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 T 172-2021 行政区域界线 详图 绘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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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1.040.03 CCS P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172 2021 MZ 行政区域 界线 详图 绘制 Administrative boundary Detailed map Drawing 2021 - 12 - 10 发布 2022 - 01 - 01 实施 中华人民 共和国 民 政部 发 布 MZ/T 172 2021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 1 3 术 语和 定义 . 1 4 制 图要 求 . 2 5 详 图分 幅与 编号 . 2 6 制 图流 程 . 3 7 要 素编 绘 . 3 参考文 献

2、. 5 MZ/T 172 2021021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 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 起草。 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 涉 及专 利。 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 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 。 本文件 由民 政部 区划 地名 司提出 并归 口。 本文件 起草 单位 :民 政部 区划地 名司 、民 政部 地名 研究所 。 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 吴坚 、岳昆 仑、 武福 祥、 张清 华、樊 榕、 王腾 、刘 志聪 、王晓 迪。 MZ/T 172 2021021 1 行政区域 界线 详图 绘制

3、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省 级和 县级 行政区 域界 线详 图的 绘制 范围、 方法 、技 术规 范和 表现形 式。 本文件 适用 于省 级和 县级 行政区 域界 线勘 定后 的详 图绘制 。 乡级行 政区 域界 线 详 图绘 制 参照 本文 件相 关条 款。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 。 其 中 ,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 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 , 其 最新 版 本 (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 ) 适 用 于 本 文件。 GB/T 20257 国 家基

4、 本比 例 尺地图 图式 GB/T 35764-2017 公 开地 图内容 表示 要求 MZ/T 069-2016 行 政区 域 界线 界线 联检 省级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 行政区 域界 线 administrative boundary 国务院 或者 省、 自治 区、 直 辖市人 民政 府批 准的 行政 区域毗 邻的 各有 关人 民政 府行使 行政 区域 管 辖 权的分 界线 。 来源 :MZ/T 069 2016 ,3.1 3.2 勘界协 议书 附图 map attached to protocol 标绘行 政区 域界 线地 理位 置的图 件,

5、 是勘 界协 议书 的附图 。 3.3 行政区 域界 线详 图 boundary detailed map 依据勘 界协 议书 附图 ,采 用大比 例尺 ,反 映行 政区 域界线 标准 画法 的专 题地 图。 3.4 界桩点 point of boundary pillar MZ/T 172 2021021 2 具有实 测平 面坐 标和 高程 值,用 于设 置界 桩的 陆地 固定位 置点 。 注: 界桩点位于行政区域界线之上或两侧。 4 制图要 求 4.1 坐标系 统 行政区 域界 线详 图应 采用 与勘界 协议 书附 图相 一致 的坐标 系统 。 4.2 高程基 准 行政区 域界 线详 图应

6、 采用 与勘界 协议 书附 图相 一致 的高程 基准 。 4.3 比例尺 4.3.1 省级行 政区 域界 线 参照省 级行 政区 域界 线勘 界协议 书附 图的 比例 尺, 结合实 际情 况, 省级 行政 区域界 线详 图选 用的 比 例尺 以1:50000 为宜 。 4.3.2 省级以 下行 政区 域界 线 参照省 级以 下勘 界协 议书 附图的 比例 尺, 结合 实际 情况, 省级 以下 行政 区域 界线详 图选 用的 比 例尺 以1:10000 为宜 。 4.4 地图投 影 行政区 域界 线详 图宜 采用 高斯- 克吕 格投 影, 其中1:50000 比例 尺采 用6 分带 ,1:100

