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4 T 031-2018 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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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01A 90 DB3304浙 江 省 嘉 兴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4/T 031 2018自 治 、 法 治 、 德 治 “ 三 治 融 合 ” 建 设 规 范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for integration of self-government, government by law andrule of virtue 2018 -08- 30发 布 2018- 09-30实 施嘉 兴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304/T 0312018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术 语 和 定 义 .

2、13 基 本 要 求 .14 组 织 管 理 .24.1 基 层 党 组 织 .24.2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24.3 基 层 社 会 组 织 .3 5 自 治 建 设 .35.1 基 层 民 主 .35.2 群 众 参 与 .35.3 社 会 协 同 .36 法 治 建 设 .46.1 组 织 学 法 .46.2 引 导 用 法 .46.3 带 动 守 法 .47 德 治 建 设 .47.1 以 规 立 德 .47.2 以 文 养 德 .5 7.3 以 评 树 德 .58 “ 三 治 融 合 ” 村 ( 社 区 ) 评 定 .58.1 村 ( 社 区 ) 参 评 要 求 .

3、58.2 评 定 要 求 .5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 三 治 融 合 ” 村 ( 社 区 ) 评 分 标 准 及 细 则 .6参 考 文 献 .10 DB3304/T 0312018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与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中 共 嘉 兴 市 委 政 法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中 共 嘉 兴 市 委 政 法 委 员 会 、 浙 江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4、 : 张 建 章 、 应 培 国 、 林 文 都 、 裘 丹 娜 、 吴 璐 璐 、 吴 奕 锋 。 DB3304/T 0312018 1 自 治 、 法 治 、 德 治 “ 三 治 融 合 ”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自 治 、 法 治 、 德 治 融 合 建 设 的 基 本 要 求 、 组 织 管 理 、 自 治 建 设 、 法 治 建 设 、 德 治 建 设 、村 ( 社 区 ) 评 定 等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自 治 、 法 治 、 德 治 融 合 建 设 工 作 。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2.

5、1 自 治 self-government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 社 会 组 织 、 公 民 个 人 等 进 行 自 我 管 理 、 自 我 服 务 、 自 我 教 育 , 有 序 参 与 社 会事 务 的 一 种 治 理 方 式 。2.2 法 治 rule of law严 格 依 据 法 律 治 理 国 家 的 原 则 , 实 现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 公 民 依 法 行 事 、 社 会 依 法 运 行 的 一 种 治 理 方 式 。2.3 德 治 rule of virtue 以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为 根 本 , 通 过 榜 样 示 范 、 礼 仪

6、教 化 、 道 德 评 议 等 , 在 全 社 会 形 成 普 遍 认 同 的道 德 标 准 和 价 值 尺 度 , 营 造 崇 德 向 善 、 诚 信 友 爱 的 良 好 社 会 风 尚 的 一 种 治 理 方 式 。2.4 三 治 融 合 fusion Autonomy,rule of law and rule of virtue在 党 委 、 政 府 主 导 下 , 基 层 以 法 治 、 德 治 为 手 段 , 提 升 自 治 水 平 。 以 自 治 推 进 法 治 、 践 行 德 治 , 以法 治 规 范 自 治 、 保 障 德 治 , 以 德 治 引 领 自 治 、 促 进 法 治

7、 , 实 现 民 意 、 法 律 和 道 德 相 辅 相 成 , 形 成 政 府 治理 和 社 会 调 节 、 居 民 自 治 良 性 互 动 的 基 层 社 会 治 理 模 式 。3 基 本 要 求3.1 应 建 立 基 层 民 主 、 群 众 参 与 、 社 会 协 同 的 自 治 建 设 体 系 , 实 现 民 事 民 议 、 民 事 民 办 、 民 事 民 管 。 3.2 应 建 立 组 织 学 法 、 引 导 用 法 、 带 动 守 法 的 法 治 建 设 体 系 , 实 现 遇 事 找 法 、 办 事 依 法 、 解 决 问 题 用法 、 化 解 矛 盾 靠 法 。 DB3304/

8、T 0312018 2 3.3 应 建 立 以 规 立 德 、 以 文 养 德 、 以 评 树 德 的 德 治 建 设 体 系 , 推 进 社 会 公 德 、 职 业 道 德 、 家 庭 美 德 、个 人 品 德 建 设 。3.4 应 发 挥 村 规 民 约 ( 社 区 公 约 ) , 百 姓 议 事 会 、 乡 贤 参 事 会 , 百 事 服 务 团 、 法 律 服 务 团 、 道 德 评 判团 等 “ 一 约 两 会 三 团 ” 典 型 工 作 载 体 作 用 。3.5 “ 三 治 融 合 ” 建 设 模 式 见 图 1。 图 1 “ 三 治 融 合 ” 建 设 模 式 图4 组 织 管

