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1.220 CCS B 4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456 2021 代替 DB11/T 456 2007 动物防疫员防护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otection of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worker 2021 - 12 - 28发布 2022 - 04 - 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456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防护分级 . 1 5 人员要求 . 2 6 防护要求 .
2、2 DB11/T 456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 11/T 456 2007动物防疫员防护技术规范 ,与 DB11/T 456 2007相比,除结构 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适用范围(见第 1章, 2007版的第 1章); b) 增加了术语与定义,对动物防疫员进行了解释和定义(见 3.1); c) 增加了动物防疫员从事免疫、诊断、采样、疫情处置和流行 病学 调 查等 防 控 工作 时 , 可选 的 三个 防护分级, 即一 级防护、 二 级防护
3、和 三 级防护(见第 4章); d) 增加了防护用 品 要求,对 各 防护分级 中口罩 、护 目镜 、 手套 、防护 服 、防护 帽 、 胶鞋 ( 鞋套 ) 等 防护用 品 的 选择及使 用规 程均做出明确 要求(见第 6章); e) 增加了防护要求, 包括 人员 健康检查 、 培训 , 装备 的 选择 、 检查 和 穿脱程序 (见第 6章); f) 删 除了诊断、 畜禽扑杀 与 无害 化处 理时 的人员防护(见 2007版的第 4章); g) 删 除了流行 病学 调 查 人员的防护(见 2007版的第 5章)。 本文件 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 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
4、 本文件起草 单位 : 北京市 动物疫 病预 防 控制中心 、 海淀区 动物疫 病预 防 控制中心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李志军 、 严亚军 、 陈会玲 、 韦海涛 、 赵浩军 、 李扬 、 张福成 、 郑 雪莹 、 张 运祝 、 郭俊林 、 刘庆斌 、 赵 景 义、 薛水 玲 。 本文件 及 其所 替代文件的 历次 版本 发布 情 况为 : 2007年首次发布为 DB11/T 456 2007 ; 本 次为 第 一 次 修 订 。DB11/T 456 2021 1 动物防疫员防护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动物防疫员工作 时 的防护分级、人员要求和防护要求。 本文件适用 于 动物防疫员
5、 开展 动物防疫 知识宣传 、免疫 接种 、动物 饲养 情 况 调 查 、疫情 观察报 告 和处置、 违法 行 为报告 和 制 止 等 工作 中 的 安全 防护。 其他 动物防疫人员的防护 可 参 照本文件 执 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 中 的 内容通过 文 中 的规范性引用 而 构 成 本文件 必不 可 少 的 条款 。 其 中 , 注日期 的引用 文件, 仅该日期 对 应 的版本适用 于 本文件; 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 版本( 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 ) 适用 于 本文件。 GB 10213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用 橡 胶检查手套 GB 14866 个 人用 眼
6、 护 具 技术要求 GB 19082 医 用 一 次 性防护 服 技术要求 GB 19083 医 用防护 口罩 技术要求 YY 0469 医 用外 科 口罩 3 术语和定义 下 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 本文件。 3.1 动物防疫员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worker 为 预 防、 控制 和 扑 灭 动物疫 病 , 由 地方 人 民政府或有关 主 管 部 门 组织 、 培训并 考核合格 , 开展 动物防疫 知识宣传 、免疫 接种 、动物 饲养 情 况 调 查 、疫情 观察报告 和处置、 违法 行 为报告 和 制 止 等 工作的人员。 4 防护分级 4.1 防护级别
