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4 T 014-2018 镇村公交场、站设置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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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DB3304浙 江 省 嘉 兴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4/T 014 2018镇 村 公 交 场 、 站 设 置 规 范 2018-05-10发 布 2018- 06-10实 施嘉 兴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ICS 01.080.01A 22 DB3304/T 0142018 I 前 言本 标 准 依 据 GB/T 1.1-2009的 规 则 进 行 编 写 。本 标 准 由 浙 江 省 嘉 兴 市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局 提 出本 标 准 由 嘉 兴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归 口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浙 江 省 嘉 兴 市 道 路 运 输

2、 管 理 局 、 嘉 兴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省 标准 化 研 究 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孙 继 峰 、 徐 伟 、 赵 磊 、 陈 驰 、 徐 钊 、 刘 翔 、 褚 一 伟 、 覃 雅 芳 。 DB3304/T 0142018 1 镇 村 公 交 场 、 站 设 置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镇 村 公 交 场 、 站 设 置 的 总 要 求 及 公 交 车 站 、 停 车 场 的 设 置 要 求 和 建 设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新 建 、 扩 建 和 改 建 的 镇 村 公 交 场 、 站 的 规 划

3、 和 设 计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5845.3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标 志 第 3部 分 : 公 共 汽 电 车 站 牌 和 路 牌 GB/T 15566.4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4部 分 : 公 共 交 通 车 站G

4、B/T 18487.3 电 动 车 辆 传 导 充 电 系 统 电 动 车 辆 交 流 /直 流 充 电 机 ( 站 )GB 50067 汽 车 库 、 修 车 库 、 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CJJ/T 15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交 通 站 、 场 、 厂 工 程 设 计 规 范CJJ 45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准3 术 语 与 定 义下 列 术 语 与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镇 村 公 交 连 接 城 区 与 乡 镇 、 乡 镇 与 行 政 村 之 间 , 具 有 公 交 基 本 特 征 的 公 共 服 务 。3.2 首 末 站镇 村 公

5、交 覆 盖 区 域 内 1 条 公 交 线 路 始 发 或 到 达 的 站 点 。3.3 枢 纽 站镇 村 公 交 覆 盖 区 域 内 2 条 及 2 条 以 上 公 交 线 路 始 发 或 到 达 的 站 点 。3.4 中 途 站 除 起 点 站 、 终 点 站 外 , 延 公 共 交 通 线 路 设 置 的 车 站 。 DB3304/T 0142018 2 4 总 要 求4.1 镇 村 公 交 场 、 站 应 纳 入 县 ( 市 、 区 ) 总 体 规 划 和 综 合 交 通 规 划 , 宜 与 新 建 小 区 、 道 路 同 步 规 划 、同 步 设 计 、 同 步 施 工 、 同 步

6、使 用 。4.2 应 节 约 资 源 和 用 地 , 宜 以 立 体 布 置 为 主 。 选 址 应 尽 量 靠 近 现 有 公 共 设 施 , 如 公 共 厕 所 。 改 建 、 扩建 过 程 中 应 因 地 制 宜 ,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设 施 。4.3 应 与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衔 接 ; 镇 村 公 交 站 点 与 村 民 委 员 会 或 人 口 比 较 集 中 的 村 居 点 的 距 离 应 在 1000 m内 。4.4 公 交 场 站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应 符 合 GB/T 15566.4的 要 求 。4.5 在 场 、 站 内 建 充 电 设 施 时 , 应 符

7、 合 GB/T 18487.3的 规 定 。4.6 配 置 照 明 设 施 的 , 应 符 合 CJJ 45 的 规 定 。4.7 场 站 设 施 应 达 到 抗 震 、 消 防 、 防 雨 、 防 风 、 防 雷 、 防 盗 的 要 求 。 5 车 站5.1 首 末 站5.1.1 规 模首 末 站 的 规 模 应 根 据 线 路 所 配 营 运 车 辆 的 车 型 、 总 数 确 定 。 每 辆 标 准 车 首 末 站 用 地 面 积 应 按 100 120 m计 算 。 其 中 : 回 车 道 、 行 车 道 、 候 车 亭 用 地 应 按 每 辆 标 准 车 20 m计 算 。 若 建

