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35.240.20 CCS L 67 DB42 湖北省 地方标准 DB42/T 1685 202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基础信息 报送规范 Standard of basic information submission for office housing management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agencies 2021-05 -12 发布 2021-07 -12 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2/T 1685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I 引言 . 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
2、要求 . 2 5 基础信息报送职责 . 2 6 信息报送流程 . 2 7 基础信息报送内容 . 4 8 基础信息数据维护和共享 . 4 附录 A(规范性)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信息报送表 . 5 附录 B(规范性) 办公用房管理部门信息报送表 . 10 DB42/T 1685 2021 III 前 言 本 文件 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 文件 由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 出。 本文件由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归口。 本 文件 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
3、机关事务管理局 办公用房管理处 、 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 。 本 文件 主要起草人: 郑露露、李倩、 陈蓉、 王三木 、 邢鸿鹏、刘玉玲、丁凡、邓希妍、熊唯 。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办公用房管理处 ,联系电话: 027- 87235329,邮箱: ;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 请反馈至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 院,联系电话: 027-88226002,邮箱: 。 DB42/T 1685 2021 V 引 言 为了规范 湖北省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建立党政 机关办公用房 管理 数据 库,结合办公用房管理实际,明确 湖
4、北 省办公用房管理基础信息的 报送职责 和数 据审核、汇总、 基础信息、 管理,制定本规范。 DB42/T 1685 2021 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基础信息报送规范 1 范围 本 文件 规定了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基础信息报送的基本要求、信息报送职责、报送流程、 报送内容、数据维护和共享等内容。 本 文件 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填报、初审本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基础信 息工作,办公用房管理部门统计、复审、管理、维护、上报办公用房管理基础信息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 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党政机关 pa
5、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乡(镇)级以上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 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2 办公用房 office rooms 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 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3.3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 office use unit 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 。 注: 办 公用房使用单位 简称“使用单位” 。 3.4 办公用房管理部门 office room managemen
6、t department 省级及以下各级 承担 办公用房管理职责的部门。 注: 办公用房管理部门 简称“管理部门” 。 3.5 办公用房管理基础信息 basic information of office room management DB42/T 1685 2021 2 办公用房管理基础信息是指办公用房 权属 信息、使用信息等办公用房管理部门规定填报的相关 管理 信息。 注: 办公用房管理基础信息 简称“基础信息” 。 4 基本要求 4.1 使用单位 指定专职人员 于每年 6 月 30 日以前完成本单位 基础信息填报、更新。 4.2 管理部门指定专职人员于每年 8 月 30 日以前完成本级
