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T 292-2020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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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55170.596 水利水电技术标准 咨询服务中心 微信二维码,扫一扫 信息更多、服务更快 销售分类:综合/信息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 SL/T2922020 *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D座 100038) 网址: Email: 电话:(010)68367658(营销中心) 北京科水图书销售中心(零售) 电话:(010)88383994、63202643、68545874 全国各地新华书店和相关出版物销售网点经售 清淞永业(天津)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 210mm297mm 16开本 1.75印张 54千字 2020年7月第1

2、版 2020年7月第1次印刷 * 书号155170596 定价28.00元 凡购买我社规程,如有缺页、倒页、脱页的, 本社营销中心负责调换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ICS33.040 M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T2922020 替代SL2922004 SL3052004 SL3062004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 Guidelinefortelecommunicationservicesofwatersector 20200605发布2020090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工预应力锚固技术规范 等5项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0年第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工预应力锚固技术规范(SL/T2122020)等5项为水利行业标 准,现予以公布。 序号标 准 名 称标准编号替代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1水工预应力锚固技术规范SL/T2122020SL212 2012 SL46942020.6.52020.9.5 2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SL/T2922020 SL2922004 SL3052004 SL3062004 2020.6.52020.9.5 3水利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SL/T77220202020.6.52020.9.5 4河湖健康评估技术导则SL/T79320202020.6.52020.9.5 5小型水电站下游河道

4、减脱水防治技术导则SL/T79620202020.6.52020.9.5 水利部 2020年6月5日 目 次 前言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2 4 总则2 5 水利系统通信网组成2 6 水利系统通信网技术要求3 6.1 一般规定3 6.2 通信方式4 6.3 传输技术4 6.4 交换技术5 6.5 网管技术5 7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应用5 7.1 业务类型5 7.2 自动监测传输6 7.3 语音通信6 7.4 视频会商7 7.5 视频监控8 7.6 应急通信8 7.7 预警反馈9 7.8 计算机通信网络10 8 水利系统通信设施建设要求10 8.1 一

5、般规定10 8.2 通信机(站)房10 8.3 通信电源12 8.4 有线通信线路12 8.5 防雷接地12 8.6 通信塔13 8.7 无线通信天馈系统13 9 水利系统通信运行维护14 9.1 一般规定14 9.2 维护14 9.3 运行14 9.4 评价15 9.5 文档资料15 附录A(规范性附录)符号、代号和缩略语17 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要求18 标准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20 SL/T2922020 前 言 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 构和编写的要求,合并修订SL2922004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导则、S

6、L3062004水利系统通 信运行规程以及SL3052004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标准名称改为水利系统通信业 务技术导则。 本标准共9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水利系统通信网组成、水利系统通信网技术要求、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应用、水利系统通信设施建设要求以及水利系统通信运行维护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删除了部分术语和定义以及部分符号、代号的说明,增加了部分术语、符号、代号、缩略语 的说明; 删除水利系统通信运行规程中关于水利通信机构设置原则、各级通信机构职责、水利通 信各岗位人员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考核与培训、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运行管理规章制 度、水利通信工程建设原则、水利通信

7、工程验收、通信系统运行安全与保密以及报表制度等 相关规定和内容; 修改水利系统通信运行规程中关于设备运行条件、技术档案资料管理、运行统计、故障 分析以及运行评价等相关规定和内容,并调整至“水利系统通信运行维护”一章; 删除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中关于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无线电发 射设备的研制(生产)和进口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等相关规定和内容; 修改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中关于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频率管理、无线 电设备管理、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以及监督检查等相关规定和内容,并将其调整至 附录B; 删除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导则中关于水利系统通信应具备的功能及行政电

8、话、调度电话、 防汛抗旱信息传输、水资源管理等业务的相关规定和内容;删除其中关于水利通信网组网时 复用技术的规定; 修改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导则中异地会商、遥测、遥控、预警反馈、应急通信、计算机网 络等业务的相关规定和内容,并调整至“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应用”一章;修改其中水利通信 业务其他要求相关规定和内容调整至“总则”一章;修改其中水利系统通信传输方式和交换 技术的相关规定和内容并调整至“水利系统通信网技术要求”一章; 增加水利系统通信网组成的相关规定;增加水利系统通信设施建设相关规定; 删除附录:水利系统通信年报表格式、水利系统通信设备故障月报表格式、频率、台(站) 管理信息分类以及无线电设备管