8、有 休 息 室 或 停车 坪 , 休 息 室 应 按 每 辆 标 准 车 2 m 3 m计 算 ; 停 车 坪 用 地 不 应 小 于 每 辆 标 准 车 58 m计 算 。 用 地 狭 长或 高 低 错 落 等 情 况 下 , 首 末 站 用 地 面 积 应 乘 以 1.5倍 以 上 的 用 地 系 数 。5.1.2 设 置 要 求应 根 据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的 道 路 网 系 统 和 用 地 布 局 , 选 择 在 紧 靠 客 流 集 散 点 和 道 路 客 流 主 要 方 向 的 同侧 。 宜 设 置 在 道 路 使 用 面 积 较 富 裕 而 人 口 又 比 较 集 中 的 村

9、 居 点 或 村 委 会 附 近 。 5.1.3 建 设 内 容5.1.3.1 首 末 站 功 能 主 要 是 首 站 和 末 站 发 车 、 客 流 集 散 、 公 交 车 回 车 。 偏 远 地 方 的 首 末 站 根 据 首 、 末班 车 发 车 需 要 , 还 应 有 车 辆 停 放 的 功 能 。5.1.3.2 根 据 功 能 要 求 应 建 设 站 台 、 候 车 亭 、 站 牌 、 无 障 碍 设 施 、 回 车 道 、 消 防 设 施 及 绿 化 , 远 离 停车 场 、 保 养 场 或 有 较 大 早 班 客 运 需 求 的 首 末 站 可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供 夜 间

10、 停 车 的 停 车 坪 、 司 机 休 息 室 和 卫 生间 , 有 条 件 的 首 末 站 宜 设 置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5.1.3.3 设 置 交 通 导 流 标 志 标 线 、 交 通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与 防 护 设 施 等 。5.1.4 建 设 要 求5.1.4.1 应 按 最 大 运 营 车 辆 的 回 转 轨 迹 设 置 回 车 道 , 回 车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7m, 长 度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设 定 。5.1.4.2 设 置 停 车 坪 的 首 末 站 , 应 有 明 显 的 车 位 标 志 、 行 驶 方 向 标 志 及 其 它 营 运

11、标 志 。 停 车 坪 的 坡 度宜 为 0.3% 0.5%。 5.1.4.3 可 只 设 一 个 出 入 口 , 出 入 口 应 能 目 测 到 站 内 或 站 外 的 车 辆 和 行 人 。 有 条 件 的 首 末 站 宜 将 入 口和 出 口 分 隔 开 。5.1.4.4 候 车 亭 宜 设 置 在 靠 近 出 入 口 的 位 置 , 方 便 乘 客 上 车 并 避 免 干 扰 车 辆 正 常 运 行 。 候 车 亭 的 设 计应 符 合 CJJ/T 15 的 要 求 。 DB3304/T 0142018 3 5.1.4.5 站 台 长 度 、 宽 度 、 高 度 应 符 合 CJJ/T

12、 15的 要 求 。5.1.4.6 首 末 站 应 在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站 牌 标 识 和 发 车 显 示 装 置 。 站 牌 设 计 应 按 GB/T5845.3 的 规 定 执 行 ,并 符 合 CJJ/T 15 的 要 求 。5.1.4.7 首 末 站 停 车 区 的 道 路 宜 采 用 混 凝 土 路 面 结 构 , 当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结 构 时 , 应 作 抗 车 辙 增强 处 理 。 候 车 区 宜 设 置 提 示 盲 道 和 缘 石 坡 道 等 无 障 碍 设 施 。5.1.4.8 当 首 末 站 配 置 有 司 机 休 息 室 、 卫 生 间 等

13、设 施 时 , 必 要 的 生 活 保 障 设 施 应 配 套 齐 全 , 如 : 水 、电 的 连 通 等 。5.2 中 途 站5.2.1 类 型分 为 候 车 亭 站 、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5.2.2 设 置 要 求 5.2.2.1 中 途 站 应 设 置 在 公 共 交 通 线 路 沿 途 所 经 过 的 客 流 集 散 点 上 ( 如 自 然 村 、 工 厂 、 学 校 、 商 业 网点 等 ) , 并 宜 与 其 他 交 通 方 式 衔 接 。5.2.2.2 设 置 站 点 的 路 段 应 满 足 公 交 车 辆 运 行 安 全 要 求 , 使 公 交 车 辆 可 以 按 技

