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T 1971-2021 法医精神病学精神检查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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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310 CCS A 9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 GA/T 法医精神 病学精神 检查指南 Guidelines for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in forensic psychiatry - - 发布 - - 实施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公安部 发 布 GA/T I 前 言 本文件 按 照 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 1 部分: 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定 起草。 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 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

2、。 本 文件 由司 法鉴 定科 学研 究院提 出 。 本文 件 由 全国 刑 事技术 标准 化技 术委 员会 法医检 验分 技术 委员 会(SAC/TC 179/SC 6)归口 。 本 文件 起草 单位 : 司 法鉴 定科学 研究 院 、 上海 市精 神卫生 中心 。 本 文件 主要 起草 人: 管唯 、蔡伟 雄、 谢斌 、黄 富银 、 张钦 廷、 杨晓 敏、 汤涛 、张盛 宇 。 GA/T 1 法医精神 病学精 神检查指 南 1 范围 本 文件 规定 了法 医精 神病 鉴定中 精神 检查 的基 本要 求、方 法和 内容 。 本文件 适用 于法 医精 神病 鉴定机 构的 鉴定 人实 施法 医精

3、神 病鉴 定的 精神 检查 。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3 术 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 精神障 碍 mental disorder 各种因 素的 作用 造成 大脑 机能紊 乱, 导致 感知 、 思 维、 情 感、 行为 、 意 志及 智力等 精神 活动 出现 不 同程度 障碍 的总 称。 3.2 精神症 状 mental symptom 个体的 大脑 功能 出现 异常 导致临 床上 表现 出的 异常 精神活 动现 象。 3.3 精神检 查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鉴定人 通过 对被 鉴定 人采

4、 用面谈 、 观察 等手 段, 全 面了解 被鉴 定人 精神 活动 的各个 方面 , 从而 为法 医精神 病鉴 定中 对被 鉴定 人精神 状态 进行 诊断 、对 法律事 项进 行评 价提 供客 观依据 的活 动。 3.4 心理测 验 psychometric test 根据一 定的 规则 和心 理学 原理, 按照 规定 的操 作程 序, 对 人的 认知 、 行 为、 情 感等心 理过 程予 以量 化的测 量活 动。 3.5 行为能 力 capacity for legal transactions 行为人 作为 所参 加的 法律 关系中 的法 律主 体, 以自 己 的行为 独立 地在 法律 关

5、系 中享有 法定 权利 和承 担法定 义务 与责 任的 资格 。 4 总则 GA/T 2 本文件 以精 神病 学的 理论 和技术 为基 础, 结合 法医 精神病 鉴定 的实 践经 验制 定, 为 法医 精神 病鉴 定 的精神 检查 提供 统一 规范 。 该 检查 避免 将被 鉴定 人 预定为 精神 障碍 患者 、 刻 意寻找 精神 症状 , 并遵 循 基 本的伦 理学 要求 。 5 精 神检 查的 基本 要求 5.1 检查 主体 符合国 家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依 法取 得法 医精 神病鉴 定资 质的 人员 。 5.2 检查 环境 精神检 查宜 在安 静的 环境 中进行 ,尽 量避

6、免外 界 的 干扰。 5.3 检查 步骤 鉴定人 在精 神检 查前 要全 面审阅 案卷 材料 ,可 以要 求委托 人补 充相 关材 料, 必要时 对知 情人 调查 , 以案卷 材料 及调 查反 映出 的被鉴 定人 的异 常言 行或 难以解 释的 现象 为线 索( 但不限 于此 ), 实施 全面 、 深入的 精神 检查 , 可 以进 行神经 系统 检查 等躯 体检 查 (按 临床 医学 的常 规实 施) , 必要 时开 展辅 助的 心 理测验 或实 验室 检查 ,特 殊情况 下还 可住 院观 察检 查,为 诊断 和行 为能 力评 定等确 立可 靠的 依据 。 5.4 告知 与合 作 鉴定人 应向

