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020.30 CCS B 42 4114 商 丘 市 地 方 标 准 DB4114/T155 2021 羊场兽药使用管理规范 2021-09-30 发布 2021-10-30 实施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14/T155 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商丘市睢阳区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由商丘市农业农村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商丘市睢阳区农业农村局、永城市畜牧发展服务中心、鹿邑县农业农村局、商丘 市梁园区农业农村局、夏邑县畜牧发展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
2、魁夫、李冬丽、刘雁、刘平、刘胜、梁兴来、田磊、胡振、丁书华、程留引、 刘涛、刘月丽、江丽、王卫丽、朱维荣。 DB4114/T155 2021 1 羊场兽药使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羊场兽药使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兽药使用人员、兽药采购与贮存、兽药使用、不良 反应报告、兽药使用记录。 本文件适用于商丘市区域羊场的兽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兽药管理条例.第4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第17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兽药 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主要包括:抗生素、 化学药品、生化药品、中草药、中成药,疫苗、血清制品、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外用杀虫剂、消毒 剂等。 3.2 兽用处方药 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药物。 3.3 兽用非处方
4、药 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药物。 4 兽药使用人员 4.1 兽药使用人员应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具有一定兽医、兽药知识。 4.2 兽药使用人员应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4.3 兽药使用人员要定期进行羊养殖用药专业知识培训。 DB4114/T155 2021 2 5 兽药采购与贮存 5.1 采购 5.1.1 兽药应从生产经营合法企业采购,质量应符合国家兽药质量标准,购买前要对供货单位的资质、 产品标准、批准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 5.1.2 处方药应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药方购买,对所购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进行 检查,符合要求方可购买。 5.1.3 建立
5、兽药采购台账,内容包括兽药生产企业名称、兽药名称、剂型、规格、包装、批准文号、 有效期、生产批号、入库数量、库存数量、商品名称、通用名称、购入日期、购入数量、兽药经营门店、 售货人和验货人。 5.2 兽药贮存 5.2.1 建立药房作为兽药贮存场所,药房应配置存放生物制品的冷柜。 5.2.2 兽药入库时应进行检查验收,对于包装破损、没有标识或标识模糊、质量异常的不能入库。 5.2.3 兽药贮存应当满足说明书的贮存条件,处方药、非处方药、水针剂、片散剂应分区贮存。 5.2.4 定期清理过期兽药,并作无害化处理。 6 兽药使用 6.1 兽用生物制品使用 6.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
6、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科学、 合理的免疫程序,选择适宜的兽用生物制品。 6.1.2 根据产品说明书使用生物制品,使用前检查疫苗产品质量,出现疫苗失真空、瓶破损,液体苗 有结块、冻结、异物、变色,油乳苗破乳,冻干苗解冻,超过使用有效期等问题,疫苗不能使用。 6.1.3 疫苗应现配现用,避免阳光照射,舍内温度 15 以下应在 4 h6 h 内用完,温度 15 25 应在 2 h 内用完,温度 25 以上应在 1 h 内用完。 6.2 兽用药品使用 6.2.1 羊场用药应当遵守兽药使用管理条例、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 及化合物清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
7、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进行合理、科学使 用兽药。 6.2.2 不得滥用麻醉药、镇疼药、镇静药、中枢神经兴奋药和骨骼肌松弛药。 6.2.3 禁止将人用药物用于羊场。 6.2.4 禁止使用过期药、伪劣药。 6.2.5 禁止在动物饮水和饲料中使用激素类药物。 DB4114/T155 2021 3 7 不良反应报告 严格执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出现兽药使用的严重不良反应,及时报告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8 兽药使用记录 建立兽药使用记录管理制度,记录应包括兽药商品名、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 效期、生产企业名称、使用地点、使用日期、使用对象、使用数量、使用剂量、使用人、休药期执行情 况及处方原件或复印件等,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