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7 5 1 6 0 . 2 0 CCS E 3 1 14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 B 1 4 / T 7 4 7 2 0 2 2 代 替 D B 1 4 / T 7 4 7 2 0 1 3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作 业 规 程 2 0 2 2 - 0 1 - 1 2 发 布 2 0 2 2 - 0 4 - 1 0 实 施 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4 / T 7 4 7 2 0 2 2 I 目 次 前 言. I I 1 范 围.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 3 术 语 和 定 义. 1 4 基 本 要 求. 2 5 装 卸. 4
2、6 调 配. 5 7 储 存. 5 8 运 输. 5 9 加 注. 5 1 0 安 全 管 理. 6D B 1 4 / T 7 4 7 2 0 2 2 I I 前 言 本 文 件 按 照 G B / T 1 . 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草 。 本 文 件 代 替 D B 1 4 / T 7 4 7 - 2 0 1 3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作 业 安 全 规 范 。 本 文 件 与 D B 1 4 / T 7 4 7 - 2 0 1 3 相 比 , 除 编 辑 性 修 改 外 ,
3、主 要 技 术 变 化 如 下 : 将 原 文 件 “ 范 围 ” 第 二 段 “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山 西 省 境 内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作 业 过 程 的 安 全 操 作 ” 修 改 为 : “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山 西 省 境 内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的 调 配 中 心 、 储 存 库 和 加 注 站 的 作 业 操 作 ” ( 见 第 1 章 , 2 0 1 3 年 版 第 1 章 ) ; 将 原 文 件 “ 3 . 1 车 用 燃 料 甲 醇 、 车 用 甲 醇 汽 油 变 性 醇 、 车 用 甲 醇 汽 油 、 车 用 甲 醇 汽 油 组 分 油 的 总 称
4、” 修 改 为 “ 车 用 甲 醇 汽 油 和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 M 1 0 0 ) ” , “ 3 . 2 指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调 配 中 心 、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加 注 站 和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储 存 库 ” 修 改 为 “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生 产 、 储 存 和 加 注 的 场 所 ” , “ 3 . 2 . 1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调 配 中 心 调 配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的 场 所 ” 修 改 为 “ 3 . 3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调 配 中 心 调 配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的 作 业 场 所 ” , “ 3 . 2 .
5、2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加 注 站 为 机 动 车 加 注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的 场 所 ” 修 改 为 “ 3 . 5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加 注 站 为 燃 油 机 动 车 和 甲 醇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加 注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的 作 业 场 所 ” , “ 3 . 2 . 3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储 存 库 储 存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的 场 所 ” 修 改 为 “ 3 . 4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储 存 库 储 存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的 作 业 场 所 ” ( 见 第 3 章 , 2 0 1 3 年 版 第 3 章 ) ; 删 除 了 原
6、文 件 “ 4 . 1 . 6 、 4 . 1 . 8 、 4 . 1 . 1 0 、 4 . 1 . 1 2 、 4 . 3 . 1 、 4 . 3 . 2 、 4 . 3 . 3 、 4 . 4 . 1 、 4 . 4 . 2 ” , 增 加 了 “ 4 . 3 、 4 . 5 、 4 . 8 、 4 . 1 . 2 、 4 . 1 . 8 、 4 . 1 . 1 0 、 4 . 1 . 1 4 、 4 . 4 . 1 、 4 . 4 . 4 、 4 . 6 . 1 、 4 . 6 . 2 、 4 . 6 . 3 、 4 . 6 . 4 、 4 . 6 . 5 ” ( 见 第 4 章 ,
7、2 0 1 3 年 版 第 4 章 ) ; 删 除 了 原 文 件 “ 5 . 7 ” , 增 加 了 “ 5 . 4 、 5 . 5 、 5 . 1 5 、 5 . 1 6 ” ( 见 第 5 章 , 2 0 1 3 年 版 第 5 章 ) ; 删 除 了 原 文 件 “ 6 . 2 、 6 . 3 、 6 . 4 ” , 增 加 了 “ 6 . 2 、 6 . 3 ” ( 见 第 6 章 , 2 0 1 3 年 版 第 6 章 ) ; 删 除 了 原 文 件 “ 7 . 1 、 7 . 2 、 7 . 3 、 7 . 1 . 1 、 7 . 1 . 2 、 7 . 1 . 5 、 7 .