14、 术 要 求 完 成 进 站 停 车 -上 下 客 -离 站 驶 出 的 过 程 , 同 时 尽 可 能 不 影 响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在 道 路 的 通 行 。5.2.2.3 站 点 不 宜 设 置 在 桥 梁 、 涵 洞 、 临 水 临 崖 的 路 段 。5.2.2.4 同 一 站 点 的 上 下 行 车 站 , 应 错 位 设 置 , 应 在 车 辆 前 进 方 向 迎 面 错 开 30 m。5.2.2.5 站 点 原 则 上 应 过 路 口 设 置 。 交 叉 口 站 点 设 置 应 在 距 交 叉 口 下 游 50m 以 外 的 地 方 , 其 中 一 级 公路 宜 设 在 1

15、60 m 以 外 , 二 级 公 路 宜 设 置 在 110 m 以 外 。5.2.2.6 几 条 公 交 线 路 重 复 经 过 同 一 路 段 时 , 其 中 途 站 宜 合 并 设 置 。 具 备 条 件 的 车 站 应 增 加 车 辆 停 靠通 道 。5.2.2.7 站 距 为 800 m 1200m, 城 市 化 水 平 较 高 的 乡 镇 区 域 路 段 , 可 参 照 市 区 公 交 站 距 500m 800m。 5.2.3 建 设 内 容中 途 站 应 设 置 站 牌 、 站 台 、 停 车 区 、 候 车 区 , 有 条 件 的 可 增 设 候 车 亭 等 设 施 或 建 成

16、 港 湾 式 候 车 亭 站 。在 二 级 以 上 公 路 、 道 路 中 央 有 施 划 双 实 线 或 设 置 中 央 隔 离 栏 ( 带 ) 的 公 路 设 置 的 中 途 站 应 采 用 港 湾 式 停靠 站 。5.2.4 建 设 要 求5.2.4.1 停 车 区 、 候 车 区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5.1.4.7 的 要 求 。5.2.4.2 候 车 亭 、 站 台 、 站 牌 的 设 计 应 按 本 标 准 5.1.4.4 5.1.4.6的 规 定 执 行 。5.2.4.3 中 途 站 宜 设 置 停 靠 区 , 停 靠 区 的 长 度 可 按 所 停 主 要 车 辆 类 型

17、确 定 。 通 过 该 站 的 车 型 在 两 种 以上 时 , 应 按 最 大 一 种 车 型 的 车 长 加 安 全 间 距 计 算 停 靠 区 的 长 度 。 停 靠 区 的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3.25 m。5.2.4.4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沿 路 缘 向 人 行 道 侧 呈 的 凹 进 不 宜 小 于 3.25 m。5.3 枢 纽 站 5.3.1 类 型 DB3304/T 0142018 4 镇 区 建 成 区 人 流 聚 集 、 便 于 衔 接 的 区 域 应 设 置 枢 纽 站 , 承 担 镇 域 内 公 交 线 路 的 衔 接 功 能 。 枢 纽 站 可按 到 达 和

18、 始 发 线 路 条 数 分 类 , 2条 4条 线 为 小 型 枢 纽 站 , 5条 7条 线 为 中 型 枢 纽 站 , 8条 线 以 上 为 大 型枢 纽 站 。5.3.2 设 置 要 求5.3.2.1 多 条 公 交 线 路 共 用 首 末 站 时 应 设 置 枢 纽 站 。 枢 纽 站 应 设 置 在 城 区 与 镇 区 连 线 的 延 伸 线 上 。5.3.2.2 枢 纽 站 宜 靠 近 停 车 场 、 乡 镇 客 运 站 等 。5.3.2.3 枢 纽 站 的 设 计 应 人 车 分 流 、 方 便 换 乘 。5.3.3 建 设 内 容5.3.3.1 枢 纽 站 的 设 施 要 求