9、理信息分类; 增加附录:符号、代号和缩略语; 增加附录: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要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2922004 SL3052004 SL3062004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SL/T2922020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信息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操晓德 赵和松 张建刚 耿丁蕤 褚东帆 马艳冰 董 伟

10、丁 力 杨士斌 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吴恒清 佟祥明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朱星明 于爱华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 国际合作与科技司(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政编码:100053;电话:010 63204533;电子邮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SL/T2922020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系统通信网的组成及其技术要求、通信业务应用、通信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 技术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业务所涉及的水利系统通信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

11、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74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5031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635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6

12、89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SL26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 SL61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 SL307 水利信息网命名及IP地址分配规定 SL417 全国水利通信网自动电话编号 SL439 水利系统通信工程验收规程 SL515 水利视频监视系统技术规范 SL517 水利水电工程通信设计规范 SL624 水利应急通信系统建设指南 SL675 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设计导则 SL694 水利系统通信工程质量评定规程 SL715 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 YD/T1051 通信局(站)电源系统总技术要求 YD/T1128 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 YD/T1363 通信局(站)电源、空

13、调及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 YD/T1732 固定通信网安全防护要求 YD/T1734 移动通信网安全防护要求 YD/T1744 传送网安全防护要求 YD/T5028 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SAT)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YD/T5032 会议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YD/T5050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 1 SL/T2922020 YD5076 固定电话交换网工程设计规范 YD/T5088 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YD5102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YD/T5131 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 YD5153 固定软交换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3 术语和定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

14、 SL2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标准中所采用的符号、代号和缩略语相关信息 见附录A表A.1。 3.1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 telecommunicationserviceofwatersector 为水利工作提供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传输和交换的支撑服务。 3.2 公网 publicnetwork 运营商建设的公用通信网络。 3.3 水利系统通信网 watersectorcommunicationnetwork 由水利部门自建和利用公网等其他通信资源组建的水利系统通信业务信息传送网络,是水利基础 设施重要组成部分。 3.4 无人值守站 unattendedstation 没有经常

15、性运维值班人员的通信站。 3.5 水利应急通信 emergencycommunicationofwatersector 当发生涉水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为保障水利部门实时应急处置的需要,在突发事 件现场区域、现场与各级指挥中心之间建立的语音、数据和图像通信。 4 总则 4.1 水利系统通信网应能适应恶劣的自然环境,具备强抗灾性和连续工作能力。 4.2 水利系统通信网应充分利用公网,在公网不能满足水利业务通信需求时,应自建水利专用通信 网络。 4.3 水利系统通信网工程应与水利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行。 4.4 水利系统通信网规划应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的水利信息化发展

16、水平、业务需求、资源共享需求, 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目标、系统功能和建设内容。 4.5 水利系统通信网设计与建设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各级水利部门的业务 要求、现有资源和实际传输环境,选择通信方式,满足传输和交换的需求。 4.6 水利系统通信工程验收前应按SL694的规定进行建设质量评定;水利系统通信工程试运行及验 收应符合SL439的规定。 5 水利系统通信网组成 5.1 水利系统通信网应采用分级结构,如图1所示,可划分为三级通信线路和五级通信业务网络 节点。 2 SL/T2922020 图1 水利系统通信网分级结构图 5.2 一级节点为水利部通信业务和通信网络汇接交换中心,

17、实现全国水利数据信息出入的汇接、交 换和共享的功能。 5.3 二级节点为流域管理机构、部直属其他水利单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信业务和通信网络汇 接交换中心,实现流域管理机构、部直属其他水利单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数据信息出入的汇 接、交换和共享的功能。 5.4 三级节点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直管水利单位(工程)通信业务和通信网络汇接交换中 心,实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直管水利单位(工程)水利数据信息出入的汇接、交换和共享的 功能。 5.5 四级节点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直管水利工程通信业务和通信网络汇接交换节点,实现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直管水利工程水利数据信息出入的汇接