9、理4.1 基 层 党 组 织4.1.1 应 坚 持 党 建 引 领 “ 三 治 融 合 ” 基 层 社 会 治 理 工 作 , 发 挥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核 心 作 用 。4.1.2 应 优 化 基 层 党 组 织 设 置 , 依 托 网 格 建 立 党 支 部 或 党 小 组 , 每 个 网 格 至 少 有 一 名 党 员 网 格 员 。4.1.3 应 加 强 基 层 党 建 , 推 进 基 层 党 组 织 规 范 化 建 设 。4.1.4 培 育 和 选 树 政 治 强 、 能 带 富 、 善 治 理 的 基 层 党 组 织 带 头 人 , 加 强 基 层 党 员 干 部 队

10、 伍 建 设 。4.1.5 开 展 社 会 组 织 党 建 工 作 , 推 动 社 会 组 织 承 担 适 合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的 公 共 事 务 。4.1.6 应 领 导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 及 时 帮 助 解 决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中 存 在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4.2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4.2.1 应 发 挥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的 自 治 主 导 作 用 。4.2.2 村 ( 社 区 ) 应 进 行 网 格 化 管 理 , 将 区 域 内 所 有 人 、 地 、 物 、 事 、 组 织 等 要 素 和

11、 服 务 事 项 纳 入 网格 。 网 格 内 配 备 网 格 长 和 若 干 名 专 兼 职 网 格 员 , 全 面 负 责 网 格 内 基 本 信 息 采 集 、 民 生 需 求 反 映 、 问 题 隐患 排 摸 等 事 项 。4.2.3 应 建 立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排 查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机 制 ,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成 功 率 98%以 上 。 DB3304/T 0312018 3 4.2.4 按 照 “ 权 随 责 走 、 费 随 事 转 ” 的 原 则 , 承 接 上 级 政 府 职 能 转 移 , 实 现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与

12、基 层 自 治的 衔 接 互 动 。4.3 基 层 社 会 组 织4.3.1 培 育 和 发 展 各 类 基 层 社 会 组 织 , 重 点 发 挥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类 、 科 技 类 、 文 体 类 、 公 益 慈 善 类 、 环境 保 护 类 、 城 乡 社 区 服 务 类 等 基 层 社 会 组 织 的 协 同 作 用 。4.3.2 应 主 动 承 接 政 府 购 买 的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 开 展 居 家 养 老 、 环 境 保 护 、 慈 善 帮 困 等 方 面 服 务 型 、 公益 性 、 互 助 性 的 活 动 。5 自 治 建 设5.1 基 层 民 主 5.1.

13、1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政 策 , 履 行 职 责 , 协 助 政 府 开 展 工 作 。5.1.2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 结 合 村 ( 社 区 )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自 治 章 程 , 并 报 镇 ( 街 道 ) 备 案 。5.1.3 应 坚 持 村 ( 居 ) 民 ( 代 表 ) 会 议 制 度 , 完 善 民 主 选 举 、 民 主 协 商 、 民 主 决 策 、 民 主 管 理 、 民 主监 督 等 自 治 制 度 , 保 障 群 众 的 知 情 权 、 参 与 权 、 决 策 权 、 监 督 权 。5.1.

14、4 应 因 地 制 宜 制 定 、 修 订 村 规 民 约 或 社 区 公 约 , 完 善 监 督 评 议 机 制 , 加 强 执 行 力 度 。5.1.5 应 建 立 村 ( 社 区 ) 党 务 、 事 务 、 财 务 公 开 制 度 , 强 化 民 主 监 督 。5.1.6 应 建 立 财 务 支 出 审 批 、 建 设 工 程 实 施 、 经 济 合 同 管 理 等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5.1.7 村 ( 社 区 ) 重 大 事 项 应 执 行 “ 党 员 群 众 建 议 、 村 ( 社 区 ) 党 组 织 提 议 、 村 ( 居 ) 务 联 席 会 议 商议 、 党 员 大 会