19、 见 表 1。 表 1 枢 纽 站 设 施 设 施 配 置大 型 枢 纽 站 中 、 小 型 枢 纽 站信 息 设 施 公 共 信 息 牌 站 牌 区 域 地 图 、 公 交 线 路 图 公 交 时 刻 表 便 利 设 施 无 障 碍 设 施 候 车 亭 站 台 座 椅 人 行 通 道 非 机 动 车 存 放 机 动 车 停 车 换 乘 安 全 环 保 候 车 廊 照 明 监 控 消 防 绿 化 运 营 管 理 站 场 管 理 室 线 路 调 度 室 智 能 监 控 室 司 机 休 息 室 卫 生 间 DB3304/T 0142018 5 表 1 枢 纽 站 设 施 ( 续 )设 施 配 置大

20、 型 枢 纽 站 中 、 小 型 枢 纽 站运 营 管 理 清 洁 用 具 杂 务 间 停 车 坪 回 车 道 小 修 和 低 保 注 : “ ” 表 示 应 有 的 设 施 , “ ” 表 示 可 选 择 的 设 施 。5.3.3.2 枢 纽 站 应 设 置 有 修 车 地 沟 、 工 具 间 等 小 修 和 低 保 所 需 设 施 。 采 用 纯 电 动 公 交 车 的 , 应 设 置 或预 留 充 电 桩 等 设 施 用 地 。 5.3.3.3 设 置 交 通 导 流 标 志 标 线 、 交 通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与 防 护 设 施 等 。5.3.3.4 可 结 合 候 车 廊 及

21、 站 内 用 房 设 置 零 售 超 市 等 便 民 设 施 。5.3.4 建 设 要 求5.3.4.1 枢 纽 站 进 出 车 道 应 分 离 , 车 辆 宜 右 进 右 出 。 站 内 宜 按 停 车 区 、 小 修 区 、 发 车 区 等 功 能 分 区 设置 , 分 区 之 间 应 有 明 显 的 标 识 和 安 全 通 道 , 回 车 道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9 m。5.3.4.2 发 车 区 不 宜 少 于 4 个 发 车 位 , 站 台 、 站 牌 、 候 车 亭 的 设 计 应 按 本 标 准 5.1.4.4 5.1.4.6的 规定 执 行 。5.3.4.3 枢 纽 站 应

22、 设 置 适 量 的 停 车 坪 , 其 规 模 应 根 据 用 地 条 件 确 定 , 应 按 照 5.1.1 的 要 求 计 算 。 宜 增加 设 置 与 换 乘 基 本 匹 配 的 小 汽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设 施 用 地 。5.3.4.4 办 公 用 地 应 根 据 枢 纽 站 规 模 确 定 。 小 型 枢 纽 站 不 宜 小 于 45 m; 中 型 枢 纽 站 不 宜 小 于 90 m;大 型 枢 纽 站 和 综 合 枢 纽 站 不 宜 小 于 120 m。5.3.4.5 绿 化 用 地 应 结 合 绿 化 建 设 进 行 生 态 化 设 计 , 面 积 不 宜 少

23、于 总 用 地 面 积 的 20%。 5.3.4.6 当 枢 纽 站 配 置 有 场 站 管 理 室 、 线 路 调 度 室 、 智 能 监 控 室 、 司 机 休 息 室 、 卫 生 间 、 餐 饮 间 、 清洁 用 具 杂 务 间 或 小 修 和 低 保 等 设 施 时 , 必 要 的 生 活 保 障 设 施 应 配 套 齐 全 , 如 : 水 、 电 的 连 通 等 。6 停 车 场6.1 功 能具 有 车 辆 停 放 、 小 修 、 车 辆 清 洗 和 运 营 管 理 等 功 能 。6.2 规 模 与 选 址6.2.1 停 车 场 的 规 模 按 照 停 放 车 辆 的 总 数 来 确

