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01 T 14-2019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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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5301昆 明 市 地 方 标 准DB 5301/T 142019代 替 DG5301/T 14-2016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等 级 划 分 与 评 定 2019- 12-01发 布 2019- 12-01实 施昆 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ICS 03.080.20A10 DB5301/T 142019 I 目 次前 言 .1 范 围 .12 术 语 和 定 义 .13 等 级 划 分 与 标 识 .13.1 等 级 划 分 .13.2 标 识 .14 经 营 管 理 基 本 要 求 .14.1 经 营 要 件 .14.2 服 务 管 理 .14.3 服 务

2、 场 所 及 设 施 .14.4 办 公 设 备 .2 4.5 信 息 公 开 .24.6 档 案 台 账 .24.7 服 务 要 求 .25 等 级 划 分 要 求 .25.1 AAAAA 级 .25.2 AAAA级 .35.3 AAA级 .35.4 AA级 .35.5 A 级 .46 等 级 评 定 .46.1 评 定 机 构 及 职 责 .46.2 申 请 、 评 定 及 结 果 处 理 .47 等 级 复 核 .5 7.1 合 格 .57.2 不 合 格 .58 监 督 与 管 理 .58.1 监 督 与 管 理 主 体 .58.2 监 督 与 管 理 职 责 .5附 录 A ( 规

3、范 性 附 录 )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申 请 书 .6附 录 B ( 规 范 性 附 录 )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等 级 评 分 方 法 、 评 分 表 及 服 务 质 量 客 户 调 查 表 .11 DB5301/T 142019 I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 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昆 明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昆 明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4、社 会 保 障 局 、 昆 明 学 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陶 军 、 陈 永 新 、 李 贵 平 、 黄 梅 、 肖 劲 峰 、 刘 英 东 。本 标 准 代 替 了 DG5301/T 14-2016。 DB5301/T 142019 1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等 级 划 分 与 评 定1 范 围本 标 准 对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等 级 划 分 与 标 识 、 经 营 管 理 基 本 要 求 、 等 级 划 分 要 求 、 等 级 评 定 、 等 级复 核 、 监 督 与 管 理 作 出 规 定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昆 明 市 人 力 资 源

5、服 务 机 构 的 等 级 划 分 与 评 定 。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2.1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经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许 可 从 事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业 务 的 各 类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3 等 级 划 分 与 标 识3.1 等 级 划 分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从 高 到 低 分 为 AAAAA、 AAAA、 AAA、 AA、 A五 个 等 级 , 等 级 越 高 , 表 示 人 力 资 源 服务 机 构 的 经 营 规 模 越 大 及 服 务 质 量 越

6、高 。3.2 标 识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通 过 等 级 评 定 或 复 审 的 , 由 昆 明 市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评 定 或 复审 结 果 统 一 颁 发 等 级 证 书 和 标 识 。4 经 营 管 理 基 本 要 求 4.1 经 营 要 件申 请 等 级 评 定 或 复 审 的 机 构 应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a) 取 得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许 可 证 和 营 业 执 照 满 1 年 ;b) 按 时 参 加 并 通 过 人 社 、 工 商 、 税 务 等 部 门 的 年 检 或 年 报 ;c) 按 时 参 加

7、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的 业 务 统 计 ;d) 遵 守 行 业 相 关 规 定 , 依 法 经 营 ;e) 上 年 度 无 重 大 违 规 经 营 行 为 和 重 大 服 务 质 量 投 诉 , 未 受 到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部 门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处罚 。4.2 服 务 管 理申 请 等 级 评 定 或 复 审 的 机 构 在 服 务 管 理 方 面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a)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服 务 管 理 制 度 及 服 务 质 量 信 息 反 馈 制 度 ;b) 信 守 承 诺 , 按 照 承 诺 的 内 容

8、和 标 准 为 客 户 提 供 服 务 ;c) 未 发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恶 意 串 通 侵 害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d) 未 发 生 泄 露 、 篡 改 、 毁 损 、 出 售 或 非 法 向 他 人 提 供 人 力 资 源 信 息 的 行 为 。4.3 服 务 场 所 及 设 施 DB5301/T 14 2019 2 申 请 等 级 评 定 或 复 审 的 机 构 其 服 务 场 所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a) 有 固 定 的 服 务 场 所 , 有 公 共 卫 生 间 ;b) 布 局 合 理 , 环 境 整 洁 , 通 风 良 好 ;c) 公 共 信

