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5 T 1014-2021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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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99 CCS A 20 苏州市地方标准 DB3205/T 1014-2021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of credit rating evaluation of labor dispatch units 2021-01-18发布 2021-01-20实施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3205 DB3205/T 1014-2021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 . 1 4.1 公正性 . 1 4.2 科学性 . 1 5 评价指标 . 2 5.1 指标分类

2、 . 2 5.2 初始分 . 2 5.3 基本指标 . 2 5.4 附加指标 . 2 6 评分规则 . 2 7 评价流程及要求 . 2 7.1 流程概述 . 2 7.2 受理申请 . 2 7.3 信息核实 . 2 7.4 等级确定 . 2 7.5 社会公示 . 3 7.6 结果公布 . 3 7.7 结果跟踪 . 3 8 信用等级表示及含义 . 3 9 后续评定 . 3 10 异议处理 . 3 附录A(规范性)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标 . 4 参考文献 . 7 I DB3205/T 1014-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

3、起草规则给出的 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大学、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人力资源服务 行业协会、苏州市质量和标准化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沈同仙、曹隽、陈钰根、陈晓刚、李勤、沈俊杰、周文渊、倪家骅、丁宇。 III DB3205/T 1014-2021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的原则、评价指标、评分规则、评价流程及要求、信用等 级表示含义、后续评定和异议处理。 本文件适用于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劳务派遣单位进行信用

4、等级评价。劳务派遣单位的自我评价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2117-2018 信用 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对象 evaluation object of credit rating evaluation of labor dispatch units 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接受信用等级评价的社会主体,以下简称“评价对象”。 3.2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主体 evaluation subject of credit rating evaluation of labor dispatch units 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主体”。 3.3 信用等级 credit grade 用既定的符号标识评价对象信用状况的级别结果。 来源:GB/T 22117-2018,5.11 4 基本原则 4.1 公正性 评价工作应回避利益冲突,采用统一的评价指标和计分规则进行评价,保障评价活动公正合理。 4.2 科学性 选取影响评价对象的主要因素作为评价

6、指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准确反映评价对象信用状况。 1 DB3205/T 1014-2021 5 评价指标 5.1 指标分类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分为初始分、基本指标和附加指标。 5.2 初始分 初始分为企业资质得分,具体指标见附录A。 5.3 基本指标 基本指标由规模效益和发展潜力构成,具体指标见附录A。 5.4 附加指标 附加指标分为良好信用信息指标和不良信用信息指标,良好信用信息指标由社会责任、人才储备、 调解机制和制度保障构成,不良信用信息指标由失信行为、违法行为、劳资纠纷、社会影响和其他构成, 具体指标见附录A。 6 评分规则 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评价对象获得相应

7、初始分,初始分加上基本指标得出的分 值作为评价对象的基本分,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按照附加指标加减分后产生最后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不参加年度核验的评价对象,直接评价为C级。 公共信用信息审查报告中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不得评价为A级。 7 评价流程及要求 7.1 流程概述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信用等级评价流程包括:受理申请、信息核实、等 级确定、社会公示、结果公布、结果跟踪。 7.2 受理申请 评价主体在接收到评价对象申请后,应初步审核评价对象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确定是否接受评价申 请。申报材料以电子形式为主,内容包括: a)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 b) 自评证明材料;

8、c) 其他证实性资料。 7.3 信息核实 评价主体可采用函电确认、数据分析、数据库查询、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评价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进行检查。 7.4 等级确定 评价主体按照评分规则和评价指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计分评价,并确定其信用等级。 2 DB3205/T 1014-2021 7.5 社会公示 信用等级评价结束后,评价主体在官方网站上及时公示拟确定的评价结果、陈述申辩途径等内容,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咨询。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7.6 结果公布 评价结果经公示、核实后,评价主体按规定推送至相应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通过官方网 站、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公布。评价结果有效期限为1年。

9、 评价主体应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注明评价结果查询方式。 7.7 结果跟踪 评价主体应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跟踪,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更新。若因重大因 素导致评价对象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评价主体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8 信用等级表示及含义 评价对象的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级为高等级,C为低等级。 各等级的含义释义如表1所示。 表1 信用等级释义 信用等级 分值要求 综合结论 含义 A 大于等于100分 优秀 企业信用风险很小 B 大于等于80分且小于100分 合格 企业信用风险较低,但在可控范围内,受 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较小 C 小于80分 失信 企业没有信誉,信用

