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C 50 DB4212咸 宁 市 地 方 标 准DB4212/T 19-2020传 染 病 防 控 人 员 健 康 码 管 理 规 范 ( 试 行 ) Infectious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ersonnel health code managementspecification( Trial) 2020 - 03 - 15 发 布 2020 -03- 15 实 施咸 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4212/T 19 2020 I 目 次目 次 .I前 言 .I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2、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总 则 .15 系 统 架 构 .26 赋 码 规 则 .27 管 理 要 求 .3 8 保 障 体 系 .6 DB4212/T 19 2020 II DB4212/T 19 2020 I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1.1 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咸 宁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管 理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咸 宁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 咸 宁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 咸 宁 市 政 务 服 务 和 大 数 据 管理 局 、 咸 宁 市 公 安
3、局 、 咸 宁 市 信 息 与 标 准 化 所 、 湖 北 省 标 准 化 与 质 量 研 究 院 等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吴 菲 、 刘 丽 玲 、 吴 小 平 、 江 秋 生 、 周 红 俊 、 孙 细 军 。本 标 准 实 施 应 用 中 的 疑 问 , 可 咨 询 咸 宁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 联 系 电 话 : 13789929377, 邮 箱 :; 对 本 标 准 的 有 关 修 改 意 见 建 议 请 反 馈 至 咸 宁 市 信 息 与 标 准 化 所 , 联 系 电 话 :0715-8138112, 邮 箱 : 。 DB4212/T 19 202
4、0 IV DB4212/T 19 2020 1 传 染 病 防 控 人 员 健 康 码 管 理 规 范 ( 试 行 )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人 员 健 康 码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总 则 、 管 理 要 求 、 应 用 要 求 以 及 保 障 体 系 等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咸 宁 市 用 于 应 对 突 发 传 染 病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时 人 员 健 康 数 据 库 建 设 、 数 据 采 集 、 评 估 以及 应 用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5、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18284 快 速 响 应 矩 阵 码GB/T 21049 汉 信 码GB/T 21062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交 换 体 系GB/T 22239-2019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基 本 要 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9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6、染 病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17号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76号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与 传 染 病 疫 情 监 测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办 法 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 第 37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3.1 人 员 健 康 码记 录 人 员 特 定 时 间 段 内 行 动 轨 迹 、 健 康 状 况 数 据 , 按 照 分 类 评
