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竹马赛克 Bamboo mosaic ( 报批 稿 ) LY ICS 79. 020 B 6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LY/T 20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 20 - -发布 20 - -实施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本 文件 由全国竹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263)提出并归口。 本 文件 起草单位:安徽农业大学、国际竹藤中心安徽太平试验中心、 安徽葵普科技有限 公司、 安徽省质量监督检研究院、 安徽省汉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霍山县林业局、黄山双雄 竹木制品有限
2、公司。 本 文件 主要起草人:王传贵、严彦、 周煜 、 庞敏 、吴自成、 武恒 、蔡如胜、 秦朦朦、 潘 永明、董宏敢、张双燕、潘同庆、苗振岳、叶文俊。 竹马赛克 1 范围 本 文件 规定了竹马赛克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 输和贮存。 本 文件 适用于竹条或竹集成材为主要 原料 制造的墙面装饰材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3、部分:按接收质量限( AQL)检索的逐批检 验抽样计划 GB/T 4893.4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 4部分附着力交叉切割测定法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 20240-2017 竹集成材地板 GB/T 30364 重组竹地板 GB/T 36394 竹产品术语 LY/T 1660-2006 竹材人造板术语 JC 561.2-2006 聚合物基外墙保温用玻璃纤维网布 3.术语和定义 GB/T 20240、 GB/T 30364、 LY/T 1660、 JC 561.2-2
4、00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本文件。 3.1 竹马赛克 bamboo mosaic 由若干小竹块经衬材拼贴而成的竹质墙面装饰材。 3.2 竹块 bamboo block unit 竹条或 竹集成材加工成 一定 规格的 单元。 3.3 衬材 lining material 粘贴竹块的片状或网状材料。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竹块 /竹集成材 同一竹块内无色差、且 同规格竹块间 尺寸误差 1%。 4.1.2 衬材 应 符合 JC 561.2-2006 要求 。 4.2 规格尺寸 及允许偏差 常用 规格尺寸 及允许偏差 应符合表 1的规定。其他规格由供需双方商定。 表 1
5、规格尺寸 及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项 目 规格尺寸 允许偏差 竹块边长 15、 23、 30、 48、 96 马赛克厚度 5、 8、 10 0.5 马赛克幅面 300 300、 500 500 2.0 4.3 外观质量 分为优等品和合格品二个等级,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外观质量要求 项 目 优等品 合格品 未刨部分和刨痕 不准许 轻微 腐朽 不准许 裂纹 不准许 不明显 跳丝 不准许 虫孔 不准许 波纹 不准许 缝隙 不准许 不明显 污染 不准许 联面积的 5%(累计) 霉变 不准许 不明显 起 泡 不准许 不准许 气泡 不准许 每联不超过 5 个 缩孔 不准许 联面积的 5% 鳄裂
6、 不准许 轻微 小裂 不准许 轻微 注 1: .不明显 正常视力在自然光下、距板面 0.4m、肉眼观察不易辨别。 注 2:轻微 正常视力在自然光下、距板面 0.4m、肉眼观察不显著。 注 3: 起 泡、 气泡 、 缩孔 、 鳄裂 、 小裂 适用于涂饰马赛克 。 4.4 理化性能 符合表 3的规定。 表 3 理化性能 项 目 单 位 指标值 含水率 % 8.0 16.0 表面漆膜耐污染性 无污染痕迹 表面漆膜附着力 3 级 甲醛释放量 mg/m3 应 符合 GB18580 规定 竹 块 与衬材粘合牢固度 竹块 不脱 落 5 检验方法 5.1 规格尺寸的检测 5.1.1 量具 5.1.1.1 游标
7、卡尺,分度值 为 0.02mm。 5.1.1.2 千分尺,分度值为 0.01mm。 5.1.1.3 直角尺,精度等级 2 级。 5.1.1.4 150mm 钢板尺,分度值为 0.5mm。 5.1.2 测量 方法 按 GBT 20240-2017 中 6.1 的 规定 进行。 5.2.外观质量的检验 将联平放在光线充足的地方,距联 0.4m,按 4.2的要求,触感、目测检量。其中同色单 元色差的检验,应距联 1.5m目测。 5.3 理化性能的检测 5.3.1 试件 样本按 6.5.3的规定抽取,在联的任意位置裁取试件,按表 4的尺寸和数量制作试件。 表 4 试件的尺寸、数量 检测项目 试件尺寸(
8、长宽) mm 数 量 含水率 单元尺寸 6 表面漆膜耐污染性 单元尺寸 6 表面漆膜附着力 单元尺寸 9 甲醛释放量 按 GB18580 规定 竹单元与衬材粘合牢固度 联长 3 5.3.2 含水率 按 GB/T 17657-2013中 4.3的规定进行。 5.3.3 表面漆膜耐污染性 按 GB/T 17657-2013中 4.40的规定进行。 5.3.4 表面漆膜附着力 按 GB/T 4893.4规定进 行。 5.3.5 甲醛释放量 按 GB 18580的规定进行。 5.3.6 竹单元与衬材粘合牢固度 将竹马赛克联浸入室温清水中 90min 后提起,检查有无竹单元脱落。 6 检验规则 6.1
