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01 T 21-2019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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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DB5301昆 明 市 地 方 标 准DB 5301/T 21 2019代 替 DG5301/T 21-2017居 住 区 绿 地 设 计 规 范 2019 -12- 01发 布 2019- 12 -01实 施昆 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ICS 91.040P53 DB5301/T 212019 I 目 次前 言 .I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一 般 规 定 .14.1 设 计 要 求 .24.2 绿 化 指 标 .24.3 绿 地 .2 4.4 集 雨 型 绿 地 .35 竖 向 设 计 .35.1 地 形 设

2、 计 .35.2 游 路 设 计 .36 绿 化 种 植 设 计 .36.1 设 计 要 求 .36.2 树 种 选 择 .36.3 种 植 间 距 .47 硬 质 景 观 设 计 .47.1 铺 装 及 道 路 .47.2 健 身 运 动 场 地 .5 7.3 休 闲 广 场 .57.4 建 ( 构 ) 筑 物 .58 水 体 .59 无 障 碍 设 计 .59.1 无 障 碍 设 计 .59.2 游 步 道 及 休 憩 设 施 设 计 .610 照 明 及 绿 化 灌 溉 设 计 .610.1 照 明 .610.2 绿 化 灌 溉 .611 经 济 指 标 测 算 .611.1 综 合 技

3、 术 经 济 指 标 表 .6 11.2 各 项 指 标 计 算 规 则 .6 DB5301/T 212019 I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1.1 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昆 明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昆 明 市 园 林 规 划 设 计 院 、 昆 明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员 : 盛 澍 培 、 朱 云 鸼 、 何 嫣 、 陆 开 林 、 孙 扬 、 李 浩 。本 标 准 代 替

4、 了 DG5301/T 21-2017。 DB5301/T 212019 1 居 住 区 绿 地 设 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对 居 住 区 景 观 设 计 中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一 般 规 定 、 集 雨 型 绿 地 、 竖 向 设 计 、 绿 化 种 植 景 观 、 硬质 设 施 、 景 观 水 体 、 无 障 碍 设 计 及 经 济 指 标 测 算 作 出 规 定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所 有 新 建 及 改 造 的 居 住 区 绿 地 设 计 , 非 城 市 地 区 的 居 住 区 绿 化 设 计 可 参 照 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5、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 50180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GB 50400 建 筑 与 小 区 雨 水 利 用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B 5076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GB 51192 公 园 设 计 规 范GB/T 50085 灌 溉 工 程 技 术 规 范CJJ 75 城 市 道 路

6、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CJJ/T 85 城 市 绿 地 分 类 标 准CJJ/T 91 园 林 基 本 术 语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绿 地 率居 住 区 用 地 范 围 内 各 类 绿 地 面 积 的 总 和 占 居 住 区 净 用 地 面 积 的 比 率 。3.2 居 住 区 绿 地城 市 居 住 用 地 内 的 集 中 式 绿 地 、 宅 旁 绿 地 、 配 套 公 共 绿 地 等 。3.3 集 中 式 绿 地具 有 一 定 休 憩 、 活 动 等 功 能 的 块 状 或 条 状 绿 地 。3.4 宅 旁

7、绿 地在 居 住 用 地 内 , 建 筑 周 边 的 绿 化 用 地 。4 一 般 规 定 DB5301/T 21 2019 2 4.1 设 计 要 求4.1.1 应 符 合 统 一 规 划 、 合 理 布 局 、 因 地 制 宜 、 综 合 开 发 、 配 套 建 设 的 原 则 。4.1.2 综 合 考 虑 所 在 城 市 的 气 候 、 民 族 、 习 俗 和 传 统 风 貌 等 地 方 特 点 和 规 划 用 地 周 围 的 环 境 条 件 , 充分 利 用 规 划 用 地 内 有 保 留 价 值 的 河 湖 水 域 、 地 形 地 物 、 植 被 、 道 路 、 建 筑 物 与 构

