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 T 681—2020 卫生信息标识体系 对象标识符注册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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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1.020 C 07 W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生 行 业 标 准 WS/T 681 2020 卫生信息标识体系 对象标识符注册管理 规程 Health information identification system Reg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procedures for object identifier(OID) 2020 - 06 - 19 发布 2020 - 12 - 20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 WS/T 681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I 引言 . I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缩略语 . 2 5 注册管理规程设计原则 . 3 6 注册管理层级和操作规程 . 3 7 OID 注册管理规程 . 6 8 注册机构的信息 . 11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OID 应用实例 . 12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注册申请信息 . 1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组织机构 OID 注册申请表示例 . 18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国家卫生健康信息 OID 注册中心机构信息 . 20 参考文献 . 21 WS/T 681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 、华中科

3、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中国电子技术标 准化研究院、上海市卫生健康信息中心、深圳市医学信息中心、空军军医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 院附属同济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建平、沈丽宁、吴东亚、李岳峰、汤学军、谢桦、林德南、徐勇勇、刘丹红、 张晓祥、张黎黎、杨龙频、董方杰、马敬东、郑静、武琼、陈壮、熊涛、庹兵兵、李为、兰富强、陈文 强、王世民。 WS/T 6812020 III 引 言 “ 46312”全民健康信息化工程旨在整合散布在不同应用系统、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不同区域中的 医疗卫生信息,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将卫生信息标准体系建设作为信 息化建设的两大保障体 系之一。 信息技术领域的标准化

4、要求在全球范围内无 歧义 地定义 可标识的标准化信息对象 。在我国面向信息 整合共享的卫生信息共享文档研制开发过程中,涉及到许多对象,诸如组织机构、人员、设备、文档模 板、值域代码表、医学术语系统、患者标识、住院号、病理号、消息传递、医学数字影像等标识。 这些 实体或虚拟对象 的 统一、规范标识,是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目标的 全民 健康信息化 工程的一项重要 的基础性工作 。 为了唯一地标识对象,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和 ITU联合建立了一种信息对象注册的分层结构(树) 标识体系。该分层结构 在 GB 17969.1-2000 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连 OSI登记机构的操作规程 第 1部 分:

5、一般规程中进行了规定。在这种结构中, “joint-iso-itu-t(2)”和 “iso(1)”是分层结构的第一层节点, “国家成员体(参见 GB/T 2659-2000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节点位于第二层 “iso(1) member-body ( 2) ”节点下, “国家 ”节点位于 “joint-iso-itu-t(2) country(16)”节点下。我国的 “国家成员体 ”节点和 “国家 ” 节点及其分支由国家级的 OID注 册机构(即 OID注册中心)管理。为了适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 全 民 健康信息化发展对卫生信息共享的现实需求,满足区域卫生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业务需

6、求,规范卫 生信息互联互通中对象统一标识,国家卫生 健康委 统计信息中心在国家 OID注册中心注册申请了卫生 健 康 信息开放系统互连 OID根标识。按照 GB/T 4657-2009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家卫生 健康 信息领域节点代 码为 10011,即 “1.2.156.10011”和 “2.16.156.10011”表示国家卫生 健康 信息根 OID标识。根节点及分支由 挂靠国家卫生 健康委 统计信息中心 的国家卫生健康信息 OID注册中心进行注册、管理和维护。并在此基 础上,开展卫生健康信息 OID注册操作规程建设。 WS/T 6812020 1 卫生信息标识体系 对象标识符注册管理规程

7、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健康信息实体对象标识符注册管理规程,具体规定了: a) 卫生健康信息 OID注册机构管理层级; b) 卫生健康信息 OID注册分中心和其他实体机构申请注册规程; c) 卫生健康信息 OID注册 管理 规程 ; d) 争议解决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 卫生健康信息 OID标识 的申请、注册、管理和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 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969.1 2000 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连 OSI注册机构操作规程 第 1