7、估 规 则 以 不 同 颜 色 形 式 展 现 , 用 于 政府 在 应 对 突 发 传 染 病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时 进 行 人 员 分 类 管 理 的 二 维 码 。4 总 则4.1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件 应 急 条 例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卫 生 部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与 传 染 病 疫 情 监 测 信 息报 告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结 合 应 急 响 应 等 级 需 要 ,
8、 制 定 相 应 的 人 员 健 康 码 数 据 风 险 等 级 评 估 准则 , 并 应 按 照 疫 情 发 展 情 况 适 时 调 整 。4.2 人 员 健 康 码 实 施 “ 绿 码 、 红 码 、 黄 码 ” 三 色 动 态 管 理 。4.3 人 员 健 康 码 应 由 企 业 单 位 为 主 体 申 报 , 个 人 自 主 申 领 。 非 企 业 人 员 可 自 行 在 指 定 平 台 上 申 请 。 4.4 人 员 健 康 码 应 由 各 区 域 按 照 本 标 准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自 行 赋 码 。 DB4212/T 19 2020 2 5 系 统 架 构人 员 健 康
9、码 管 理 系 统 架 构 见 图 1。 图 1 系 统 架 构 图 6 赋 码 规 则6.1 赋 码 原 则6.1.1 人 员 健 康 码 应 以 二 维 码 形 式 展 现 , 宜 采 用 QR码 或 汉 信 码 , 并 符 合 GB/T 18284 或 GB/T 21049的 要 求 。6.1.2 人 员 健 康 码 应 包 含 绿 色 、 黄 色 、 红 色 , 见 图 2。 图 2 三 色 健 康 码 示 例 绿 码 。 表 示 人 员 健 康 , 进 出 指 定 区 域 可 直 接 扫 码 通 行 ; 红 码 。 表 示 人 员 健 康 高 风 险 , 要 实 施 不 低 于 传
10、染 病 潜 伏 期 的 集 中 或 居 家 硬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 在 每 DB4212/T 19 2020 3 日 连 续 申 报 健 康 打 卡 正 常 期 满 后 , 将 转 为 绿 码 ; 黄 码 。 表 示 人 员 健 康 低 风 险 , 要 实 施 不 低 于 传 染 病 潜 伏 期 的 居 家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 在 每 日 连 续 申报 健 康 打 卡 正 常 期 满 后 , 将 转 为 绿 码 。注 : 隔 离 时 间 根 据 传 染 病 的 潜 伏 期 确 定 , 其 中 新 型 冠 状 肺 炎 疫 情 隔 离 期 不 应 低 于 14天 。6.1.3 人
11、员 健 康 码 应 可 识 读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 申 报 健 康 信 息 。6.2 赋 码 方 法6.2.1 红 码 。 符 合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人 员 赋 红 码 : 属 于 疫 情 省 市 红 名 单 人 员 ; 扫 码 体 温 异 常 ; 去 过 疫 情 关 注 地 区 ; 填 写 的 内 容 属 于 涉 疫 关 注 人 群 ; 属 于 涉 疫 关 注 人 群 ; 属 于 确 诊 或 者 疑 似 人 群 ; 目 前 在 或 者 去 过 疫 情 关 注 地 区 ; 目 前 正 身 处 疫 情 关 注 区 ;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6.2.2 黄 码 。 符 合 以
12、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人 员 赋 黄 码 : 自 述 有 敏 感 症 状 ( 新 冠 肺 炎 为 : 发 热 、 咳 嗽 、 乏 力 等 ) ; 红 码 隔 离 期 内 每 日 连 续 健 康 打 卡 过 半 时 间 后 转 黄 码 ( 期 满 转 绿 码 ) 。6.2.3 绿 码 。 符 合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人 员 赋 绿 码 : 黄 码 隔 离 期 内 每 日 连 续 健 康 打 卡 期 满 转 绿 码 ; 其 他 非 红 码 、 黄 码 人 员 。7 管 理 要 求7.1 用 户 管 理7.1.1 企 业7.1.1.1 企 业 申 请 需 根 据 政 府 要 求 , 提
13、前 不 少 于 3 天 在 指 定 平 台 上 进 行 注 册 并 申 报 。7.1.1.2 企 业 需 同 步 提 交 复 工 方 案 , 并 符 合 传 染 病 防 控 要 求 。7.1.1.3 企 业 复 工 人 员 在 所 属 企 业 完 成 申 请 后 , 可 到 指 定 平 台 上 提 交 申 请 。 7.1.1.4 企 业 需 履 行 主 体 责 任 , 落 实 对 企 业 员 工 的 疫 情 防 控 和 管 理 。7.1.2 市 民 及 其 他 来 返 人 员7.1.2.1 市 民 及 其 他 来 返 人 员 可 自 行 在 指 定 平 台 上 申 请 。 DB4212/T 1
