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40.99Z68 DB5301昆 明 市 地 方 标 准DB5301/T 50 2021餐 饮 业 油 烟 污 染 物 排 放 要 求 2021 -2 -1 发 布 2021 -3 -1 实 施昆 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301/T 502021 I 目 次前 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控 制 要 求 .24.1 控 制 对 象 .24.2 时 段 划 分 .24.3 排 放 限 值 .2 4.4 排 放 控 制 .35 监 测 要 求 .35.1 采 样 位 置 选 择 .35.2 污
2、染 物 测 定 方 法 .35.3 采 样 工 况 和 采 样 频 次 .45.4 结 果 处 理 与 分 析 .46 监 督 与 管 理 .4参 考 文 献 .5 DB5301/T 502021 I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编 写 。本 标 准 由 昆 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提 出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昆 明 市 生 态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陈 云 波 、 叶 海 云 、 支 国 强 、 徐 怡
3、蕾 、 龚 元 均 、 林 晨 、 尹 楠 、 程 晨 。 DB5301/T 502021 1 餐 饮 业 油 烟 污 染 物 排 放 要 求1 范 围本 标 准 对 餐 饮 业 油 烟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控 制 要 求 、 监 测 要 求 及 监 督 与 管 理 做 出 了 规 定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对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油 烟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规 范 、 管 理 与 监 督 。 本 标 准 不 适 用 于 以 蒸 、 煮 烹 饪方 式 为 主 的 餐 饮 单 位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4、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1615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颗 粒 物 和 气 态 污 染 物 采 样 方 法GB 18483-2001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 ( 试 行 )HJ 38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总 烃 、 甲 烷 和 非 甲 烷 总 烃 的 测 定 气 相 色 谱 法HJ 544 饮 食 业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规 范H
5、J 732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采 样 气 袋 法HJ 1012 环 境 空 气 和 废 气 总 烃 、 甲 烷 和 非 甲 烷 总 烃 便 携 式 监 测 仪 技 术 要 求 及 检 测 方 法HJ 2526 环 境 保 护 产 品 技 术 要 求 便 携 式 饮 食 油 烟 检 测 仪3 术 语 和 定 义GB18483-2001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为 方 便 使 用 , 以 下 重 复 列 出 了 GB18483-2001中 的 某 些 术 语 定 义 。3.1 餐 饮 业从 事 餐 饮 服 务 的
6、机 构 或 者 个 人 , 包 括 集 体 用 餐 配 送 单 位 和 食 堂 。GB/T 27306-2008, 术 语 和 定 义 3.13.2 餐 饮 服 务 单 位从 事 餐 饮 业 经 营 服 务 的 单 位 ,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餐 馆 ( 含 酒 家 、 酒 楼 、 酒 店 、 饭 店 等 ) 、 快 餐 店 、 小 吃店 、 饮 品 店 、 食 堂 、 中 央 厨 房 及 集 体 用 餐 配 送 单 位 。3.3 现 有 餐 饮 服 务 单 位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前 , 已 建 成 经 营 或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已 通 过 审 批 或 备 案 的 餐
