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GDDTJS 001-2021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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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ICS 13.220.10 CCS C 84 团体标准 T/GDDTJS 001 2021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application of low carbon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2021 - 01 - 25 发布 2021 - 01 - 26 实施 广东省低碳产业技术协会 发布 T/GDDTJS 001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系统设计 . 3 5 系统组件 . 8 6 操作与控制 . 10

2、7 施工 . 10 8 系统调试 . 13 9 系统验收 . 15 10 维护管理 . 1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喷头或管道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间距 . 1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莫迪图 . 2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水的密度及其动力粘度系数 . 21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管件及阀门的当量长度 . 22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24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 25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 29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

3、验收记录 . 30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 31 T/GDDTJS 001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 起草规则的规则 起草。 本文件由广东省低碳产业技术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极地海洋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傲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省低碳产业技术 协会 、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广东省船舶与海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 中心、 广东资环新能源有 限公司、 广州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广州海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航海学院轮机工程学院、 广州

4、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益科德(上海)有限公司、 北 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埃文低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广东铭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乐辉、张国香、 周永章、 陈锦焕、 乐火斌、张瑞星、黄浩麟、赵娜、邝敏毅、 王婧琛、陈超核、 崔成江、 姜华、 高瑜蔓、 谢鹏、 叶伟强、梅沈斌、张 远东、高航、李云霞、 杜成银 、 陈琼、 梁鹏、陈梅、 李军荣 本文件是首次发布。 T/GDDTJS 001 2021 1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范了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术语和定义

5、、系统设计、系统组件、操作与控制、施工、系统 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985.1 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 GB/T 985.2 埋弧焊的推荐坡口 GB/T 1527 铜及铜合金拉制管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2771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

6、管 GB/T 13296 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T 14976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75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 Low carbon water mist system 由一个或多个低碳细水雾喷头、

7、供水管网、加压供水设备及相关控制装置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 向保护对象 或空间喷放低碳细水雾并产生扑灭、抑制或控制火灾效果的自动系统。 3.2 泵组式低碳细水雾系统 pump supplying low carbon water mist system T/GDDTJS 001 2021 2 采用水泵对系统进行加压供水的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 3.3 瓶组式低碳细水雾系统 self-contained supplying low carbon water mist system 采用瓶组贮存加压气源并对系统进行加压供水的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 3.4 系统工作压力 system working p

8、ressure 系统中可预期的最大静压,或 在没有压力波动状态下作用于系统组件上的最大压力。 3.5 超高压低碳细水雾系统 low carbon high-high pressure low carbon water mist system 系统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9.50 MPa 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3.6 高压低碳细水雾系统 high pressure water mist system 系统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3.50 MPa,且小于 9.50 MPa 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3.7 中压低碳细水雾系统 intermediate pressure water mist system 系统工作压力

9、大于 1.20 MPa,且小于 3.50 MPa 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3.8 低压低碳细水雾系统 low pressure water mist system 系统工作压力小于等于 1.20 MPa 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3.9 防护区 enclosure 能够满足细水雾灭火系统灭火要求的有限或部分有限的空间。 3.10 全淹没低碳细水雾系统 total flooding application low carbon water mist system 能向整个防护区内均匀地喷放细水雾,保护其内部所有防 护对象的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 3.11 局部应用低碳细水雾系统 local applicat

10、ion low carbon water mist system 直接向保护对象喷放细水雾,用于保护室内外某一具体防护对象或局部空间的低碳细水雾灭火系 统。 3.12 区域应用低碳细水雾系统 zoned application low carbon water mist system 保护防护区内某一预定区域的低碳细水雾系统。 T/GDDTJS 001 2021 3 3.13 分区控制阀 section valve 接收系统控制盘的控制信号而开启,使细水雾喷头向对应的防护对象喷放实 施灭火的控制阀。 3.14 闭式低碳细水雾系统 closed low carbon water mist sys

11、tem 由闭式低碳细水雾喷头、分区控制阀、供水管网及供水装置所构成的系统。 3.15 开式低碳细水雾系统 open low carbon water mist system 由开式低碳细水雾喷头、分区控制阀、供水管网、供水装置及火灾报警装置所构成的系统。 4 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a) 书库、档案资料库、文物库等场所的可燃固体火灾; b) 液压站、油浸电力变压器室、润滑油仓库、透平油仓库、柴 油发电机房、燃油锅炉房、燃油直 燃机房、油开关柜室等场所的可燃液体火灾; c) 燃气轮机房、燃气直燃机房等场所的可燃气体喷射火灾; d) 配电室、