8、部分:一般规程及 ASN.1 对象标识符树的顶级弧( eqv ISO/IEC 9834-1) GB/T 17969.3 2008 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连 OSI注册机构操作规程 第 3部分: ISO和 ITU-T联 合管理的顶级弧下的对象标识符弧的登记( mod ISO/IEC 9834-3:2005) GB/T 26231 2017 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连 对象标识符( OID)的国家编号体系和操作规程 GB/T 35299 2017 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连 对象标识符解析系统( ISO/IEC29168:2011, MOD) GBT 35300-2017 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连 用于对象标

9、识符解析系统运营机构的规程 WS/T 482 2016 卫生信息共享文档编制规范 WS/T 682 2020 卫生信息标识体系 对象标识符编号结构和基本规则 ISO/IEC 9834 3:2005 信息技术 开放系 统互连 OSI注册机构操作规程 ISO和 ITU-T联合管理的顶 级弧下的对象标识符弧的登记( Information technologyOpen systems interconnectionProcedures for the operation of OSI registration authorities: Registration of object identifie

10、r arcs beneath the top-level arc jointly administered by ISO and ITU-T)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标识 identifier 在一定范围内唯一识别各种应用环境中物理、逻辑实体或信息的一种属性 。 3.2 对象标识符 object identifier WS/T 6812020 2 与对象相关联的用来无歧义地标识对象的全局唯一值,可保证对象在通信或信息处理中正确地定位 和管理。 GB/T 26231 2017 中定义 3.3 卫生信息对象标识 health information object i

11、dentifier 卫生健康信息互联互通应用环境范围内,对各类物理、逻辑实体或信息进 行唯一识别,以便网络或 应用基于该标识对目标对象进行相关控制和管理,及相关信息的获取、处理、 传送与交换 。 3.4 数字 OID integer object identifier 由注册机构分配的标识申请方的对象标识符主值。 GB/T 26231 2017 中定义 3.5 字母数字 OID alphanumeric object identifier 由申请方提供标识其管辖对象的字母数字类型的对象标识符辅值。 GB/T 26231 2017 中定义 3.6 主值 primary value 分配给 RH名

12、称树弧的特定类 型值,能够在始于其上级结点的弧的集合中无二义性标识该弧。 GB/T 26231 2017 中定义 3.7 辅值 secondary value 与一条弧关联,为读者提供有用的附件标识,但不是通常无二义性标识该弧,在正常情况下也不包 括在计算机通信的某一类型值。 GB/T 26231 2017 中定义 3.8 标识编码规则 coding rules of identification 规定标识符格式和结构的编码规则 。 3.9 管理规程 management procedures 卫生健康信息领域各级标识编码管理机 构应遵循的标识编码管理权限、管理范围以及管理流程等规 范 。 4

13、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 OID:对象标识符( Object Identifier) WS/T 6812020 3 RH名称树:注册分层名称树( Registration-Hierarchical-name-tree) 5 注册管理规程设计原则 5.1 继承性原则 卫生健康信息的根 OID对应于国家 OID注册中心,其分配的下一级节点是由上级结点给他们已授予 的管理注册职责。 5.2 符合程序原则 注册管理的程序性要求是确保 OID注册过程规范合理,审批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措施;符合程 序就是突出动态监 督和有效监管。 5.3 完整性和安全性原则 卫生健康信息 OID的注册工作需

14、要具备完整的技术体系,同时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机制,保障标识编 码对象在注册、解析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5.4 分级管理原则 在国家 OID注册中心统一领导的前提下 ,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实行分级管理 , 使各省级或者市级管理 机构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 , 以利于因地制宜地统筹安排地方的组织机构以及企业等 OID的注册和管理工 作。 5.5 医药卫生服务机构属地化原则 医 药卫生服务机构 OID标识 的注册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其中连锁药店、网上药店属地化到省一级, 而医院(包括委属管医院、省级医 院、市级及以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国家、省级、市级 及以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独立设置医疗机