7、 饮 服 务 单 位 。3.4 新 建 餐 饮 服 务 单 位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通 过 备 案 的 新 建 、 改 建 和 扩 建 的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 3.5 油 烟 DB5301/T 50 2021 2 食 物 烹 饪 、 加 工 过 程 中 挥 发 的 油 脂 、 有 机 质 及 其 加 热 分 解 或 裂 解 的 产 物 , 统 称 为 油 烟 。GB 18483-2001, 术 语 和 定 义 3.23.6 非 甲 烷 总 烃采 用 规 定 的 监 测 方 法 , 在 氢 火 焰 离 子 化 检 测 器 上 有 响 应 的
8、扣 除 甲 烷 以 后 的 其 他 气 态 有 机 化 合 物 的 总和 , 以 碳 的 质 量 浓 度 计 。GB 37822-2019, 术 语 和 定 义 3.34 控 制 要 求4.1 控 制 对 象餐 饮 业 按 其 规 模 划 分 为 型 和 型 , 其 划 分 方 法 见 表 1。 基 准 灶 头 数 、 对 应 灶 头 总 功 率 、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面 积 、 就 餐 座 位 数 四 个 分 项 中 的 任 意 一 项 符 合 表 1给 出 的 数 值 , 即 可 对 其 规 模 做 出 判 定 。表 1 餐 饮 单 位 的 规 模 划 分序 号 项 目 规 模 型
9、型1 基 准 灶 头 数 1, 6 62 对 应 灶 头 总 功 率 ( 10 8J/H) 1.67, 10 103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面 积 ( m2) 150, 500 5004 就 座 餐 位 数 ( 座 ) 75, 150 1504.2 时 段 划 分4.2.1 现 有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自 本 标 准 发 布 之 日 起 9 个 月 后 , 执 行 表 1 规 定 的 油 烟 和 非 甲 烷 总 烃 排 放 限 值 。4.2.2 新 建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自 本 标 准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后 , 执 行 表 1 规 定 的 油 烟 和 非 甲 烷 总
10、烃 排 放 限 值 。4.3 排 放 限 值不 同 类 型 餐 饮 业 油 烟 、 非 甲 烷 总 烃 浓 度 排 放 限 值 见 表 2。表 2 餐 饮 业 油 烟 、 非 甲 烷 总 烃 浓 度 排 放 限 值 污 染 物 项 目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制 , mg/m3 污 染 物 排 放 监 测 位 置 型 型油 烟 1.0 排 风 管 或 排 气 筒非 甲 烷 总 烃 10.0 8.04.4 排 放 控 制4.4.1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应 根 据 自 身 经 营 规 模 、 主 要 污 染 物 等 , 选 择 污 染 物 去 除 效 率 能 够 满 足 排 放 限 值 的要
11、求 的 净 化 设 备 。 净 化 设 备 安 装 或 更 换 时 , 应 在 设 备 易 见 位 置 粘 贴 标 志 , 显 示 提 供 安 装 或 更 换 服 务 的 单位 名 称 、 联 系 信 息 和 日 期 。 DB5301/T 502021 3 4.4.2 油 烟 污 染 物 净 化 设 备 应 与 排 风 机 联 动 , 排 风 机 的 额 定 处 理 风 量 不 应 小 于 设 计 排 放 风 量 ( 设 计 排放 风 量 =基 准 灶 头 数 基 准 风 量 , 单 个 基 准 灶 头 的 基 准 风 量 以 2000 m3/h 计 ) 。 排 烟 系 统 应 密 封 完 好
12、 ,不 应 人 为 稀 释 排 气 筒 中 污 染 物 浓 度 。4.4.3 油 烟 污 染 物 应 通 过 集 气 罩 收 集 , 集 气 罩 的 投 影 面 积 应 不 小 于 烹 饪 作 业 区 , 油 烟 污 染 物 应 经 净 化设 备 处 理 达 标 后 , 通 过 专 门 的 内 置 或 者 结 合 建 筑 主 体 外 墙 设 置 的 专 用 烟 道 排 放 , 不 应 向 城 镇 排 水 设 施 排放 油 烟 。4.4.4 油 烟 污 染 物 净 化 设 备 应 定 期 维 护 保 养 , 并 做 好 清 洗 和 更 换 维 护 记 录 备 查 。 油 烟 污 染 物 净 化