18、、交换和共享的功能。 5.6 五级终端节点为语音、数据、图像等水利业务信息前端采集节点,可分为固定监测站和移动监 测站。 6 水利系统通信网技术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水利系统通信网设计与建设应包括通信站网点布设、通信方式、组网方案、通信容量等技术 内容,应满足水利语音、数据、图像等业务信息的传输需求。 6.1.2 水利系统通信网设计与建设应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通信技术,遵循统一的技术体制与接 口标准,满足水利业务需求,保持适度超前,提高通信网运行效率。 6.1.3 水利系统通信网采用无线通信方式建网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6.1.4 水利系统通信网中光纤通信传输、微波通信传输、卫

19、星通信传输安全防护应符合YD/T1744 的规定。 6.1.5 为水利系统提供固定语音交换业务的网络其安全防护应符合YD/T1732的规定。 3 SL/T2922020 6.1.6 为水利系统提供移动通信业务的网络其安全防护应符合YD/T1734的规定。 6.1.7 水利通信业务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应符合GB/T22239的规定。 6.2 通信方式 6.2.1 应根据不同类型水利信息传输需求、通信覆盖范围、传输距离、传输容量及通信现状等要求 确定通信方式。可采用有线通信方式、无线通信方式及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相结合的方式。 6.2.2 有线通信方式可采用光纤通信、电缆通信等;无线通信方式可采用卫星通

20、信、移动通信、微 波通信、超短波通信以及短波通信等。 6.2.3 水利系统通信网一级通信线路宜采用光纤通信和卫星通信方式。光纤通信宜为主用通信方式, 应以租用公网光纤线路为主,卫星通信方式可为备用通信方式。 6.2.4 水利系统通信网二级通信线路可采用光纤通信、移动通信、微波通信方式。 6.2.5 水利系统通信网三级通信线路应根据实际环境条件选择通信方式,可采用移动通信、卫星通 信、微波通信、光纤通信方式等。 6.2.6 水利系统通信网同级节点间可根据需求建立通信路由,实现业务数据共享;重要节点之间应 采用备份或迂回路由。 6.2.7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文站等重要节点之间应有两条不同通信方

21、式的通信电路。水电站、 泵站、水闸等水利水电工程的通信方式设计应符合SL517的规定。 6.3 传输技术 6.3.1 电缆通信宜应用于节点内部和近距离通信节点之间,信道路由和敷设方式应根据地形、地物、 建筑设施以及既定建设规划和抗水毁要求等因素确定,可敷设在电缆廊道、沟道、桥架内,也可沿墙 壁敷设、直埋或架空敷设,其设计与建设应符合YD5102的规定。 6.3.2 光纤通信宜应用于信息传输需求量较大的节点内部和节点之间。其设计与建设应确定网络容 量、拓扑结构与节点站构成、通信协议、光纤类型以及同步规划和网络管理等指标,并应符合以下 规定: a)宜采用同步数字系列(SDH)或基于SDH的多业务传

22、送平台(MSTP)光纤数字传输系统, 也可采用光纤直连互联协议(IP)网,光传送网(OTN)等光纤通信方式。 b)系统容量应根据水利通信业务量确定。光缆芯数宜根据业务量确定,并充分考虑后期扩容 需求。 c)标称工作波长和光器件的选择,应根据传输距离、速率、可靠性及经济性原则确定。 d)路由选择应保证通信质量,线路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且便于施工、维护。 e)路由及敷设方式选择应根据地形、地物、建筑设施、工程特点以及抗水毁要求等,充分利用 已建设施,可采用架空、管道、直埋、水底和隧洞等普通光缆敷设方式。 f)沿河湖光纤通信线路宜沿永久性堤防敷设。 g)相关设计指标应符合YD5102、SL517的规