8、1 . 6 、 7 . 1 . 7 、 7 . 1 . 8 、 7 . 1 . 9 、 7 . 1 . 1 1 、 7 . 2 . 1 、 7 . 2 . 2 、 7 . 3 . 1 、 7 . 3 . 2 、 7 . 3 . 3 、 7 . 3 . 4 、 7 . 3 . 5 ” 增 加 了 “ 7 . 1 、 7 . 2 、 7 . 7 ” ( 见 第 7 章 , 2 0 1 3 年 版 第 7 章 ) ; 删 除 了 原 文 件 “ 8 . 1 、 8 . 2 ” , 增 加 了 “ 8 . 1 、 8 . 3 ” ( 见 第 8 章 , 2 0 1 3 年 版 第 8 章 ) ; 删
9、除 了 原 文 件 “ 9 . 4 、 9 . 5 ” 增 加 了 “ 9 . 4 、 9 . 5 、 9 . 6 、 9 . 7 、 9 . 8 、 9 . 1 0 、 9 . 1 1 ” ( 见 第 9 章 , 2 0 1 3 年 版 第 9 章 ) ; 原 文 件 “ 1 0 . 1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修 改 为 “ 建 立 健 全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 “ 1 0 . 2 建 立 健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在 县 级 以 上 相 关 部 门 备 案 , 并 定 期 进 行 实 时 演 练 , 严 防 事 故 发 生
10、” 修 改 为 “ 建 立 健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在 县 级 以 上 相 关 部 门 备 案 , 并 定 期 进 行 演 练 ” , “ 1 0 . 3 构 成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场 所 , 应 报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 修 改 为 “ 构 成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场 所 , 应 报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及 行 业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 , “ 1 0 . 4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 修 改 为 “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培 训 与 检 查
11、” , “ 1 0 . 5 建 立 健 全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台 账 ” 修 改 为 “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管 理 台 账 ” ( 见 第 1 0 章 , 2 0 1 3 年 版 第 1 0 章 ) 。 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 。 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醇 基 燃 料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 。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山 西 省 醇 醚 清 洁 燃 料 行 业 技 术 中 心 ( 有 限 公 司 ) 、 山 西 省 汽 车 行 业 协 会 、 山 西 佳 新 能 源 化 工 实 业 有 限
12、公 司 、 山 西 省 高 质 量 转 型 发 展 研 究 院 、 山 西 新 能 源 汽 车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石 化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山 西 石 油 分 公 司 、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山 西 销 售 分 公 司 、 山 西 丰 喜 新 能 源 开 发D B 1 4 / T 7 4 7 2 0 2 2 I I I 有 限 公 司 、 山 西 新 源 煤 化 燃 料 有 限 公 司 、 山 西 华 顿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山 西 华 顿 开 元 新 型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 山 西 甲 纯 新 能 源 科 技 有
