书 馆 为 中 心 馆 , 以 县 级 图 书 馆 为 总 馆 、 以 镇 ( 街 道 ) 分 馆 为 骨 干 的 城 乡 一 体 化 图 书 馆 中 心 馆 -总 分 馆服 务 体 系 。3.2.2 市 级 应 建 有 市 图 书 馆 , 选 址 应 符 合 建 标 108 的 要 求 。 建 设 用 地 应 符 合 公 共 图 书 馆 建 设 用 地 指标 的 规 定 ,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20000 平 方 米 。3.2.3 县 级 应 建 有 县 级 图 书 馆 , 选 址 要 求 应 符 合 建 标 108 的 要
6、求 。 建 设 用 地 应 符 合 公 共 图 书 馆 建 设用 地 指 标 的 规 定 ,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10000 平 方 米 。3.2.4 各 镇 ( 街 道 ) 应 独 立 或 依 托 镇 ( 街 道 ) 综 合 文 化 站 分 别 设 置 镇 ( 街 道 ) 图 书 馆 。 镇 ( 街 道 ) 图书 馆 建 筑 面 积 应 不 低 于 500 平 方 米 , 中 心 镇 或 面 积 人 口 较 大 的 镇 、 街 道 宜 增 加 建 筑 面 积 。3.2.5 服 务 人 口 5000 人 以 上 的 村 ( 社 区 ) , 应 设 置 村 ( 社 区 ) 图 书 馆 分
7、 馆 , 建 筑 面 积 应 不 低 于 100 平方 米 ; 服 务 人 口 5000 人 以 下 的 村 ( 社 区 ) , 设 置 图 书 流 通 站 , 应 与 村 ( 社 区 )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 “ 文 化礼 堂 ” 、 “ 农 家 书 屋 ” 融 合 。3.2.6 宜 在 城 市 街 区 及 人 流 密 集 的 公 共 场 所 、 商 业 设 施 、 交 通 枢 纽 规 划 设 置 24 小 时 自 助 图 书 馆 。 3.2.7 学 校 、 部 队 、 企 业 等 单 位 可 设 置 图 书 流 通 站 , 建 筑 面 积 应 不 低 于 35 平 方 米 。 DB3
8、304/T 0152018 2 3.2.8 各 级 图 书 馆 应 结 合 实 际 , 配 备 服 务 提 供 所 需 要 的 设 施 设 备 。 电 脑 配 置 应 符 合 文 化 共 享 工 程 和 公共 电 子 阅 览 室 建 设 标 准 。 县 ( 含 ) 以 上 公 共 图 书 馆 应 配 备 针 对 视 障 等 特 殊 人 群 的 服 务 设 施 。3.2.9 公 共 图 书 馆 中 心 馆 -总 分 馆 服 务 体 系 人 均 占 有 藏 书 应 在 1.5 册 以 上 , 人 均 年 增 新 书 不 少 于 0.1册 ; 数 字 资 源 总 量 达 到 80TB 以 上 。 中
9、 心 馆 可 用 数 字 资 源 不 低 于 30 TB, 总 馆 可 用 数 字 资 源 不 低 于 4 TB。总 馆 完 整 、 系 统 收 集 与 保 存 地 方 文 献 , 开 发 、 建 设 地 方 文 献 数 据 库 。 镇 ( 街 道 ) 分 馆 报 刊 数 量 应 不 少 于120 种 , 村 ( 社 区 ) 分 馆 报 刊 数 量 不 少 于 30 种 。3.3 文 化 馆 ( 站 )3.3.1 总 体 要 求3.3.1.1 在 县 域 范 围 内 , 以 县 级 文 化 馆 为 总 馆 , 镇 ( 街 道 ) 综 合 文 化 站 为 分 馆 , 村 ( 社 区 ) 文 化
10、活 动中 心 ( 文 化 礼 堂 ) 为 支 馆 , 构 建 “ 设 施 成 网 、 资 源 共 享 、 人 员 互 通 、 服 务 联 动 ” 的 城 乡 一 体 化 文 化 馆 总分 馆 服 务 体 系 。 3.3.1.2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 以 市 文 化 馆 为 中 心 馆 , 构 建 文 化 馆 “ 中 心 馆 -总 分 馆 ” 服 务 体 系 。3.3.1.3 各 级 文 化 馆 ( 站 ) 应 结 合 实 际 配 备 服 务 提 供 所 需 要 的 设 施 设 备 , 建 设 要 求 应 符 合 DB3304/T029。3.3.2 市 级 文 化 馆市 级 应 建 市 文
11、 化 馆 ,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 建 筑 密 度 、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面 积 、 停 车 场 地 面 积 等 控 制 指 标 应 符合 文 化 馆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的 相 关 规 定 , 建 筑 面 积 应 不 低 于 8000 平 方 米 。3.3.3 县 级 文 化 馆县 级 应 建 县 文 化 馆 , 其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 建 筑 密 度 、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面 积 、 停 车 场 地 面 积 等 控 制 指 标 应符 合 文 化 馆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的 相 关 规 定 , 建 筑 面 积 应 不 低 于 4000 平 方 米 。3.3.