9、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外观质量检验; 规格尺寸检验; 理化性能检验项目中含水率、 竹单元与衬材粘合牢固度。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 5 章的全部检验项目。 6.3.2 正常生产时 ,每半年检验不少于 1 次 ;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市场监管 部门 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组批原则 同一班次、同一规格为一批。 6.5 抽样方案 及判定规则 6.5.1 规格尺寸检验抽样方案 及判定规则 6.5.1.1 抽样方案 规格尺寸检验时,单
10、元边长、单元厚度采用 GB/T 2828.1 2012 中的二次抽样方案,其 检查水平为 I,接收质量限( AQL)为 4.0,见表 5。 表 5 规格尺寸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联 批量范围 样本 样本大小 累计样本大小 接收数( Ac) 拒收数( Re) 150 第一 第二 5 5 5 10 0 1 2 2 151280 第一 第二 8 8 8 16 0 1 2 2 281500 第一 第二 13 13 13 26 0 3 3 4 5011200 第一 第二 20 20 20 40 1 4 3 5 12013200 第一 第二 32 32 32 64 2 6 5 7 6.5.1.2 结果判定
11、竹块长度、宽度、厚度、马赛克幅面,第一次检验的样品数量应等于该方案第一样本数。 按表 5 要求,若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不大于第一接收数,应认为该批产品是可以接 收的。若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介于第一接收数与第一拒收数之间,应抽取第二样本。 若累计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不大于第二接收数,则判定该批产品是可以接收 的。若累计不合格品数不小于第二拒收数,则判定该批产品是不可以接收的。 6.5.2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方案 及判定规则 6.5.2.1 抽样方案 生产厂为保证其成品符合标准规定,通过逐条检验地板条外观质量定其等级。 对成批拨交竹马赛克进行外观质量检验时,采用 GB/T 2
12、828.1 2012中的二次抽样方案, 其检查水平为 II,接收质量限( AQL)为 4.0,见表 6。 表 6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联 批量范围 样本 样本大小 累计样本 大小 接收 数( Ac) 拒收数( Re) 150 第一 第二 13 13 13 26 0 3 3 4 151280 第一 第二 20 20 20 40 1 4 3 5 281500 第一 第二 32 32 32 64 2 6 5 7 5011200 第一 第二 50 50 50 100 3 9 6 10 12013200 第一 第二 80 80 80 160 5 12 9 13 6.5.2.2 判定规则 第一次检
13、验的样品数量应等于该方案第一样本数。按表 6 要求,若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 合格品数不 大于第一接 收数,应认为该批产品是可以接收的。若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 数介于第一接收数与第一拒收数之间,应抽取第二样本。若累计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 合格品数不大于第二接收数,则判定该批产品是可以接收的。若累计不合格品数不小于第二 拒收数,则判定该批产品是不可以接收的。 6.5.3 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方案 及判定规则 6.5.3.1 抽样方案 理化性能检验时,抽样方案见表 7,在提交检查批中随机抽取,如第一次抽样检验不合 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全部性能均合格为合格。 表 7 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联 提交检查批的成品板数量 /联 初检抽样数 /联 复检抽样数 /联 1000 7 14 1000 14 28 6.5.4 综合判定 当 产品规格尺寸、外观质量、理化性能三项检验结果均 合格时 , 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产 品, 否则 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产品应标明等级、生产日期、检验员代号,或根据供需合同规定加盖产品标 志。 7.2 包装 产品包装箱(袋)外面应印有或贴有生产厂名、厂址、商标、产品标准号、规格、 等级、 颜色 、数量、出厂日期等标志。 7.3 运输和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中应注意防潮、防晒、防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