12、计算机房、数据处理机房、通讯机房、中央控制室、大型电缆室、电缆隧(廊)道、 电缆竖井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火灾; e) 引擎测试间、交通隧道等适用细水雾灭火的其它场所的火灾。 4.1.2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a) 存在遇水能发生反应并导致燃烧、爆炸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火灾; b) 存在遇水能产生剧烈沸溢性可燃液体的火灾; c) 存在遇水能产生可燃性气体的火灾。 4.1.3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 a) 可能存在的火灾类型; b) 防火性能目标; c) 防护空间的几何尺寸; d) 环境风速或通风状况; e) 火灾探测系统类型; f)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启动方

13、式; g) 管道和喷头的布置方式; h) 最高或最低环境温度。 4.1.4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包含下列基本参数: a) 喷头的流量系数,喷头的最大、最小工作压力; b) 系统的最大、最小工作压力; c) 喷头的最大布置间距和最大、最小安装高度; d) 系统的喷雾时间和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 4.1.5 设置有全淹没低碳细水雾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T/GDDTJS 001 2021 4 a) 防护区内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及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b) 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喷 放指示光警报装置等; c) 防护区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1.6 系统的管道及喷头处于强电场所或有

14、爆炸危险性粉尘、可燃气体的场所时,应设置静电导除装 置和可靠的接地装置。 4.1.7 采用全淹没低碳细水雾系统的防护区,其开口位置和开口大小、必要的补偿喷嘴设置等均应符 合生产商的要求。 4.1.8 建筑中设置闭式低碳细水雾系统的楼层或保护区域,应设置 1 个 与楼层或保护区域一一对应的 区域阀,且水流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每个区域阀所对应的保护区域面积不应超过 3500 m2 或喷头 总数不应超过 300 只。 4.2 系统选型 4.2.1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类型应根据 防护对象的防火性能目标、火灾类型和防护区的使用性质和 几何尺寸及环境条件确定。 4.2.2 电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电

15、子设备房及其他需要减少水渍和烟气损失的场所,应选用低碳超 高压开式细水雾系统。 档案库、书库、重要资料库 等场所及存在多个高程差较大的防护区的场所,宜 选用 低碳超 高压细 水雾系统 。 长距离 电缆隧道、交通隧道宜选用 高 压或 低碳超 高压细水雾系统。 4.2.3 用于扑救可燃液体火灾时,应选用开式低碳细水雾系统。 4.2.4 当某一封闭空间需要全部保护时,应选用全淹没低碳细水雾系统。对于空间体积大而只需保护 其中局部空间时,宜采用区域应用系统。当只需 保护空间内某一具体设施时,宜选用局部应用低碳细水 雾灭火系统。 4.2.5 当防护区的电力供给无保障或防护区空间尺寸小、数量少时,宜选用瓶

16、组式系统;其他防护区 宜选用泵组式系统。 4.3 设计参数 4.3.1 开式低碳细水雾系统的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 1 的规定。 表 1 开式低碳细水雾系统喷雾时间 场 所 持续喷雾时间 ( min) 电子计算机房和电信机房等电子设备房、配电室、控制室、 UPS 电源室等 10 油浸电力变压器、 柴油机、 洁净室、喷漆车间、引擎测试间、 存在可燃液体 火灾危险的 机械设备间等 10 图书库、档案库、重要资料库等 20 电缆隧道、电缆夹层、 涡轮发电机 20 可燃液体仓库、 可燃液体加注场所 20 交通隧道 60 T/GDDTJS 001 2021 5 4.3.2 闭式高压低碳细水雾系统的作用面积、

17、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 2 的规定。 表 2 闭式高压低碳细水雾系统设计参数 应用场所 作用面积 (m2) 喷雾时间 (min) 办公室、客房等场所 140 30 图书库、重要资料库、文物库、档案库、重要的古 建筑等场所 280 60 注: 作用面积的形状应为矩形,长边 应为短边的 1.2 倍 。 4.3.3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用于保护交通隧道、电缆隧道等狭长空间时,从灭火系统启动至管网 中最 不利喷头出水的时间不宜大于 60 s;用于保护其他场所时,该时间不宜大于 30 s。 4.3.4 全淹没低碳细水雾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最大体积不宜大于 3000 m3;当超过该体积时,应以相 关的火灾实验为依