9、 息 导 向 标 识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d) 消 防 、 安 全 设 施 应 按 规 定 配 置 完 备 、 有 效 , 标 识 明 显 、 清 晰 。4.4 办 公 设 备申 请 等 级 评 定 或 复 审 的 机 构 其 服 务 场 所 应 具 有 下 列 办 公 设 施 :a) 电 话 机 、 计 算 机 、 传 真 机 各 不 少 于 1台 ;b) 办 公 室 内 桌 、 椅 、 沙 发 、 文 件 柜 等 放 置 有 序 , 整 洁 美 观 ;c) 其 它 开 展 正 常 工 作 必 须 的 办 公 条 件 。4.5 信 息 公 开申 请 等 级 评 定 或 复

10、审 的 机 构 其 服 务 场 所 应 在 明 显 位 置 公 开 下 列 信 息 :a) 机 构 的 许 可 证 ; b) 营 业 执 照 及 服 务 内 容 ;c) 服 务 项 目 及 相 关 工 作 流 程 ;d) 收 费 标 准 ;e) 免 费 提 供 服 务 的 事 项 和 情 形 ;f) 监 督 机 关 名 称 和 监 督 电 话 。4.6 档 案 台 账申 请 等 级 评 定 或 复 审 的 机 构 其 服 务 场 所 应 建 立 下 列 台 账 和 档 案 :a) 员 工 手 册 ( 包 含 机 构 简 介 、 服 务 理 念 、 职 业 道 德 、 行 为 准 则 等 ) ;

11、b)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实 施 的 检 查 记 录 ;c) 员 工 培 训 记 录 ;d) 服 务 对 象 、 服 务 过 程 、 服 务 结 果 和 收 费 信 息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2 年 。4.7 服 务 要 求申 请 等 级 评 定 或 复 审 的 机 构 应 遵 循 下 列 服 务 准 则 : a) 从 业 人 员 着 装 规 范 , 文 明 礼 貌 , 公 开 身 份 标 识 , 保 持 良 好 精 神 面 貌 。b) 接 待 服 务 对 象 主 动 热 情 、 耐 心 细 致 , 遵 守 服 务 承 诺 。c) 平 等 对 待 服 务 对 象 ,

12、公 平 服 务 , 不 歧 视 。d) 从 服 务 对 象 需 求 出 发 , 尊 重 意 愿 , 尊 重 选 择 , 并 提 供 有 针 对 性 的 服 务 。5 等 级 划 分 要 求5.1 AAAAA 级5.1.1 经 营 条 件5.1.1.1 机 构 成 立 满 5 年 。5.1.1.2 机 构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200 万 元 人 民 币 , 且 净 资 产 达 到 600 万 元 人 民 币 。5.1.1.3 服 务 场 所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800 , 其 中 , 客 户 服 务 厅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100 。5.1.2 人 员 结 构 5.1.2

13、.1 机 构 应 有 50名 以 上 从 业 人 员 。5.1.2.2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5人 。5.1.2.3 持 有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5人 。 DB5301/T 142019 3 5.1.3 服 务 质 量5.1.3.1 满 意 度 不 低 于 90%。5.1.3.2 近 5 年 有 效 投 诉 次 数 为 零 。5.1.3.3 近 5 年 无 违 规 经 营 行 为 , 未 受 到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部 门 警 告 以 上 处 罚 。5.2 AAAA级5.2.1 经 营 条 件5.2.1.1

14、机 构 成 立 满 4 年 。5.2.1.2 机 构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200万 元 人 民 币 , 且 净 资 产 达 到 400万 元 人 民 币 。5.2.1.3 服 务 场 所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600 ,其 中 , 客 户 服 务 厅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80 。5.2.2 人 员 结 构5.2.2.1 机 构 应 有 40 名 以 上 从 业 人 员 。 5.2.2.2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16 人 。5.2.2.3 持 有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18 人 。5.2.3 服 务

