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 7113-1994 发动机重量控制与平衡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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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HB 7113-94 1995-05-04发布1995-06一01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批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罔-2 引用标准3 术语-4技术内容4.1 概述. . .,. . 4.2 重量控制系统.4.3提供资料-4.4 重量与平衡资料-4.5 资料准备4.6平衡计算-4.7 称重与重心测量4.8重量目次(1) (1) (1) (2) (2) (2) (2) (3) (3) (6) (6) (6) 中华人民共和空工业标准HB 7113-94 1. 1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涡轮发动机在其研制和生产期间内的重量控制与平衡要求。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航空涡轮发动机在研制、生产中,按照合同要求,以标准

2、格式按规定,跟踪提供重量数据和分析报告,实现重量控制的目的。2 引用标准GJB 241 GJB242 GJB 2641 3 术语航空涡轮喷气和涡轮风扇发动机通用规范航空涡轮螺桨和涡轮轴发动机通用规范航空涡轮发动机重量特性与设计数据报告格式要求3. 1发动机干重定义见GJB2416.2.1.53条或GJB2426.2. 1. 67条3.2剩余液体重定义见GJB241或GJB2423.2.2.2条3.3发动机重量发动机干重加上运转放油后剩余液体重量3.4发动机坐标系见GJB2416.2.1.52条或GJB2426.2.1.66条。3.5重量定义发动机重量关系图见图1湿重(.:. ) 可用的发动机滑

3、油、冷却剂等( ) 1995-05-04发布1995-06-01实施HB 7113-94 总重起飞总重量,它是干重与特定有用负荷之和消耗项目2滑油、冷却剂等回国图1发动机重量关系图本标准所指的发动机重量为干重(具体项目见GJB2641),文中引用的其它重量及定义,只是为了叙述的完整性。4 技术内容4. 1 概述在设计和制造中,以发动机重量报表所提供的数据,确定是否符合合同中规定的重量控制与平衡要求。4.2 重量控制j系统验5承制方必须设立重量控制系统,以确保重量控制的实施,要求是a 该系统成员在重量控制与平衡要求方面应具有较高的技术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b. 使用合适的测量装置; 采用有效的技

4、术措施,以弥补不理想的倾向;d 进行结构设计审核订购方有权对承制方的重量控制管理系统提出建议或要求调整,承制方必须给予认真考虑和重视。4.3 提供资料规定的重量数据,是由承制方在合同的讨论、签订和执行过程中提供。4.3. 1 重量方案在合同谈判阶段的细节准备时,承制方要提供详细说明发动机各种方案的重量数据的推算,直到重量状态最后方案的确定。方案必须基于设计依据(原准机或已有的实际数据)。重量数据按GJB2641中发动机重量状态的表棺要求提供,并提供一份说明,解释自初始方案以来重量变化的原因。4.3.2 设计后重量分析报告2 HB 7113-94 在订购方有特殊要求时,本报告应在合同最后条款交付

5、后不迟于45d提交批准,其时间跨度为自开始投标到最终条款的最后批准这段时间,本报告应将合同重量、重心的变化与原设计背景联系起来作为重量控制特性的要求,报告的全部内容应经协商,要包括含有主要变化内容解释的从最初方案投标到最后的发动机验收的发动机干重随时间变化的图解预测曲线。当需要时,数据汇编应从合同生效日期开始,并在间隔段时间进行适时修正,使其始终保持一个有条理的状态,在方案审查中该资料作为一个辅助材料提供。4.4 重量与平衡资料4. 4. 1 研制合同除非另有规定,在研制合同中,要求下列重量资料za 估算重量报告sb 重量状态报告zc 计算重量报告(若经订购方同意,本报告可简化或取消); d

6、第一台发动机的实际重量报告; 最后台发动机的实际重量报告。4.4.2 批生产合同在批生产合同中要求下列重量数据:a. 估算重量报告若在研制合同中,己提供了最后一台发动机的实际重量报告,本报告可免提供;b 重量状态报告如订购方同竟,可免提供;c 计算重量报告若在研制合同中已提供了最后一台发动机的实际重量报告,并在批生产型的发动机制造中变化又很小,只需要详细说明这些变化的内容和它们对计算的以及合同的(或保证的)重量影响;d 第一台发动机的实际重量报告;e. 最后一台发动机的实际重量报告Ef. 如果合同是同型号的发动机,变化又不大,可以经订购方的特定批准,只需提供下列数据:重量状态报告(如订购方同意

7、,可免提供)。最后一台发动机的实际重量报告。4.4.3 研制合同和批生产合同的修改如果一台或一组发动机需作较大改动而修改合同时,承制方应及时提供下列附加报告z实际重量报告要包括自原型发动机到首次修改发动机之间的那些发动机,除按需要提供部分或全部详细重量说明以外,必要时还应提供平衡计算,以表明与原型发动机所提供的详细数据的差别。4.5 资料准备重量状态报告按GJB2641所列表格内容顺序给出,装订在活页文件夹中,提供数据的发动机结构代表着自最初说明以来作了适用性有效修改的订购方规定的(或合同的)结构,对待定更改,除非已被采纳,均不包括在内。3 HB 7113-94 4.5. 1 重量与平衡状态报