12、4 镇 ( 街 道 ) 综 合 文 化 站镇 ( 街 道 ) 应 建 有 具 备 文 化 、 体 育 、 党 教 、 科 普 服 务 功 能 的 综 合 文 化 站 。 服 务 人 口 在 5 万 人 ( 含 ) 以 上 的 镇 ( 街 道 ) 综 合 文 化 站 , 建 筑 面 积 应 不 低 于 2000 平 方 米 ; 服 务 人 口 3 万 ( 含 ) 5 万 的 , 建 筑面 积 应 不 低 于 1500 平 方 米 ; 服 务 人 口 3 万 人 ( 不 含 ) 以 下 的 , 建 筑 面 积 应 不 低 于 1000 平 方 米 。 室 外活 动 场 地 应 不 低 于 600
13、平 方 米 。3.3.5 村 ( 社 区 )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 文 化 礼 堂 )村 ( 社 区 ) 应 建 有 具 备 文 化 、 体 育 、 党 教 、 科 普 等 服 务 功 能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 文 化 礼 堂 ) 。 省 级 中 心村 、 人 口 1000 人 以 上 的 行 政 村 应 建 有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200 平 方 米 的 农 村 文 化 礼 堂 , 其 中 讲 堂 不 低 于50 平 方 米 , 具 备 演 出 、 展 览 、 科 普 、 普 法 、 广 播 、 阅 读 、 影 视 、 信 息 共 享 、 体 育 健 身 等 功 能 。
14、其 他 行政 村 应 建 有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200 平 方 米 的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 室 ) 。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应 不 低 于 300 平 方 米 。3.3.6 城 市 社 区 文 化 活 动 室城 市 社 区 建 立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100 平 方 米 的 文 化 活 动 室 , 至 少 具 备 图 书 阅 览 、 电 教 学 习 、 体 育 健身 等 3 项 服 务 功 能 。 有 条 件 的 城 市 社 区 宜 建 设 文 化 家 园 。 3.4 博 物 馆 、 非 遗 馆3.4.1 在 市 政 府 所 在 地 应 建 有 一 座 部 颁 二
15、 级 以 上 的 综 合 类 博 物 馆 , 并 建 有 非 遗 展 示 馆 。3.4.2 县 级 应 建 有 一 座 部 颁 三 级 以 上 的 综 合 类 博 物 馆 , 并 建 有 非 遗 馆 或 展 示 中 心 。 DB3304/T 0152018 3 3.5 美 术 馆市 级 应 建 有 一 座 公 共 美 术 馆 , 其 建 设 要 求 应 符 合 全 国 重 点 美 术 馆 评 估 标 准 ( 文 艺 发 2014 33号 ) 。3.6 广 电 设 施3.6.1 县 级 以 上 应 设 立 广 播 电 视 播 出 机 构 和 广 播 电 视 发 射 ( 监 测 ) 台 , 镇 (
16、 街 道 ) 设 立 广 电 站 ( 含 有线 电 视 机 房 和 广 播 站 ) , 行 政 村 ( 中 心 村 ) 应 建 有 广 播 室 。3.6.2 县 级 城 区 建 有 一 座 ( 含 ) 以 上 多 厅 数 字 影 院 , 一 般 不 少 于 3 厅 , 影 院 硬 件 设 施 应 达 到 GB/T21048-2007 三 星 级 以 上 标 准 ; 省 级 小 城 市 试 点 镇 、 省 级 中 心 镇 视 市 场 需 求 建 有 一 座 数 字 影 院 , 影 院 硬件 设 施 应 达 到 GB/T 21048-2007三 星 级 标 准 。3.7 体 育 设 施 3.7.1