15、 质 量5.2.3.1 满 意 度 不 低 于 85%。5.2.3.2 近 4 年 有 效 投 诉 次 数 为 零 。5.2.3.3 近 4 年 无 违 规 经 营 行 为 , 未 受 到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部 门 警 告 以 上 处 罚 。5.3 AAA级5.3.1 经 营 条 件5.3.1.1 机 构 成 立 满 3 年 。5.3.1.2 机 构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100万 元 人 民 币 , 且 净 资 产 达 到 200万 元 人 民 币 。5.3.1.3 服 务 场 所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400 , 客 户 服 务 厅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60 。

16、5.3.2 人 员 结 构5.3.2.1 机 构 应 有 20 名 以 上 从 业 人 员 。5.3.2.2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6 人 。5.3.2.3 持 有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8 人 。5.3.3 服 务 质 量5.3.3.1 满 意 度 不 低 于 80%。5.3.3.2 近 3 年 有 效 投 诉 次 数 为 零 。5.3.3.3 近 3 年 无 违 规 经 营 行 为 , 未 受 到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部 门 警 告 以 上 处 罚 。5.4 AA级5.4.1 经 营 条 件5.4.1.1 机

17、构 成 立 满 2 年 。 5.4.1.2 机 构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30万 元 人 民 币 , 且 净 资 产 达 到 50 万 元 人 民 币 。5.4.1.3 服 务 场 所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100 , 客 户 服 务 厅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40 。5.4.2 人 员 结 构5.4.2.1 机 构 应 有 10 名 以 上 从 业 人 员 。 DB5301/T 14 2019 4 5.4.2.2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4 人 。5.4.2.3 持 有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4 人

18、。5.4.3 服 务 质 量5.4.3.1 满 意 度 不 低 于 75%。5.4.3.2 近 3 年 有 效 投 诉 次 数 不 多 于 1 次 , 且 近 2 年 有 效 投 诉 次 数 为 零 。5.4.3.3 近 2 年 无 违 规 经 营 行 为 , 未 受 到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部 门 警 告 以 上 处 罚 。5.5 A 级5.5.1 经 营 条 件5.5.1.1 机 构 成 立 满 1 年 。5.5.1.2 净 资 产 达 到 10 万 元 人 民 币 。5.5.1.3 服 务 场 所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20 。 5.5.2 人 员 结 构5.5.2.1 机 构

19、 应 有 5 名 以 上 从 业 人 员 。5.5.2.2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3 人 。5.5.2.3 持 有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3 人 。5.5.3 服 务 质 量5.5.3.1 满 意 度 不 低 于 70%。5.5.3.2 近 3 年 有 效 投 诉 次 数 不 多 于 1 次 , 且 上 年 度 有 效 投 诉 次 数 为 零 。5.5.3.3 上 年 度 无 违 规 经 营 行 为 , 未 受 到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部 门 警 告 以 上 处 罚 。6 等 级 评 定6.1 评 定 机 构 及

20、职 责 6.1.1 评 定 机 构由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相 关 社 团 组 织 、 服 务 机 构 等 单 位 的 业 务 领 导 、 人 力 资 源 专 家 、标 准 化 专 家 组 成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机 构 , 统 一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及 复 核 工 作 。6.1.2 职 责6.1.2.1 市 本 级市 本 级 评 定 机 构 的 职 责 包 括 :a) 制 定 全 市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及 复 核 工 作 计 划 ;b) 制 定 全 市 人 力

21、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工 作 的 实 施 办 法 ;c) 组 织 实 施 市 本 级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及 复 核 工 作 ;d) 组 织 实 施 县 ( 市 、 区 ) 级 AAAA级 及 以 上 等 级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和 复 核 工 作 ;e) 授 权 并 督 导 县 ( 市 、 区 ) 级 评 定 机 构 开 展 等 级 评 定 工 作 。6.1.2.2 县 ( 市 、 区 ) 级 县 ( 市 、 区 ) 级 评 定 机 构 的 职 责 包 括 :a) 组 织 对 本 级 AAA级 及 以 下 等 级 人

22、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的 评 定 和 复 核 , 并 报 市 级 评 定 机 构 审 核 备 案 ;b) 负 责 本 级 已 评 定 等 级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质 量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6.2 申 请 、 评 定 及 结 果 处 理 DB5301/T 142019 5 6.2.1 申 请凡 符 合 4.1的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可 向 相 应 的 评 定 机 构 申 请 相 应 等 级 评 定 。 申 请 等 级 评 定 需 递 交 的 申请 材 料 包 括 :a) 申 请 书 ( 见 附 录 A) ;b)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许 可