7、党政机关基础信息审核,汇总本地区基础信 息,报上级管理部门。 5 基础信息报送职责 5.1 使用单位 职责 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台账,基础 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 5.2 管理部门 职责 5.2.1 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 5.2.2 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5.2.3 县以上管理部门 将 基础 信息统计报告及信息系统的使用情况纳入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内容。 6 信息报送流程 6.1 基础 信息报送流程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基础信息报送流程 详见图 1。 DB42/T 1685 2021 3 湖 北 省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8、 房 信 息 报 送 流 程 省 级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省 级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市 级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市 级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县 级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县 级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乡 级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阶 段 开 始 填 报 本 单 位 办 公 用 房 基 础 信 息 审 核 信 息 Y 汇 总 省 直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信 息 N 开 始 填 报 本 单 位 办 公 用 房 基 础 信 息 审 核 信 息 Y N 开 始 填 报 本 单 位 办 公 用 房 基 础 信 息
9、 审 核 信 息 Y N 汇 总 市 直 单 位 办 公 用 房 信 息 汇 总 全 县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信 息 报 市 级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汇 总 全 市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信 息 汇 总 全 省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信 息 报 省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结 束 开 始 填 报 本 级 办 公 用 房 基 础 信 息 报 本 级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签 批 报 本 级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签 批 报 本 级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签 批 报 县 级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部 门 报 本 级 党
10、 政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签 批 图 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基础信息报送 流程图 6.2 基础 信息填报 6.2.1 已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使用单位通过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本单位办公用 房信息,填报完毕后导出电子台账,台账内容 应 包含 但不限于 附录 A 所要求的全部内容。 6.2.2 未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使用单位 和管理部门 应 按照报送内容 进行纸质填报。 6.3 基础 信息审核 6.3.1 使用单位 依据 本单位办公用房 相关原始文件 填报 办公用房 台账,经本单位领导签批后归档保存 , 并 归集台账中填报 数据 的 原始文件。 6.3.2 管理部门对本
11、级党政机关 基础 信息进 行复审,对数据有疑义的可要求填报单位提供原始文件进 行核实,确有错误的, 应 限期 更正 。 6.4 基础 信息汇总及上报 DB42/T 1685 2021 4 6.4.1 各级 管理部门在统计汇总本地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时,对下级 办公用房 管理 部门上报的信 息有疑义的可要求下级管理部门做正式书面说明,确有错误的,限期 更正 。 6.4.2 管理部门统计汇总本地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经本地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后,归档保 存, 并报送 上级管理部门。 7 基础信息报送内容 7.1 办公用房 使用单位填报内容 应 包含但不限于附录 A 所要求的全部内容。 7.2
12、 各级办公用房管理部门 应 按照附录 B 要求的内容对本地区 基础 信息进行统计汇 总。 8 基础信息 数据维护和共享 8.1 各级管理部门 负责本地区 基础信息 数据 安全及 维护 。 8.2 基础信息可与本级纪委监委、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共享共用。 DB42/T 1685 2021 5 A A 附 录 A (规范性)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信息报送 表 使用单位信息填报应符合表 A.1 表 A.10的要求。 表 A.1 单位基本信息 填报时间: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所属行政区划 单位 法 人 单位级别 分管领导 填报人 填报人 移动电话 填报人 办公 电话 注: 多处办公填多