7、00 比例 尺采 用 3分 带, 根据 行政 区域 界 线主要 部分 所在 分带 的投 影 参数 绘制 。 4.5 精度 行 政 区 域 界 线 详 图 中 线 状 地 物 编 绘 误 差 应 不 大 于 图 上0.2mm , 点 状 地 物 编 绘 误 差 应 不 大 于 图 上 0.1mm 。 4.6 方法和 范围 4.6.1 方法 行政区 域界 线详 图应 采用 沿行政 区域 界线 带状 制图 的方法 编制 。 4.6.2 范围 110000 比例 尺行 政区域 界线详 图制图 范围 为行政 区域界 线两侧 各1km 内地 形 要素,1 50000比例 尺行政 区域 界线 详图 制图 范

8、围为 行政 区域 界线 两侧 各5km 内地 形要 素。 5 详图分 幅与 编号 5.1 详图分 幅 MZ/T 172 2021021 3 5.1.1 要求 在直观 表现 行政 区域 界线 走向前 提下 ,宜 缩减 行政 区域界 线详 图分 幅的 图幅 数量。 5.1.2 原则 行政区 域界 线详 图的 分幅 宜采用 按经 纬线 自由 分幅 、 沿行政 区域 界线 带状 范围 走向自 北向 南或 自 西 向东进 行框 幅的 方法 ,并 遵循以 下原 则: a) 同一条 行政 区域 界线 选用 统一的 经差 、纬 差分 幅; b) 分幅不 宜超 过最 大图 廓尺 寸范围 要求 ; c) 分幅设

9、计应 使行 政区 域界 线带状 制图 范围 居于 图廓 中央; d) 分幅后 的各 详图 的图 廓尺 寸大小 一致 ; e) 为满足4.6.2 和5.1.2 c) 的要求 , 各 分幅 详图 边缘 允 许有一 定重 叠, 但重 叠范 围 不应超 过4.6.2 规定的 单侧 制图 范围 。 5.2 详图编 号 分幅后 的详 图应 沿行 政区 域界线 走向 进行 统一 编号 。 详图编 号由“ 行政 区域界 线编号 ”与“ 详图 顺序号 ”构成 ,中间 用短 横线“- ”连接 。详图 顺序 号 应按行 政区 域界 线走 向从 北向南 或从 西向 东用 阿拉 伯数字 从 1 开始 顺编 。 示例:

10、北京市和天津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编号为 1112 ,则该条行 政区域界线详图分幅后的详图编号为 1112-1 、 1112-2 、1112-3 6 制图流 程 6.1 基础资 料 行政区 域界 线详 图绘 制一 般需要 以下 基础 资料 : 勘 界协议 书、 勘界 协 议 书附 图、 界 桩登 记表 、 界 桩 成果表 和所 需的 详图 编绘 地区基 础地 理信 息数 据。 6.2 主要步 骤 行政区 域界 线详 图绘 制应 遵循以 下步 骤: a) 分析勘 界协 议书 附图 扫描 件, 定义 坐标 并进 行几 何 纠正 ,将 扫描 件纠 正至 对 应的实 际坐 标下 ; b) 将纠正 后的

11、附图 矢量 化, 利用基 础测 绘矢 量资 料, 汇总得 到行 政区 域界 线两 侧各 1 km 或5 km 内的数 字矢 量图 ; c) 输出带 状图 ,并 按不 同比 例尺要 求进 行分 幅; d) 制作分 幅图 的图 幅、 图廓 ; e) 输出详 图。 7 要素编 绘 7.1 专题要 素 7.1.1 行政区 域界 线 行政区 域界 线专 题要 素绘 制应遵 循以 下规 则: MZ/T 172 2021021 4 a) 行政区 域界 线在 详图 中突 出表示 ,置 于图 幅第 一平 面上, 可压 盖其 他地 物、 地貌; b) 行政区 域界 线走 向以 勘界 协议书 附图 为准 ; c)