7、 根据暴露风险 程 度 、工作性 质 和 地点不 同 ,采 取 的 不 同 级 别 的 安全 防护 水 平 。分 成三 级, 即一 级防护、 二 级防护和 三 级防护。 4.2 一级防护 动物防疫员 开展 动物防疫 知识宣传 、动物 饲养 情 况 调 查等 工作, 不 与动物 或 病 料 接 触 时 采 取 的 防护级 别 。 DB11/T 456 2021 2 4.3 二级防护 动物防疫员 开展 动物 保 定、免疫 接种 、标 识 佩戴 、 协助 开展 样 品 采 集 等 工作, 接 触假 定 健康 动 物 时 采 取 的防护级 别 。 4.4 三级防护 动物防疫员 开展 疫情 观察报告 和
8、处置、 紧急 免疫, 协助 进行动物 扑杀 、 尸体 运 送 、 无害 化处 理 、 消毒 、 病 料 采 集 及 人 畜 共患 病 (如 布 鲁氏菌 病 ) 等 免疫 接种 工作, 接 触感染 或 病 死 动物 时 采 取 的防 护级 别 。 5 人员要求 5.1 从事动物防疫的人员, 应 定 期接 受 动物防疫相 关 专 业 知识 和 临床 实 际操 作技 能 培训并 进行 考 核 , 应 熟练掌握生 物 安全 防护 知识 ; 5.2 动物防疫员 应 身体 健康 ,定 期 进行人 畜 共患 病检 测 , 患 有 人 畜 共患 病等 疾 病 的人员 不应 从事动 物防疫相 关 工作; 5.3
9、 身体 健康 状 况不 良 、 出 现临床症状 (如 发 烧 、 咳嗽 、 腹泻 )、 皮肤破损 等 暴露风险期 间 的人员 应 避 免从事相 关 工作; 5.4 动物防疫员工作 时 , 不应 进 食 、 饮 水 、 吸烟 ; 不应 使 用 未经消毒 的 手 臂擦拭 眼 部、 嘴 部 等 易感 染 部 位 ; 5.5 动物防疫员 在 进 入 饲养 区 之 前, 应 按防疫要求进行 必 要的 消毒 ,如 洗 手 和 手 部 消毒 。 6 防护要求 6.1 防护用品要求 防护用 品 质 量 应 符 合 表 1的要求, 使 用前 检查 防护用 品 的 生产 日期 、 完 整性、 合格 证 等 , 不
10、应 使 用 超 过有 效 期 、 破损 的防护用 品 。 6.2 防护用品选择 不 同 防护 等 级防护用 品 的 选 用按照 表 1的规定 执 行。 表 1 不同防护级别防护用品的选用 防护用 品 一 级防护 二 级防护 a 三 级防护 b 质 量 要求 工作 服 长袖长裤 、 包 裹 性 好 医 用 一 次 性防护 服 - 符 合 GB 19082的规定 长筒 胶鞋 或 一 次 性防护 鞋套 耐磨 、防 水 医 用外 科 口罩 - 符 合 YY 0469的规定 医 用防护 口罩 - 符 合 GB 19083的规定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用 橡 胶检查手套 ( 以 下 简称“ 手套 ”)
11、- 符 合 GB 10213的规定 医 用 一 次 性 帽 子 - 完 整、 严 密 护 目镜 - - 符 合 GB 14866的规定, 选 用 封闭型 眼 罩 。 DB11/T 456 2021 3 表 1 不同防护级别防护用品的选用 ( 续 ) 防护用 品 一 级防护 二 级防护 a 三 级防护 b 质 量 要求 消毒 用 品 (如 消毒 袋 、 消毒 桶 、 污 物 袋 ) 注: 代 表在 相 应 级 别 下 选择 的防护用 品 。 a 在 二 级防护 时 , 根据 实 际 需 要 可选择 医 用外 科 口罩 或医 用防护 口罩 。 b 在 三 级防护 时 应 使 用 双层 手套 ,护
12、目镜可 重复 性 使 用。 6.3 防护用品检查 检查口罩 、 医 用 一 次 性 帽 子 、 医 用 一 次 性防护 服 、 手套 、 鞋套 和护 目镜 的外 观 , 不应 使 用 破损 、 漏气 的防护用 品 。 6.4 穿脱场所 在 指 定 区 域 穿脱 防护用 品 。 6.5 防护用品穿戴程序 6.5.1 洗手 用 洗 手 液 或 肥皂充 分 清洁 手 掌 、 手 背 、 手 指 、 手 腕 等 部 位 , 清 水 冲 洗 干净 ,用 洁净毛巾 擦 干 或 烘干 。 6.5.2 戴口罩 操 作 方法 及 具 体 要求如下: a) 一 只 手 托着 口罩 , 扣 于 口 鼻 处; b)
13、另 一 只 手 将 口罩 系带 戴在 合 适的部 位 , 压 紧 鼻夹 , 紧 贴 于 鼻梁 处; c) 检查口罩 密闭 性, 双 手 不应接 触 面 部 任何 部 位 。 6.5.3 戴医用一次性帽子 操 作 方法 及 具 体 要求如下: 应 将 帽 子 由 前 额 或 脑后 罩 于 头 部, 头 发不应 外 露 ; 注 意双 手 不接 触 面 部。 6.5.4 穿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操 作 方法 及 具 体 要求如下: a) 拉 开 拉链 , 将 防护 服 联 体 帽 , 衣 袖 抓 在 手中 , 避 免与 地 面 接 触 ; b) 先 穿 下 衣 , 再 穿 上衣 ; c) 将联 体 帽