10、风险很大 9 后续评定 评价主体每两年进行一次2A及以上等级的评价,评价工作依申请展开。 连续两年获得A级的评价对象评为2A级,连续四年获得A级的评价对象评为3A级,连续六年获得 A级的评价对象可进一步评为4A、5A级。 10 异议处理 评价对象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评价主体提出异议申请。评价主体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评 价对象提出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实有误,或有其他修正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新,并在原发布渠道内予 以公示。异议信息核实无误的,维持原评价。 异议信息核查期间,不影响其评价与应用。 3 DB3205/T 1014-2021 附

11、录 A (规范性)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标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标见表A.1。 表A.1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标 类别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细则 初始 分 企业资质 / 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初始分为80分。 基本 指标 规模效益 经营年限 经营年限每满3年加1分,累计最多不超过5分;5年内未变更过单位名称加1分。 资产状况 经营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加1分,2 00平方米及以上加2分,300平方米及以上加3分;经营场所(住所)为40平方米及以上的自有 房产另加3分。 持证情况 单位拥有3名及以上人员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员证加1分,5名及以上人员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员证

12、加3分,10名及以上人员持有劳动关系 协调员证加5分。 发展潜力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加1分,1000万元及以上加2分,2000万元及以上加3分。 纳税情况 上年度纳税总额(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00万元及以上加1分,300万元及以上加2分,500万元及以上加3分。 附加 指标 良好信用 信息 社会责任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办、国办)表彰的,每有一项加30分;其他国家级综合性表彰或认定先进的(人社部单独或联合发文),每 有一项加20分。 获得省委、省政府(含两办)表彰的,每有一项加20分;其他省级综合性表彰或认定先进的(人社厅单独或联合发文),每有一项加 10分

13、。 获得市委、市政府(含两办)表彰的,每有一项加10分;其他市级综合性表彰或认定先进的(人社局单独或联合发文),每有一项加5 分。 获得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含两办)表彰的,每有一项加2分;其他县级综合性表彰或认定先进的(人社局单独或联合 发文),每有一项加1分。 4 DB3205/T 1014-2021 表A.1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标(续) 类别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细则 附加 指标 良好信用 信息 社会责任 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加1分。 人才储备 在评价期内积极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紧缺高技能人才、高端人才,加1分;建立和实施职工分红制度或股权激励等发展成果分享机制,

14、加1分。 调解机制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加1分;每1000名劳动者配备1名调解员,加1分。 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加1分。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 培训,加1分。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加3分;每年至少开展工会活动2次,加2分;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加5分。 有其他加分情形的,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不良信用 信息 失信行为 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评价周期内未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扣30分。 企业在评价周期内被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的,扣30分。 违法行为 企业在评

15、价周期内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相应劳动保障重大行政处罚(处理)的,扣30分。 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发生违法行为,受到相应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或被司法部门法律文书认定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扣20分。 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存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案件的,每件扣10分,封顶扣30分。 5 DB3205/T 1014-2021 表A.1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标(续) 类别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细则 附加 指标 不良信用 信息 劳资纠纷 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且败诉的,每件扣10分,封顶扣30分。 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发生非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且败诉的,每件扣2分,封顶扣20分。 被投诉违法行为

16、轻微并及时纠正,该投诉疏导化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每起扣2分,封顶扣20分。 社会影响 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发生因单位原因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扣30分。 其他 提供虚假材料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的,扣30分;逾期参加核验的,扣20分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扣20分。 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警示约谈的,每次扣10分。 社会保险稽核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每次扣10分。 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单位拖延支付工伤待遇的,每次扣10分。 存在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动保障不良信息情形的,每个不良信息扣2分,累计不超过20分。 注:表彰类加分项,需在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前3年内获得。 6 DB3205/T 1014-2021 参 考 文 献 1 GB/T 22116-2008 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 2 GB/T 22119-2017 信用服务机构 诚信评价业务规范 3 GB/T 27201-2013 认证机构信用评价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修正 6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700号) 7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8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9 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 第38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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