23、证 和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c) 其 它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6.2.2 评 定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程 序 如 下 :a) 评 定 机 构 受 理 申 请 后 , 按 照 本 标 准 第 4 章 和 第 5 章 的 要 求 及 附 录 B 适 时 安 排 评 定 、 检 查 ;b) 评 定 结 果 在 人 社 部 门 网 站 及 当 地 主 要 媒 体 上 公 示 。 公 示 期 内 ,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对 评 定 结 果 有 意见 的 可 向 评 定 机 构 提 出 书 面 材 料 ;c) 评 定 机 构 根 据 公 示 情

24、 况 进 行 最 终 审 定 。 6.2.3 结 果 处 理对 通 过 等 级 评 定 的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 由 评 定 机 构 颁 发 相 应 等 级 证 书 和 标 志 ,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 对 未通 过 等 级 评 定 的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 评 定 机 构 应 给 予 说 明 。7 等 级 复 核7.1 合 格7.1.1 评 定 机 构 按 照 本 标 准 对 已 评 定 等 级 的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每 三 年 复 核 一 次 , 复 核 与 评 定 程 序 相 同 。7.1.2 复 核 合 格 的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25、 构 由 评 定 机 构 向 社 会 公 告 。7.2 不 合 格7.2.1 复 核 不 合 格 的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 评 定 机 构 视 情 节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 降 低 或 取 消 等 级 的 处 理 , 并公 布 处 理 结 果 。 7.2.2 被 降 级 或 取 消 等 级 的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 自 降 级 或 取 消 等 级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予 恢 复 或 重 新 评 定等 级 。7.2.3 对 降 级 或 取 消 等 级 资 格 的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 评 定 机 构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更 换 或

26、 收 回 原 等 级 证 书和 标 识 。8 监 督 与 管 理8.1 监 督 与 管 理 主 体各 级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按 本 标 准 要 求 对 取 得 等 级 的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监 督管 理 。8.2 监 督 与 管 理 职 责在 监 督 管 理 中 如 发 现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经 营 管 理 及 服 务 有 与 本 标 准 要 求 不 相 符 的 情 形 或 严 重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并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 应 及 时 向 评 定 机 构 作 出 整 改 、 降 低 或 取 消

27、 等 级 的 处 理 建 议 。 DB5301/T 14 2019 6 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申 请 书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申 请 书 如 表 A.1所 示 。表 . 昆 明 市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等 级 评 定申请书 (评定年度:20 - 20年度)申请机构名称:申请等级: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 昆 明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印 制 DB5301/T 142019 7 填 表 说 明 :1.填 写 本 申 请 书 必 须 内 容 真 实 , 字 迹 端 正 ;2

28、.本 申 请 书 一 式 三 份 ;3.参 评 材 料 应 与 申 请 书 一 并 提 交 ;4.横 线 部 分 请 直 接 填 写 ;5.带 “ ” 部 分 请 划 “ ”, 为 单 选 。 DB5301/T 14 2019 8 申 请 机 构 基 本 情 况机 构 名 称 设 立 时 间单 位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 传 真 )负 责 人( 法 人 )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主 管 部 门 注 册 资 金许 可 证颁 发 时 间 许 可 证编 号所 属 经 济 类 型 国 有 集 体 民 营 股 份 制 事 业 单 位 其 它行 政许 可 业 务已 开 展 业 务上 年 底 在

29、册 员 工 数 持 有 从 业 资格 证 员 工 数办 公 用 房面 积 m 2 自 有 租 用 经 营 场 地面 积 m2 自 有 租 用上 年 度 开 展服 务 人 数上 年 度总 资 产 上 年 度净 资 产网 址 网 站许 可 证 号参 加 信 用 等 级 评 定 申 请我 单 位 自 愿 申 请 参 加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 并 承 若 我 单 位 填 报 的 所 有 信 息 及 提 交 的 评 定 材 料 均 客 观 真 实 , 无 虚 假 。 申 请 机 构 ( 签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DB5301/T 142019