8、筑 物 等 , 并 将 其 纳 入 规划 。4.1.3 综 合 考 虑 日 照 、 采 光 、 通 风 、 防 灾 、 配 件 设 施 及 管 理 要 求 , 创 造 安 全 、 卫 生 、 方 便 、 舒 适 和 优美 的 居 住 生 活 环 境 。4.1.4 步 行 道 路 应 形 成 环 路 , 满 足 居 民 健 身 、 散 步 的 要 求 , 并 应 为 老 年 人 、 残 疾 人 提 供 便 利 。4.1.5 绿 地 应 具 有 雨 水 渗 透 、 收 纳 的 功 能 。4.1.6 屋 顶 绿 化 覆 土 厚 度 不 宜 50.0 cm,架 空 层 及 地 下 建 筑 物 顶 板

9、绿 化 覆 土 厚 度 不 宜 2.0 m.4.1.7 居 住 区 内 的 绿 地 设 计 应 有 良 好 的 四 季 景 观 , 宜 保 留 和 利 用 规 划 范 围 内 的 已 有 树 木 和 绿 地 。 树 径 30.0 cm的 大 树 应 进 行 原 址 保 留 。 4.1.8 居 住 区 绿 地 内 应 考 虑 加 入 相 应 的 休 息 设 施 ( 坐 凳 、 亭 、 廊 等 ) 。4.2 绿 化 指 标4.2.1 新 建 居 住 区 绿 地 率 不 应 40%; 老 旧 居 住 区 绿 地 率 不 应 25%。4.2.2 公 共 绿 地 的 比 例 根 据 居 住 人 口 规

10、模 确 定 , 应 分 别 达 到 : 组 团 0.5 /人 , 小 区 ( 含 组 团 ) 1.0 /人 , 居 住 区 ( 含 小 区 与 组 团 ) 1.5 /人 , 并 应 根 据 居 住 区 规 划 布 局 形 式 统 一 安 排 、 灵 活 使用 。 老 旧 小 区 改 建 不 低 于 相 应 指 标 的 70%。4.2.3 绿 化 用 地 中 乔 灌 木 覆 盖 率 应 60%。4.2.4 草 坪 种 植 面 积 应 20%。4.2.5 常 绿 乔 木 应 占 乔 木 总 数 量 的 60%以 上 。4.3 绿 地4.3.1 集 中 式 绿 地 集 中 式 绿 地 应 :a) 满

11、 足 居 民 户 外 活 动 的 需 求 ;b) 布 置 休 闲 场 地 , 为 老 人 休 息 、 儿 童 游 戏 及 运 动 健 身 提 供 场 所 , 并 满 足 1/3的 绿 地 面 积 在 标 准日 照 阴 影 范 围 之 外 。 游 乐 场 的 选 址 还 应 充 分 考 虑 儿 童 活 动 产 生 的 嘈 杂 声 对 周 围 居 民 的 影 响 , 其边 缘 距 最 近 的 建 筑 外 窗 宜 8.0 m;c) 绿 化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集 中 式 绿 地 总 面 积 的 65 。4.3.2 宅 旁 绿 地宅 旁 绿 地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a) 阴 影 区 内

12、宜 种 植 耐 阴 植 物 ;b) 近 窗 不 宜 种 植 高 大 乔 灌 木 。4.3.3 配 套 设 施 绿 化 配 套 设 施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a) 居 住 区 的 垃 圾 站 、 变 电 站 、 变 电 箱 等 配 套 设 施 宜 用 乔 木 或 灌 木 加 以 围 合 ;b) 地 下 车 库 出 入 口 应 进 行 适 当 、 合 理 的 绿 化 设 计 。 DB5301/T 212019 3 4.3.4 车 行 道 绿 化有 条 件 的 车 行 道 两 侧 应 乔 、 灌 、 草 合 理 配 置 绿 化 。4.4 集 雨 型 绿 地集 雨 型 绿 地 应 满 足 下