13、 限 公 司 。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常 永 龙 、 侯 大 庆 、 石 磊 、 朱 志 红 、 李 国 钦 、 张 发 、 郭 川 铭 、 韩 德 英 、 王 文 惠 、 徐 宁 、 白 秀 军 、 李 喜 乐 、 刘 旭 光 。 本 文 件 2 0 1 3 年 首 次 发 布 , 本 次 为 第 一 次 修 订 。D B 1 4 / T 7 4 7 2 0 2 2 1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作 业 规 程 1 范 围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作 业 规 程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基 本 要 求 、 装 卸 、 调 配 、 储 存 、 运 输
14、、 加 注 、 安 全 管 理 等 内 容 。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山 西 省 境 内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的 调 配 中 心 、 储 存 库 和 加 注 站 的 作 业 操 作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 B
15、/ T 2 8 9 3 . 5 图 形 符 号 安 全 色 和 安 全 标 志 第 5 部 分 : 安 全 标 志 使 用 原 则 与 要 求 G B 1 3 3 9 2 危 险 货 物 车 辆 标 志 G B 1 3 4 9 5 . 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一 部 分 : 标 志 G B / T 1 3 8 6 9 用 电 安 全 导 则 G B 1 5 6 3 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 G B 1 8 2 1 8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G B 3 0 8 7 1 化 学 品 生 产 单 位 特 殊 作 业 安 全 规 范 A Q 3 0
16、1 8 危 险 化 学 品 储 罐 区 作 业 安 全 通 则 A Q 3 0 3 5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监 控 通 用 技 术 规 范 D B 1 4 / T 1 0 6 6 甲 醇 燃 料 调 配 规 范 D B 1 4 / T 1 3 2 1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储 罐 清 洗 作 业 安 全 规 范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3 . 1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车 用 甲 醇 汽 油 和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M100 ) 。 3 . 2 作 业 场 所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生 产 、 储
17、存 和 加 注 的 场 所 。 3 . 3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调 配 中 心 调 配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的 作 业 场 所 。D B 1 4 / T 7 4 7 2 0 2 2 2 3 . 4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储 存 库 储 存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的 作 业 场 所 。 3 . 5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加 注 站 为 燃 油 车 和 甲 醇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加 注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的 作 业 场 所 。 4 基 本 要 求 4 . 1 一 般 规 定 4 . 1 . 1 作 业 场 所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法
18、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 4 . 1 . 2 作 业 场 所 应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 开 展 安 全 评 价 和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 , 建 立 全 员 岗 位 安 全 责 任 制 、 风 险 评 估 和 隐 患 排 查 双 控 机 制 。 4 . 1 . 3 作 业 人 员 应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岗 位 培 训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 持 有 效 资 格 证 上 岗 。 4 . 1 . 4 作 业 场 所 人 员 上 岗