7、 被鉴 定人 告知 身份和 鉴定 目的 , 尊重 其 人格 , 保 护其 合法 权利 ; 平和 、 耐 心 , 尽 可能 消 除交流 上的 障碍 ,建 立较 为合作 的关 系, 并告 知不 合作可 能带 来的 影响 。 5.5 记录 按照检 查顺 序, 以文 字、 声像或 其他 可靠 的方 式实 时描述 、记 录, 确保 内容 真实和 完整 。 6 精 神检 查方 法 6.1 被鉴 定人 合作 性较 好 时的检 查方 法 依案件 性质 、被 鉴定 人的 状态等 实施 检查 ,自 由交 谈法和 询问 法相 结合 。自 然交谈 但不 离题 太 远 , 在倾听 的同 时注 意观 察表 情、 姿势 、

8、 动作 和态 度的 细微变 化, 不 强求 固定 的 检查顺 序, 以 灵活 的方 式 便 于精神 症状 自然 呈现 、 取 得理想 的检 查效 果。 应注 意被鉴 定人 目前 及事 发当 时的精 神状 态及 其与 案 情 的 关系, 并高 度关 注伪 装精 神症状 和隐 瞒 精 神症 状的 可能性 。 6.2 被鉴 定人 合作 性较 差 时的检 查方 法 应区分 合作性 较差 是精神 症状导 致,还 是被 鉴定人 故意所 为。被 鉴定 人处于 极度兴 奋、木 僵( 或亚 木僵) 状态 , 或 存在 意识 障碍时 , 合 作性 较差 ; 此 时对主 要依 靠鉴 定人 观察 获得的 检查 结果

9、, 可 用于 诊 断, 但用 于对 其行 为能 力 等进行 评估 时应 当慎 重 , 建议待 其合 作性 转好 后再 次进行 检查 , 以获 得全 面 的 资料。 被鉴 定人 表现 为对 鉴定或 其他 司法 程序 拒绝 合作, 但并 无证 据表 明该 状态系 精神 症状 所导 致的 , 不受以 上限 制。 6.3 对疑 似伪 装精 神病 的 检查方 法 GA/T 3 当被鉴 定人的 精神 活动异 常明显 夸张、 做作 、 孤立 、利己 或者有 相关 线索时 ,应高 度怀疑 伪装 精神 病 ( 含夸 大症 状 ) 的 可能 。 检 查时 可以 采用 变换 询 问方式 、 态度 , 给予 暗示 、

10、 刺 激 、 试 探 、 揭 露 , 细 致 观察其 表情 、 言 语、 动作 和行为 的变 化, 辅以 广泛 、 深入 的资 料补 充和 相应 的调查 , 并 可参 考相 关心 理 测验的 结果 。 7 精 神检 查的 内容 7.1 合作 性较 好的 被鉴 定 人的精 神检 查内 容 7.1.1 一 般情 况 主要包 括: a) 意识 状态 :意 识是 否清 晰,有 何种 意识 障碍 ,包 括意识 障碍 的程 度和 表现 ; b) 定向 力: 时间 、地 点及 人物的 定向 力 ; c) 接触 情况 :主 动或 被动 ,合作 程度 ,对 周围 环境 的反 应 ; d) 生活、社会功能状况:包

11、括仪表、饮食等日常生活情况、学习及工作情况;女性病人的经期情 况;与 其他 人的 接触 及参 加社会 活动 等。 7.1.2 认 知过 程 主要包 括: a) 感知 障碍 : 1) 感觉 障碍 :有 无感 觉过 敏或迟 钝, 内感 不适 等 ; 2) 知觉 障碍 :有 无错 觉、 幻觉及 其种 类、 出现 时间 、频度 ,与 其他 精神 症状 的关系 及影 响等 ; 3) 感知 综合 障碍 : 有无 感 知综合 障碍 及其 种类 、 出 现时间 及频 度 , 与 其他 精 神症状 的关 系及 影 响等。 b) 注意 障碍 :注 意力 是否 集中, 有无 注意 减退 、涣 散或病 理性 增加 等

12、 ; c) 思维 障碍 : 1) 思维 形式 障碍 : 语 量和 语速有 无异 常, 有无 思维 迟缓、 思维 奔逸 、 思 维中 断、 破 裂性 思维 及 思维贫 乏等 ; 2) 思维 内容 障碍 : 深 入发 掘, 严格 区分 。 如 : 妄 想 (妄 想的 种类 、 出 现时 间 , 内 容及 性质 , 发 展动态 , 涉及 范围 , 是 否固 定或成 系统, 荒谬 程度, 与 其他精 神症 状的 关系)、 超 价观念 (超 价观念 的种 类、 内容 ,发 展动态 及其 与心 理社 会因 素的关 系)。 d) 记忆 障碍:有无记忆减退(包括即刻记忆、近记忆及远记忆)、记忆增强,有无遗忘(