13、列 要 求 :a) 应 充 分 结 合 现 状 条 件 , 对 雨 水 的 收 集 与 排 放 进 行 统 筹 规 划 , 充 分 利 用 场 地 原 有 的 坑 塘 、 沟 渠 、水 面 , 设 计 为 适 宜 居 住 区 的 景 观 水 体 ;b) 下 凹 式 绿 地 、 浅 草 沟 、 渗 透 塘 、 湿 塘 等 应 选 择 抗 涝 、 耐 旱 的 植 物 ;c) 小 区 道 路 两 侧 的 绿 地 应 下 凹 10.0 cm,满 足 周 边 道 路 雨 水 流 入 和 渗 透 。5 竖 向 设 计 5.1 地 形 设 计地 形 设 计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a) 地 形 设 计

14、 应 满 足 小 区 总 体 规 划 , 可 结 合 自 然 地 形 或 做 微 地 形 处 理 , 微 地 形 面 积 大 小 和 相 对 高 程 ,应 根 据 绿 地 的 周 边 环 境 、 规 模 和 土 方 平 衡 的 原 则 加 以 控 制 ;b) 地 形 设 计 应 考 虑 园 林 景 观 和 地 表 水 的 排 放 , 地 表 的 排 水 坡 度 宜 与 小 区 道 路 、 小 广 场 及 室 外 排 水相 衔 接 ;c) 小 区 内 部 环 境 应 与 外 部 环 境 相 协 调 。5.2 游 路 设 计5.2.1 主 游 路 纵 坡 应 8%。 主 游 路 不 宜 设 置 梯

15、 道 , 当 必 须 设 置 梯 道 时 , 其 纵 坡 宜 36%。5.2.2 支 路 和 小 路 纵 坡 应 18%。 纵 坡 15%的 路 段 , 路 面 应 作 防 滑 处 理 ; 纵 坡 18%, 宜 按 台 阶 、 梯 道设 计 , 且 踏 步 数 不 得 少 于 2 级 。 6 绿 化 种 植 设 计6.1 设 计 要 求6.1.1 应 根 据 不 同 季 节 种 植 观 花 观 叶 的 植 物 。6.1.2 儿 童 活 动 区 周 围 不 宜 种 植 遮 挡 视 线 的 树 木 , 保 持 良 好 的 通 视 性 , 便 于 成 人 监 护 。6.1.3 停 车 场 地 应 设

16、 计 为 林 荫 式 停 车 。 树 木 种 植 应 满 足 车 位 尺 寸 、 通 道 宽 度 及 转 弯 半 径 的 要 求 , 乔 木分 枝 点 高 度 应 2.5 m。6.1.4 围 墙 、 构 筑 物 、 公 共 建 筑 等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宜 做 垂 直 绿 化 。6.1.5 古 树 名 木 应 原 地 予 以 保 护 。6.2 树 种 选 择6.2.1 因 地 制 宜 , 以 植 物 群 落 为 主 , 乔 木 、 灌 木 和 草 坪 地 被 植 物 相 结 合 的 多 种 植 物 配 置 形 式 , 乔 木 应 选 择 全 冠 , 不 应 选 用 截 干 苗 。6.2.

17、2 不 宜 种 植 有 毒 或 带 刺 的 植 物 , 活 动 场 地 内 部 及 周 边 所 种 植 的 乔 木 分 支 点 应 2.2 m。6.2.3 居 住 区 车 行 道 两 侧 宜 选 择 冠 大 荫 浓 、 树 干 通 直 、 方 便 管 理 的 乔 木 , 其 株 行 距 应 控 制 在 5.0 m7.0 m之 间 。 DB5301/T 21 2019 4 6.3 种 植 间 距6.3.1 植 物 与 建 ( 构 ) 筑 物 的 最 小 间 距 详 见 表 1, 管 线 、 其 他 设 施 与 绿 化 树 种 间 的 最 小 水 平 净 间 距 详见 表 2。 表 1 绿 化 植