12、行政区 域界 线采 用 0.3 mm 赤金色 (M63 Y86 K5 )实 线连续 绘出 ; d) 以河流 、道 路等 线状 地物 为界时 ,行 政区 域界 线 应 沿中心 线采 集; e) 以线状 地物 中心 线为 界且 地物符 号宽 度小 于 1.0mm 时,行 政区 域界 线符 号在 线状地 物符 号 两 侧跳绘 。 7.1.2 界桩 界桩专 题要 素绘 制应 遵循 以下规 则: a) 界桩符 号为 直 径 2 mm 的 圆 环,以 其圆 心为 定位 点, 颜色为 金黄 色(M60 Y100 ); b) 界桩点 按真 实坐 标位 置表 示的, 在其 符号 中心 加绘 直径为 0.5 mm

13、 的圆 点; c) 界桩点 不按 真实 坐标 位置 表示的 (如 移位 表示 ), 其符号 中心 不加 绘圆 点; d) 在界桩 点附 近适 当位 置注 出界桩 编号 ,注 记颜 色为 黑色(K100 )。 7.1.3 飞地 双方认 定的 行政 区域 飞地 应按勘 界协 议书 附图 如实 表示, 并加 注实 际管 辖的 政区名 称, 名称 文字 以 飞地面 积大 小适 当缩 放。 注记注 不下 时可 在飞 地旁 加注政 区名 称。 7.2 地理要 素 地理要 素绘 制应 遵循 以下 规则: a) 应选择 现势 性与 勘界 协议 书附图 相一 致的 地理 要素 绘制; b) 地理要 素的 绘制

14、应符 合 GB/T 35764-2017 中 4.1 、4.2 规定 的一 般要 求和 不得 表示的 内容 ; c) 地理要 素符 号和 注记 样式 应符 合 GB/T 20257 ; d) 地 理 要素 符 号应 注意 勘 界协 议 书附 图 中老 图式 符 号与 新 图式 符 号的 转换 关 系及 符 号的 定 位 点 位置; e) 面状植 被按 成林 、竹 林、 经济林 及水 生植 物四 类划 分,其 它面 状植 被均 不表 示; f) 与行政 区域 界线 走向 有关 的各类 地理 实体 ,界 桩标 志物都 应绘 制; g) 等高线 及地 貌符 号原 则上 应按基 础测 绘图 整饰 ,可

15、 对等高 线实 施光 滑处 理; h) 负向地 貌的 等高 线应 加绘 示坡线 ; i) 河流、 沟渠 均按 有向 线编 绘,同 一条 河流 原则 上应 完整表 示, 不应 中断 ; j) 单线河 支流 入主 流时 应锐 角相交 。 7.3 要素关 系处 理 要素关 系处 理应 遵循 以下 规则: a) 在遇到 按实 地位 置绘 制的 单立界 桩符 号时 ,行 政区 域界线 应连 接在 界桩 符号 上; b) 在遇到 不依 比例 尺绘 制的 单立界 桩符 号时 ,行 政区 域界线 与界 桩点 应至 少空 出 0.2mm ; c) 公路与 虚线 路交 接时 ,应 保持虚 线路 的实 部相 交;

16、d) 各要素 符号 除允 许交 叉和 接合外 , 其 间隔 不 应 小于0.2mm , 在要 素符 号密 集的 情况下 , 允 许 符 号尺寸 缩小 表示 ; e) 界 桩 点间 距 很小 而出 现 重叠 时 ,可 采 用保 持点 位 ,缩 小 符号 或 移位 表示 的 办法 进 行处 理 , 同 时应协 调处 理界 桩与 界桩 、界桩 与周 围地 物的 相互 关系; f) 河流和 道路 重叠 时, 河流 位置不 变, 道路 移位 表示 。 MZ/T 172 2021021 5 参考文 献 1GB/T 13989 2012 国 家基本 比例 尺地 形图 分幅 和编号 2GB/T 17796 2009 行 政区域 界线 测绘 规范 3CH/T 1004 2005 测 绘技术 设计 规定 5 行政 区域 界线 管理 条 例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国务 院令第353 号 6 省级 行政 区域 界线 勘 界测绘 技术 规定 国 勘办 发1996 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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