13、包括顺 行性或 逆行 性遗 忘等 )、 错构及 虚构 。如 有明 显记 忆减退 ,可 进行 记忆 测验 ; e) 智能 障碍:包括一般常识了解、计 算、理解、分析综合及抽 象概括等各种认知能力。 如疑有智 能损害 ,则 应进 行智 力测 验 ; f) 自知力 :询 问是 否意 识 到自身 的变 化及 其病 态属 性,是 否愿 意接 受治 疗等 。 7.1.3 情感 活动 包括情 感的 性质 、 波 动性 和协调 性, 如有 无情 感高 涨、 情 感低 落、 情感 淡漠 、 情感倒 错、 情感 迟钝 、 焦虑、 紧张 等。 应注 意被 鉴定人 的表 情、 姿势 、 动 作、 声 调、 内心 体验

14、 及情 感强度 、 稳 定性 , 情 感与 其 他精神 活动 是否 配合 ,对 周围环 境刺 激是 否有 相应 的情感 反应 。 7.1.4 意志 与行 为活 动 GA/T 4 有无意 志减 退或 增强 , 本 能活动 的减 退或 增强 , 有 无木僵 及怪 异的 动作 行为 。 注 意 其 稳定 性及 冲动 性,与 其他 精神 活动 的关 系及协 调性 等。 7.2 合 作性 较差 的被 鉴定 人的精 神检 查内 容 7.2.1 一般 情况 主要包 括: a) 意识 :通 过观 察被 鉴定 人的面 部表 情、 自发 言语 、生活 起居 及行 为等 方面 进行判 断; b) 定向 力: 通过

15、观察 被鉴 定人的 自发 言语 、生 活起 居及接 触他 人时 的反 应等 方面进 行判 断; c) 姿势 :姿势是否自然,有无不舒服 的姿势,姿势是否长时间 不变或多动不定,肌力、 肌张力如 何; d) 日常生活:饮食及大小便等日常生活能否自理,女性被鉴定人能否主动料理经期卫生(可以借 助知情 人提 供的 信息 判断 )。 7.2.2 言语 被鉴定 人兴 奋时 应注 意言 语的连 贯性 及其 内容 , 有 无模仿 言语 , 吐 字是 否清 晰, 音 调高 低, 是否 用 手势或 表情 示意 。缄 默不 语时注 意是 否能 够用 文字 表达其 内心 体验 与要 求, 有无失 语症 。 7.2.

16、3 面部 表情 与情 感反 应 观察被 鉴定 人面 部表 情, 如是否 存在 呆板 、 愁 眉苦 脸、 欣 快、 焦虑 等, 询问 有关问 题时 有无 情感 流 露、目 光交 流。 可通 过监 控设备 等观 察其 在周 围无 人时是 否闭 眼、 凝视 ,是 否警惕 周围 事物 的变 化。 7.2.4 动作 与行 为 有无本 能活 动亢 进、 蜡样 屈曲、 刻板 动作 、 模 仿动 作、 重 复动 作, 有无 冲动 、 自伤 、 自 杀行 为, 有 无抗拒 、违 拗、 躲避 、攻 击及被 动服 从, 动作 增多 或减少 ,对 命令 是否 服从 。 8 心理 测验 应 采用 适宜 的测 验工 具、

17、 严 格依照 各类 测验 的操 作手 册进行 , 其 结果 能否 成为 精 神状态 诊断 的依 据, 应注意 被鉴 定人 的合 作程 度等因 素。 心理 测验 包括 但不限 于: a) 智力 测验 :一 般采 用韦 氏智力 量表 或瑞 文标 准推 理测验 ; b) 记忆 测验 :一 般采 用临 床记忆 量表 或韦 氏记 忆量 表等 ; c) 人格 测验 :一 般采 用明 尼苏达 多相 个性 调查 表(MMPI ) 或艾 森克 人格 问卷 (EPQ )等 ; d) 神经 心理 测验 :采 用可 靠的测 验对 被鉴 定人 特别 是脑损 伤者 进行 神经 心理 功能评 估 ; e) 精神 科 评 定