19、 时 应 穿 防 静 电 工 作 服 、 鞋 、 帽 及 手 套 。 严 禁 在 作 业 场 所 穿 脱 衣 服 、 帽 子 或 类 似 物 。 4 . 1 . 5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作 业 过 程 中 作 业 人 员 严 禁 饮 食 , 严 禁 用 手 接 触 嘴 、 脸 、 眼 睛 。 4 . 1 . 6 严 禁 在 作 业 场 所 内 携 带 手 机 和 火 种 , 严 禁 吸 烟 、 使 用 明 火 。 4 . 1 . 7 每 次 作 业 完 毕 后 , 应 及 时 清 洗 面 部 和 手 部 。 当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溅 到 皮 肤 上 或 眼 睛 里 时 应 用 大 量
20、 清 水 冲 洗 , 如 有 需 要 应 及 时 就 医 。 4 . 1 . 8 严 禁 在 作 业 场 所 内 进 行 修 理 车 辆 和 洗 车 作 业 。 4 . 1 . 9 严 禁 在 作 业 场 所 内 抛 掷 、 拖 拉 、 滚 动 、 敲 打 金 属 物 品 。 4 . 1 . 1 0 作 业 人 员 在 作 业 场 所 内 应 使 用 防 爆 工 具 及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 4 . 1 . 1 1 在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调 配 中 心 及 储 存 库 安 装 的 可 燃 气 体 浓 度 检 测 报 警 装 置 、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等 应 定 期 进 行 的
21、 维 护 保 养 确 保 状 态 完 好 。 4 . 1 . 1 2 所 有 防 雷 防 静 电 设 施 、 电 气 设 备 、 接 地 设 施 、 仪 表 及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 要 定 期 检 测 、 检 查 、 维 护 , 并 建 立 档 案 。 4 . 1 . 1 3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调 配 中 心 及 储 存 库 应 配 备 两 套 及 以 上 重 型 防 护 服 。 4 . 1 . 1 4 作 业 人 员 按 设 备 说 明 书 、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正 确 操 作 和 维 护 保 养 , 保 障 设 备 处 于 安 全 状 态 。 油 气 回 收 系 统 应
22、 完 好 有 效 , 并 保 持 正 常 使 用 。 4 . 1 . 1 5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作 业 场 所 应 按 G B / T 2 8 9 3 . 5 、 G B 1 3 4 9 5 . 1 、 G B 1 5 6 3 0 规 定 设 置 安 全 标 志 和 安 全 色 。 4 . 2 材 质 要 求 4 . 2 . 1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储 罐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等 的 材 质 应 保 证 其 对 于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的 适 用 性 。 4 . 2 . 2 金 属 材 料 宜 采 用 碳 钢 、 不 锈 钢 , 不 宜 采 用 镀 锌 材 料 。 4 . 2
23、 . 3 弹 性 体 材 料 宜 采 用 丁 腈 橡 胶 、 硅 氟 橡 胶 、 氯 丁 橡 胶 、 聚 硫 橡 胶 或 维 通 ( 偏 氟 乙 烯 与 全 氟 丙 乙 烯 的 共 聚 体 ) 。 4 . 2 . 4 聚 合 物 材 料 宜 采 用 缩 醛 树 脂 、 尼 龙 、 聚 丙 烯 、 聚 四 氟 乙 烯 或 玻 璃 纤 维 增 强 塑 料 , 不 宜 采 用 聚 脂 。 4 . 2 . 5 采 用 填 料 密 封 泵 的 密 封 材 料 宜 采 用 浸 渍 聚 四 氟 乙 烯 材 料 。D B 1 4 / T 7 4 7 2 0 2 2 3 4 . 2 . 6 储 罐 内 防 腐
24、涂 料 应 采 用 耐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腐 蚀 的 涂 料 。 4 . 3 泄 漏 处 置 4 . 3 . 1 清 除 所 有 点 火 源 。 4 . 3 . 2 立 即 切 断 泄 漏 源 。 4 . 3 . 3 根 据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流 动 和 蒸 汽 扩 散 的 影 响 区 域 划 定 警 戒 区 , 无 关 人 员 从 侧 风 、 上 风 向 撤 离 至 安 全 区 。 4 . 3 . 4 应 急 处 置 人 员 应 戴 正 压 自 给 式 空 气 呼 吸 器 , 穿 防 毒 、 防 静 电 服 。 作 业 时 使 用 的 所 有 设 备 应 接 地 。 4 . 3