14、9 2020 4 7.1.2.2 申 请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 人 员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等 基 本 信 息 ; 人 员 外 出 本 区 域 情 况 ; 人 员 进 入 重 点 疫 区 情 况 ; 人 员 接 触 重 点 疫 区 人 员 或 确 诊 ( 疑 似 ) 病 例 情 况 ; 人 员 身 体 健 康 情 况 。7.1.3 特 殊 人 员7.1.3.1 外 籍 人 员 。 应 建 立 本 区 域 外 籍 人 员 数 据 库 , 应 包 括 姓 名 、 性 别 、 国 别 、 护 照 号 、 在 中 国 居 住地 、 联 系 电 话 、 去 向 、 潜 伏
15、周 期 内 ( 新 冠 肺 炎 为 14 日 ) 是 否 到 过 疫 区 , 是 否 接 触 过 疫 区 人 员 等 要 素 ;实 行 网 格 管 理 。 建 立 专 管 员 制 度 , 定 期 与 管 理 网 格 内 的 外 籍 人 士 联 系 , 及 时 通 报 疫 情 防 控 信 息 。 严 格 执 行 涉 外 疫 情 1 小 时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和 每 日 涉 外 工 作 报 告 制 度 。7.1.3.2 老 人 小 孩 。 老 人 小 孩 可 由 他 人 代 为 申 请 健 康 码 , 因 设 备 等 因 素 无 法 解 决 的 , 以 老 年 证 或 出 入证 替 代 ,
16、并 进 行 登 记 备 案 管 理 。7.1.3.3 驾 驶 员 。 公 交 车 、 出 租 车 ( 网 约 车 ) 驾 驶 员 应 由 公 交 公 司 、 出 租 车 公 司 、 网 约 平 台 作 为 实 施主 体 , 实 行 “ 扫 码 +健 康 打 卡 ” 管 理 。7.1.3.4 其 他 人 员 。 其 他 特 殊 人 员 按 相 关 规 定 管 理 。7.2 平 台 管 理7.2.1 数 据 管 理7.2.1.1 应 建 立 公 共 数 据 服 务 平 台 , 可 调 用 查 询 法 人 综 合 库 、 电 子 证 照 库 、 信 用 信 息 库 、 地 理 信 息 库等 基 础
17、数 据 库 。 人 口 综 合 库 数 据 从 市 政 府 数 据 中 心 获 取 。 7.2.1.2 应 建 立 全 市 重 点 人 群 管 控 库 、 全 省 ( 全 国 ) 密 切 接 触 者 信 息 库 、 重 点 区 域 分 类 库 、 全 国 健 康码 共 享 库 等 即 时 疫 情 数 据 库 。 经 授 权 可 接 入 查 询 人 员 漫 游 数 据 库 。7.2.1.3 应 对 涉 疫 重 点 人 员 信 息 研 判 , 并 实 现 数 据 归 集 、 数 据 共 享 。 数 据 共 享 交 互 应 符 合 GB/T21062.1、GB/T21062.2、 GB/T21062
18、.3、 GB/T21062.4的 要 求 。7.2.2 功 能 要 求7.2.2.1 复 工 系 统 应 具 备 企 业 组 织 认 证 、 复 工 申 请 、 审 核 、 企 业 员 工 疫 情 数 据 比 对 研 判 、 健 康 打 卡 等功 能 。7.2.2.2 健 康 码 系 统 应 具 备 个 人 申 请 、 他 人 代 申 请 、 填 报 信 息 复 核 、 数 据 比 对 研 判 、 异 常 数 据 报 警 等功 能 , 应 提 供 二 维 码 调 用 查 询 功 能 , 并 对 扫 描 接 入 的 数 据 进 行 关 联 。7.2.3 安 全 管 理 7.2.3.1 平 台 应
19、 达 到 GB/T 22239-2019 中 三 级 以 上 等 级 保 护 的 要 求 。7.2.3.2 平 台 采 集 数 据 时 应 获 取 用 户 授 权 许 可 并 对 相 关 隐 私 内 容 安 全 保 密 承 诺 。 DB4212/T 19 2020 5 7.3 应 用 管 理7.3.1 基 本 要 求7.3.1.1 应 根 据 社 区 居 住 人 员 管 理 、 隔 离 区 人 员 管 理 、 公 共 交 通 运 行 管 理 、 疫 情 期 间 公 共 服 务 人 员 管理 、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复 工 人 员 管 理 等 不 同 应 用 场 景 设 定 管 理 要
20、求 。7.3.1.2 应 设 定 至 少 双 重 查 验 环 节 , 对 人 流 量 较 大 的 公 共 场 所 或 重 点 管 控 区 域 宜 采 用 刷 码 门 禁 ( 人 脸识 别 辅 助 核 实 ) +测 温 +联 网 报 警 。7.3.2 交 通 卡 口7.3.2.1 应 按 照 “ 应 设 尽 设 , 不 留 死 角 ” 的 原 则 , 在 高 速 公 路 、 普 通 省 道 、 农 村 公 路 省 际 卡 口 和 市 际卡 口 设 立 防 疫 检 查 点 。7.3.2.2 检 查 点 应 设 置 在 行 车 视 线 良 好 、 照 明 设 施 齐 全 的 平 直 路 段 , 禁
21、止 设 置 在 弯 道 、 坡 道 或 视 距 不 良 路 段 , 道 路 无 照 明 设 施 的 应 增 设 高 杆 照 明 灯 。7.3.2.3 检 查 点 前 方 应 根 据 检 查 重 点 设 置 车 辆 分 道 提 示 牌 等 标 识 , 有 条 件 的 应 充 分 利 用 主 线 情 报 板 发布 相 关 信 息 。7.3.2.4 检 查 点 一 般 应 设 置 引 导 区 、 检 查 区 、 处 置 区 等 , 检 查 区 、 处 置 区 不 得 设 置 在 室 内 , 应 有 明 显标 识 。7.3.2.5 通 行 要 求7.3.2.5.1 一 般 通 行 。 车 内 人 员