23、定。 6.3.3 卫星通信电路设计与建设时应确定地球站天线口径和ODU的发射功率。对于移动地球站还 应确定移动载体和天线伺服系统,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用户端主要参数:业务类型,信息速率,通信质量,接口类型,纠错编码方式,加密方式。 b)系统主要参数:系统可用度,门限值,调制方式,工作频段、雨衰。 c)卫星转发器的主要参数:G/T、SFD和EIRP。 d)结构主要参数:天线基础,避雷接地,天线抗风强度,馈缆长度和布线。 e)空间链路计算:服务区降雨模型,邻星交调与邻星干扰,多载波功率回退,地面的天线尺寸 和发射功率。 4 SL/T2922020 f)多普勒频移计算:对于移动地球站应增加附加的

24、多普勒频移计算。 g)水利卫星应急通信系统应符合SL624的规定,卫星地球站应符合YD/T5050的规定、 VSAT卫星通信系统应符合YD/T5028的规定。 h)采用北斗通信方式时,应根据应用需求选择终端类型,所选终端应具有通用数据接口,平均 故障间隔时间应不小于4000h。 6.3.4 移动通信设计与建设应根据移动信道误码性能和实际需求,确定系统的通信概率、服务等级 (比特误码率)、输入信号电平或载噪比(C/N)三个基本参数。根据这三个设计参数和系统所处环 境,进行电波传播特性的理论分析与场强计算,确定移动通信系统的具体覆盖范围,以及移动通信系 统基站、移动台以及调度台和控制中心等基本设备

25、及组成。基站应建在地势高和抗水毁的地方,根据 需求可建设无人值守站。 6.3.5 微波通信应用于信息传输需求量大,地处公网覆盖不足偏远区域的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 通信。微波接力站可建设无人值守站。微波通信设计与建设应确定路由、站址、传输容量、预分配话 路以及工作频率,并应进行反射点位置、天线挂高、干扰、分集接收、衰落储备及传输指标的计算, 还应考虑水面反射、雪衰及雨衰对传输的影响,并应符合YD/T5088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3.6 超短波通信应用于水利系统较远传输距离通信时宜采用频率调制方式,应优先选用数字扩频 技术,宜少占用频率点,并应进行电磁环境测试,确定站点建设方案。 6.3.7

26、短波通信应用于水利系统抗水毁要求高及远距离信息通信时,也可作为水利应急通信保障手 段应用,宜采用自适应电台。 6.4 交换技术 6.4.1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选用的交换技术应满足信息传输速率、信息格式、编码方式、同步方式、 通信规程、可靠性、实时性等需求。 6.4.2 语音交换宜采用软交换和电路交换。设计与建设时应考虑系统容量、复用方式与码率、编号 方案、中继方式与信令、各种终端的匹配、控制系统和软件结构。电路交换相关技术指标应符合 YD/T1128、YD5076的规定,软交换相关技术指标应符合YD5153的规定。 6.4.3 数据交换宜采用分组交换、IP交换等面向无连接的交换技术和MPLS面向

27、连接的交换技术。 设计与建设时应考虑体系架构、支持网络类型、传输带宽、路由、网管、智能和安全等特性。 6.4.4 视频会商交换可采用支持新型会话式多媒体业务的软交换技术。设计与建设时应考虑支持协 议标准、信令、体系架构、路由、呼叫控制、网管、智能和安全等特性。 6.4.5 视频监控交换应符合GB/T28181的规定。 6.5 网管技术 6.5.1 水利系统通信网应根据不同的网络类型建设相应的综合网络管理系统,并具有通信运行、资 源调配、数据采集、性能监视、故障分析、故障定位、故障报告、机房环境监控以及对网络的控制和 保护功能。 6.5.2 水利系统通信网的各系统设备应具备网络管理接口功能并提供

28、网管协议,能与上层运维系统 和综合网络管理系统对接,实现综合运维管理。 7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应用 7.1 业务类型 7.1.1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应用主要包括自动监测传输、语音通信、视频会商、视频监控、应急通信、 预警反馈、计算机通信网络等。 5 SL/T2922020 7.1.2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应用设计与建设应包含网络拓扑结构、交换节点设备、编号计划、信令技 术、路由选择、业务类型、性能指标、服务性能保证机制等技术要素。 7.2 自动监测传输 7.2.1 自动监测传输组网架构可包括端对端结构和扁平化结构。端对端组网基本结构宜按照图2构 建;扁平化组网基本结构宜按照图3构建。 图2 端对端组网