17、 完 善 市 、 县 、 镇 ( 街 道 ) 、 村 ( 社 区 ) 公 共 体 育 场 地 及 设 施 建 设 , 全 市 人 均 体 育 场 地 面 积 应 达到 2.1 平 方 米 以 上 , 实 现 “ 15 分 钟 健 身 圈 ” 便 民 体 育 设 施 全 覆 盖 。 利 用 城 市 主 体 功 能 区 、 旅 游 休 闲 区 、公 园 、 广 场 、 公 共 绿 地 ( 绿 道 ) 及 城 市 空 置 场 所 等 , 合 理 配 建 健 身 步 道 、 轮 滑 道 、 自 行 车 道 、 球 类 场 地等 体 育 健 身 设 施 。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应 进 行 必 要 的
18、 无 障 碍 改 造 。3.7.2 市 本 级 建 有 体 育 中 心 ( 含 2万 人 座 位 以 上 的 400米 塑 胶 跑 道 田 径 场 、 3000 座 以 上 的 体 育 馆 ) 一个 ( 学 校 除 外 ) ; 健 身 中 心 ( 2500平 方 米 以 上 , 有 5 个 以 上 的 活 动 项 目 ) 或 10000平 方 米 以 上 的 体 育公 园 一 个 ; 标 准 游 泳 池 和 游 泳 馆 各 一 个 。 有 举 办 国 际 、 国 内 体 育 特 色 项 目 重 大 活 动 和 展 示 的 场 地 设 施 。3.7.3 县 级 建 有 2500座 位 的 体 育
19、 馆 一 个 ;健 身 中 心 ( 1 千 平 方 米 以 上 ,有 5 个 活 动 项 目 的 场 地 和 设 施 )或 1万 平 方 米 以 上 体 育 公 园 一 个 ; 建 有 400米 塑 胶 跑 道 标 准 田 径 场 一 个 ; 建 有 7000座 以 上 固 定 看 台 ( 根据 各 地 实 际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 的 体 育 场 一 个 ; 建 有 国 家 标 准 游 泳 馆 一 个 或 标 准 游 泳 池 一 个 。3.7.4 镇 级 宜 建 体 育 健 身 工 程 、 中 小 型 全 民 健 身 中 心 及 游 泳 池 等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 可 与 文
20、化 活 动 中 心 共建 共 享 。3.7.5 新 建 居 住 区 和 社 区 应 按 室 内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0.1 平 方 米 或 室 外 人 均 用 地 不 低 于 0.3 平 方 米 的 要 求 配 建 全 民 健 身 设 施 。3.7.6 社 区 应 建 有 达 标 的 室 内 体 育 活 动 室 和 室 外 健 身 点 。 宜 利 用 社 区 公 园 绿 地 、 闲 置 用 地 、 闲 置 厂 房 、仓 储 用 地 等 建 设 社 区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 逐 步 达 到 规 划 建 设 标 准 。 有 条 件 的 社 区 应 建 设 社 区 多 功 能
21、运 动 场 等全 民 健 身 专 项 活 动 场 所 。3.7.7 行 政 村 应 达 到 浙 江 省 小 康 体 育 村 工 程 有 关 体 育 设 施 建 设 标 准 要 求 , 健 身 苑 ( 点 ) 覆 盖 率 应 达 到100%。 60%以 上 的 行 政 村 实 施 浙 江 省 小 康 体 育 村 升 级 工 程 , 结 合 实 际 , 增 建 室 内 健 身 场 地 和 室 外 健 身 场所 ( 如 足 球 场 、 灯 光 篮 球 场 、 门 球 场 、 地 掷 球 场 、 健 身 步 道 等 ) 。 有 条 件 的 中 心 村 应 建 有 省 、 市 级 全 民健 身 广 场
22、或 体 育 休 闲 公 园 。3.8 其 他3.8.1 市 、 县 两 级 图 书 馆 、 文 化 馆 应 分 别 配 备 1 台 以 上 流 动 服 务 车 。 博 物 馆 、 美 术 馆 应 配 备 便 于 开 展流 动 服 务 的 设 备 设 施 。3.8.2 各 级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应 配 备 消 防 技 防 安 全 设 施 。 重 要 的 市 、 县 级 博 物 馆 要 设 立 智 能 安 检 系 统 ; 其 它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场 馆 宜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检 查 设 施 。3.8.3 县 ( 含 ) 以 上 公 共 文 化 设 施 内 应 设 有