8、告除非另有规定,本报告应从合同生效后每两个月提交一次,在研制合同中,要提供到按交付的发动机要求向订购方提交全部实际数据为止;在批生产合同中,要提供到最后一台生产型发动机实际重量报告为止。如果在重量上表明出不符合要求的倾向时,订购方可以要求按月提交。每次提供的发动机重量状态报告,代表着被确定的状态,即按照表格上所注明日期的那段时期内的最后期间记载的发动机重量状态,该报告应在所表明的设计阶段完成后15d内提供。本报告只作为信息资料,无需经订购方正式验收或批准。最初版本的重量状态报告,如果保持发动机总重不变,承制方可以进行部件间重量调整;当以后由于订购方的原因引起的重量变化所进行的重量修改时,其调整

9、值将作为决定部件减重和超重的依据,解部件的减重或超重仅仅是作为比较用,因为承制方只保证发动机的总重量,而不是部件重量。当需要进一步作调整时,部件间重量重新调整的全部资料,应作为以后发出的状态报告的附件提供。4.5.2 估算重量报告本报告在所代表的设计阶段完成后30d内提供,报告中所列的重量数据应准确、完整,并符合原合同的(或保证的)发动机重量要求。报告按下列顺序给出数据:a 分类重量报告(格式内容见GJB2641 , f同)。h 设计数据按GJB2641所列表格内容和规定的发动机基本图样(包括以剖面图表示的总体布外形尺寸)给出,如布密级要求,贝tl以单独报告形式提出3c 详细重量报告(格式内容

10、见GJB2641,下同)。本报告主要是为了表明所有要考虑的主要内容,对所有原部件重量的叙述,在这个阶段的设计中要尽可能地详细。d 估算的发动机重量、重心和愤矩。4.5.3 计算重量报告在研制阶段,本报告约在估算重量报告和第一台实际重量报告所代表的两个设计阶段的中间提供3对批生产合同,合同生效后,要尽可能早地提供报告,最晚不迟于报告所代表的设计阶段完成后30d内提交z计算重量报告要与当时的重量状态相符,并按编号,日期和标题相应的引用状态报告,本报告中所给出的重量应准确,应用现有资料尽可能的完善,报告按下列顺序给出数据:4.5.3.1 分类重量报告4.5.3.2 设计数据按GJ2641所列表格内容

11、、发动机基本图样(包括以剖面图表示的总体布局图及外形尺寸)和详细图祥(含有发动机安装节、维修口盖、进气道安装面、吊挂点、放气活门或函道和主要附件位置、简图以及燃油、滑油、液压传动、气动、电气、防冰等系统的大体布局)给出设计数据。如有密级要求,贝tl以单独报告形式给出。4.5.3.3 详细重量报告4.5.3.4 计算的发动机重量、重心和惯矩;4 8B7113-94 4S3.5 包括在发动机重量报告中的那些所有允许的更改应列表,以及它们的重量和这些重量所分配的去处应列表;还应包括待定更改,要单独列表;这些更改应通过修改合同字母或更改顺序编号、名称和题目来加以识别,对待定更改使用工程更改建议号。4.

12、5.3.6 由于承制方的责任所引起的发动机减重或超重。制表内容如下:a 合同的(或保证的)发动机重量;b. 发动机重量的增减,允许的更改或是待定更改;c 合同的(或保证的)发动机重量因上述b而发生的改变,d 计算的发动机重量与上述c所引起修改后的合同的(或保证的)发动机重量相比较,以获得由于承制方的责任所造成的减重或超重。4.5.4 第一台发动机的实际重量报告本报告适用于可交付的发动机,并在发动机称重后30d内提交(试验用发动机除外).报告按下列顺序给出数据。4.5.4.1 发动机顺序编号(本报告所考虑的,具有代表性的)。4.5.4.2 分类重量报告4.5.4.3 设计数据按GJB2641所列

13、表格内容和设计因样给出。如有密级要求,以单础报告形式给出,设计图样要与重量报告一起提交,并要符合4.5.3.2所列内容要求。4.5.4.4 详细重量报告。4.5.4.5按实际的称重结果,详细计算合同定义状态的发动机重量和重心,该重量应将发动机装机试验所需的试验设备与专用设备的重量区别开(即不包括飞机附件或附加设备的重量)。4.5.4.6 包括在发动机重量报告中的那些所有允许的更改应列表,以及它们的重量和这些重量所分配的去处应列表;还应包括待定更改,要单独列表;这些更改应通过修改合同字母或更改顺序编号、名称和题目来加以识别,对待定更改使用工程更改建议号。4.5.4.7 由于承制方的责任所引起的发