18、 物 与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的 最 小 间 距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名 称 最 小 间 距 ( m)至 乔 木 主 干 至 灌 木 主 干建 筑 物 外 窗 : 有 窗无 窗 3.5 5.02.0 1.51.5挡 土 墙 顶 内 和 墙 角 外 2.0 0.5 围 墙 2.0 1.0道 路 路 面 边 缘 0.75 0.5人 行 道 路 面 边 缘 0.75 0.5排 水 沟 边 缘 1.0 0.5体 育 用 场 地 3.0 3.0注 : 地 下 管 线 不 宜 横 穿 公 共 绿 地 和 庭 院 绿 地 。 其 与 绿 化 树 种 间 的 最 小 水 平 净 距 , 宜 符

19、合 表 2中 的 规 定 。表 2 管 线 、 其 他 设 施 与 绿 化 树 种 间 的 最 小 水 平 净 间 距管 线 名 称 最 小 水 平 净 距 ( m) 至 乔 木 中 心 至 灌 木 中 心给 水 管 、 闸 井 1.5 1.5污 水 管 、 雨 水 管 、 探 井 1.5 1.5燃 气 管 、 探 井 1.2 1.2电 力 电 缆 、 电 信 电 缆 1.0 1.0电 信 管 道 1.5 1.0热 力 管 1.5 1.5地 上 杆 柱 ( 中 心 ) 2.0 2.0消 防 龙 头 1.5 1.2道 路 侧 石 边 缘 0.5 0.57 硬 质 景 观 设 计 7.1 铺 装

20、及 道 路7.1.1 主 要 道 路 和 出 入 口 应 采 用 无 障 碍 设 计 , 且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第 9 章 的 要 求 。7.1.2 绿 地 内 的 道 路 和 铺 装 场 地 除 机 动 车 道 及 消 防 车 道 外 , 所 有 道 路 及 铺 装 应 采 用 透 水 、 透 气 性 铺 装材 料 , 栽 植 树 木 的 铺 装 场 地 应 采 用 透 水 、 透 气 性 铺 装 材 料 ; 景 观 铺 装 中 透 水 性 铺 装 应 占 到 总 铺 装 面 积 的50%以 上 。7.1.3 景 观 游 路 应 采 用 平 路 沿 石 , 并 通 过 合 理 的 竖

21、向 设 计 确 保 雨 水 顺 畅 流 入 绿 地 ; 透 水 铺 装 地 面 应 设透 水 面 层 、 透 水 找 平 层 和 透 水 垫 层 。 DB5301/T 212019 5 7.2 健 身 运 动 场 地7.2.1 健 身 运 动 场 应 分 散 在 居 住 区 内 , 方 便 居 民 就 近 使 用 又 不 扰 民 的 区 域 。 不 应 有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穿 越 运 动 场 地 , 且 应 设 置 运 动 通 道 。7.2.2 运 动 区 域 应 保 证 有 良 好 的 日 照 和 通 风 , 地 面 宜 选 用 平 整 防 滑 适 于 运 动 的 铺 装 材

22、料 , 且 应 满 足 易清 洗 、 耐 磨 、 耐 腐 蚀 的 要 求 。7.2.3 室 外 健 身 器 材 应 考 虑 老 年 人 的 使 用 特 点 , 应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7.2.4 休 息 区 应 布 置 在 运 动 区 周 围 , 宜 种 植 遮 阳 乔 木 , 并 设 置 适 量 的 座 椅 , 休 闲 广 场 。7.3 休 闲 广 场7.3.1 宜 设 置 于 居 住 区 的 人 流 集 散 地 ( 如 中 心 区 、 主 入 口 处 等 ) , 或 与 集 中 式 绿 地 一 并 布 置 , 应 保 证其 大 部 分 面 积 有 日 照 和 通 风 条 件

23、。7.3.2 周 边 宜 种 植 适 量 庭 荫 树 并 设 置 休 息 座 椅 , 在 不 干 扰 邻 近 居 民 休 息 的 前 提 下 保 证 适 度 的 灯 光 照 度 。 7.3.3 铺 装 应 以 硬 质 材 料 为 主 , 形 式 及 色 彩 搭 配 应 具 有 一 定 的 图 案 感 , 不 宜 采 用 无 防 滑 措 施 的 光 面 石材 、 地 砖 、 玻 璃 等 。 广 场 出 入 口 应 符 合 无 障 碍 设 计 要 求 。7.4 建 ( 构 ) 筑 物7.4.1 景 观 构 筑 物 的 踏 步 数 应 2级 ; 高 差 0.7 m 的 场 地 , 应 设 防 护 设