23、 无 线 网 络 , 免 费 提 供 上 网 服 务 。4 基 本 服 务 项 目 DB3304/T 0152018 4 4.1 设 施 开 放4.1.1 公 共 图 书 馆 、 文 化 馆 ( 站 ) 、 公 共 博 物 馆 ( 非 文 物 建 筑 及 遗 址 类 ) 、 公 共 美 术 馆 、 公 共 体 育 场馆 等 公 共 文 化 设 施 免 费 开 放 , 基 本 服 务 项 目 健 全 。 公 益 性 文 化 场 馆 每 年 向 社 会 推 出 培 训 、 展 览 、 演 出 等公 益 性 文 化 活 动 项 目 不 少 于 500 个 。4.1.2 未 成 年 人 、 老 年 人
24、 、 现 役 军 人 、 残 疾 人 和 低 收 入 人 群 参 观 文 物 建 筑 及 遗 址 类 博 物 馆 实 施 门 票 减免 , 文 化 和 自 然 遗 产 日 免 费 参 观 。4.1.3 公 园 、 绿 地 等 公 共 场 所 全 民 健 身 器 材 可 免 费 使 用 。 实 施 收 费 的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 应 当 对老 年 人 、 残 疾 人 和 中 、 小 学 生 实 行 优 惠 开 放 。4.1.4 学 校 、 工 人 文 化 宫 、 青 少 年 宫 、 妇 女 儿 童 活 动 中 心 、 科 技 馆 等 文 体 设 施 向 公 众 开 放 ,
25、 开 放 时 间和 免 费 项 目 应 由 各 地 确 定 并 公 布 。4.1.5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除 重 大 赛 事 、 维 修 保 养 以 外 , 应 当 向 公 众 开 放 , 用 于 开 展 体 育 活 动 , 每 天 开 放 时间 不 少 于 8 小 时 , 在 公 休 日 、 法 定 节 假 日 、 学 校 寒 暑 假 期 间 应 适 当 延 长 开 放 时 间 , 保 证 晨 、 晚 锻 炼 时 间 的 开 放 。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所 属 户 外 公 共 区 域 及 户 外 健 身 器 材 应 全 年 免 费 开 放 , 每 天 开 放 时 间 不 少 于 12
26、小 时 。4.2 读 书 看 报4.2.1 图 书 馆 免 费 开 放 , 中 心 馆 、 总 馆 每 周 开 放 时 间 不 少 于 72 小 时 ; 镇 ( 街 道 ) 分 馆 每 周 开 放 时 间不 少 于 48 小 时 ; 村 ( 社 区 ) 分 馆 (含 农 家 书 屋 )每 周 开 放 时 间 不 少 于 30 小 时 。 镇 ( 街 道 ) 分 馆 、 村 ( 社区 ) 分 馆 (含 农 家 书 屋 )应 因 地 制 宜 , 实 行 错 时 开 放 。4.2.2 市 级 、 县 级 图 书 馆 每 年 组 织 送 书 下 乡 不 少 于 2 万 册 次 ; 镇 ( 街 道 )
27、图 书 分 馆 每 年 图 书 流 动 不 少于 6 次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每 年 指 导 举 办 1 次 本 辖 区 的 全 民 阅 读 活 动 , 活 动 至 少 应 覆 盖 本 辖 区 30%的 居 民 。4.2.3 城 镇 主 要 街 道 、 公 共 场 所 、 居 民 小 区 、 农 村 文 化 礼 堂 ( 文 化 活 动 室 ) 等 人 流 密 集 地 点 设 置 阅 报栏 或 电 子 阅 报 屏 、 数 字 移 动 图 书 馆 等 , 提 供 时 政 、 “ 三 农 ” 、 科 普 、 文 化 、 生 活 等 方 面 的 信 息 服 务 , 每天 报 纸 更 新 不 少
28、 于 2 份 。 4.3 收 听 广 播4.3.1 镇 ( 街 道 ) 广 播 联 网 率 、 有 线 对 农 广 播 覆 盖 率 达 到 100%; 农 村 有 线 广 播 村 村 响 , 每 天 播 出 次 数不 少 于 3 次 , 每 次 不 少 于 45 分 钟 ; 广 播 自 办 对 农 栏 目 每 周 达 3 档 ( 含 ) 以 上 , 平 均 每 档 不 少 于 10 分钟 。4.3.2 为 全 民 提 供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广 播 服 务 。 通 过 无 线 模 拟 免 费 提 供 不 低 于 6 套 广 播 节 目 , 通 过 数 字 音频 免 费 提 供 不 低 于
