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220.20 CCS R 11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087.22021 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 第 2部分: 用户管理 规范 New energy vehicle time-sharing rental-Part 2:Specification for user management 2021-12-28 发布 2022-01-28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34/T 4087.2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 DB34/T 4087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的
2、第2部分。DB34/T 4087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服务规范; 第 2 部分:用户管理规范; 第 3 部分: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澳德矿山机械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天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安徽 华菱汽车有限公司、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网安徽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华霆(合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安健汽车天窗有 限责任公司、安徽锐能
3、科技有限公司、环球车享合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双盈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 司、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淮南师范学院、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华年、汪少敏、程瑶、陈静、胡涛、成宇璇、黄晓燕、魏伟伟、陈蕾、李保 华、纪扬扬、王红、孙路、董磊、毕功兵、汤正道、牛俊、宣萍、陈结林、彭金平、胡永柱、李云飞、 王媛玥、晏节晋、汪旭明、茅卫东、劳力、张陆贤、吉祥、朱双彬、刘岗、牛彦、王国兵、成清、丁振 华。 DB34/T 4087.22021 1 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 第 2 部分:用户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能源汽车
4、分时租赁用户准入要求、用户行为管理、投诉处理、相关责任认定方式和 处罚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对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用户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T 29911-2013 汽车租赁服务规范 GB/T 35273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70号) 3 术语和定
5、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用户准入要求 4.1 个人用户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团体用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拟定 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和经办人员的经办授权书;用户提供的驾驶证类别应与租用车辆相符。 4.2 经营者对用户的资质进行审核、登记并保存,应按照 GB/T 35273 的要求使用个人信息。 5 用户行为管理 5.1 用户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5.2 用户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租金和押金。 5.3 经营者提供的车辆应符合 GB/T 29911-2013 中 6.76.10 的要求,用户在取车时,应仔细检查车
6、辆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经营者。 5.4 用户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车辆及随车物品,保持车内卫生清洁,禁止在车内吸烟、吐痰等不文 明行为。 5.5 用户在车辆租赁期间,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DB34/T 4087.22021 2 单方面将所租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质押的情况;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5.6 用户驾驶车辆发生道路违法行为的,应到公安部门接受处理。 5.7 车辆驾驶期间出现车辆剐、碰、损坏、损毁等现象,用户应及时告知经营者,并向车辆投保公司 报备,由经营者或保险公司安排维修;或出现交通事故的,应保护好现场,向公安或交通部门报案,并 及
7、时通知经营者,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5.8 车辆发生被盗抢等情况,应及时报案,并通知经营者。 5.9 车辆租赁期满后,用户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归还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各种证件。 5.10 用户前往还车网点还车,应将车辆停放回专用停车位上。若专用车位已停满或不能再停车,须致 电客服,并听从工作人员安排。 5.11 长期租赁车辆的用户应配合经营者进行车辆维护。 5.12 用户欲续租车辆,应在租赁期满前与经营方办理有关手续。 6 投诉处理 6.1 用户享有投诉权利、获得赔偿权利和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投诉处理宜按照 GB/T 17242 的规定执行。 6.2 用户应按照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
8、规定的规定,向属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进行服务质量 投诉。 6.3 租赁双方共同确认车辆查验结果。对查验结果没有争议的汽车租赁经营者收回车辆;对查验结果 有争议的,租赁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公平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调解、仲裁或诉 讼。 7 相关责任认定方式和处罚规范 7.1 用户提供虚假身份证、驾驶证或法人营业执照的,责任自负;用户变更身份证、驾驶证或法人营 业执照等有效证件信息时,应提前通知经营者。 7.2 车辆交付后发现的问题由用户自行承担。 7.3 用户发生交通事故的, 对于保险责任内的损失, 由保险公司承担; 对于超出保险额度以外的损失, 由用户承担。非责任事故,用户同事故
9、责任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用户承担。事故处理及修车期间, 租车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7.4 用户在租车期间丢失车牌照或其他有关证件的,应承担证件补办费用、车辆停驶期间租赁费用及 经营者其他相关损失。 7.5 用户恶意损坏车内设备,将视损坏程度按合同要求收取损失费。 7.6 因用户操作不当引起的损失由用户承担。 7.7 用户将车辆交予非授权驾驶人驾驶,将按合同规定被收取违约金;若用户将车辆交与非授权驾驶 人而出现的驾驶事故责任,将由用户自行承担。 7.8 用户未将车辆归还至指定还车站点及停车位而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 7.9 若发现还车时车内卫生状态有严重污损,将按合同规定被收取违约金作为车辆清洁费用。 7.10 用户产生的欠款、违约金、罚款、施救费、修理费等所有应支付费用,在还车后的 15 个工作日 后,经营者有权从租车押金中扣除用户的未付款项。 DB34/T 4087.22021 3 7.11 用户确定结束用车后 24 小时内未支付本次租金,经营者有权从用户交纳的押金中直接扣除。 7.12 合同约定以外无法界定的责任,双方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履 行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