15、构以及单体零售药店属地化到市一级。 医 药卫生服务机构 依据地理位置向所在 省或 城市的 省级或 市级卫生 健康 信息 OID注册中心提出申请,由 省级或 市级 卫生健 康信息 OID注册中心负责审核和维护工作。 5.6 自主可控原则 OID注册过程按照国家 -省 -市三级注册中心进行分级注册, 申请 机构向负责自己的 OID注册 分 中心 提出申请,每一级注册中心负责审核、维护工作,而在每一个节点实现自主可控,节点以下分支的注册、 审核以及维护工作由节点自主控制 。国家卫生 健康 信息 OID注册中心只负责省级 卫生健康信息 OID注册 中心以及医疗软件企业的 OID注册工作,市级卫生 健康

16、 信息 OID注册中心以及连锁药店等完全由省级的 卫生健康信息 OID注册中心负责,国家将中心数据库访问权限授权给省级 卫生健康信息 OID注册中心。 省级 卫生健康信息 OID注册中心和市级 卫生健康信息 OID注册中心的关系与此类似。 6 注册管理层级和操作规程 6.1 注册管理层级 注册管理层级主要针对实体对象,实体对象管理包括三级注册中心,分为国家、省级和市级卫生健 康信息 OID注册中心: WS/T 6812020 4 a) 国家卫生健康信息 OID注 册中心,挂靠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负责医疗卫生管理机 构、医药卫生服务机构、医疗软件企业、居民健康卡标识等管理大类 OID根

17、标识的分配,同时负责省级 卫生健康信息 OID注册中心或其他管理小类节点 OID根标识的分配,以及省级 OID注册中心注册权限的 授予,管理 OID的中心端数据库设置在国家注册中心并提供统一的解析服务。 b) 省级卫生健康信息 OID注册中心,挂靠在省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负责连锁药店、网上药 店等管理细类 OID根的分配以及根下节点 OID标识的注册、审核和维护工作,同时负责市级卫生健康信 息 OID注册中心的 OID分配以及注册权限的授予,不提供 OID解析服务,统一在国家卫生健康信息 OID 注册中心的解析服务器进行解析 。 c) 市级卫生健康信息 OID注册中心,挂靠在市卫生健康委统

18、计信息中心,负责本市的医院、独立 设置医疗机构 、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单体零售药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 OID根的分配以及根下节点 OID 注册、审核和维护工作,此外还负责本市居民健康卡的注册管理工作。 标识编码体系由国家卫生健康信息 OID注册中心、省级卫生健康信息 OID注册中心、市级卫生健康 信息 OID注册中心以及其他实体机构共同运行。管 理机构根据业务和管理需求进行分层级设置,负责卫 生健康信息领域标识注册系统的运行和管理 ,每个实体机构自主 维护管理各自节点分支下标识的注册。 管理层级见图 1。 国家卫生健康信息 O ID 注册中心国家交通运输 O ID 注册中心 . B 省省级卫

19、生健康 信息 O ID 注册中心 A 省省级卫生健康 信息 O ID 注册中心 M 市市级卫生健康信 息 O ID 注册中心 国家 O ID 注册中心 C 省省级卫生健康 信息 O ID 注册中心 D 省省级卫生健康 信息 O ID 注册中心 L 市市级卫生健康信 息 O ID 注册中心 N 市市级卫生健康信 息 O ID 注册中心 . . 图 1 注册管理层级 国家卫生健康信息 OID注册中心从国家 OID注册中心注册申请获得了 2.16.156.10011根节点,独立于 国家 OID注册中心,负责统筹卫生领域 OID标识的注册管理维护工作。凡是卫生健康领域的实体对象或 虚拟对象,其 OID

20、标识均由国家卫生健康信息 OID注册中心进行管理,只需向国 家 OID注册中心备案。 OID的注册工作在每个节点实现自主可控。下一级 OID注册分中心或者同一层的其他节点向上一级 OID注册分中心提出 OID注册的申请,接受申请的注册分中心负责注册、审核和 OID的维护工作。但上 一级注册分中心只负责到下一级的节点为止,下一级以下的节点由下一级节点自行管理维护,上级节点 只负责数据操作权限的授予,每个节点得到授权之后实现自主可控, 负责各自管理的 OID的维护工作, 包括 记录、更改注册信息、注销注册信息、 OID备案 。中心端数据库设置在国家卫生健康信息 OID注册 中心,所有 OID的注册