29、15 套 广 播 节 目 。4.4 观 赏 影 视4.4.1 有 线 电 视 联 网 率 达 100%, 农 村 有 线 数 字 电 视 实 际 入 户 率 达 95%以 上 ; 电 视 自 办 对 农 栏 目 每 周 应在 3 档 及 以 上 , 平 均 每 档 不 少 于 10 分 钟 。 在 城 市 和 有 线 电 视 通 达 的 农 村 地 区 , 通 过 有 线 电 视 提 供 不 低于 6 套 电 视 节 目 , 通 过 地 面 数 字 电 视 提 供 不 低 于 15 套 电 视 节 目 。 在 城 市 和 有 线 电 视 通 达 的 农 村 地 区 ,应 为 城 乡 低 保 户
30、 免 费 提 供 基 本 有 线 ( 数 字 ) 电 视 节 目 。 4.4.2 建 设 公 益 电 影 放 映 基 地 和 固 定 电 影 放 映 点 , 开 展 送 电 影 服 务 , 做 好 活 动 宣 传 、 节 目 点 单 、 场 地落 实 、 人 员 组 织 、 现 场 维 护 等 工 作 。 为 农 村 群 众 平 均 每 月 每 村 免 费 放 映 1 场 电 影 , 调 整 放 映 结 构 , 国产 新 片 ( 院 线 上 映 2 年 内 ) 比 例 不 少 于 1/3。4.4.3 为 中 小 学 生 每 学 期 免 费 提 供 观 看 2 部 爱 国 主 义 教 育 影 片
31、 。4.5 看 戏 DB3304/T 0152018 5 4.5.1 开 展 送 戏 下 乡 活 动 。 每 个 行 政 村 ( 社 区 ) 每 年 组 织 观 看 5 场 以 上 戏 剧 或 文 艺 演 出 。4.5.2 县 级 以 上 国 有 剧 院 每 年 举 办 公 益 性 专 场 或 低 价 票 演 出 不 少 于 12 场 。4.6 文 体 活 动4.6.1 市 、 县 ( 市 、 区 ) 每 年 组 织 开 展 规 模 较 大 的 群 众 文 化 ( 体 育 ) 活 动 不 少 于 12 次 ; 市 、 县 ( 市 、区 ) 每 年 组 织 跨 区 域 文 化 走 亲 不 少 于
32、 5 次 。 各 镇 ( 街 道 ) 每 年 举 办 文 化 节 、 读 书 节 、 运 动 会 等 文 化 体育 活 动 不 少 于 10 次 。 每 个 行 政 村 ( 社 区 ) 每 年 组 织 群 众 性 文 化 体 育 活 动 不 少 于 8 次 。4.6.2 图 书 馆 、 文 化 馆 总 分 馆 开 展 城 乡 联 动 服 务 每 年 不 少 于 6 次 。 图 书 馆 每 年 下 基 层 开 展 流 动 服 务 不少 于 60 次 。 文 化 馆 每 年 组 织 下 基 层 演 出 不 少 于 20 场 , 流 动 展 览 不 少 于 15 场 。4.6.3 市 、 县 ( 市
33、 、 区 ) 每 年 组 织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体 育 活 动 不 少 于 10 次 ( 不 含 “ 全 民 健 身 日 ” 活 动 ) ;各 镇 ( 街 道 ) 每 年 组 织 开 展 6 次 以 上 单 项 比 赛 活 动 , 每 2 年 至 3 年 举 办 一 次 综 合 性 健 身 运 动 会 , 定 期组 织 开 展 国 民 体 质 测 试 和 科 学 健 身 指 导 服 务 工 作 , 每 年 测 试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 每 个 行 政 村 ( 社 区 )每 年 组 织 开 展 体 育 健 身 活 动 ( 含 体 质 健 康 测 试 ) 不 少 于 8 次
34、 , 每 2 年 举 办 一 次 综 合 性 健 身 运 动 会 。 4.7 展 览 展 示4.7.1 博 物 馆 、 美 术 馆 每 年 分 别 举 办 1 项 以 上 基 本 陈 列 , 免 费 展 览 不 少 于 6 次 。4.7.2 图 书 馆 、 文 化 馆 、 非 遗 展 示 馆 等 每 年 分 别 举 办 免 费 展 览 展 示 不 少 于 6 次 。4.8 培 训 讲 座4.8.1 图 书 馆 、 文 化 馆 每 年 举 办 公 益 培 训 或 讲 座 不 少 于 12 次 ; 镇 ( 街 道 ) 综 合 文 化 站 每 年 举 办 公 益培 训 不 少 于 6 次 。4.8.