15、审 议 、 村 ( 居 ) 民 ( 代 表 ) 会 议 决 议 和 表 决 结 果 公 开 、 实 施 情 况 公 开 ” 的 “ 五 议 两 公 开 ”程 序 , 按 照 民 主 集 中 制 度 , 规 范 村 ( 社 区 )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5.2 群 众 参 与5.2.1 依 托 党 员 先 锋 站 、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 文 化 示 范 户 、 种 养 殖 基 地 等 场 所 建 立 社 情 民 意 联 络 点 , 健 全 联 络 员 队 伍 , 畅 通 表 达 渠 道 , 收 集 社 情 民 意 。5.2.2 应 建 立 百 姓 参 与 民 主 协 商 议

16、事 机 制 , 规 范 内 容 、 主 体 、 形 式 和 基 本 程 序 , 成 立 百 姓 议 事 会 , 共同 协 商 需 要 民 主 决 策 的 重 大 事 项 、 村 ( 社 区 ) 公 共 事 务 、 公 益 事 业 和 公 共 问 题 。5.2.3 应 建 立 村 ( 社 区 ) 民 主 恳 谈 会 机 制 , 为 村 ( 居 ) 民 提 供 沟 通 、 协 商 和 对 话 的 平 台 。5.2.4 应 建 立 乡 贤 参 与 社 会 治 理 机 制 , 吸 引 支 持 企 业 家 、 党 政 干 部 、 专 家 学 者 、 医 生 教 师 、 技 能 人 才等 建 立 乡 贤

17、参 事 会 , 参 与 基 层 治 理 。5.2.5 应 整 合 “ 两 代 表 一 委 员 ” 、 老 干 部 、 党 ( 团 ) 员 、 “ 大 学 生 村 官 ” 等 各 类 资 源 融 入 网 格 , 为 所在 网 格 群 众 提 供 服 务 。5.2.6 应 组 建 村 ( 社 区 ) 百 事 服 务 团 , 整 合 社 会 志 愿 服 务 、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以 及 基 层 各 类 服 务 力 量 , 通过 定 期 集 中 服 务 、 定 点 上 门 服 务 、 预 约 入 户 服 务 等 方 式 , 为 村 ( 居 ) 民 提 供 服 务 。5.2.7 应 动 员 群 众

18、 参 加 群 防 群 治 志 愿 者 队 伍 , 引 导 群 众 参 与 村 ( 社 区 )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5.3 社 会 协 同 5.3.1 应 围 绕 村 ( 社 区 ) 公 共 事 务 服 务 、 供 需 对 接 等 方 面 , 承 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5.3.2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 文 化 礼 堂 ( 文 化 家 园 ) 等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机 构 应 提 供 相 应 服务 。 DB3304/T 0312018 4 5.3.3 应 支 持 社 会 组 织 承 接 村 ( 社 区 ) 公 共 服 务

19、 项 目 , 引 导 家 庭 服 务 、 健 康 服 务 、 养 老 服 务 、 育 幼 服务 等 领 域 的 社 会 组 织 主 动 融 入 城 乡 社 区 便 民 利 民 服 务 网 络 , 为 社 区 居 民 提 供 多 种 形 式 的 生 活 服 务 。5.3.4 村 ( 社 区 ) 应 为 社 会 组 织 提 供 活 动 场 所 , 加 强 社 区 、 社 会 组 织 、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信 息 共 享 , 搭 建“ 三 社 ” 联 动 平 台 。6 法 治 建 设6.1 组 织 学 法6.1.1 应 建 立 普 法 责 任 制 , 明 确 普 法 责 任 , 落 实 责 任

20、 清 单 。6.1.2 应 学 习 宣 传 以 宪 法 为 核 心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 组 织 开 展 “ 12 4” 国 家 宪 法 日 系 列 宣传 活 动 , 提 升 全 民 尊 法 学 法 守 法 用 法 意 识 , 营 造 良 好 法 治 氛 围 。6.1.3 依 托 村 ( 社 区 ) 法 治 课 堂 、 企 业 法 治 培 训 等 组 织 开 展 青 少 年 、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 新 居 民 学 法 宣 传 教 育 。6.1.4 应 依 托 微 信 、 微 博 、 移 动 端 APP等 新 兴 网 络 媒 体 , 开 展 法

21、律 知 识 解 读 、 以 案 释 法 、 微 视 频 、 微小 说 等 法 治 文 化 精 品 征 集 、 创 作 和 巡 演 等 活 动 。6.1.5 应 利 用 公 园 、 广 场 、 学 校 等 公 共 场 所 , 建 立 法 治 文 化 阵 地 。6.2 引 导 用 法6.2.1 应 坚 持 以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 处 置 基 层 社 会 治 理 中 存 在 的 矛 盾 纠 纷 、 安 全 隐 患 和 群 众 诉 求 。6.2.2 应 通 过 法 律 服 务 团 制 度 , 开 展 组 团 服 务 , 建 立 以 案 释 法 机 制 , 通 过 参 与 基 层 决