29、基本结构图图3 扁平化组网基本结构图 7.2.2 自动监测传输组网应根据需求确定,可采用移动通信、卫星通信、超短波通信、光纤通信和 微波通信等通信方式,物理层传输接口、速率等技术指标应根据相应信道特性确定,并满足SL61的 有关规定。 7.2.3 系统设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通信信道质量检测和通信传输组网方案比选。 7.2.4 水利自动监测系统通信设备技术指标应满足SL61的有关规定。 7.3 语音通信 7.3.1 水利系统语音通信应采用多级汇接交换组网结构,水利部设立一级语音交换汇接中心,流域 管理机构、部直属其他水利单位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二级语音交换汇接中心,流域所属水利单 位、省级直

30、管水利单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三级语音交换汇接中心,市级直管水利单位、县级水 利行政主管部门设四级语音交换汇接中心。 7.3.2 水利语音交换节点应由交换机、用户终端和通信信道等组成。通信信道可采用光纤、微波、 卫星、移动通信等通信方式,也可依托计算机网络承载语音通信。水利部门之间话务量较大时,可建 立直达通信路由。 7.3.3 水利语音通信交换机应支持No.7信令、PRI信令、SIP协议等,应具有综合业务数字网的基 本功能,汇接中心交换机还应具有联网汇接功能。 7.3.4 水利语音交换节点接入水利语音专网和公网可采用端局或汇接局进网方式和用户环路进网 方式。 7.3.5 交换机联网中继接口

31、应采用数字中继接口,中继方式应采用全自动接续的中继方式。 7.3.6 采用软交换技术机制的系统应能支持固定终端、移动终端及各种软终端的接入。 7.3.7 水利语音通信系统应具有与公网和水利语音专网联网功能,满足水旱灾害防御指挥调度通信 和水资源管理的特殊需要,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和接通率。 7.3.8 水利语音通信系统应具有会议电话、热线服务、转移呼叫等业务功能,还宜具有来电显示、 可视电话等业务功能。 7.3.9 水利语音通信系统电话编号应符合SL417的规定。 7.3.10 水利卫星语音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水利卫星语音通信系统由卫星主站软交换及远端站综合语音网关组成。卫星网内的电话号

32、码 和IP地址之间的映射、呼叫路由选择等由主站的软交换完成。 6 SL/T2922020 b)远端站应采用综合语音网关和电话终端组成应急现场语音通信子系统,语音终端能够通过卫 星链路经主站软交换与水利专网其他语音终端实现互通。 c)水利卫星语音通信系统应支持SIP、H.323、T.38协议。 d)水利卫星语音通信系统应支持语音、传真等各种话音基本业务和补充业务。 e)远端站综合语音网关应由全网统一分配IP地址。 f)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中心站宜采用SIP中继方式或配备中继网关采用E1中继与语音交换机 互联。 g)远端站语音编码支持G.711、G.729、G.723.1协议,多种语音编解码和编解码

33、动态切换 功能。 注1:G.711是一种由国际电信联盟(ITUT)制定的音频编码方式。 注2:G.729是一种由国际电信联盟(ITUT)提出的语音编码协议。 注3:G.723.1是一个双速率的语音编码器,是国际电信联盟(ITUT)建议的应用于低速率多媒体服务中语音 或其他音频信号的压缩算法。 7.4 视频会商 7.4.1 在水利部设一级水利视频会商调度中心,流域管理机构、部直属其他水利单位和省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设分会场;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业务需求建设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 二级视频会商调度中心,并相应建立流域管理机构下属水利单位分会场或者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 会场。 7.4.