35、2 博 物 馆 、 美 术 馆 、 非 遗 展 示 馆 每 年 举 办 公 益 培 训 或 讲 座 不 少 于 6 次 。4.9 其 它4.9.1 公 共 图 书 馆 应 为 社 会 力 量 建 设 的 图 书 馆 提 供 图 书 服 务 。4.9.2 县 级 以 上 各 类 文 化 场 馆 应 通 过 文 化 共 享 工 程 服 务 网 点 、 文 化 服 务 网 站 、 “ 文 化 有 约 ” 网 站 以 及 短 信 、 微 博 、 微 信 和 客 户 端 等 方 式 提 供 公 共 数 字 文 化 服 务 。 镇 ( 街 道 ) 、 村 ( 社 区 ) 文 化 活 动 场 馆 宜 采用
36、合 适 的 方 式 提 供 公 共 数 字 文 化 服 务 。5 服 务 要 求5.1 服 务 告 示5.1.1 市 、 县 两 级 文 化 体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通 过 报 纸 、 网 络 等 媒 体 向 公 众 公 布 行 政 区 域 内 公 共 文 化 体育 设 施 名 录 , 并 及 时 更 新 。5.1.2 各 级 各 类 文 化 场 馆 应 在 醒 目 位 置 向 公 众 公 示 服 务 范 围 、 服 务 内 容 、 服 务 时 间 、 服 务 公 约 、 公 众须 知 、 服 务 承 诺 等 基 本 服 务 信 息 。 县 级 以 上 文 化 场 馆 宜 通 过
37、电 子 显 示 屏 和 网 站 的 相 关 栏 目 向 公 众 公 示 。镇 ( 街 道 ) 、 村 (社 区 )文 化 设 施 应 选 择 合 适 的 公 示 方 式 。5.1.3 各 级 各 类 文 化 场 馆 举 办 的 文 化 活 动 应 提 前 7 天 在 “ 文 化 有 约 ” 网 站 和 其 它 相 关 媒 体 公 示 、 预 约 。 5.1.4 各 级 各 类 文 化 场 馆 因 故 暂 时 停 止 开 放 服 务 时 , 应 提 前 7 天 向 公 众 公 告 。 遇 公 共 安 全 、 网 络 安 全等 突 发 事 件 须 暂 停 服 务 或 关 闭 部 分 区 域 、 暂
38、 停 部 分 服 务 的 , 应 及 时 向 公 众 公 告 。5.1.5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因 重 大 赛 事 、 维 修 保 养 等 原 因 不 能 向 社 会 开 放 或 需 调 整 开 放 时 间 的 , 应 提 前 7 天向 社 会 公 示 。 因 特 殊 天 气 原 因 不 能 向 社 会 开 放 或 需 调 整 开 放 时 间 的 ,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提 前 向 社 会 公 示 。 DB3304/T 0152018 6 5.2 服 务 导 引5.2.1 各 级 各 类 场 馆 应 设 置 设 施 方 位 区 域 标 识 。 主 体 建 筑 外 应 设 置 明 显
39、 的 导 向 标 识 , 入 口 处 应 标 明 区域 划 分 。 每 一 分 区 ( 如 楼 层 ) 应 设 立 醒 目 的 布 局 功 能 标 识 。 导 引 标 识 系 统 应 使 用 标 准 化 的 文 字 和 图 形 ,根 据 需 求 可 采 用 双 语 或 多 语 对 照 。5.2.2 应 在 每 个 功 能 区 或 用 房 设 置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标 识 。5.2.3 应 设 立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专 用 标 识 。6 人 员 要 求6.1 人 员 配 备6.1.1 县 级 以 上 公 共 文 化 机 构 按 照 职 能 和 当 地 编 制 部 门 核 准 的 编
40、制 数 量 配 齐 工 作 人 员 。 文 化 馆 总 馆 分别 向 所 辖 镇 ( 街 道 ) 分 馆 下 派 1 名 文 化 员 。 图 书 馆 总 馆 分 别 向 所 辖 镇 ( 街 道 ) 分 馆 下 派 1 名 分 馆 馆 长 。 图 书 流 通 站 配 备 1名 专 ( 兼 ) 职 图 书 管 理 人 员 。6.1.2 所 辖 常 住 人 口 3 万 人 ( 不 含 ) 以 下 的 镇 ( 街 道 ) 综 合 文 化 站 配 备 工 作 人 员 不 少 于 3 名 , 所 辖 常住 人 口 3 万 5 万 ( 不 含 ) 人 的 镇 ( 街 道 ) 综 合 文 化 站 配 备 工