13、处地址 , 用 “ /”隔开。“分管领导”栏填分管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领导。 表 A.2 “三定” 人员编 制 职数 信息 序号 职务 /职级名称 核定编制职数 备注 注: “职务 /职级名称”栏中职务按照省级机关填正省 /副省 /正厅(局)级 /副厅(局)级 /正处级 /副处级 /处级以 下,市级机关填市级正职 /市级副职 /正局(处)职 /副局(处)职 /局(处)级以下,县级机关填县级正职 /县 级副职 /正科级 /副科级 /科级以下,乡级机关填乡级正职 /乡级副职 /乡级以下填写。 “核定编制数”栏按照机 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各级别编制定员文件填写。实际办公人数超过核定编制数必须提供相关证
14、明文件。 DB42/T 1685 2021 6 表 A.3 机关单位办公用房面积分类统计信息 信息类型 实际面积( m2) 核定 使用 面积( m2) 超标面积( m2) 基本办公用房 办公室 服务用房 设备用房 机动办公用房 附属用房 建筑面积 技术 业务用房 建筑面积 出租用房建筑面积 出借用房建筑面积 其他面积 注: “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多单位 共用的附属用房由实际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填写。“技术业务用房”是指为开展 各类业务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 场所,如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法院的审判法庭、公共服务窗口等。“其他面积”栏可以
15、填其他特殊情况用房。 表 A.4 办公楼信息 办公楼 基本信息 详细地址 使用情况 使用类型 用地 面积 ( m2) 建筑 结构 有无 电梯 建设 时间 车位 情况 权属 单位 总建筑面积 ( m2) 地上 层数 地上 地下 地下 合计 合计 国有土地所有证信息 国有 土地所有证号 土地使用权人 地类 (用途 ) 使用权面积 ( m2) 使用期限 DB42/T 1685 2021 7 表 A.4 办公楼信息 (续) 房屋权属信息 房屋 所有 权证号 权属人 发证日期 权属性质 权属面积 ( m2) 不动产权证书信息 不动产权证 号 权利人 共有情况 权利类型 权利性质 用途 面积 ( m2)
16、使用期限 办公楼 整体统计信息 序号 使用 单位 基本办公用房 使用 面积 ( m2) 技术 业务用房 建筑面积 ( m2) 附属用房 建筑面积 ( m2) 使用类 型 所在 楼层 办公室 服务用房 设备用房 注: 此表反映本单位所在建筑物整体情况,每栋 楼宇填一张表,集中办公的办公楼由办公楼主管单位填写办公楼基 本信息,其他入驻单位只填写办公楼整体统计信息内容。“使用情况”栏填独立办公 /集中办公。 “建筑结构” 填钢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混合结构 /砖木结构 /其他结构等。“车位情况”填车位数量或结构描述。办公用房 为购置或租用商品房的在“总建筑面积”栏填实际购置或租用的总建筑面积。“
17、国有土地所有证信息”、“ 房 屋权属信息 ”、“不动产权证书信息”根据实际证书填写,没有权属证书的填无。 “ 维修类型 ” 填大修 /中修 。 “使用类型”栏填自用 /借用 /租用 /。 表 A.5 领导人员(班子成员 )办公室用房信息 序号 姓名 职务 楼栋及房号 使用面积 ( m2) 核定 面积 ( m2) 超标面积 ( m2) 注: 此表中需填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表 A.6 物业管理信息 物业服务单位 名称 负责人 负责人联系电 话 服务内容 服务开始时间 服务结束时间 年度物管费 (万 元) DB42/T 1685 2021 8 表 A.7 出租用房信息 序号 租
18、用单位名称 租用建筑面积 ( m2) 租金标准 ( 元 /m2/月 ) 租用起始时间 租用截止时间 表 A.8 出借用房信息 序号 借用单位名称 借用建筑面积 ( m2) 借用起始时间 借用截止时间 DB42/T 1685 2021 9 表 A.9 办公区外技术业务用房信息 序号 地址坐落 用地面积 ( m2) 总建筑面积 ( m2) 主要使用单位(可填多个) 权属登记情况 建设 时间 备注 注: 表 A.4以外的本单位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技术业务用房。 表 A.10 党政机关 直 属单位信息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 人 单位级 别 单位类型 编制人数 (人 ) 办公 地 址
19、 (一个单位多个办公地址的填多栏) 总建筑面积 ( m2) 用地面积 ( m2) 基本 办公用房 使用面积 ( m2) 附属用房建 筑面积 ( m2) 业务用房建 筑面积 ( m2) 注 1: 党政机关的直属单位填写。“单位级别”栏填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单位类型”栏填行政 /参公 /公益一类 /公益二类 /经营性事业单位 /其他。 注 2: “总建筑面积”填直属单位所在办公楼的信息,多个地址办公分栏填写,与机关同一办公地址的单位,“总 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可以不填。 注 3: “基本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填本单位实际使用面积。 DB42/T 1685 2021 10
20、 附 录 B (规范性 ) 办公用房管理部门信息报送表 办公用房管理部门信息填报应符合表 B.1 表 B.5的要求。 表 B.1 办公用房信息(市级) 序号 地 址 坐 落 用 地 面 积 总 建 筑 面 积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技 术 业 务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使用单位(多个单位填多条)及批复编制情况 (人 ) 基本办公用房使 用面积 ( m2) 附 属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权 属 登 记 情 况 建 设 年 代 是否为 租(借) 用 备注 单 位 名 称 类 别 市级 正职 市 级 副 职 正局 (处) 级 副局 (处) 级 局(处) 级以下 办 公 室 服 务 用