25、. 5 禁 止 接 触 或 跨 越 泄 漏 物 。 4 . 3 . 6 防 止 泄 漏 物 进 入 水 体 、 下 水 道 、 地 下 室 或 密 闭 性 空 间 。 4 . 3 . 7 泄 漏 物 收 集 , 小 量 泄 漏 用 砂 土 或 其 他 不 燃 材 料 吸 收 , 使 用 清 洁 的 无 火 花 工 具 收 集 吸 收 材 料 。 大 量 泄 漏 , 构 筑 围 堤 或 就 近 挖 坑 收 容 。 用 泡 沫 覆 盖 , 减 少 蒸 发 , 用 防 爆 泵 转 移 至 槽 车 或 专 用 收 集 器 内 。 4 . 4 消 防 4 . 4 . 1 消 防 器 材 和 设 备 的
26、配 备 应 适 用 于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 4 . 4 . 2 手 动 火 灾 报 警 按 钮 和 固 定 灭 火 系 统 的 手 动 启 动 器 等 装 置 应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 4 . 4 . 3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作 业 场 所 发 生 火 灾 时 , 应 及 时 报 警 , 并 启 动 相 应 应 急 预 案 。 4 . 4 . 4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作 业 场 所 发 生 火 灾 时 , 应 采 用 抗 溶 性 泡 沫 灭 火 剂 灭 火 。 4 . 4 . 5 在 灭 火 时 , 应 注 意 个 人 防 护 , 防 止 中 毒 。 4 . 5 清 线
27、作 业 4 . 5 . 1 作 业 前 确 认 并 现 场 复 核 确 认 管 线 号 和 储 罐 号 。 4 . 5 . 2 作 业 前 确 认 机 具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 4 . 5 . 3 需 要 进 行 盲 板 封 堵 作 业 时 应 办 理 作 业 票 , 经 审 批 后 方 可 进 行 作 业 , 作 业 前 作 业 负 责 人 应 对 需 要 进 行 盲 板 封 堵 的 部 位 现 场 复 核 确 认 , 盲 板 处 应 设 有 明 显 标 志 。 4 . 5 . 4 根 据 物 料 特 性 不 同 选 择 清 线 工 艺 。 确 认 清 线 工 艺 符 合 安 全 要
28、求 。 4 . 5 . 5 采 取 管 线 吹 扫 作 业 时 , 应 根 据 物 料 特 性 选 用 适 用 的 吹 扫 工 艺 和 介 质 。 4 . 6 清 罐 作 业 4 . 6 . 1 首 次 安 装 投 用 前 应 进 行 清 罐 作 业 。 4 . 6 . 2 应 根 据 G B 3 0 8 7 1 的 规 定 进 行 受 限 空 间 作 业 管 理 。 4 . 6 . 3 清 罐 作 业 应 办 理 作 业 票 , 经 审 批 后 方 可 进 行 作 业 。 4 . 6 . 4 作 业 前 应 现 场 复 核 并 确 认 管 线 号 和 储 罐 号 。 4 . 6 . 5 清
29、罐 作 业 按 照 D B 1 4 / T 1 3 2 1 执 行 。 4 . 6 . 6 作 业 结 束 后 , 所 有 动 用 的 设 备 设 施 应 按 要 求 全 部 复 位 , 并 清 理 现 场 。 4 . 7 检 维 修 作 业 4 . 7 . 1 作 业 前 应 办 理 相 应 的 检 维 修 作 业 的 作 业 票 。 4 . 7 . 2 检 修 作 业 应 符 合 G B 3 0 8 7 1 和 A Q 3 0 1 8 的 要 求 。 4 . 8 供 电 、 发 电 作 业D B 1 4 / T 7 4 7 2 0 2 2 4 4 . 8 . 1 供 电 、 发 电 基 本
30、 要 求 应 按 G B / T 1 3 8 6 9 规 定 执 行 。 4 . 8 . 2 电 气 检 修 、 临 时 用 电 必 须 执 行 工 作 票 制 度 , 并 明 确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 工 作 负 责 人 、 监 护 人 、 工 作 许 可 人 、 操 作 人 员 责 任 。 必 须 办 理 签 发 、 许 可 手 续 后 方 可 作 业 。 4 . 8 . 3 变 、 配 电 房 间 必 须 制 定 运 行 规 程 、 巡 回 检 查 制 度 。 4 . 8 . 4 变 、 配 电 设 备 无 论 带 电 与 否 , 不 得 单 人 移 开 或 越 过 遮 拦 进 行
31、 工 作 。 若 必 须 移 开 遮 拦 时 , 必 须 有 监 护 人 在 场 , 并 符 合 设 备 不 停 电 检 修 安 全 距 离 要 求 。 4 . 8 . 5 在 高 压 设 备 或 大 容 量 低 压 总 盘 上 倒 闸 操 作 及 在 带 电 设 备 附 近 工 作 时 , 必 须 由 两 人 进 行 。 4 . 8 . 6 不 得 在 电 气 设 备 、 供 电 线 路 上 带 电 作 业 。 断 电 后 , 应 在 电 源 开 关 处 上 锁 、 拆 下 熔 断 器 , 并 挂 上 “ 禁 止 合 闸 、 有 人 工 作 ” 等 标 示 牌 ; 工 作 未 结 束 或 未
32、 得 到 许 可 , 任 何 人 不 得 拿 下 标 示 牌 或 送 电 。 工 作 完 毕 并 经 复 查 无 误 后 , 由 工 作 负 责 人 将 检 修 情 况 与 值 班 人 员 做 好 交 接 后 方 可 摘 牌 送 电 。 4 . 8 . 7 发 电 、 供 电 过 程 中 应 有 专 人 巡 回 检 查 。 4 . 8 . 8 当 外 线 停 电 时 , 及 时 断 开 配 电 柜 中 外 电 总 闸 和 作 业 场 所 内 设 备 及 照 明 的 电 源 开 关 。 按 发 电 操 作 规 程 启 动 发 电 设 备 。 4 . 8 . 9 当 外 线 来 电 时 , 断 开