18、据。 4.3.5 开式区域应用低碳细水雾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需同时启动相邻分区控制阀对应的总保护面积, 每个分区控制阀的保护面积不宜小于 150 m2。 当相邻保护区域的系统在相邻部位交错重叠布置喷头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可只按一个分区的保护面 积确定。重叠部位的宽 度不应小于 3 m,水雾喷头布置应不少于 2 排,喷 头间距不应大于 2.5 m,排间 距宜为 1.25 m 1.50 m。 4.3.6 变压器的保护面积应按扣除其底面面积以外的变压器外表面面积、油枕和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 及集油坑的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4.4 喷头布置 4.4.1 喷头布置应结合防护对象及喷头的特性确定。除局部应用系统外

19、,喷头应按矩形均衡布置,并 宜按正方形布置。喷头距离墙壁或水平障碍物的距离不应大于 第 4.4.2 或 第 4.4.4 中规定距离的一半。 4.4.2 全淹没系统或区域应用系统的喷头间距应根据喷头的流量系数、最低工作压力及其安装高度确 定,并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全淹没系统或区域应用系统的喷头 间距 系统类别 喷头的最小流量系数 喷头的最低 工作压力 ( MPa) 喷头的最大 安装高度 (m) 喷头的最大 布置间距 ( m) L/min(kPa)1/2 L/min(bar)1/2 超高压系统 0.201 2.01 10.0 10.5 3.5 高压系统 0.20 2.0 8.0 9.0

20、 3.5 0.095 0.95 3.0 0.045 0.45 3.0 中压系统 0.15 1.5 2.0 7.5 2.5 0.25 2.5 1.5 0.35 3.5 1.2 低压系统 0.40 4.0 0.7 5.0 2.0 T/GDDTJS 001 2021 6 4.4.3 闭式细水雾系统的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喷头的布置间距应根据喷头的流量系数、最低工作压力及其安装高度确定,并应符合表 4 的规 定; 表 4 闭式系统的喷头布置间距 应用场所 喷头的最小流量系数 喷头的最低工 作压力 ( MPa) 喷头的最大安装 高度 ( m) 喷头的最大布 置间距 ( m) L/min(kPa

21、)1/2 L/min(bar)1/2 办公室、客房、博 物馆的展览区域等 0.12 1.2 8.0 3.0 4.0 5.0 3.5 图书库、文物库、 档案库、重要古建 筑等 0.20 2.0 10.0 5.0 3.0 b) 喷头应布置在楼板或吊顶下,喷头的感温元件与楼板或吊顶的最大距离应符合经权威机构认证 的技术要求; c) 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不应有遮挡物,当喷头正下方有宽度大于 1.2 m 的遮挡物时,应增设补偿 喷头。 4.4.4 喷头的流量系数、工作压力、安装高度和间距不符合 4.4.2 或 4.4.3 的规定时 ,应经火灾实验确 定或按经权威机构认证的试验数据确定。 4.4.5 局部应

22、用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喷头的水雾应完全覆盖被保护对象; b) 喷头之间的间距及 与被保护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经权威机构认证的技术要求; c) 用于室外时,应评估风速对水雾的影响,并适当加密喷头。 4.4.6 局部应用细水雾系统用于保护油浸电力变压器时,其喷头的布置除应符合 4.4.5 的规定外,尚应 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宜布置在变压器顶部; b) 油枕、冷却器、集油坑处应布置喷头,当冷却器距变压器本体超过 0.7 m 时,应在其间隙内增 设喷头; c) 喷头不应直接对准高压套管; d) 喷头与变压器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附录 A 的规定; e) 喷头及管道的布置不应影响设备的正

23、常操作。 4.5 水力计算 4.5.1 低压低碳细水雾系统的管道水力损失按公式 ( 1) 计算。 587.485.1 85.1 106 0 5 dC Qp ( 1) T/GDDTJS 001 2021 7 式中: p 单位长度管道的水力损失( kPa/m) Q 管道的流量( L/min); C 管道的摩阻系数。对于铜管、不锈钢管, C = 150; d 管道内径( mm)。 4.5.2 中压、高压和超高压低碳细水雾系统的管道水力损失应按下式计算;当系统的管径大于等于 20 mm 且流速小于 7.6 m/s 时,管道的水力损失按公式( 2)计算。 5 22.225 d QfLPf ( 2) 式中