24、 施 。7.4.2 游 览 、 休 憩 建 筑 的 室 内 净 高 不 应 2.2 m。7.4.3 绿 地 照 明 满 足 功 能 要 求 , 不 宜 做 植 物 亮 化 设 计 。8 水 体8.1 小 区 内 可 设 计 多 样 化 的 人 工 水 体 , 水 体 面 积 不 宜 超 过 小 区 绿 地 面 积 的 8%。 水 体 应 设 计 为 循 环 水 ,水 源 选 择 中 水 、 雨 水 , 并 保 证 水 质 清 洁 卫 生 。8.2 小 区 水 体 设 计 应 考 虑 后 期 管 理 因 素 , 做 到 合 理 设 计 。 8.3 水 体 应 具 备 雨 水 收 纳 功 能 。8

25、.4 水 体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应 满 足 GB 51192 的 要 求 。9 无 障 碍 设 计9.1 无 障 碍 设 计9.1.1 应 进 行 无 障 碍 设 计 的 范 围 及 建 筑 类 型 包 括 : 出 入 口 、 游 步 道 、 休 憩 设 施 、 儿 童 游 乐 场 、 休 闲 广场 、 健 身 运 动 场 、 公 共 厕 所 等 。9.1.2 基 地 地 坪 坡 度 5 的 居 住 区 绿 地 均 应 满 足 无 障 碍 设 计 要 求 , 地 坪 坡 度 5 的 居 住 区 , 应 至 少设 置 1 个 满 足 无 障 碍 设 计 要 求 的 绿 地 。9.1.3 满

26、 足 无 障 碍 设 计 要 求 的 居 住 绿 地 , 宜 靠 近 设 有 无 障 碍 住 房 和 宿 舍 的 居 住 建 筑 设 置 , 并 通 过 无 障碍 通 道 到 达 。 9.1.4 主 要 出 入 口 应 设 置 为 无 障 碍 出 入 口 ; 有 3 个 以 上 出 入 口 时 , 无 障 碍 出 入 口 不 应 少 于 2 个 ;9.1.5 主 要 活 动 广 场 与 相 接 的 地 面 或 路 面 高 差 300.0 mm 时 , 所 有 出 入 口 均 应 为 无 障 碍 出 入 口 ; 高 差 300.0 mm时 , 当 出 入 口 少 于 3个 , 所 有 出 入 口

27、 均 应 为 无 障 碍 出 入 口 , 当 出 入 口 为 3个 或 3个 以 上 ,应 至 少 设 置 2 个 无 障 碍 出 入 口 ;9.1.6 组 团 绿 地 、 开 放 式 宅 间 绿 地 、 儿 童 活 动 场 、 健 身 运 动 场 的 出 入 口 处 应 设 提 示 盲 道 。 DB5301/T 21 2019 6 9.2 游 步 道 及 休 憩 设 施 设 计9.2.1 游 步 道 应 为 无 障 碍 通 道 , 轮 椅 园 路 纵 坡 不 应 4 ; 轮 椅 专 用 道 不 应 8 ;9.2.2 游 步 道 及 园 林 建 筑 、 园 林 小 品 如 亭 、 廊 、 花

28、架 等 休 憩 设 施 的 基 础 不 宜 设 置 高 于 450.0mm 的 台 阶 ;必 须 设 置 时 , 应 同 时 设 置 轮 椅 坡 道 并 在 休 憩 设 施 入 口 处 设 提 示 盲 道 。9.2.3 设 置 休 息 座 椅 时 , 应 留 有 轮 椅 停 留 空 间 。10 照 明 及 绿 化 灌 溉 设 计10.1 照 明应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不 同 形 式 的 照 明 系 统 , 一 般 不 设 置 仅 用 于 景 观 的 夜 景 照 明 。10.2 绿 化 灌 溉 居 住 区 绿 地 内 的 浇 灌 用 水 应 为 中 水 或 雨 水 , 浇 灌 系 统 应 采