34、2 水利视频会商系统宜采用MCU级联组网,也可采用视频转接方式实现互联互通,组网结构 宜按照图4构建;在保证网络安全前提下,也可采用云会商技术组网,宜按照图5构建。 图4 视频会商MCU组网结构图 7.4.3 采用MCU组网的视频会商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a)支持H.323视频会议标准;支持H.264/H.265视频编码标准。 b)采用主席控制方式和导演控制方式。 c)任何分会场都可以设成主席会场。 d)支持E1、ISDN、IP等多种接口。 e)支持多级级连。 7 SL/T2922020 图5 云会商组网结构图 7.4.4 水利视频会商系统宜由视频会议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与通信信道组成,通信

35、信道可采用 光纤、微波、卫星等通信方式。 7.4.5 水利视频会商系统应具有高可靠性和实用性,应能实现图像、语音、图文和数据的实时交互。 除应用于异地会议的召开,还宜与重点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监控系统结合,提供信息数据共享的 服务。 7.4.6 系统设备选型及性能指标应符合YD/T5032的规定。 7.4.7 视频会商系统会场系统工程设计与建设应符合GB50635的规定。 7.5 视频监控 7.5.1 水利视频监控系统主要由各级监控中心、监控站和监控前端组成。 7.5.2 水利部设一级监控中心,流域管理机构及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设二级监控中心,流域管理 机构下属二级水利单位及市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36、设三级监控中心,流域管理机构下属三级单位及县级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设四级监控中心,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视频监控现场设立监控站,构成多层多节 点的树状结构。体系结构应符合SL515的相关规定。 7.5.3 水利视频监控组网应支持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互连互通,可采用集中式组网、级联式组网、 混合式组网,应符合SL515的相关规定。 7.5.4 监控中心之间,监控站与监控中心之间宜采用计算机通信网络连接。监控前端与监控站之间 宜支持有线、无线、有线和无线的网络连接,可采用光纤、微波、移动通信、卫星、公网等通信 信道。 7.5.5 水利视频监控系统监视中心、监控站、监控前端技术要求应符合SL515的相关规

37、定。 7.5.6 水利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要求应符合GB/T28181的相关规定。 7.5.7 水利视频监控系统图像单路传输带宽应不低于1Mbit/s,单路画面像素应不小于1024768。 7.6 应急通信 7.6.1 水利应急通信体系分为三层,即水利部应急通信平台、流域及省级应急通信平台、应急通信 移动站,组网体系结构宜按照图6构建。 7.6.2 水利应急通信系统应能与水利部地面通信网进行连接,能够接入国家应急平台。 7.6.3 水利应急通信系统应在水利部已建的宽带卫星通信主站平台和新一代卫星资源的基础上来搭 8 SL/T2922020 图6 水利应急通信体系结构图 建,宜采用网状网工作

38、方式。 7.6.4 水利应急通信系统宜采用移动通信、无线接入、卫星通信、点对点(多点)固定无线通信等 多种通信方式,至少应采用两种通信方式;应支持移动通信系统、短波通信系统、无线接入通信系统 等通信系统的接入;支持卫星移动电话、移动终端、单兵通信终端、无人机设备等终端设备的接入, 实现行进中的语音、数据和视频通信。 7.6.5 系统移动站之间应能互通,移动站应能与卫星固定站实现灵活组网,实现全国范围内调度 使用。 7.6.6 系统应采用支持IP协议的接口,实现设备之间的互连互通。 7.6.7 应急移动站传输速率应根据业务需求调整,系统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急移动站传输速率不低于128kb

39、it/s。 b)应急移动站现场到决策指挥机构之间的视频信息通信速率不低于512kbit/s。 c)应急移动站能开通24路话音业务信道,每路话音通信速率不低于8kbit/s。 d)应急移动站能提供数据业务传输信道,通信速率不低于128kbit/s。 e)各种业务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为:紧急话音、防汛会商、实时视频、数据。 7.7 预警反馈 7.7.1 预警反馈系统应具备实时传输预警信息及雨情、水情、汛情、灾情等信息,及时发布灾 害预警预报和迅速反馈农村基层、中小水库、山洪灾害、蓄滞洪区内的灾情和抢险救灾实况等 功能。 7.7.2 预警反馈系统通信传输应具有高可靠性和实时性,宜优先利用公网和现有网络