14、戴好 , 拉上拉链 。 6.5.5 戴护目镜 操 作 方法 及 具 体 要求如下: a) 使 用前用 肥皂 水 涂抹 护 目镜 内 表 面 ,进行防 雾 处 理 ; b) 一手 持 镜 体 , 将 护 目镜 置 于眼 部; c) 另 一 只 手 将弹 性 系带拉到头 部 后 方 固 定,调整 系带松 紧 度 ; DB11/T 456 2021 4 d) 将 防护 服帽 子 的 边缘压 在 护 目镜 的 边缘 下; e) 双 手 不应接 触 面 部。 6.5.6 戴手套 操 作 方法 及 具 体 要求如下: a) 取 出手套 ,对准 五指带上 手套 ; b) 用 手套 将 防护 服 的 袖 口
15、扎住 ; c) 三 级防护 中 , 戴 双层 手套程序 为 : 戴 第 一 层 手套 后 , 将 防护 服 的 袖 口 覆盖 在 乳 胶手套 上 , 戴 第 二 层 手套时 用 手套 将 防护 服 的 袖 口 扎住 。 6.5.7 穿长筒胶鞋或一次性防护鞋套 操 作 方法 及 具 体 要求如下: 穿 长筒 胶鞋时 , 应 将 防护 服 裤 脚 罩 在 胶 靴 外 面 ; 穿一 次 性防护 鞋套时 , 应 将 防护 服 裤 脚扎 入 鞋套 内 。 6.6 防护用品脱离程序 6.6.1 三 级防护 时 , 应 先 用 消毒 剂 或 紫 外 线灯 进行 全 身消毒 。 6.6.2 摘护目镜 操 作
16、方法 及 具 体 要求如下: a) 先 使 用 医 用 酒精 或其他 消毒 剂搓 洗 双 手 ; b) 抓住 护 目镜一 侧 的外 边缘 , 将 护 目镜 摘 下; c) 护 目镜 暴露 面 不应 碰 触 面 部; d) 将摘 下的护 目镜 放 入消毒 桶 。 6.6.3 脱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及一次性防护鞋套 操 作 方法 及 具 体 要求如下: a) 先 使 用 医 用 酒精 或其他 消毒 剂搓 洗 双 手 ; b) 拉 开 拉链 , 先 脱 去 医 用 帽 部分; c) 双 手 抓住 防护 服 后 部, 向 外 翻卷 , 卷到腰 部 时脱出 袖 子 , 若 佩戴 双层 手套时 , 应 将 外
17、 层 手 套 和 袖 子 一 同 脱 去 ; d) 双 手 抓住 防护 服 的 内 面 , 将 防护 服 污 染 面向 里 , 将衣 领 及 衣边 轻轻 卷 至 脚 踝 部, 直至 脱 下 防护 服 , 在 防护 服脱 至 脚 踝 时 , 将 一 次 性 鞋套 卷 入 防护 服中一并脱 下 ; e) 将 防护 服 内 面 始终朝 外, 放 入 污 物 袋 或 指 定 区 域 。 6.6.4 脱长筒胶鞋 操 作 方法 及 具 体 要求如下: a) 脱 下 长筒 胶鞋 , 换 成 工作 鞋 ; b) 将 脱 下的 胶鞋 放 入消毒 桶 中 或 指 定 区 域 。 6.6.5 脱医用一次性帽子 操
18、作 方法 及 具 体 要求如下: a) 先 使 用 医 用 酒精 或其他 消毒 剂搓 洗 双 手 ; DB11/T 456 2021 5 b) 双 手 沿两 侧 耳 后 插 入 帽 子 和 头 部的 间 隙 , 将 帽 子 外 卷 取 下; c) 脱 下的 医 用 帽 放 入 污 物 袋 或 指 定 区 域 ; d) 双 手 不应 碰 触 面 部。 6.6.6 脱内层手套(单层手套) 操 作 方法 及 具 体 要求如下: a) 先 使 用 医 用 酒精 或其他 消毒 剂搓 洗 双 手 ; b) 左 手 抓住 右 手 腕 部的外 面 , 顺势 将 右 手手套 内 面 朝 外 脱 下; c) 右
19、手 进 入 左 手手套 内 面 , 将 左 手手套 内 面 朝 外 脱 下; d) 脱 下的 手套 放 入 污 物 袋 或 指 定 区 域 。 6.6.7 摘口罩 操 作 方法 及 具 体 要求如下: a) 先 使 用 医 用 酒精 或其他 消毒 剂搓 洗 双 手 ; b) 左 手 托住 口罩 , 右 手 将 口罩 的 两 条橡 皮 筋 分 别取 下, 左 手 将 口罩 抓 于 掌 心 ; c) 脱 下的 口罩 放 入 污 物 袋 或 指 定 区 域 ; d) 再 使 用 医 用 酒精 或其他 消毒 剂搓 洗 双 手 ,用 洗 手 液 或 肥皂充 分 清洁 手 掌 、 手 背 、 手 指 、
20、手 腕 等 部 位 , 清 水 冲 洗 干净 ,用 洁净毛巾 擦 干 或 烘干 。 6.7 消毒 清 场和 无害化处 理 6.7.1 污 物 袋 和 指 定 区 域 一 次 性 使 用的防疫用 品 收 集 后 按 有关 规定进行 无害 化处 理 ; 消毒 桶 中 的 可 重复 使 用的防疫用 品 收 集 后 按 有关 消毒 技术规范进行 消毒 处 理 。 6.7.2 离 开 工作 场 所 前, 应 使 用 医 用 酒精 或其他 消毒 剂搓 洗 双 手 进行 手 部 消毒 。 6.7.3 工作 场 地 用 消毒 液 全 面 喷洒 消毒 。 6.7.4 所有 未经 处 理 的物 品 不应 直 接 带到 下 一个 工作 场 地 。 6.8 应急处 理 6.8.1 当 动物防疫员 出 现身体 不 适 时 , 应 及时 停 止 相 关 工作。 6.8.2 如 遇 防护用 品 意 外 脱 离 、 病 料 污 染 、 咬伤 、 抓 伤 等 情 况 , 应 及时 处 理 , 必 要 时 就 医 。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