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 JR/T 0030.32006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 3 部分: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redit rating in the credit market and inter-bank market一 Part 3: Specification for business regulation of credit rating market 2006-11-21发布 2006-11-21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 JR/T0030.32006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
2、和定义 . 1 3 信用评级业务的准则及具体要求 . 1 3.1 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准则 . 1 3.2 信用评级业务的具体要求 . 2 4 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评级业务的管理 . 2 5 信用评级业务的质量检查 . 2 5.1 质量检查概述 . 2 5.2 质量检查具体操作 . 2 5.3 质量检查结果与异议处理 . 2 6 信用评级业务数据的管理与统计 . 3 6.1 信用评级前期资料的管理 . 3 6.2 信用评级报告的管理 . 3 6.3 信用评级业务的统计 . 3 6.3.1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情况的统计 . 3 6.3.2 全国信用评级机构统计 . 3 6.3.3 违约率相关数
3、据的统计 . 3 6.3.4 材料报送方式 . 4 JR/T0030.32006 II 前 言 JR/T 0030在总标题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下,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 1 部分:信用评级主体规范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 2 部分:信用评级业务规范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 3 部分: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 本部分为JR/T 0030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人 民银
4、行济南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 司。 本部分协作起草单位: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戴根有、姜维俊、文四立、万存知、李晓枫、李斌、黄慕东、杨竑、陆书春、 李曙光、姜雪涛、杨颖莉、李建云、景芸、丁卉、龙文征、陈炎、赵燕、张丽红、杜国庆、孙卫东、方 景星、胡志龙、史永恒、陈敏、宋佳宾、李振宇、张愈强、马文洛、袁敏。JR/T0030.32006 1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 3
5、部分: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准则、信用评级的跟踪与检验、信用评级业务的质量检查和信用评 级业务数据的管理与统计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信用评级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管理和控制。 2 术语和定义 2.1 信用评级 credit rating 也称资信评级,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评级对象的诸多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就其偿 还债务的能力及其偿债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且用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出来。 2.2 信用评级机构 credit rating agency 依法设立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3 债券信用评级 bond credit rating 以
6、企业或经济主体发行的有价债券为对象进行的信用评级。 2.4 主体信用评级 corporate credit rating 以企业或经济主体为对象进行的信用评级。 2.5 评级对象 object rated 即被评对象,信用评级机构(行为主体)进行信用评级业务的操作对象(行为客体)。信用评级的 对象一般可分为二类:即债券信用评级和主体信用评级。 2.6 短期债券 short-term bond 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为短期债券。 2.7 中长期债券 medium/long-term bond 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券为中长期债券。 2.8 违约 Default 债务人因某
7、种因素不能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全部或部分履行合约的行为。 3 信用评级业务的准则及具体要求 3.1 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准则 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准则: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信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JR/T0030.32006 2 信用评级机构如与评级对象(发行人)有利益关系,则不应承担此项信用评级项目; 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人员如与评级对象(发行人)有利益关系,应当回避; 信用评级依据收集的基础资料,客观地进行信用等级评估,信用评级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 影响; 信用评级应根据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定量与
8、定 性、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确定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 信用评级机构在进行信用评级业务时,必须履行实地调查义务; 严格依据信用评级程序,独立地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 信用评级结果应客观、公正,不应有误导性。 3.2 信用评级业务的具体要求 信用评级机构应按照如下要求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发行企业短期债券是为满足企业流动性资金的需求,而信用评级是对企业自主偿债能力的评 估,商业银行为发行人提供的授信额度不能作为债券到期偿付的备用支持,评级机构不能以此 对信用等级进行增强; 如发债主体存在分期发行或滚动发行债券的,评级机构应对发行人主体(主体评级失效或未进 行
9、过主体评级的)和债券予以重新评级; 如果发行人、承销商对评级结果不满意而撤换评级机构的,被撤换的评级机构应向评级业务主 管部门报告,且前后两家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要同时公布; 评级机构要通过定期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专业评估人员素质和评级技术; 评级机构应加强对二级市场的跟踪研究,对信用等级与债券利差走势间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并将分析报告在每季度后5日内报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4 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评级业务的管理 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评级业务报备和报告等管理制度,及时掌握信用评级业务开展情况,发现 问题,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做出适当处理。 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据违约率为核心的考核指标,对信用评级
10、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检验,对评级 质量不高的评级机构实现市场淘汰, 并对违反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有关规定的评级机构 进行处理。 5 信用评级业务的质量检查 5.1 质量检查概述 信用评级业务实行统一的检查制度。检查由信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执行,或组织有关信用评级 机构成立联合检查组执行。被检查对象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和评估人员。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信用评级机构 是否遵循本标准的规定以及信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5.2 质量检查具体操作 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形式。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主要对评估机构存在的问题进 行专项检查。在信用评级机构违规被投诉、媒体披露的情况下进行特定的
11、检查。 信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检查人员可以到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也可以根据需要调阅被检查对 象的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印评级报告、工作底稿等有 关文件、资料,也可以向信用评级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 对象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3 质量检查结果与异议处理 JR/T0030.32006 3 检查人员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编写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征求被检查机构的意见。检 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与被检查机构之间的分歧、有关 政策建议等。 对检
12、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信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向被检查机构发出提示函,提请改进。 被检查机构对检查报告如有异议, 应于收到检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向信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 申述意见。 6 信用评级业务数据的管理与统计 6.1 信用评级前期资料的管理 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在与评级对象(发行人)签订信用评级合同之后、进场评估之前,要 向评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发行人)签订的信用评级协议复印件; 信用评级收费标准:包括费用总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收费凭证(一次性全额支付)复 印件等; 跟踪评级初步安排。 6.2 信用评级报告的管理 信用评级机构完成评级项目后,
13、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报评级业务主管 部门备案。 6.3 信用评级业务的统计 为了促进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业务规范、健康地发展,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 相应的信用评级业务统计报表制度。 信用评级业务统计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情况统计、 全国信用评级机构统计以及违约率 相关数据的统计。 信用评级业务统计报表制度中的有关表格由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6.3.1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情况的统计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情况报告表 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主体、 债券发行概况、 债券评级等内容。 评级机构在填报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情况报告表时,
14、应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必须指定人员,真实、及时、完整地填报报表;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情况报告表实行按月报送,各评级机构应在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 报送上月报表。 6.3.2 全国信用评级机构统计 全国资信评级机构统计报表主要包括债券评级业务、主体评级业务及资信评级机构基本情况等 内容。 评级机构在填报全国资信评级机构统计报表时,应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必须指定人员,真实、及时、完整地填报报表; 全国资信评级机构统计报表中的业务统计表实行按季报送,各评级机构应在每季后5个工 作日内报送上季报表; 全国资信评级机构统计报表中的机构基本情况实行按年报送,各评级机构应在每年后的15 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年报表; 评级机构如有重大变动,应及时报告评级业务主管部门。 6.3.3 违约率相关数据的统计 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信用评级结果进行事后检验。 违约率作为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质量检验的核心指标,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科学、客观地分析违约率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