40、资源,采用自 建通信网络时可采用移动通信、卫星通信、超短波通信等无线通信方式。 7.7.3 预警反馈系统建设应结合实际现状,考虑预警信息传输的时效性和紧急程度,选择适宜的预 警方式。可采用电话、传真、短信、无线预警广播、移动预警终端、互联网等方式进行预警。预警通 信功能如下: a)语音通信终端宜与水利语音专网有线用户之间有效通信,并可接入公网。 b)无线预警广播应能接收无线公网信号、有线电话和本地音频信号,并可具有远程控制功能。 9 SL/T2922020 7.7.4 山洪灾害预警系统设计应符合SL675的规定。 7.8 计算机通信网络 7.8.1 根据业务应用需要,水利计算机通信网络可包括与

41、互联网物理隔离的政务内网、生产控制网, 与互联网逻辑隔离的政务外网。 7.8.2 计算机通信网络应能承载水利数据、语音、视频等信息传输以及业务应用系统访问。 7.8.3 政务内网若传输存储涉密信息,则应进行相应密级安全防护。 7.8.4 生产控制网、政务外网的安全防护应符合GB/T22239等的规定。 7.8.5 水利计算机通信网络从覆盖的地理范围也可以分为局域网、城域网和广域网三类,其中城域 网和广域网的通信传输功能如下: a)网络物理传输线路应与各类水利通信传输线路融合使用,不得各自独立建设或租用。 b)通信传输线路可采用光纤、电缆、微波电路、卫星电路等,宜采用公网光纤线路。 c)通信传输

42、线路接口宜采用RJ45、AUI、高度同步串口等接口,通信线路应支持透明传输。 d)通信线路带宽应根据所传输的信息量以及时效性进行确定。 7.8.6 水利计算机网络IP地址的分配应符合SL307的规定。 8 水利系统通信设施建设要求 8.1 一般规定 8.1.1 水利系统通信设施应包含计算机网络机房、通信机(站)房、通信电源、通信线路敷设、防 雷接地、通信塔及无线通信天馈系统等。 8.1.2 宜根据现状条件和需求分别建设计算机网络机房、通信机(站)房,网络安全要求不高的条 件下也可采用计算机网络与通信机(站)房共用方式。 8.1.3 通信机(站)房设计与建设应符合GB50174的规定,应设置安防

43、监控系统,防护措施应满 足国家环境辐射卫生标准。 8.2 通信机(站)房 8.2.1 通信站址选择 通信站地址选择应以水利通信网络规划和通信技术要求为主,结合洪涝、地质、地震、交通、城 市规划、投资效益及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比较选定,并且: a)微波站站址选择应符合YD/T5088的相关规定。 b)卫星通信地球站站址选择应符合YD/T5050的规定。 c)VSAT通信系统站址选择应符合YD/T5028的规定。 8.2.2 通信机(站)房土建 8.2.2.1 通信机(站)房建筑应避开强振动源和强噪声源以及强电磁场的干扰。 8.2.2.2 通信机(站)房应避免建在建筑物的高层或地下室,以及用水设备的

44、下层或隔壁。 8.2.2.3 通信机(站)房建筑空间应满足通信设备安装要求,净高应根据机柜、管线及通风要求确定。 8.2.2.4 通信机(站)房地面荷载应满足设备安装要求,电源机房地面荷载应按蓄电池重量进行设 计。如不满足荷载要求,应对机房地面进行承重加固。 8.2.2.5 通信机(站)房建筑防火应满足GB50016和GB50370等的规定。 8.2.2.6 通信机(站)房地面应保持水平、防尘、防潮,宜采用架空防静电地板。 01 SL/T2922020 8.2.3 通信机(站)房环境 8.2.3.1 通信机(站)房供电系统: a)供电电源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如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应配置发电机作