22、均 具 有 绿 码 或 持 健 康 证 明 的 , 测 温 后 放 行 ; 车 内 人 员 无 健 康 码 、 健 康证 明 且 来 自 非 重 点 地 区 的 , 测 温 、 核 录 后 放 行 。 咸 宁 市 公 务 牌 照 车 辆 , 免 测 温 、 免 核 录 , 予 以 放 行 。 黄码 、 红 码 者 如 在 本 区 域 有 固 定 工 作 或 固 定 居 所 , 允 许 来 返 , 但 进 入 本 区 域 后 要 由 用 人 单 位 或 所 在 村 ( 社区 或 小 区 ) 落 实 “ 健 康 打 卡 、 隔 离 观 察 ” 等 规 定 。 7.3.2.5.2 特 殊 通 行 :
23、 对 持 有 “ 五 证 ” (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核 发 的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物资 及 人 员 运 输 车 辆 通 行 证 包 车 通 行 证 , 公 安 或 ( 交 通 ) 部 门 核 发 的 省 疫 情 防 控 车 辆 专 用 通 行证 疫 情 防 控 和 有 序 复 工 货 车 专 用 通 行 证 ) 的 车 辆 , 五 类 特 种 车 辆 ( 救 护 车 、 消 防 车 、 工 程 抢 险车 、 警 车 、 交 通 执 法 车 ) 、 具 有 统 一 标 识 的 邮 政 车 辆 以 及 其 他 货 运 车 辆 , 免 测 温 、 免
24、核 录 予 以 放 行 。 大流 量 拥 堵 时 , 宜 对 过 境 车 辆 从 简 核 录 。7.3.3 村 ( 社 区 或 小 区 )7.3.3.1 根 据 风 险 等 级 对 居 住 人 员 出 入 实 行 “ 扫 码 +测 温 +出 入 证 ” 双 向 检 查 、 “ 扫 码 +测 温 ” 单 向 检 查 、人 员 进 入 随 机 测 温 、 抽 查 绿 码 或 出 入 证 。 对 外 来 人 员 和 车 辆 加 强 管 控 , 情 况 特 殊 确 需 进 入 的 , 实 行 “ 扫码 +测 温 +登 记 ” 。 老 人 、 小 孩 等 确 无 健 康 码 的 , 凭 老 年 证 、
25、出 入 证 等 有 效 证 件 进 入 。7.3.3.2 应 对 外 地 来 返 人 员 进 行 管 控 。 绿 码 者 无 需 再 隔 离 观 察 ; 黄 码 、 红 码 者 落 实 “ 健 康 打 卡 、 隔 离观 察 ” 等 规 定 。 对 因 工 作 需 要 的 医 护 人 员 、 社 区 工 作 者 以 及 往 来 疫 情 重 点 地 区 运 送 物 资 的 司 机 、 装 卸 工 等 人 员 , 可 按 绿 码 管 理 。7.3.3.3 应 加 强 对 居 民 的 宣 传 、 引 导 和 教 育 , 应 在 进 出 口 显 眼 处 设 置 标 识 , 设 置 专 人 提 供 咨 询
26、 服 务 ,并 建 立 应 急 预 案 。7.3.4 单 位 DB4212/T 19 2020 6 7.3.4.1 企 业 应 建 立 防 疫 工 作 制 度 与 应 急 预 案 , 工 作 人 员 实 行 “ 扫 码 进 入 +健 康 打 卡 ” ;7.3.4.2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应 建 立 防 疫 工 作 制 度 与 应 急 预 案 , 工 作 人 员 实 行 “ 扫 码 +测 温 ” 进 入 ;7.3.4.3 对 外 来 人 员 实 行 “ 扫 码 +测 温 +登 记 ” 。7.3.5 公 共 场 所 及 设 施7.3.5.1 商 贸 服 务 业 场 所 、 地 铁 、 车 站
27、、 码 头 、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等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场 所 “ 扫 码 或 亮 码 +测 温 ” 进 入 ;7.3.5.2 公 交 车 、 出 租 车 ( 网 约 车 ) 、 轮 船 等 扫 码 或 亮 码 乘 坐 ;7.3.5.3 开 放 的 公 园 、 广 场 、 露 天 运 动 场 和 景 区 、 景 点 、 民 宿 、 农 家 乐 等 采 用 “ 扫 码 或 亮 码 +测 温 ” 的方 式 进 行 随 机 抽 查 。 7.3.5.4 老 人 、 小 孩 等 其 他 人 员 确 无 健 康 码 的 , 凭 老 年 证 、 出 入 证 等 有 效 证 件 进 入 。8 保 障 体 系8.1.1 应 建 立 申 诉 受 理 、 快 速 处 置 、 及 时 反 馈 等 公 开 透 明 的 处 置 流 程 , 并 建 立 突 发 情 况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8.1.2 应 对 数 据 进 行 动 态 管 理 , 运 用 大 数 据 实 现 数 据 实 时 共 享 , 比 对 , 发 现 异 常 数 据 并 及 时 处 理 。 应建 立 失 信 人 员 处 置 方 案 。8.1.3 应 根 据 疫 情 等 级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风 险 评 估 准 则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