21、使用 统一的网站,尽管每个节点自主可控,但必须遵循 OID注册的元数据规范, 元数据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信息 OID注册中心统一制定。卫生健康信息 OID解析服务器设在国家卫生健 康信息 OID注册中心,由中心提供统一的解析服务,分节点进行解析。 OID具体应用 示 例见附录 A。 6.2 注册分中心及其他实体机构申请规程 6.2.1 申请说明 WS/T 6812020 5 市级卫生健康信息 OID 注册中心向省级卫生健康信息 OID 注册中心提出申请,由省级注册中心授 予权限以及分配 OID,市级以下节点由市级注册中心自行管理。省级卫生健康信息 OID 注册中心则向 国家卫生健康信息 OID

22、注册中心提 出申请,由国家卫生健康信息 OID 注册中心授予权限以及分配 OID, 省级以下分支机构的节点由省级注册中心自行管理。 其他实体机构的划分主要依据 6.1中所述的管理层级结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我国政府机关、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法人机构具有申请资格,可以向负责管理的国家级管理机构、省级管理机 构或者市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机构向所属的注册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文件,申请该机构自身的 根 OID。 其他实体机构的管理权限由注册中心授予,负责机构内部实体的 OID注册、审核和维护工作。 6.2.2 注册分中心申请规程 省级或市级卫生健 康信息 OID注册中心申请的规程如下所示

23、: a) 申请单位直接在国家卫生健康信息 OID注册中心的网站 (www.xxxxxxx.xxx)上进行网络申请; b) 申请单位向所属的 OID注册分中心提交纸质材料( 纸质材料清单见附录 B,申请表见附录 C), 并且要求和网上电子申请资料保持一致,并且真实、完整; c) 在各项材料审核通过后,上级注册分中心根据 OID编码规则以及申请单位所代表省市,直接分 配给申请单位一个 OID根标识,同时授予申请单位管理权限,申请单位所负责的辖区内机构 OID标识的 注册、审核由申请单位自行管 理和维护。申请成功后,申请单位的信息在国家卫生健康信息 OID注册中 心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20个

24、工作日。 6.2.3 其他实体机构申请规程 申请者申请机构自身根 OID 的规程如下所示: a) 申请者应通过 OID 注册中心的网站 进行网上注册,选择自身属于何种类型的实体机构,提交申 请,证明材料为可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证书; b) 申请者提交的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清单见附录 B,申请表见附录 C)应和网上电子申请资料保 持一致,并且真实、完整; c) 在各项材料审核通过后,注册分中心分配给申请组织一个 OID 的根,同时授予申请组织相应的 权限,申请 组织遵循注册的元数据规范,负责组织内部的 OID 注册、审核以及维护工作,以实 现实体机构内部的自主可控。申请者申请成功的 OID

25、信息应在注册中心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 示期为 20 个工作日; d) 公示期内,若收到争议,则注册分中心应启动争议处理规程(见 7.3)进行裁决,若无争议, 则申请成功。申请成功后,实体机构应明确以下内容: 1) 机构自身维护的 OID 根的编号; 2) 机构自身的中英文名称; 3) 机构自身 OID 的授权年限; 4) 机构自身 OID 使用范围。 6.3 争议处理规程 6.3.1 产生争议原因 产生争议的原因如下: a) 申请者针对同一使用范围存在重复申请的现象; b) 申请者不具备注册该类型实体机构的申请资格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伪造文件等欺骗行为; c) 其他原因。 WS/T 68120

26、20 6 6.3.2 争议处理规程 争议处理规程可参考 7.3节进行。 7 OID 注册管理规程 7.1 注册说明 卫生健康信息 OID注册机构提供两种方式的 OID:数字的和字母数字的。数字形式的唯一名称由注 册机构提供,字母数字形式的唯一名称由申请者提供。这两种值是紧密联系的,它们均被捆绑到申请者 的相同信息上。 申请者可单独申请数字名称形式的注册,或者数字和字母数字名称二者同时申请注册。 如果初始申请者 只申请数字名称,将来再申请字母数字名称是可以的,这个值将与前面注册的数字 值关联起来。一个字母数字值仅与一个给定的数字值关联。 7.2 管理规程 本章规定了注册机构管理规程,这些规程是为