41、作 人 员 应 不 少 于 4 名 , 所 辖 常 住 人 口 5 万人 ( 含 ) 以 上 的 镇 ( 街 道 ) 综 合 文 化 站 配 备 工 作 人 员 应 不 少 于 5 名 。6.1.3 实 施 村 级 专 职 文 化 管 理 员 制 度 。 每 个 行 政 村 ( 农 村 社 区 ) 和 城 镇 社 区 配 备 1 名 财 政 保 障 的 专 职文 化 管 理 员 ; 城 市 社 区 配 备 1 名 专 ( 兼 ) 职 文 化 管 理 员 ( 文 化 指 导 员 ) 。6.2 业 务 培 训县 级 以 上 公 共 文 化 机 构 从 业 人 员 每 年 参 加 脱 产 培 训 时
42、 间 不 少 于 15 天 ; 镇 ( 街 道 ) 、 村 ( 社 区 ) 基层 专 兼 职 文 化 管 理 人 员 每 年 参 加 集 中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5 天 。6.3 文 体 团 队 与 组 织6.3.1 各 镇 ( 街 道 ) 拥 有 相 对 稳 定 并 经 常 开 展 活 动 的 各 类 文 体 团 队 不 少 于 6 支 ( 其 中 健 身 队 不 少 于 3 支 ) ; 每 个 行 政 村 ( 社 区 ) 建 立 经 常 性 活 动 的 群 众 文 体 团 队 不 少 于 3 支 (其 中 健 身 队 至 少 1 支 )。6.3.2 文 体 团 队 应 拥 有 稳
43、定 的 成 员 并 达 到 一 定 的 规 模 。 其 中 表 演 艺 术 类 、 民 间 艺 术 类 、 健 身 表 演 类 成员 应 10 人 以 上 ; 视 觉 艺 术 类 应 5 人 以 上 。6.3.3 文 体 团 队 应 组 织 健 全 , 团 队 分 工 明 确 ; 有 团 队 活 动 计 划 、 总 结 及 规 章 制 度 ; 每 年 有 固 定 的 经 费投 入 。6.3.4 文 体 团 队 应 经 常 开 展 排 练 、 培 训 等 业 务 活 动 , 每 年 不 少 于 20 次 ; 每 年 应 至 少 组 织 开 展 或 参 加 3次 活 动 。6.4 文 体 志 愿
44、者6.4.1 市 、 县 、 镇 ( 街 道 ) 应 建 立 具 有 一 定 数 量 、 经 常 开 展 活 动 的 文 化 志 愿 者 队 伍 和 全 民 健 身 志 愿 者队 伍 。 每 个 行 政 村 ( 社 区 ) 配 有 三 级 以 上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员 ,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员 、 文 化 志 愿 者 人 数 应 分 别 达到 常 住 人 口 的 2 以 上 。6.4.2 参 与 公 共 文 化 活 动 的 志 愿 者 应 热 爱 公 共 文 化 活 动 , 并 具 有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相 应 的 基 本 能 力 和 身 体 素 质 。6.4.3 应 根 据
45、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文 化 志 愿 者 、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员 的 招 募 、 注 册 、 培 训 、 评 价 、 激 励 等办 法 , 对 文 化 志 愿 者 、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员 进 行 规 范 管 理 。6.4.4 应 加 强 文 化 志 愿 队 伍 、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员 队 伍 培 训 。 DB3304/T 0152018 7 7 管 理 要 求7.1 运 行 管 理7.1.1 建 立 完 善 的 城 乡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和 协 调 机 制 , 在 规 划 编 制 、 政 策 衔 接 、 标 准 制定