14、动机减重和超重,制表内容如下:a 合同的(或保证的)发动机重量;b 发动机重量的增减,允许的更改或是待定的更改;c 合同的(或保证的)发动机重量因上述b而发生的改变;d 计算的发动机实际重量与上述c所引起修改后的合同的(或保证的)发动机重量相比较,以获得由于承制方的责任所造成的减重或超重。4.5.5 最后一台发动机的实际重量报告本报告在发动机称重后30d内提交(试验用发动机除外)。报告按F列顺序给出数据:4.5.5.1 分类重量报告4.5.5.2 设计数据按GJB2641所列表格内容和设计图样给出,如布密级要求,则以单独报告形式提出。设计图样要与重量报告一起提交,并要符合4.5.3.2所列内容

15、要求;4.5.5.3 详细重量报告:5 HB 7113-94 4.5.5.4 按实际的称重结果,详细计算合同定义状态的发动机重量和重心,该重量应将发动机装机试验所需的试验设备与专用设备的重量区别开。4.5.5.5 自上次实际重量报告之后的发动机重量中所有允许的更改应列表,以及它们的重量和这些重量被分置在那些构件中应列表,还应包括待定更改,应单独列表,这些变化应通过合同更改字母、或更改顺序编号、名称和题目来加以识别,对待定更改使用工程更改建议号。4.5.5.6 由于承制方的责任所引起的发动机减重或超重,制表内容如下:a. 合同的(或保证的)发动机重量sb 由于允许更改所引起的发动机重量变化;c

16、合同的(或保证的)发动机重量因上述b而发生的改变;d 实际的发动机重量,与上述c所寻l起修改后的合同的(或保证的)发动机重量相比较,以获得由于承制方的责任所造成的减重或超重。4.6 平衡计算4. 6. 1 概述平衡计算是上述各类重量报告所要求的,以表格形式按GJB2641中的发动机分类重量报告和发动机详细重量报告的顺序分组列出,对所有的每个部件和组件,要详细给出重量、力臂和重量矩;对有变化的发动机和主要构件要单独列表;对重量矩轴线,按GJB241或GJB242 发动机坐标系的定义选取,要使所有力矩为正值,轴向标定的尺寸应以机体上方便的固定点标出;对所有重量报告中的力臂和力矩,应以m和Ncm表示

17、,对数量级较大的也可用m或daNm表示。4.6.2 垂直和侧向重心如同前后重心一样,发动机的垂直(z轴)和侧向(y辅)重心位置,对垂直和侧向控制裁荷有着实质性的影响,为了表示垂直和侧向的不平衡,在详细重量报告中(估算的、计算的、第一台发动机的和最后一台发动机的)应包含垂直和侧向不平衡的简要计算。4.7 称重与重心测量4. 7. 1 概述称重为的是确定发动机的重量,在干的条件下(滑油系统注泊前)称出发动机的干重,对研制合同中的发动机用组装好的称:对批生产的发动机,以首台组装好的称;对允许改动的,以首次组装好的称。4.7.2 剩余液体重量测定的顺序是=首先称出发动机的实际干重;操纵发动机以所需要的

18、最短时间运转;按正常的放液方式(见GJB241或GJB242)放空液体后;称得的发动机重量为湿重;该湿重与干重之差即为发动机的剩余液体重量。4.7.3测量发动机重心按专用文件要求,测量发动机重心。4.8重量4.8. 1 订购方允许的重量合同的(或保证的)于重,是指订购方所允许的重量,即依据由于合同更改增加订购方规定重量并修改后列入合同详细说明中的汀购方重量。由于增加、减少、变动或由于订购方提出的6 HB 7113-94 项目不能实现而修改合同所引起的超重或减重,要给予认可,并作为合同的(或保证的)干重更改依据。4.8.2 超重和减重4.8.2.1 研制合同在接收发动机时除非另有规定,超重或减重

19、是基于实际重量而言的,在发动机一完成时就由称重来确定,加上为满足规范和修改合同要求所需傲的那些适应性的所有变化和政动(实际装配)的重量。承制方要设立一个相应的记录系统.记录称重后的修改以及它们对重量和平衡的影响,直到发动机最后接收为止。在最初的重量报告中,给出的干重加上由于变化而修改的数据作为确定超重和减重的基础。如果合同要求是多台发动机,应取各台发动机的超重和减重的平均值,作为最后验收时的超重和减重值,并要记录在所要求的实际重量数据上。4.8.2.2 批生产合同以超重和减重的平均值为其超重和减重值,记录在所要求的实际重量数据上。附加说明z本标准由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三零一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六零八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椅云程、邓克颖、陈勤生、邹金乔、莫可同、武文华、金敏、鲁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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