27、确保字母数字值注册过程的及时性和开放性而设计 的。 7.2.1 注册申请规程 a) 申请 OID注册, 申请者应通过注册中心的网站进行网上注册,同时 申请者必须向 所属的 注册 分 中心 提交注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见 附录 C; b) 所注册的 OID为 2种形式的值:数字的和字母数字的。数字值 作为主值, 由注册机构指定 ,申请 者必须先申请数字值 ;字母数字值的申请是可选的,若 需要,则由申请者提供字母数字值的建议 作为辅 值 ; c) 申请者可以申请上述两种 形 式 OID; d) 申请者可以只申请数字形式 OID; e) 已分配了数字值的组织可在以后申请关联的字母数字值。申请者必须提交

28、已申请的数字值信息 和想要注册的字母数字值的注册请求; f) 如果一个组织想要注册多个 OID,必须提交多个申请。 7.2.2 响应时间及公示时间 注册 分中心 将对收到的每份纸质申请分别进行处理,从收到申请到审查完毕为 10个工作日。而对电 子版申请材料, 应 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从收到申请到审查完毕为 2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后, 按照 7.2.3完成 OID分配后, 在申请的 OID注册中心的网站上 进行为期 30天的公示(若公示有异议,则会 向申请机构转发异议内容)。而如果审查不合格,则会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7.2.3 OID 的分配 7.2.3.1 一般规程 注册中心提供以

29、上两种方式的 OID:数字的和字母数字的。数字 OID由注册中心分配,字母数字 OID 由申请者提供。这两种值是紧密联系的,它们均被捆绑到申请者申请的客体(对象)上。申请者有下列 三种申请形式: a) 数字和字母数字形式 -执行 7.2.3.1.1和 7.2.3.1.2中规定的规程; WS/T 6812020 7 b) 仅 有数字形式 -执行 7.2.3.1.1中规定的规程; c) 仅有字母数字形式(与以前注册的数字值关联) -执行 7.2.3.1.2中规定的规程。 注册流程见图 2。 组 织 是 否 合 法 材 料 是 否 完 整 字 母 数 字 语 法 是 否 正 确 是 否 已 被 注

30、册 是 否 与 公 示 列 表 中 重 复 是 否 有 争 议 ? 分 配 数 字 值 通 知 申 请 方 并 公 布 数 字 值 将 数 字 值 记 录 数 据 库 公 示 将 字 母 数 字 值 记 录 于 数 据 库 中 处 理 争 议 结 果 拒 绝 申 请 注 册 申 请 做 出 标 记 并 通 知 争 议 相 关 方 否 否 是 是 是 否 是 完 成 申 请 数 字 和 字 母 数 字 值 仅 申 请 字 母 数 字 值 否 是 是 否 否 数 字 值 是 否 已 分 配 否 是 补 齐 补 正 仅 申 请 数 字 值 是 否 还 申 请 字 母 数 字 值 ? 否 完 成 是

31、图 2 注册流程 7.2.3.1.1 申请数字 OID 申请者无 需 提供 OID,而是由注册 中心 按照 7.2.3.2.1中的语法指定。该号码是唯一的,不能分配给 其他申请者 。 申请者的注册信息以及分配的数字值将记录在注册数据库中 。 注册信息将在公示无异议 前提下,于公示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发出。 7.2.3.1.2 申请字母数字 OID 申请者可以申请下列形式的 OID: WS/T 6812020 8 a) 申请者提供想要的字母数字名称,如果这是后续申请(即先前已申请注册了数字值),申请人 应同时提供已注册的数字名称值; b) 如果字母数字组织名称值不符合 7.2.3.2