30、 9 主要工作业绩(不超过500 字) 参 评 材 料 清 单序 号 材 料 名 称 证 明 内 容 页 码1234 567 DB5301/T 14 2019 10 以 下 由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机 构 填 写受 理 时 间 年 月 日 受 理 人 ( 签 名 )评 审 情 况 :经 营 管 理 基 本 要 求 评 分 得 分 : 分 ; 等 级 划 分 要 求 评 分 得 分 : 分 ;合 计 得 分 : 分 。评 定 等 级 : 级 。 评 审 人 员 ( 签 名 ) :年 月 日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机 构 意 见 : 评 定 机

31、 构 ( 公 章 ) :年 月 日 DB5301/T 142019 11 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等 级 评 分 方 法 、 评 分 表 及 服 务 质 量 客 户 调 查 表B.1 评 分 项 目 与 计 分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采 用 打 分 评 定 的 方 法 。 评 分 表 分 为 经 营 管 理 基 本 要 求 评 分 表 、 等 级划 分 要 求 评 分 表 。 经 营 管 理 基 本 要 求 评 分 满 分 为 500分 , 等 级 划 分 要 求 评 分 满 分 为 500分 。B.2 各 等 级 评 定 分

32、 数 要 求B.2.1 经 营 管 理 基 本 要 求 评 分 达 到 440 分 的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 可 进 行 等 级 划 分 要 求 评 分 。B.2.2 各 等 级 最 低 分 值 要 求 如 下 : AAAAA级 : 达 到 本 标 准 第 五 章 AAAAA 级 全 部 要 求 , 且 等 级 划 分 要 求 评 分 470分 以 上 ; AAAA级 : 达 到 本 标 准 第 五 章 AAAA级 全 部 要 求 , 且 等 级 划 分 要 求 评 分 370分 以 上 ; AAA级 : 达 到 本 标 准 第 五 章 AAAA级 全 部 要 求 , 且 等 级

33、 划 分 要 求 评 分 275分 以 上 ; AA级 : 达 到 本 标 准 第 五 章 AA级 全 部 要 求 , 且 等 级 划 分 要 求 评 分 180分 以 上 ; A级 : 达 到 本 标 准 第 五 章 A 级 全 部 要 求 , 且 等 级 划 分 要 求 评 分 90 分 以 上 。B.3 计 分 方 式B.3.1 评 分 表 计 分B.3.1.1 单 选 : 各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个 符 合 要 求 的 选 项 , 只 在 对 应 栏 内 记 录 该 项 分 数 。B.3.1.2 复 选 : 各 选 项 中 有 多 个 符 合 要 求 的 选 项 , 可 在 对 应

34、 栏 内 分 别 记 录 各 项 分 数 。B.3.1.3 是 非 : 完 全 符 合 该 项 目 要 求 的 , 给 满 分 ; 部 分 符 合 该 项 目 要 求 的 , 酌 情 给 分 ; 完 全 不 能 符 合该 项 目 要 求 的 , 不 给 分 。B.3.2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质 量 评 分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质 量 评 分 通 过 问 卷 调 查 方 式 进 行 。 问 卷 调 查 由 等 级 评 定 机 构 现 场 组 织 ,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对 象 填 写 评 价 调 查 表 后 当 场 收 回 。 对 每 家 人 力 资 源

35、 服 务 机 构 申 请 评 定 等 级 的 调 查 问 卷原 则 上 不 少 于 30 份 有 效 问 卷 。B.4 填 表 说 明B.4.1 表 B.1、 表 B.2 “自 评 计 分 ”由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填 写 , “评 定 得 分 ”由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等 级 评 定机 构 填 写 。B.4.2 表 B.3 由 服 务 对 象 现 场 填 写 后 收 回 、 统 计 。B.5 评 分 标 准B.5.1 经 营 管 理 基 本 要 求 评 分 表 见 表 B.1, 等 级 划 分 要 求 评 分 表 见 表 B.2。B.5.2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质 量 客 户 调 查 表 见 表 B.3。 DB5301/T 14 2019 12 表 B.1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经 营 管 理 基 本 要 求 评 分 表序 号 检 查 项 目 项 目总 分 分 项总 分 子 项计 分 自 评计 分 评 定得 分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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