24、: Pf 管道水力损失( kPa) ; 摩擦系数 (kPa/m), 根据 Re 和 值查附录 B; L 管长( m); 流体密度( kg/m3), 见 附录 C; 4.5.3 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管件及阀门的等效当量长度可按附录 D 选用。 4.5.4 细水雾喷头的设计流量按公式( 3)计算。 PKq ( 3) 式中: q 喷头流量 (L/min); K 流量系数( L/min(kPa)1/2) P 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 kPa)。 4.5.5 系统的设计流量按公式( 4)计算。 ni iqQ 1 ( 4) 式中: Q 系统的设计流量( L/min); n 累计 计算的喷头

25、数。当一个系统保护多个防护区时,开式系统的喷头数应按所需流量最大的防 护区内的喷头总数计算,闭式系统的喷头数应按水力计算最不利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计算; iq 每个计算 喷头的实际流量( L/min)。 4.5.6 系统的供水压力按公式( 5)计算。 PPPP eft ( 5) 式中: Pt 系统的供水压力( kPa) ; Pf 管道水力损失( kPa) ; Pe 水力最不利点喷头与贮水箱最低水位的静压差 ( kPa) ; P 喷头设计 工作压力( kPa)。 4.6 供水方式 4.6.1 泵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泵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参数应与最大一台主泵相同; T/GDDTJS

26、001 2021 8 b) 闭式低碳细水雾系统应设置稳压泵,稳压泵的流量不宜大于最不 利点喷头的流量; c) 当高压卧式柱塞泵的供水压力小于 0.2 MPa 时,宜配备正压补水泵; d) 水泵出水总管上应设手动测试阀,测试水宜回流至贮水箱; e) 多台泵并联时(包括稳压泵),应在每台泵的出口与总管之间设置止回阀及控制阀,在吸水管 上应设置控制阀。 4.6.2 特别重要的场所,当采用瓶组系统保护时,宜设置备用瓶组。备用瓶组的数量不应少于主用瓶 组数量的 1 倍。 4.6.3 对于泵组式系统,当有两路市政供水,但其流量不能满足系统用水量要求,或只有一路市政供 水时,应设置贮水箱。贮水箱应符合下列规

27、定: a) 对于区域应用系统,有效贮水量应能满足需同 时启动的分区控制阀对应的全部保护区域所需总 用水量; b) 对于其他型式的系统,有效贮水量应能满足其中用水量最大一个防护区或防护对象的要求 ; c) 贮水箱应采取防止藻类滋生的措施。 4.6.4 贮水箱的有效贮水量应根据系统的设计流量与持续喷雾时间的积计算确定。 4.6.5 当具有可靠水源且其流量和水量均能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时,可不设贮水水箱,但应设缓冲贮 水箱。缓冲贮水箱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 1 min 的吸水量; b) 水箱的补水管上应设电磁阀,其启、停应由水箱内的液位传感器自动控制。 4.6.6

28、泵组系统用水的水质不应低于 GB 5749 的要求。瓶组系统用 水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 GB 19298 和系统生产商的要求。 5 系统组件 5.1 一般规定 5.1.1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由加压供水装置、过滤装置、控制阀、细水雾喷头等组件和供水管网组 成。 5.1.2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组件应能承受系统在最高工作温度条件下系统中压力源所产生的最大压 力,并应能满足系统的流量要求。 5.1.3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组件应具有防锈、防腐性能。当系统处于重度腐蚀环境下时,应采取抗 腐蚀保护措施。 5.1.4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要组件应设置在能避免机械碰撞等损害的位置,或采取防机械损伤等 损害

29、的措施。 5.2 低碳供水装 置与过滤器 5.2.1 瓶组式低碳细水雾系统的供水装置宜由贮水瓶、贮气瓶和压力显示装置等部件组成,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a) 贮水瓶、贮气瓶应设有超压泄放装置; b) 同一系统中贮水瓶或贮气瓶的规格、充装量和充装压力应一致。 5.2.2 泵组式低碳细水雾系统的供水装置宜由贮水箱、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安全泄放阀等部件组 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贮水箱应为不锈钢或其它能保证水质的材料的密闭容器; T/GDDTJS 001 2021 9 b) 贮水箱应具有保证自动补水的装置,并应设置液位显示装置、低液位报警装置和溢流、透气及 放空装置; c) 消防水泵应具有自动

30、启动、手动启动操作功能,停泵应为手动操作方 式。 5.2.3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过滤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d) 在贮水箱入水口与出水口、正压供水出口或高压水泵进水口、高压泵溢流阀回水口、中低压系 统控制阀前的管道就近位置等处应设置过滤器; e) 过滤器设置位置应便于维护、更换等操作; f) 过滤器网孔直径不应大于喷头最小喷孔直径的 80 ; g) 过滤器的有效开口面积应满足系统的补水时间和通过流量要求。 5.3 低碳喷头与阀组 5.3.1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喷头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闭式喷头时,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 30 , 同一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热 敏性能的喷头