24、 定 , 停 车 场 用 地 面 积 应 根 据 公 交 车 辆 在 停 放 饱 和 的 情 况下 , 每 辆 车 仍 可 自 由 出 入 而 不 受 周 边 所 停 车 辆 的 影 响 确 定 。 停 车 场 用 地 面 积 宜 按 每 辆 标 准 车 150 m计算 。 首 末 站 与 停 车 场 合 建 的 , 其 综 合 利 用 面 积 宜 按 每 辆 标 准 车 200 m计 算 。 6.2.2 停 车 场 用 地 应 安 排 在 水 、 电 供 应 齐 备 的 地 区 , 可 与 公 交 枢 纽 站 、 首 末 站 联 合 建 设 。6.3 设 置 要 求6.3.1 应 在 镇 域

25、 内 设 置 1 个 中 心 停 车 场 以 及 若 干 个 小 型 夜 间 停 车 场 , 停 车 场 宜 分 散 布 局 。 DB3304/T 0142018 6 6.3.2 中 心 停 车 场 宜 设 置 1 个 修 车 地 沟 , 以 及 工 具 间 等 小 修 和 低 保 所 需 设 施 。6.3.3 靠 近 办 公 、 生 活 、 医 院 、 学 校 、 休 闲 区 域 的 停 车 场 , 应 结 合 实 际 用 地 形 态 和 吸 声 隔 声 减 噪 设 施布 置 绿 化 带 。6.3.4 停 车 场 内 应 有 良 好 的 场 区 环 境 和 安 全 视 距 。6.4 建 设

26、内 容6.4.1 停 车 场 应 具 备 为 线 路 运 营 车 辆 下 线 后 提 供 合 理 的 停 放 空 间 、 场 地 和 必 要 设 施 等 主 要 功 能 。 停 车场 设 施 应 符 合 表 2的 规 定 。 表 2 停 车 场 设 施 设 施 配 置中 心 停 车 场 夜 间 停 车 场停 车 设 施 停 车 坪 ( 库 ) 洗 车 台 ( 间 ) 场 区 道 路 运 营 管 理 设 施 调 度 车 队 管 理 行 政 办 公 低 保 车 库 及 附 属工 间 库 房 配 电 室 劳 保 后 勤 库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单 身 宿 舍 医 务 室 卫 生 间 安 全 环

27、保 设 施 照 明 监 控 消 防 绿 化 注 : “ ” 表 示 应 有 的 设 施 , “ ” 表 示 可 选 择 的 设 施 。6.4.2 设 置 交 通 导 流 标 志 标 线 、 交 通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与 防 护 设 施 等 。 停 车 场 的 进 出 口 处 应 安 装 限 速 、 引导 、 警 告 、 禁 行 和 单 行 等 交 通 标 志 。6.4.3 可 根 据 需 要 预 留 充 电 桩 和 充 换 电 站 的 设 施 用 地 。6.5 建 设 要 求6.5.1 防 火 要 求 应 符 合 GB 50067 的 规 定 。 DB3304/T 0142018 7 6

28、.5.2 停 车 场 内 宜 建 室 内 洗 车 间 或 室 外 洗 车 台 , 洗 车 间 或 洗 车 台 的 用 地 面 积 宜 为 停 车 场 用 地 面 积 的1% 1.5%, 也 可 单 独 计 算 。6.5.3 生 活 用 建 筑 中 应 配 置 职 工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6.5.4 停 车 场 应 采 用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 特 殊 情 况 可 采 用 沥 青 路 面 。6.5.5 通 道 式 修 车 地 沟 的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2 倍 车 长 ; 独 立 式 修 车 地 沟 的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1 辆 车 长 。 修 车 地沟 净 宽 不 应

29、 小 于 0.85 m, 有 效 深 度 不 应 小 于 1 m。 地 沟 内 墙 应 镶 嵌 瓷 砖 等 光 洁 的 饰 面 材 料 , 墙 内 应 设 有照 明 灯 具 洞 口 和 低 压 安 全 灯 电 源 。6.5.6 进 出 口 的 建 设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停 车 场 的 进 出 口 宜 设 置 在 停 车 坪 一 侧 。 停 车 场 内 的 交 通 路 线 应 采 用 与 进 出 口 行 驶 方 向 一 致 的 单 向 行 驶 路 线 。 车 辆 进 出 口 和 人 员 进 出 口 应 分 开 。 人 员 进 出 口 可 设 置 在 车 辆 进 出 口 的 一 侧 或 两 侧 , 其 使 用 宽 度应 大 于 1.6 m。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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