22、 策 、 诉 求 化 解 、法 律 援 助 、 法 律 咨 询 等 活 动 , 提 供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6.2.3 应 推 进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实 体 平 台 、 热 线 平 台 、 网 络 平 台 “ 三 大 平 台 ” 建 设 , 加 强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点规 范 化 建 设 , 推 动 法 律 服 务 向 村 ( 社 区 ) 延 伸 。6.2.4 村 ( 社 区 ) 应 建 立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 开 展 定 期 服 务 、 预 约 服 务 、 主 动 服 务 , 推 进 法 律 顾 问 “ E服务 微 信 群 ” 建 设 。 6.2.5 应 积 极 运

23、 用 调 解 、 仲 裁 、 行 政 裁 决 、 行 政 复 议 、 诉 讼 等 矛 盾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引 导 群 众 依 法 化 解矛 盾 、 解 决 问 题 。6.2.6 应 建 立 守 法 诚 信 褒 奖 机 制 和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惩 戒 机 制 , 引 导 群 众 守 法 用 法 。6.2.7 应 梳 理 村 级 建 设 、 服 务 、 管 理 等 事 项 , 制 定 村 级 “ 小 微 权 力 清 单 ” 、 “ 监 督 责 任 清 单 ” , 规 范村 小 微 权 力 运 行 。6.3 带 动 守 法6.3.1 村 ( 社 区 ) 两 委 班 子 成 员 、

24、 党 员 应 发 挥 带 动 作 用 , 主 动 做 到 尊 法 学 法 守 法 用 法 。6.3.2 应 主 动 对 接 政 法 部 门 , 建 立 政 法 干 警 进 村 ( 社 区 ) 担 任 “ 平 安 书 记 ” 机 制 。6.3.3 应 采 用 民 生 热 线 、 网 上 信 访 等 方 式 , 构 建 群 众 表 达 诉 求 渠 道 。6.3.4 应 建 立 法 治 先 进 典 型 树 创 机 制 , 培 育 “ 法 治 带 头 人 ” 、 “ 法 律 明 白 人 ” , 表 彰 “ 尊 法 学 法 守法 用 法 示 范 户 ” , 开 展 法 治 先 进 人 物 评 选 。6.

25、3.5 应 建 立 动 态 评 估 机 制 和 创 建 激 励 机 制 , 推 动 民 主 法 治 村 ( 社 区 ) 创 建 。 7 德 治 建 设7.1 以 规 立 德 DB3304/T 0312018 5 7.1.1 应 以 多 种 方 式 经 常 性 开 展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 把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融 入 到 村规 民 约 、 社 区 公 约 、 团 体 章 程 和 家 规 家 训 中 。7.1.2 应 开 展 “ 立 家 规 、 传 家 训 、 树 家 风 ” 、 “ 挂 厅 堂 、 进 礼 堂 、 驻 心 堂 ” 等

26、主 题 实 践 活 动 , 因 地 制宜 建 设 家 训 家 风 传 承 、 教 育 、 实 践 的 家 风 馆 , 广 泛 传 播 好 家 训 、 宣 传 好 家 风 。7.2 以 文 养 德7.2.1 采 用 培 训 讲 座 、 文 艺 演 出 、 知 识 竞 赛 等 形 式 , 开 展 宣 传 教 育 , 提 升 村 ( 居 ) 民 道 德 修 养 。7.2.2 应 建 立 文 化 礼 堂 、 文 化 家 园 , 定 期 开 展 教 育 教 化 、 家 风 家 德 、 礼 仪 礼 节 、 文 化 文 艺 等 活 动 。7.2.3 开 展 “ 五 员 队 伍 ” 建 设 , 培 育 “ 宣

27、 传 文 化 员 、 志 愿 服 务 员 、 专 家 指 导 员 、 政 策 宣 讲 员 、 文 艺 辅导 员 ” 并 有 效 发 挥 作 用 。7.2.4 开 展 “ 结 对 子 、 种 文 化 、 育 文 明 ” 活 动 , 组 织 开 展 “ 我 们 的 村 晚 ” 、 村 歌 大 赛 、 文 化 走 亲 等 各类 文 化 惠 民 活 动 , 传 播 正 能 量 、 提 升 精 气 神 。7.2.5 应 实 施 “ 春 泥 计 划 ” , 开 展 未 成 年 人 道 德 实 践 活 动 , 推 进 课 堂 育 人 、 实 践 育 人 、 环 境 育 人 、 队 伍 育 人 。7.2.6