29、 用 喷 灌 等 节 水 技 术 , 喷 灌 设 计 应 符 合GB/T 50085的 规 定 。11 经 济 指 标 测 算11.1 综 合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表 表 3 居 住 区 综 合 技 术 经 济 统 计 表序 号 项 目 技 术 指 标1 总 用 地 面 积 ( ) 2 净 用 地 面 积 ( ) 3 绿 地 面 积 ( ) 4 绿 地 率 ( ) %5 乔 木 总 数 ( ) 株6 常 绿 乔 木 数 量 ( ) 株7 常 绿 占 乔 率 ( ) %8 乔 灌 覆 盖 率 ( ) %9 非 林 下 草 坪 、 地 被 种 植 面 积 ( ) 10 水 面 面 积 ( )

30、11.2 各 项 指 标 计 算 规 则11.2.1 绿 地 率 计 算 公 式 如 式 ( 1) :绿 地 率 ( %) = 居 住 区 规 划 用 地 面 积绿 地 面 积 的 总 和居 住 区 用 地 范 围 内 各 类 %100 . (1) 11.2.2 常 绿 占 乔 比 计 算 公 式 如 式 ( 2) :常 绿 占 乔 比 ( %) = 种 植 总 数居 住 区 用 地 范 围 内 乔 木乔 木 种 植 数 量居 住 区 用 地 范 围 内 常 绿 %100 .(2)11.2.3 可 计 入 绿 地 率 的 各 类 绿 地 面 积 , 按 下 列 规 定 计 算 : DB5301

31、/T 212019 7 绿 地 中 的 小 路 、 汀 步 、 景 观 小 品 以 及 景 观 水 体 均 纳 入 绿 地 指 标 计 算 ; 集 中 式 绿 地 中 扣 除 小 区 附 属 设 施 占 地 面 积 外 , 绿 化 面 积 65%的 , 其 硬 质 铺 装 面 积 均 可 纳 入 绿 地率 指 标 计 算 ; 园 林 建 筑 用 地 面 积 按 绿 地 总 面 积 的 3%计 入 ; 人 工 景 观 水 体 满 足 本 标 准 8.1中 规 定 的 可 按 全 面 积 计 入 绿 地 率 指 标 计 算 , 超 出 部 分 不 予 计 算 。小 区 内 既 有 自 然 水 体

32、又 有 人 工 水 体 的 , 按 绿 地 总 面 积 的 8%计 入 ; 乔 木 、 灌 木 覆 盖 面 积 按 图 纸 设 计 乔 、 灌 木 正 投 影 外 缘 线 计 算 ; 屋 顶 绿 化 、 架 空 层 绿 化 、 林 荫 停 车 场 绿 化 、 植 草 砖 等 均 按 照 相 关 规 范 计 算 ; 别 墅 自 家 花 园 或 随 购 房 赠 与 的 私 人 使 用 的 花 园 面 积 不 计 入 绿 地 率 指 标 ; 地 下 室 及 半 地 下 室 顶 板 覆 土 深 度 大 于 2.0 m且 按 要 求 实 施 绿 化 建 设 的 部 分 可 计 入 绿 地 面 积 ; 具

33、 有 公 共 开 放 功 能 的 屋 顶 绿 化 , 覆 土 深 度 不 0.5 m 的 , 其 面 积 的 20%可 计 入 绿 地 面 积 , 折 算部 分 建 筑 高 度 应 当 24.0 m; 具 有 公 共 开 放 功 能 的 底 层 架 空 绿 化 , 架 空 净 高 不 3.5m 且 覆 土 深 度 不 0.5m 部 分 面 积 的 40% 可 计 入 绿 地 面 积 ; 地 面 设 置 的 停 车 场 采 用 植 草 砖 铺 设 的 , 铺 设 面 积 的 20%可 计 入 绿 地 面 积 ; 绿 地 率 指 标 计 算 适 用 于 居 住 区 绿 化 指 标 审 批 及 验 收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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