45、为应急电源。不同 供电电源应具有自动切换能力。 b)照明、空调及通信设备用电应合理分开。通信设备应由UPS及蓄电池组供电,确定UPS及 蓄电池组的基本容量时应留有裕量。 c)应具有防浪涌保护装置以及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8.2.3.2 通信机(站)房空气调节系统: a)应保持温度恒定,主通信机房温度波动控制在231内,其他通信机房应保持在 1828。 b)应保持湿度恒定,主通信机房相对湿度波动控制在40%55%RH之内,其他通信机房应保 持在35%75%RH内。 c)应保持空气洁净,主通信机房的含尘浓度每升空气中大于或等于0.5m的尘粒数应少于 18000粒。 8.2.3.3 通信机(站)房消

46、防系统: a)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重要机房、少人无人值守的机房应安装固定灭火装置;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设计与建设应符合GB50116的有关规定。 b)应根据机(站)房的等级设置相应的灭火系统,并应符合GB50174和GB50370等的相关规定。 c)主机房应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机房中的变配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和电池室,宜设置洁净 气体灭火系统,也可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8.2.4 机房综合布线 8.2.4.1 机房内综合布线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规定,电源电缆、信号电缆、用户电缆与中继电缆应 分离布放。 8.2.4.2 机房内光纤布放: a)光纤应整条布放,不应在布放路由中间做接头。 b)

47、光纤宜布放在光纤护槽内,应保持光纤顺直,无明显扭绞。无光纤护槽时,光纤应加穿光纤 保护管,保护管应顺直绑扎在电缆槽道内或走线架上,并与电缆分开放置。 c)光纤从护槽引出宜采用螺纹光纤保护管保护。 d)光纤活接头处应留一定的富余,余长应依据接头位置情况确定,不宜超过2m。光纤连接线 余长部分应整齐盘放,曲率半径应不小于30mm。 e)机房光纤转接处应布置光纤配线架。 8.2.4.3 机房内电缆布放: a)电缆的规格、路由走向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规定,电缆应排列整齐,外皮无损伤。 b)电缆转弯应均匀圆滑,转弯的曲率半径应大于电缆直径的10倍。 c)电缆在走线架上应横平竖直,不得交叉。从走线架下线时应

48、垂直于所接机柜。 8.2.4.4 机房内电源线布放: a)电源线应采用整段线料,中间无接头。 b)铜(铝)排馈电线正极应为红色油漆标志,负极应为蓝色标志,保护地应为黄色标志,涂漆 应光滑均匀,无漏涂和流痕。 c)10mm2及以下的单芯电力线宜采用打接头圈方式连接。10mm2以上的电力电缆应采用铜 (铝)鼻子连接,鼻子的材料应与电缆吻合。 11 SL/T2922020 d)电源线连接时应保持熔丝或者空气开关断开,电缆接线端子或端头采用绝缘材料包裹严实, 依次连接保护地、工作地和工作电源,先连接供电侧端子后连接受电侧端子。 8.2.4.5 机房综合布线还应符合GB50174和GB/T50311的相

49、关规定。 8.2.5 安防监控系统 8.2.5.1 通信机(站)房宜设置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对通信机(站)房内动力、 环境、消防、保安及设备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8.2.5.2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告警功能,当发生异常情况后能够即时采取声光、语音、电话、 短消息等多种方式报警,并记录历史数据和报警事件。 8.2.5.3 安全防范系统宜由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组成,各系统之间 应具备联动控制功能。 8.2.5.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对机(站)房各出入口、配电室、廊道、围栏等重点区域进行实时图 像监控和录像。还应在机柜与机架之间布设监控点,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实时图像监控。 8.2.5.5 通信机(站)房安防监控系统宜采用数字式系统,支持远程监视功能,还应符合GB50174 和YD/T1363的相关规定。 8.3 通信电源 8.3.1 通信电源系统应能稳定、可靠、安全地供电。 8.3.2 通信电源系统应有完善的接地与防雷设施,具备可靠的过压和雷击防护功能;电源设备的金 属壳体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并应具有保护与告警性能。 8.3.3 通信电源系统宜根据现状和需求选择集中供电、分散供电、混合供电或一体化供电方式。 8.3.4 水利数据采集站或监测站设备供电电源应符合SL61的规定。 8.3.5 无人值守站可采用由交流、直流与太阳能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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