18、量 表: 采用 可靠的 量表 对被 鉴定 人是 否存在 精神 症状 、症 状的 严重程 度进 行筛 查和 评估。 9 实验 室检 查 根据案 件及 被鉴 定人 的情 况 (如 怀疑 存在 脑器 质性 损害、 癫痫 、 吸 食毒 品或 中毒等 ) , 实施 相关 的 影像学 、 电 生理 学、 毒物 化学等 检查 , 以 获得 诊断 所需的 客观 、 可 靠的 信息 。 这些 检查 应当 获得 被鉴 定 人近亲 属或 者鉴 定委 托人 的同意 。 如 果这 些检 查在 本鉴定 机构 难以 进行 , 可 以通过 适当 的方 式由 具有 相 应资质 的其 他机 构实 施。 GA/T 5 10 涉 及

19、法 律相 关事 项的 检 查内容 10.1 基本 要求 应根据 鉴定 委托 涉及 的法 律相关 事项 , 在 精神 检查 过程中 全面 、 深 入、 细致 地 询问 相关 要素 , 为 各 类行为 能力 、伤 残程 度、 因果关 系的 判断 等提 供充 分、可 靠的 依据 。 10.2 各类 法律 相关 事项 10.2.1 刑 事责 任能 力 对案件 中需 要评 定刑 事责 任能力 的人 员, 考察 其作 案动机 , 作 案过 程, 作案 时间、 地点 、 对 象和 工 具的选 择性 , 作 案前 是否 有预谋 , 作 案后 是否 逃避 责任, 审讯 或检 查时 是否 对作案 事实 进行 掩盖

20、 , 有 无 伪装表 现, 对作 案行 为有 无罪错 性认 识, 对作 案后 果有无 正确 估计 ,对 案件 处理的 要求 等。 10.2.2 民 事行 为能 力 对案件 中需 要评 定民 事行 为能力 的人 员, 考察 其对 自己当 时或 目前 处境 的认 识, 是 否具 有真 实的 意 思及相 应的 表示 方式 , 对 已经发 生或 可能 发生 的相 关行为 、 意 思表 示的 性质 、 后果 的认 识, 对自 身利 益 的关注 、维 护等 。 10.2.3 受 审能 力 对案件 中需 要评 定受 审能 力的人 员, 考察 其对 自己 处境、 面临 的诉 讼的 性质 和可能 带来 的后 果

21、的 理 解,对 自己 在诉 讼中 的权 利和义 务的 认识 ,能 否自 我辩护 和与 辩护 人配 合完 成辩护 等。 10.2.4 诉 讼行 为能 力 对案件 中需 要评 定诉 讼行 为能力 的人 员, 考察 其对 自己处 境、 面临 的诉 讼的 性质和 可能 带来 的后 果 的理解 ,对 自己 在诉 讼中 的权利 和义 务的 认识 ,能 否合理 地控 制自 己在 诉讼 中的行 为等 。 10.2.5 性 自我 防卫 能 力 对案件 中需 要评 定性 自我 防卫能 力的 人员 , 考察 其 对性行 为的 意义 、 性质 及 后果的 理解 和认 识 , 以 及控制 其行 为的 能力 等。 10.

22、2.6 服 刑能 力 对案件 中需 要评 定服 刑能 力的人 员, 考察 其对 刑罚 的 性质、 意义 和目 的的 理解, 对自己 处境 的认 识, 以及对 服刑 应当 遵循 的行 为规范 的适 应能 力等 。 10.2.7 作 证能 力 对案件 中需 要评 定作 证能 力的人 员, 考察 其对 案件 相关情 况能 否客 观认 知和 如实表 达等 。 10.2.8 受 处罚 能力 对案件 中需 要评 定受 处罚 能力的 人员 , 考察 其对 自 己违法 行为 的性 质 、 可 能 带来的 后果 的理 解 , 以 及控制 其行 为的 能力 等。 10.2.9 伤 残程 度 GA/T 6 对案件 中需 要评 定伤 残程 度 (包 括对 医疗、 护理 的 依赖的 判定 ) 的 人员, 考 察其生 活、 工作、 人际 交往和 社会 适应 能力 等。 10.2.10 因 果关 系 对案件 中需 要评 定因 果关 系的, 考察 精神 障碍 出现 的时间 、 性 质、 程度 、 转 归 及与某 事件 的关 联程 度等, 并结 合对 既往 精神 状态调 查, 综合 判断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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