31、;当保护场所的环境温 度变化可能超出喷头的额定工作温度要求时,应选用相适 应的喷头; b) 设置在易被外部异物堵塞的场所时,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措施且不影响细水雾喷放效果的喷 头; c) 设置在重度腐蚀性环境的场所时,应采取相应的抗腐蚀措施。 5.3.2 设置备用喷头的数量分别不应小于相应规格和类型设计喷头总数的 1 %,且不应少于 5 只。 5.3.3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中分区控制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置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检查和维护的位置,并宜靠近防护区; b) 应具有接收控制信号、实现启动和反馈信号的功能; c) 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 d) 应在便于观察的部位

32、 设置有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永久性铭牌; e) 应能在系统供水装置启动之前或同时打开。 5.3.4 采用柱塞泵时,泵组应设置泄压阀,并宜采取措施使泄压阀的泄流水能回流至贮水箱。泄压阀 的泄压工作压力宜为泵组工作压力的 1.15 倍。 5.3.5 泄水阀、排气阀、试验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处应设置泄水阀; b) 闭式低碳细水雾系统的最高点处应设置排气阀; c) 每个系统的水力最不利点处应设置测试阀门。测试阀门的内径不应小于最大一个喷头的接口内 径,测试阀中流出的水应排至安全的地方。 5.3.6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末端试水装置应由控制阀、试水接头 等组成,其出水应直接

33、排入安全排 水地点。 5.4 低碳管道、管件及吊架 5.4.1 系统的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并应符合 GB/T 14976、 GB/T 12771、 GB/T 13296 和 GB/T 1527 的有关规定。 5.4.2 系统管道连接件的材质不应与管道发生电化学腐蚀。系统管道和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系统 在最高环境温度下的最大工作压力。当系统中设置了压力调节装置时,压力调节阀下游的配件的工作压 力不应小于下游管道的设计最大工作压力。 5.4.3 超高压和高压低碳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焊接、法兰或专用接头连接,中低压系统的管道可采用螺 纹连接。 T/GDDTJS 001 2021 10 5.4.4

34、 系 统管道应采用金属支、吊架固定。支、吊架应进行防腐处理,且应避免与系统管道发生电化 学腐蚀。 5.4.5 管道支、吊架应固定在建筑构件上。低压、中压、高压系统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不应小于 表 5 的规定。 表 5 低压、中压、高压系统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 管道外径( mm) 15 20 2532 3242 4248 5060 6080 80 最大间距( m) 1.5 1.8 2.0 2.5 2.8 3.0 3.5 4.0 5.4.6 系统管道支、吊架应能承受管道充满水时的重量。超高压和高压低碳细水雾系统的管道应采取 防晃措施。 6 操作与控制 6.1 操作 6.1.1 泵组式低碳细水雾

35、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方式,瓶组式低碳细水雾系统应设有自动控 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控制方式。 6.1.2 自动控制方式应能在接受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启动系统。手动控制方式应能在防护区或控 制中心远程手动启动和泵房就地手动启动系统。机械应急操作控制方式应能在瓶组间内启动系统。 6.1.3 设有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有标识系统的操作流程图或操作指示说明。 系统的每个操作位置处应清楚标明操作要求与方法。 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 ,并应采取防误操作的措 施。不同操作方式在外观上应便于辨别,并应有与被保护的危险场所一一对应的明确标识

36、。 6.1.4 消防控制设备应能进行远程启动、停止消防泵,并能显示消防泵的工作状态、各分区控制阀的 启闭状态及低碳细水雾喷放反馈信号。 6.1.5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供电电源应设置备用电源。系统的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及手动切换。当采 用柴油机泵作备用泵时,柴油机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工作泵的流量和扬程。当采用气动动 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与控制所需要的压力和用气量。 6.2 控制 6.2.1 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启动时应联动控制下列设备和运行,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a) 除工艺的特殊需要需保留维持系统运行的最低供给量外,防护区内的其他燃料供给应自动切 断; b) 防护空间内的通风系统应联动