32、a)中规定的要求,申请将被拒绝; c) 提供的值将与数据库中记录的其他字母数字值对比,如果重复(见比较规则 7.2.3.2 b)),申请 将被拒绝; d) 如果申请由于上述 b)、 c)两条被拒绝,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e) 对所提供的字母数字组织名称值的发布通知将在公示无异议前提下, 把 申请者的注册信息以及 分配的字 母数字 OID记录在注册数据库中 ,并于 公示结束后 20个工作日内发送给申请者。 7.2.3.2 字母数字名称 形式 a) 字母数字名称形式的值是一个不少于 1个字符并且不大于 63个字符的可变长度字符串,且 OID整 体长度不超过 64个字符,同时该值在注册机构范围内是唯一

33、的。 b) 字符串中的字母数字字符限制为: 0-9|a-z|A-Z|-|.。 7.2.4 予以注册的准则 予以注册的准则为: a) 申请者应为 独立法人资格的我国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法人机构; b) 申请的 OID 只用于标识申请组织(或个人)以及组织机构(或个人) 内部维护的信息对象; c) 若申请者申请 OID 用于为其它组织或机构分配子 OID,则应依据 6.2 的规程获得授权。 7.2.5 拒绝注册的准则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申请 OID 编号 应被拒绝 : a) 申请者不符合 7.2.4 中定义的准则 ; b) 申请者属于 7.2.3.1.2 b) 和 c

34、)所列情况 。 7.3 争议处理规程 7.3.1 对争议的启动 争议规程将在以下情况发生时由注册中心启动: a) 接受到争议意见反馈:公示期内,注册分中心若接受到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网站争议反馈 等多种形式的 OID 质疑意见,应及时受理,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争议提交方出示争议说明 的书面材 料,该材料中应指明公示期中的字母数字 OID 有何争议,并指明该争议的正当理由。 b) 重复申请冲突: 若 注册 分中心 收到了与正在公示中相同名称字母数字 OID 的注册申请, 则 : 1) 注册 分中心 将通知该申请 者 此 字母数字 OID 当前正在公示中,询问是否要启动争议规程。 提交方有

35、10 天的答复时间; 2) 如果提交方 同 意启动争议规程,按照 7.3 进行处理; 3) 如果提交方不 同意 启动争议程序,或者注册机构 10 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答复,注册申请 将被退回。 7.3.2 对争议的响应 在收到 7.3.1中定义的争议后,注册 中心 将: a) 对公示中有争议的字母数字 OID作出 标记,注明争议启动的日期; b) 通知争议相关各方,争议规程已经启动 WS/T 6812020 9 7.3.3 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方法: a) 注册分中心收到争议各方接受解决方案的书面通知后,进入下面程序: 如果被争议的初始申请 方 成功消除争议 , 则 争议标记将从公示中删除,公示将

36、按照图 2 的 注册流程继续进行,公示期 结束日期不受影响; b) 如果争议 方所提供的争议材料被认定有效 ,注册 分中心 将按照这个理由拒绝初始申请方,并将 争议的字母数字 OID 从公示中删除; c) 如果初始申请方和其他相关方收回争议的字母数字 OID,注册 分中心 将从公示中删除争议的字 母数字 OID。 7.3.4 争议未解决 如果六个月内争议相关方没有达成一致解决方案,注册 分中心 将从公示中删除争议的字母数字 OID,并将结果返回争议方,并拒绝初始申请方对争议的字母数字 OID 的申请。 7.4 OID 维护 7.4.1 记录 7.4.1.1 国家卫生健康信息 OID 注册中心负

37、责医疗卫生管理机构、医药卫生服务机构、医疗软件企业、 居民健康卡等管理大类的 OID 根标识的维护,同时负责省级卫生健康信息 OID 注册中心 OID, 包括数 字 OID 和字母数字 OID,以及相关注册信息 的维护;省级卫生健康信息 OID 注册中心则负责连锁药店、 网上药店以及市级卫生健康信息 OID 注册中 心 OID 的维护;市级卫生健康信息 OID 注册中心,负责本 市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单体零售药店等机构 OID 标 识的维护。所有维护工作统一在国家卫生健康信息 OID 中心的平台上进行。 7.4.1.2 各级 注册 分中心负责 向申请组