28、加 强 移 风 易 俗 工 作 , 重 点 实 施 “ 垃 圾 不 落 地 、 出 行 讲 秩 序 、 办 酒 不 铺 张 、 邻 里 讲 和 睦 ” 等 文 明行 动 , 弘 扬 社 会 新 风 正 气 。7.3 以 评 树 德7.3.1 建 立 道 德 评 判 团 , 设 置 “ 道 德 红 黑 榜 ” 、 “ 善 行 义 举 榜 ” 、 “ 道 德 点 评 台 ” 、 “ 曝 光 栏 ” , 定期 开 展 道 德 评 判 活 动 。7.3.2 组 织 评 选 身 边 好 人 、 好 婆 媳 、 新 时 代 好 少 年 等 , 择 优 推 荐 参 加 道 德 模 范 、 嘉 兴 好 人 榜

29、 、 “ 最 美人 物 ” 等 评 选 , 开 展 “ 故 事 会 ” 、 基 层 巡 讲 、 展 陈 展 览 等 道 德 典 型 学 习 宣 传 活 动 。7.3.3 开 展 “ 举 乡 贤 、 颂 乡 贤 、 学 乡 贤 ” 活 动 , 选 树 以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道 德 模 范 、 企 业 家 、 “ 五 老 人员 ” 等 为 主 体 的 新 乡 贤 代 表 。7.3.4 开 展 “ 文 明 家 庭 ” 、 “ 最 美 家 庭 ” 、 “ 平 安 家 庭 ” 等 评 选 活 动 , 社 区 在 楼 道 口 进 行 集 中 亮 牌 ,农 村 在 每 户 门 前 进 行 亮 牌

30、, 发 挥 示 范 作 用 。 8 “ 三 治 融 合 ” 村 ( 社 区 ) 评 定8.1 村 ( 社 区 ) 参 评 要 求8.1.1 应 建 立 健 全 “ 一 约 两 会 三 团 ” 。8.1.2 应 通 过 “ 平 安 村 ( 社 区 ) ” 创 建 。8.1.3 示 范 村 ( 社 区 ) 应 通 过 市 级 以 上 “ 民 主 法 治 村 ( 社 区 ) ” 创 建 。8.2 评 定 要 求8.2.1 申 请 的 村 ( 社 区 ) 根 据 “ 三 治 融 合 ” 村 ( 社 区 ) 评 定 标 准 开 展 自 评 , 自 评 得 分 80分 以 上 可 以 申报 “ 三 治 融

31、 合 ” 村 ( 社 区 ) , 90分 以 上 可 以 申 报 示 范 村 ( 社 区 ) , 经 镇 ( 街 道 ) 推 荐 , 向 上 级 评 定 管理 部 门 递 交 申 请 。8.2.2 “ 三 治 融 合 ” 村 ( 社 区 ) 由 县 ( 市 , 区 ) 评 定 , “ 三 治 融 合 ” 示 范 村 ( 社 区 ) 由 嘉 兴 市 评 定 。 8.2.3 评 定 方 法 釆 取 评 分 法 , 评 分 标 准 及 细 则 见 资 料 性 附 录 A。8.2.4 评 定 结 果 应 进 行 公 示 , 公 示 期 为 一 周 。8.2.5 每 年 进 行 复 审 , 对 于 复

32、审 不 达 标 的 村 ( 社 区 ) , 取 消 相 应 称 号 。A DB3304/T 0312018 6 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三 治 融 合 ” 村 ( 社 区 ) 评 分 标 准 及 细 则表 A.1为 “ 三 治 融 合 ” 村 ( 社 区 ) 评 分 标 准 及 细 则 。 表 A.1 “ 三 治 融 合 ” 村 ( 社 区 ) 评 分 标 准 及 细 则项 目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评 分 细 则 自 评 分 考 评 分一 、 “ 三 治 融合 ” 基 本 要 求 1.建 立 “ 一 约 两 会 三 团 ” 。 / 未 达 到 基 本 要 求 , 不 得 参