37、关闭。 6.2.2 与低碳细水雾灭火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装置的设计,应符合 GB 50116 的有关规定。 7 施工 7.1 一般规定 7.1.1 施工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T/GDDTJS 001 2021 11 a) 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等技术文件、资料齐全; b)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它设备、材料等的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c) 防护区、设备间设置条件或防护区内被保护对象的设置条件与设计文件相符; d)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孔洞符合设计要求; e) 施工现场和施 工中使用的水、电、气满足施工要求,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7.1.2 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

38、伍承担,并应在安装前提供详细的安装、试验程序和方法, 安装质量保证制度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7.1.3 施工安装应按照经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 7.1.4 施工前应对采用的系统组件、管件及其它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具有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系统合格检验报告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b) 系统组件的所有外露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密封良好,管件、预加工管道、阀门等的接口螺纹 或法兰密封面无损伤; c) 喷头组件的规格、型号、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7.1.5 施 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附录 E 的要求填写检查记录。 7.1.6 施工过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a) 按 7.1

39、.4 的规定对系统组件、材料等进 行进场检验合格后,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 b)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 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c)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记录; d) 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 和按附录 F 的要求填写的全部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7.2 安装要求 7.2.1 贮 水瓶组、贮气瓶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瓶组的充装宜在出厂前完成; b) 安装前应对贮气瓶组的驱动装置进行检查,电磁驱动的电源、电压应

40、符合设计要求。通电检查 电磁铁芯,其行程应满足系统启动要求,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c) 瓶组的安装定位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0.8 m; d) 瓶组的安装、固定和支撑应稳固,且固定支框架应进行防腐处理; e) 瓶组的设置应便于检查、测试、重新灌装和维护维修。容器上的压力表应朝向操作面,安装高 度和方向应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7.2.2 泵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消防泵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后应充装和检查曲轴箱内的油位; b) 高压水泵的安装应符合 GB 50275 的有关规定。高压水泵与原动机之间的

41、联轴器的型式及安装 要求应符合制造厂的要求。底座的刚度应保证同轴性要求; c) 高压水泵吸水管上应设置过滤器、阀门,水平段不得有气囊和漏气,变径处应采用偏心大小头 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3 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阀组的观测仪表和操作阀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观测和操作。 T/GDDTJS 001 2021 12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 检查。 b) 分区控制阀的安装应在管道试压和冲洗合格后进行,安装高度应为 1.2 m1.6 m,操作面与墙 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 0.8 m。 c) 分区控制阀开启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

42、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在发生火灾时应能安全开启和便于操 作。水传动管的安装应符合湿式系统有关要求。阀后的管道若需充气,其安装应按干式报警阀 组有关要求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和开启阀门检查。 d) 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试验,并应有相应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 7.2.4 管 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管道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b) 管道的安装应 GB 50235、 GB 50236 的相关规定; c) 管道施工过程中应保证管道内部清洁,不得有焊渣、焊瘤、氧化皮、机械杂质或其它异物; d) 同排管道

43、法兰的间距应方便拆装,且不应小于 100 mm; e) 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穿墙套管长度不应小于墙体厚度,其接头位置距墙面宜大 于 0.8 m,穿过楼板的套管长度应高出地面 50 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柔性不燃材料 填塞密实; f) 管道焊接的坡口形式、加工方法和尺寸标准等应符合 GB/T 985.1、 GB/T 985.2 的有关规定;管 道与管道、管道与管接头的焊接应采用对口焊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7.2.5 系统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冲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宜使用满足 5.6.5 中系统水源水质要求的用水进行管道冲洗; b) 冲

44、洗应连续进行,流速不应低于设计流速的 1.05 倍; c) 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并应对管道支架、吊架进行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 施; d) 冲洗合格后,应按附录 F 中表 F.3 的要求进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方法:宜采用最大设计流量,沿灭火时管网水流方向分区、分段进行,以排 出水色和透明度与 入口水目测一致为合格。 7.2.6 系统管道冲洗合格后应进行水压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试验用水宜满足 4.6.5 的要求; b) 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5;当环境温度低于 5 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c) 试验压力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 1.5 倍; d) 试验的测试点宜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 离或拆除; e) 试验合格后,应按附录 F 中表 F.2 的要求进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方法:管道充满水,排净空气,用试压装置缓慢升压,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稳压 5 min, 管道无损坏、变形,再 将试验压力降至设计压力,稳压 120 min,以压力不降、无渗漏、目测管道 T/GDDTJS 001 2021 13 无变形为合格。 f) 水压试验条件不具备的寒冷地区,可采用空气或氮气进行试验。 7.2.7 闭式系统或瓶组式系统在水压强度试验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应为水压强度试验压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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