21、房 设 备 用 房 合 计 1 2 3 DB42/T 1685 2021 11 表 B.1 办公用房信息(市级) (续) 序号 地 址 坐 落 用 地 面 积 总 建 筑 面 积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技 术 业 务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使用单位(多个单位填多条)及批复编制情况 (人 ) 基本办公用房使用 面积 ( m2) 附 属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权 属 登 记 情 况 建 设 年 代 是否 为租 (借) 用 备注 单 位 名 称 类别 市级正职 市 级 副 职 正局 (处) 级 副局 (处) 级 局 (处) 级以 下 办 公 室 服 务 用 房 设 备 用 房 合 计
22、注: “地址坐落”同一个门牌号码视为一个办公区,办公区内多栋建筑需在 “ ()” 内一一写明,如 XX省 XX市(县) XX街道 XX号( *栋 /*号楼、 *栋 /*号楼)。“用地面积”填写整 个办 公区的不动产权证(或土地证)证载面积。如同一个地址内除办公用房外,还有住宅等其他房屋,且无法分摊的,填写总土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填写整个办公区的 建筑面积。如办公区内还有住宅等其他房屋,该部分面积在备注中说明,不要填在此栏。“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填写整个办公区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技术业务用房建筑 面积”填写整个办公区的技术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办公用房与技术业务用房为同一个门牌地址、同一个院落、共
23、用同一套后勤服务和日常管理的,视为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 用房,相关面积数据填写在此栏。单独成栋的技术业务用房,相关数据填写 在附录 B.4表中,填报说明见后。总建筑面积应当等于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与技术业务用房建筑面积 之和。“使用单位及批复编制情况”将同一个办公区内的所有使用单位均填写在内,多个单位填多条。“单位名称”填写规范全称。“类别”填写机关本级 /垂直管理机构 / 派出机构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 使 用党政机关办公区的其他单位,如非参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请在下拉菜单中选择“其他”。“编制情况”按照编制部门正 式批复填写。如一个单位使用多个办公区,单位编制数量填写一致。“基本办
24、公用房使用面积”填写整个办公区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无 需分单位填写。合计数值应与办公 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数值之和相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填写整个办公区的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无需分单位填写。“权属登记情况”填已统一登记到机关事务管理部 门名下 /登记在各部门或其他单位名下、已移交权属资料 /登记在各部门或其他单位名下、未移交权属资料 /未登记、已移交权属资料 /未登记、未移交权属资料 /其他情况 , 同 一地址坐落内有多栋建筑,且权属登记情况不一致的,请填写主办公楼权属登记情况,其他楼座情况在备注栏中填写。“建设年代”填写中同一地址坐落内如有多栋建筑, 且建设年代不一致的,请填 写主办公楼建
25、设年代,其他楼座建设年代在备注栏中填写。“备注”除前述相关情况外,其他表格中未尽事宜,均可在此填写。 DB42/T 1685 2021 12 表 B.2 办公用房信息(县级) 序号 地址坐落 用地 面积 ( m2) 总建 筑面 积 ( m2) 办公 用房 建筑 面积 ( m2) 技术 业务 用房 建筑 面积 ( m2) 使用单位(多个单位填多条)及批复编制情况 (人 ) 基本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 m2) 附属 用房 建筑 面积 ( m2) 权属 登记 情况 建 设 年 代 是否为 租(借) 用 备注 单位 名称 类别 县级 正职 县级 副职 正科级 副科级 科级 以下 办 公 室 服 务 用
26、房 设 备 用 房 合 计 表 B.3 办公用房信息(乡级) 序号 地址坐 落 用地 面积 ( m2) 总建 筑面 积 ( m2) 办公 用房 建筑 面积 ( m2) 技术 业务 用房 建筑 面积 ( m2) 使用单位(多个单位填多条)及批复编制情况 (人 ) 基本办公用房使 用面积 ( m2) 附属 用房 建筑 面积 ( m2) 权属 登记 情况 建 设 年 代 是否为 租(借) 用 备注 单位 名称 类别 乡级正 职 乡级副 职 乡级以下 科级以下 办公 室 服务 用房 设备 用房 合计 DB42/T 1685 2021 13 表 B.4 办公区外技术业务用房信息 序号 地址坐落 用地 面
27、积 ( m2) 总建筑面积 ( m2) 主要使用单位(可填多个) 权属登记情况 建设年代 备注 注: “地址坐落”同一个门牌号码视为一个办公区,办公区外是指本单位机关相对集中办公区以外的其他地址坐落。参照表 1各项要求填报。“主要使用单位”若多个使用单位, 中间用“ /”分隔。 表 B.5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信息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建设单位 主要使用单位(可 填多个) 地址坐落 建设规模(平方 米) 估算投资(万元) 备注 注: 仅填报当年立项批复 的项目 。 “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建设单位”、“主要使用单位”、“地址坐落”以项目批复文件为准,若多个使用单位,中间用“ /”分隔。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