38、织分配合适的数字 OID。 7.4.2 更改注册信息 7.4.2.1 在与一个注册的组织相联系的所有信息中,数字 OID、初始申请组织名称和地址、以及注册 的初始日期不 得 进行更新。初始申请组织可提交字母数字 OID 的更改请求 ,由注册分中心负责审核请 求,通过后才准予修改 ,同时修改后的值不得与已注册的字母数字 OID 重复,若修改后的值与公示列 表中有争议则进入争议处理流程 。 7.4.2.2 初始申请组织如对注册的其他信息如联系人等相关信息进行更改,应及时通知 相应级别的 注 册 分中心,提交修改申请和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注册分中心开放权限允许申请组织进行注册信息的修 改 。 具体申

39、请流程见图 3。 WS/T 6812020 10 材 料 是 否 通 过 验 证 字 母 数 字 语 法 是 否 正 确 是 否 已 被 注 册 是 否 与 公 示 列 表 中 重 复 是 否 有 争 议 ? 注 册 中 心 开 放 修 改 权 限 申 请 机 构 进 行 修 改 并 提 交 公 示 更 新 数 据 库 中 字 母 数 字 值 处 理 争 议 结 果 拒 绝 修 改 更 改 申 请 做 出 标 记 并 通 知 争 议 相 关 方 否 否 是 是 是 否 是 修 改 完 成 提 交 注 册 信 息 修 改 申 请 提 交 字 母 数 字 O I D 更 改 申 请 否 是 否 审

40、 核 是 否 通 过 是 修 改 完 成 否 提 交 组 织 证 明 材 料 组 织 证 明 材 料 是 否 通 过 验 证 完 成 数 据 库 更 新 否 是 图 3 更改注册信息申请流程 7.4.3 注销 注册信息 7.4.3.1 注册信息状态应在条目有效或删除时进行更新。 7.4.3.2 注册 分中 心 将对 自己所维护的 注册信息进行定期核实, 如果不期望 在某一注册弧下进一步分 配 OID 时, 则将 该 OID 标记为删除(但仍保留) ,同时每级注册分中心保留删除标记的主体及时间, 保证历史信息的可追溯性 。标记为删除的弧的 OID 应不再用于新弧。 7.4.4 OID 备案 7.

41、4.4.1 已申请 OID 的 实体机构 可在其业务范围内分配子号码, 如有需要,则可将 分配的子号码向 OID 注册中心备案。 7.4.4.2 OID 备案信息可通过 国家卫生健康信息 OID 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的 网站查询。 WS/T 6812020 11 8 注册机构的信息 国家 卫生健康信息 OID 注册中心的联系信息见 附录 D。其他注册机构的联系信息可咨询国家 OID 注册中心。 WS/T 6812020 12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OID 应用 示 例 卫生健康信息 OID 是卫生领域中标识实体对象和虚拟对象唯一身份的标识符,因此 OID 具有 “唯一 标识 ”和 “注册 ”

42、两个特性。某个对象的 OID 一旦注册,它在世界范围内永久有效。 OID 可广泛地标识某 个注册中心、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网上药店、文档模板以及卫生信息数据元目录等等。 OID在医院中主要用于标识医院中具体实体,如处方、标本等,通过实体唯一性标识定位到具体的 实体对象,从而为信息交换中数据的定位和解析提供支持。以处方为例 , 患者来医院就诊时,医生依据 患者的个人情况给出诊断和治疗方案,并且会依据病情开出相应的处方。就诊过程中,医院信息系统会 对整个医疗活动进行相应的记录,包括患者的病历、医生的处方等医疗信息。每一个处方在系统中都对 应了一张电子处方,而在医疗活动完成时医院信息系统会创建并生成电子处方,并给出电子处方的编号。 这时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对处方进行 OID标识:医院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由医院按照规则统一分配处方 标识。医院依据自主可控的原则负责完成处方 OID的分配。在医院的 OID根的延伸下,处方的 OID编号 会 加上处方的对象类别码 1,处方编码在其后进行扩展,扩展码为患者的身份证件类别代码(三位数, 居民身份证为 101;护照为 102;军官证为 10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 104;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 证为 105;其他法定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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