13、设 备应 根 据 使 用 频 率 定 期 清 洗 、 维 护 或 更 换 滤 料 , 一 般 至 少 每 月 1 次 , 净 化 设 备 使 用 说 明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其 要求 执 行 。5 监 测 要 求5.1 采 样 位 置 选 择 油 烟 污 染 物 排 放 口 的 采 样 位 置 和 采 样 点 设 置 执 行 GB18483 的 规 定 。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应 按 规 定 设 置 油 烟污 染 物 排 放 口 永 久 性 测 试 孔 、 采 样 平 台 以 及 排 污 口 标 志 。5.2 污 染 物 测 定 方 法餐 饮 业 油 烟 、 非 甲 烷 总 烃 污 染
14、 物 采 样 和 测 定 按 表 2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 表 2中 对 部 分 污 染 物 指 标 的 测 定 ,可 根 据 检 测 资 源 情 况 , 选 择 适 宜 的 方 法 , 但 对 同 一 项 指 标 , 每 次 测 定 均 宜 采 用 同 一 种 方 法 , 测 定 数 值 异常 时 , 可 用 不 同 的 测 定 进 行 方 法 验 证 。表 3 污 染 物 采 样 测 定 方 法污 染 物 项 目 采 样 及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编 号 油 烟 餐 饮 油 烟 采 样 方 法 金 属 滤 筒 吸 收 GB 18483-2001餐 饮 油 烟 测 定 方 法 红
15、外 分 光 光 度 法 GB 18483-2001便 携 式 饮 食 油 烟 检 测 仪 HJ 2526非 甲 烷 总 烃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采 样 气 袋 法 HJ 732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非 甲 烷 总 烃 的 测 定 气 相 色 谱 法 HJ 38环 境 空 气 和 废 气 总 烃 、 甲 烷 和 非 甲 烷 总 烃 便 携 式 监 测 仪 技 术 要 求 及 检 测 方 法 HJ 10125.3 采 样 工 况 和 采 样 频 次5.3.1 对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油 烟 和 非 甲 烷 总 烃 排 放 情 况 进 行 监 测 时
16、 , 应 在 其 烹 饪 作 业 ( 炒 菜 、 食 品 加 工 或其 它 产 生 油 烟 的 操 作 ) 高 峰 时 段 进 行 采 样 。 连 续 采 样 3 次 , 每 次 采 样 10 min, 在 3 次 采 样 分 析 结 果 中 ,小 于 最 大 值 25%的 数 据 , 视 为 无 效 值 , 不 能 参 与 平 均 值 计 算 。 数 据 经 取 舍 后 , 至 少 有 2 个 数 据 参 与 平 均值 计 算 。 若 数 据 之 间 不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 则 应 重 新 采 样 。5.3.2 油 烟 和 排 风 量 的 监 测 采 样 执 行 GB/T 16157
17、 的 规 定 , 非 甲 烷 总 烃 的 监 测 采 样 执 行 HJ 732的 规 定 。 5.4 结 果 处 理 与 分 析将 实 测 排 放 浓 度 按 下 式 折 算 为 基 准 风 量 时 的 排 放 浓 度 。 DB5301/T 50 2021 4 式 中 : C基 基 准 风 量 的 排 放 浓 度 , 单 位 为 毫 克 每 立 方 米 ( m g/m 3) ;C测 实 测 排 放 浓 度 , 单 位 为 毫 克 每 立 方 米 ( m g/m 3) ;Q测 实 测 排 风 量 , 单 位 为 立 方 米 每 小 时 ( m 3/h) ;Q基 单 个 基 准 灶 头 的 排 风
18、 量 , 以 2000 m 3/h 计 ;n 采 样 期 间 投 用 的 基 准 灶 头 数 , 单 位 为 个 。6 监 督 与 管 理6.1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餐 饮 单 位 应 遵 守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油 烟 污 染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 安 装 符 合 要 求 的 净 化 设 备并 按 操 作 规 范 运 行 。6.2 县 级 以 上 环 保 部 门 可 视 情 况 需 要 , 对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油 烟 污 染 物 排 放 状 况 进 行 监 督 监 测 。 DB5301/T 502021 5 参 考 文 献1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 第 149号 ) 昆 明 市 餐 饮 业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2019年 1月 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