33、 与 评 选 。2. 平 安 村 ( 社 区 ) 。 / 3. 市 级 以 上 民 主 法 治 村 ( 社 区 ) 。 / 未 达 到 要 求 , 不 得 参 与 示 范 评 选二 、 组 织 领 导坚 强 有 力 ( 10分 ) 4.村 ( 社 区 ) 党 组 织 注 重 自 身 建 设 , 领 导 核 心 作 用 明 显 , 班 子 团 结 ,工 作 制 度 健 全 。 2 社 区 党 组 织 班 子 不 团 结 , 核 心 作 用 不 明显 不 得 分 ; 工 作 制 度 不 健 全 的 扣 1分 。5.村 ( 社 区 ) 党 组 织 应 加 强 规 范 化 建 设 , 充 分 发 挥

34、村 ( 社 区 ) 党 组 织的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 2 没 有 开 展 的 不 得 分 ; 星 级 评 定 没 有 达 到“ 三 星 ” 以 上 的 , 扣 1分 。6.建 立 村 ( 社 区 ) 党 务 、 事 务 、 财 务 公 开 民 主 管 理 制 度 , 有 固 定 的 公开 栏 , 按 要 求 搞 好 党 务 、 事 务 、 财 务 公 开 , 达 到 民 主 管 理 规 范 化 建 设标 准 。 2 党 务 、 事 务 、 财 务 未 按 要 求 公 开 的 不 得分 ; 没 有 达 到 规 范 化 建 设 标 准 的 扣 1分 。7.制 定 “ 三 治 ” 建 设 工

35、 作 具 体 计 划 , 落 实 专 人 负 责 。 2 未 制 定 计 划 扣 1分 ; 未 落 实 专 人 扣 1分 。8.党 组 织 建 在 网 格 上 , 确 保 每 个 网 格 有 一 名 党 员 网 格 员 。 2 未 建 立 网 格 党 组 织 扣 1分 ; 未 配 备 党 员 网格 员 扣 1分 。 DB3304/T 0312018 7 表 A.1 “ 三 治 融 合 ” 村 ( 社 区 ) 评 分 标 准 及 细 则 ( 续 )项 目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评 分 细 则 自 评 分 考 评 分 三 、 自 治 活 力有 效 释 放 ( 25分 ) 9.严 格 执 行 嘉

36、兴 市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事 项 37项 和 嘉兴 市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依 法 协 助 政 府 工 作 事 项 40项 两 份 清 单 。 3 未 经 审 核 纳 入 事 项 的 , 每 发 现 1项 扣 0.5分 。10.村 ( 居 ) 民 ( 代 表 ) 会 议 制 度 健 全 ,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和 公 益 事 业 均通 过 利 益 相 关 方 协 调 解 决 。 3 每 发 现 1项 未 落 实 扣 1分 。11.坚 持 “ 五 议 两 公 开 ” , 村 ( 社 区 ) 重 大 事 项 按 照 “ 党 员 群 众 建 议

37、、村 ( 社 区 ) 党 组 织 提 议 、 村 ( 居 ) 务 联 席 会 议 商 议 、 党 员 大 会 审 议 、村 ( 居 ) 民 ( 代 表 ) 会 议 决 议 和 表 决 结 果 公 开 、 实 施 情 况 公 开 ” 的 程序 进 行 决 策 实 施 。 3 重 大 事 项 未 落 实 “ 五 议 两 公 开 ” 的 , 每发 现 1项 扣 1分 。12.有 效 发 挥 自 治 章 程 、 村 规 民 约 、 社 区 公 约 作 用 。 3 未 及 时 修 订 的 扣 1分 ; 适 用 性 不 强 的 扣 1分 ; 未 抓 宣 传 实 施 的 扣 1分 。13.村 ( 社 区 )

38、 社 会 组 织 培 育 良 好 , 建 立 登 记 管 理 和 备 案 制 度 , 活 动经 常 , 作 用 发 挥 明 显 , 村 社 会 组 织 不 少 于 10家 ,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不 少 于18家 。 3 没 有 建 立 制 度 的 , 扣 1分 ; 登 记 备 案 不 规范 的 , 扣 1分 ; 少 于 目 标 的 , 扣 1分 。14.百 姓 议 事 会 、 百 事 服 务 团 、 群 防 群 治 志 愿 者 队 伍 等 自 治 组 织 作 用发 挥 良 好 。 4 未 开 展 的 , 每 项 扣 1分 ; 作 用 发 挥 不 明 显的 , 每 项 扣 1分 。15.建 立 健 全 “ 三 社 联 动 ” 机 制 , 村 ( 社 区 ) 设 置 “ 三 社 联 动 ” 宣 传栏 。 3 “ 三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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