46、 和 实 施 等 方 面 加 强 统 筹 、 整 体 设 计 、 协 调 推 进 。7.1.2 县 级 以 上 文 化 机 构 宜 建 立 理 事 会 制 度 , 明 确 理 事 会 运 行 机 制 和 运 作 方 式 。 基 层 文 化 机 构 宜 实 行理 事 会 或 议 事 会 制 度 。7.1.3 鼓 励 探 索 基 层 文 化 体 育 场 馆 社 会 化 管 理 模 式 。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基 层 文 化 体 育 场 馆 建 设 、 运 营和 管 理 。7.1.4 按 照 政 府 向 社 会 力 量 购 买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的 指 导 性 目 录 或
47、购 买 目 录 , 向 社 会 力 量 购 买 公 共 文化 体 育 服 务 , 构 建 多 层 次 、 多 方 式 的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项 目 供 给 体 系 。7.1.5 基 本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应 纳 入 当 地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整 体 规 划 , 基 本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经 费 纳 入 本 级 预 算 。7.2 服 务 管 理7.2.1 建 立 群 众 文 化 需 求 反 馈 机 制 , 通 过 民 情 意 见 征 求 、 媒 体 征 集 、 座 谈 访 谈 、 走 访 调 研 、 调 查 问 卷 、网 络 在 线 交 流 等 方 式
48、 , 及 时 准 确 了 解 和 掌 握 群 众 文 化 需 求 , 制 定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提 供 目 录 。7.2.2 服 务 场 所 显 著 位 置 应 设 立 公 众 意 见 箱 ( 簿 ) 。 宜 通 过 公 开 监 督 电 话 、 网 上 投 诉 、 电 子 信 箱 、 馆长 接 待 日 等 途 径 收 集 群 众 意 见 , 定 期 召 开 公 众 座 谈 会 , 及 时 处 理 公 众 意 见 或 投 诉 。7.2.3 应 制 定 公 共 文 化 机 构 服 务 项 目 和 服 务 流 程 。7.3 日 常 安 全 管 理7.3.1 重 点 文 化 单 位 每 个 展
49、厅 应 配 备 保 安 人 员 不 少 于 1 人 , 各 层 公 共 区 域 巡 逻 不 少 于 1 人 , 每 个 场 馆出 入 口 处 不 少 于 1 人 ; 监 控 中 心 ( 室 ) 应 24 小 时 专 人 值 守 , 每 班 不 少 于 2 人 ; 大 厅 出 入 口 应 配 备 必要 的 安 检 设 备 和 安 检 工 作 人 员 。 7.3.2 在 场 馆 、 文 体 中 心 、 文 体 设 施 日 常 运 行 和 提 供 服 务 中 , 应 做 好 水 、 火 、 电 的 监 督 巡 查 工 作 以 及人 身 安 全 、 财 产 安 全 的 安 保 工 作 , 及 时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7.3.3 鼓 励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场 馆 设 施 及 大 型 文 化 、 体 育 赛 事 购 买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7.4 应 急 预 案各 场 馆 、 活 动 中 心 应 针 对 火 灾 、 停 电 、 水 灾 等 突 发 事 件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 并 建 立 定 期 演 练 制 度 。7.5 绩 效 评 价7.5.1 应 建 立 满 意 度 调 查 制 度 ,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满 意 度 调 查 , 调 查 数 据 应 系 统 整 理 , 建 档 保 存 。 各 级 公共 文 化 服 务 机 构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