33、 作 业 场 所 内 设 备 及 照 明 的 电 源 开 关 。 注 意 观 察 外 电 指 示 灯 及 电 压 表 变 化 情 况 , 确 认 电 压 稳 定 后 , 按 操 作 规 程 恢 复 供 电 。 5 装 卸 5 . 1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装 卸 作 业 区 应 设 置 遮 雨 设 施 。 5 . 2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装 卸 车 系 统 应 单 独 设 置 。 5 . 3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的 装 车 应 采 用 定 量 付 料 系 统 。 5 . 4 装 卸 燃 料 作 业 区 内 禁 止 非 装 卸 燃 料 作 业 活 动 。 5 . 5 装 卸 燃 料 作
34、 业 现 场 应 设 置 隔 离 警 示 标 识 。 5 . 6 罐 车 进 、 出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作 业 场 所 , 应 由 专 人 引 导 、 指 挥 、 查 验 资 质 证 照 。 5 . 7 罐 车 进 入 装 卸 现 场 前 , 装 卸 人 员 应 立 即 检 查 罐 车 的 安 全 设 施 是 否 齐 全 有 效 , 罐 车 的 排 气 管 应 安 装 防 火 罩 。 检 查 合 格 后 , 引 导 罐 车 进 入 装 卸 专 用 区 , 停 车 熄 火 、 并 使 车 头 向 外 。 5 . 8 装 卸 作 业 前 , 装 卸 车 鹤 管 、 管 道 、 罐 车 应 跨
35、 接 和 接 地 , 检 查 是 否 有 效 接 地 。 装 卸 过 程 中 , 必 须 有 专 人 在 现 场 监 督 , 并 禁 止 车 辆 及 非 工 作 人 员 进 入 装 卸 区 , 装 卸 人 员 和 罐 车 驾 驶 员 不 应 离 开 现 场 , 驾 驶 员 、 押 运 员 未 穿 防 静 电 工 作 服 、 鞋 不 应 上 罐 车 。 5 . 9 雷 雨 大 风 等 恶 劣 天 气 时 应 停 止 装 卸 作 业 , 夏 季 超 过 3 5 的 高 温 天 气 宜 避 开 高 温 时 段 作 业 , 或 采 取 降 温 保 证 安 全 的 措 施 。 5 . 1 0 罐 车 卸
36、 车 前 应 检 查 确 认 进 料 储 罐 计 量 孔 密 封 良 好 , 核 对 罐 车 与 储 罐 中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的 品 名 、 牌 号 是 否 一 致 ,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检 查 无 误 后 , 方 可 作 业 。 5 . 1 1 罐 车 熄 火 并 静 置 1 5 m i n 后 , 作 业 人 员 按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卸 车 作 业 , 并 按 规 定 在 卸 车 位 置 上 风 处 摆 放 灭 火 器 。 5 . 1 2 储 罐 进 料 前 应 检 查 储 罐 的 储 存 量 。 储 罐 进 料 时 , 与 该 储 罐 连 接 的 出 料 设 备 应
37、 停 止 使 用 。 装 卸 作 业 进 行 中 , 严 禁 人 工 测 量 储 罐 液 位 。 5 . 1 3 卸 料 完 毕 后 , 作 业 人 员 引 导 罐 车 离 开 , 清 理 卸 料 作 业 现 场 , 将 消 防 器 材 放 回 原 位 。 5 . 1 4 装 卸 作 业 时 如 发 生 事 故 或 发 现 安 全 隐 患 , 应 立 即 停 止 装 卸 作 业 , 同 时 将 罐 车 驶 离 作 业 现 场 。D B 1 4 / T 7 4 7 2 0 2 2 5 5 . 1 5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调 配 中 心 和 储 存 库 应 建 立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承
38、运 人 的 检 查 、 登 记 等 制 度 。 在 装 卸 前 应 查 验 车 辆 道 路 运 输 证 、 驾 驶 人 、 押 运 人 员 及 装 卸 作 业 人 员 的 从 业 资 格 证 是 否 与 承 运 货 物 相 适 应 ; 应 查 验 压 力 容 器 是 否 在 检 验 合 格 有 效 期 内 ; 应 查 验 车 辆 是 否 悬 挂 符 合 G B 1 3 3 9 2 要 求 的 标 志 。 5 . 1 6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调 配 中 心 和 储 存 库 应 建 立 流 向 信 息 登 记 制 度 。 对 货 物 品 名 、 数 量 和 托 运 人 、 承 运 人 、 购
39、买 人 、 车 辆 等 相 关 信 息 予 以 记 录 , 记 录 的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1 年 。 6 调 配 6 . 1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的 调 配 应 按 D B 1 4 / T 1 0 6 6 进 行 。 6 . 2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采 用 管 道 调 和 时 , 调 和 过 程 应 连 续 和 稳 定 。 6 . 3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混 合 器 应 有 防 静 电 的 措 施 。 7 储 存 7 . 1 调 配 中 心 和 储 存 库 应 按 照 G B 1 8 2 1 8 进 行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 构 成 重
40、大 危 险 源 的 应 纳 入 重 大 危 险 源 管 理 , 并 落 实 主 要 负 责 人 、 技 术 负 责 人 、 操 作 负 责 人 安 全 包 保 责 任 制 。 7 . 2 构 成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调 配 中 心 和 储 存 库 的 安 全 监 控 预 警 系 统 应 按 照 A Q 3 0 3 5 的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 7 . 3 储 罐 上 的 人 孔 、 计 量 孔 、 管 线 等 附 属 设 施 应 采 用 防 水 结 构 。 7 . 4 储 罐 的 呼 吸 阀 应 安 装 有 干 燥 剂 的 装 置 , 其 应 安 装 在 便 于
41、拆 卸 的 位 置 , 干 燥 剂 应 定 期 检 查 更 换 。 7 . 5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储 罐 应 专 罐 专 用 , 不 可 混 装 。 7 . 6 当 环 境 温 度 高 于 3 5 时 , 应 对 地 面 储 罐 采 取 降 温 措 施 。 7 . 7 储 罐 内 壁 应 光 滑 , 罐 内 不 应 存 在 易 引 起 放 电 的 突 出 物 和 未 接 地 的 浮 动 物 。 8 运 输 8 . 1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运 输 应 专 车 专 用 。 8 . 2 在 装 入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前 必 须 确 认 储 罐 内 无 水 、 无 污 垢 。 8 .
42、3 汽 车 槽 车 用 于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的 运 输 时 其 密 封 材 料 应 适 应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 9 加 注 9 . 1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加 注 机 机 件 应 保 持 性 能 良 好 , 气 液 分 离 器 及 过 滤 器 应 保 持 功 能 正 常 , 排 气 管 应 畅 通 、 无 损 , 泵 安 全 阀 应 保 持 压 力 正 常 。 9 . 2 定 期 检 查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加 注 枪 胶 管 上 的 金 属 屏 蔽 线 和 机 体 之 间 的 连 接 情 况 , 保 持 其 具 有 良 好 的 接 地 性 能 。 9 . 3 操 作
43、人 员 在 使 用 加 注 机 前 , 应 检 查 加 注 机 运 转 是 否 正 常 及 有 无 渗 漏 现 象 , 并 要 保 持 加 注 机 的 整 洁 。 9 . 4 车 辆 驶 入 非 自 助 加 注 站 时 , 加 注 员 应 主 动 引 导 车 辆 进 入 加 注 位 置 。 9 . 5 加 注 作 业 前 , 加 注 员 应 确 认 车 辆 停 稳 、 熄 火 。 与 客 户 确 认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标 号 信 息 。 9 . 6 加 注 时 应 避 免 燃 料 溅 出 , 若 有 燃 料 料 滴 漏 或 溢 洒 , 应 及 时 处 理 。 9 . 7 加 完 燃 料
44、后 , 应 立 即 将 加 注 枪 复 位 于 加 注 机 。 提 示 客 户 不 宜 靠 近 油 箱 口 。D B 1 4 / T 7 4 7 2 0 2 2 6 9 . 8 若 有 影 响 加 注 作 业 安 全 的 情 况 , 应 立 即 停 止 加 注 , 并 及 时 处 理 。 在 雷 雨 等 恶 劣 天 气 下 , 应 停 止 加 注 作 业 。 9 . 9 严 禁 向 绝 缘 性 容 器 加 注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 9 . 1 0 非 指 定 操 作 人 员 不 得 操 作 加 注 车 用 甲 醇 燃 料 。 9 . 1 1 摩 托 车 加 注 前 驾 驶 人 员 应 离 开 座 位 , 并 将 车 辆 停 放 平 稳 。 1 0 安 全 管 理 1 0 . 1 建 立 健 全 全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