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0 3.0 8 0.9 9C C S A 1 6DB3212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2 1 2/T 1 0 8 4 2 0 2 1大 型 企 业 食 堂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规 范2 0 2 1-1 1-1 2 发 布 2 0 2 1-1 1-1 2 实 施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 B 3 2 1 2/T 1 0 8 4 2 0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医 药 高 新 技 术 产
2、 业 开 发 区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泰 州 医 药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沿 江 街 道 办 事 处、泰 州 医 药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食品 安 全 委 员 会、泰 州 市 标 准 化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孙 静、卢 斌、谢 征 征、王 平、徐 昊、潘 霞 林、张 勇、吴 薇、郭 健、李 海 鹏、张婧 娴、王 友 成。D B 3 2 1 2/T 1 0 8 4 2 0 2 11大 型 企 业 食 堂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规 范1 范
3、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大 型 企 业 食 堂 场 所、设 施 设 备、人 员、原 料 管 理、加 工 制 作、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文件 和 记 录、服 务 评 价 与 改 进 的 管 理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大 型 企 业 食 堂 食 品 安 全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4、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7 6 0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添 加 剂 使 用 标 准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 8 9 7 8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G B 1 4 9 3 0.1 食 品 工 具、设 备 用 洗 涤 卫 生 标 准G B 1 4 9 3 0.2 食 品 工 具、设 备 用 洗 涤 消 毒 剂 卫 生 标 准G B 1 4 9 3 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消 毒 餐(饮)具G B 1 8 4 8 3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5、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大 型 企 业 食 堂 l a r g e e n t e r p r i s e c a n t e e n指 加 工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面 积 在 5 0 0 平 方 米 以 上,或 者 就 餐 座 位 数 在 5 0 0 座 以 上 的 食 堂。3.2专 间 s p e c i a l r o o m指 处 理 或 短 时 间 存 放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专 用 加 工 制 作 间,包 括 冷 食 间、生 食 间、裱 花 间、中 央 厨 房 和集 体 用 餐 配 送 单 位 的 分 装 或 包 装 间 等。3.3专 用 操 作
6、区 d e d i c a t e d o p e r a t i o n a r e a指 处 理 或 短 时 间 存 放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专 用 加 工 制 作 区 域,包 括 现 榨 果 蔬 汁 加 工 制 作 区、果 蔬 拼 盘 加工 制 作 区、备 餐 区(指 暂 时 放 置、整 理、分 发 成 品 的 区 域)等。3.4一 般 操 作 区 g e n e r a l o p e r a t i n g a r e a指 其 他 处 理 食 品 和 餐 用 具 的 区 域,包 括 粗 加 工 制 作 区、切 配 区、餐 用 具 清 洗 消 毒 区 和 食 品 库 房 等。
7、3.5粗 加 工 制 作 区 r o u g h m a c h i n i n g a r e a指 对 原 料 进 行 挑 拣、整 理、解 冻、清 洗、剔 除 不 可 食 用 部 分 等 加 工 制 作 的 区 域。4 要 求4.1 场 所 要 求4.1.1 基 本 要 求D B 3 2 1 2/T 1 0 8 4 2 0 2 124.1.1.1 建 筑 结 构、场 所 设 置、面 积 的 设 施 及 管 理 应 符 合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的 要 求。4.1.1.2 食 品 处 理 区 应 设 置 在 室 内,按 照 原 料 进 入、原 料 加 工、半 成 品
8、 加 工、成 品 供 应 的 流 程 合 理 布局,并 应 能 防 止 在 存 放、操 作 中 产 生 交 叉 污 染。食 品 处 理 区 应 设 置 专 用 的 粗 加 工、烹 饪、餐 用 具 清 洗 消毒 的 场 所,并 应 设 置 原 料 和 半 成 品 贮 存、切 配 及 备 餐 的 场 所。食 品 处 理 区 的 面 积 应 与 就 餐 场 所 面 积、最大 供 餐 人 数 相 适 应。4.1.1.3 粗 加 工 场 所 应 分 别 设 置 动 物 性 食 品 和 植 物 性 食 品 的 清 洗 水 池,水 产 品 的 清 洗 水 池 应 独 立 设 置,水 池 数 量 或 容 量
9、应 与 加 工 食 品 的 数 量 相 适 应。各 类 水 池 应 以 明 显 标 识 标 明 其 用 途。4.1.1.4 专 间 应 为 独 立 隔 间,专 间 内 应 设 有 专 用 工 具 容 器 清 洗 消 毒 设 施 和 空 气 消 毒 设 施,专 间 内 温 度应 不 高 于 2 5,应 设 有 独 立 的 空 调 设 施。食 堂 的 专 间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有 洗 手、消 毒、更 衣 设 施 的 通 过 式预 进 间。专 间 的 面 积 应 与 就 餐 场 所 面 积 和 供 应 就 餐 人 数 相 适 应。4.1.1.5 清 洁 操 作 区 内 不 得 设 置 明 沟,
10、地 漏 应 能 防 止 废 弃 物 流 入 及 浊 气 逸 出。应 设 专 用 于 清 洁 工 具 的清 洗 水 池,其 位 置 应 不 会 污 染 食 品 及 其 加 工 制 作 过 程。清 洁 工 具 的 存 放 场 所 应 与 食 品 处 理 区 设 置 独 立 存放 隔 间。4.1.1.6 卫 生 间 不 得 设 在 食 品 处 理 区。卫 生 间 应 采 用 水 冲 式,地 面、墙 壁、便 槽 等 应 采 用 不 透 水、易清 洗、不 易 积 垢 的 材 料。卫 生 间 应 设 有 效 排 气 装 置,并 有 适 当 照 明,与 外 界 相 通 的 门 窗 应 设 有 易 于 拆 洗
11、不 生 锈 的 防 蝇 纱 网。卫 生 间 排 污 管 道 应 与 食 品 处 理 区 的 排 水 管 道 分 设,且 应 有 有 效 的 防 臭 气 水 封。4.1.1.7 更 衣 场 宜 为 独 立 隔 间 且 处 于 食 品 处 理 区 入 口 处,应 有 足 够 大 小 的 空 间、足 够 数 量 的 更 衣 设 施和 适 当 的 照 明 设 施。4.1.1.8 库 房 应 有 良 好 的 通 风、防 潮、防 鼠、测 温 等 设 施 设 备,应 设 置 足 够 数 量 的 存 放 架,其 结 构 及位 置 应 能 使 贮 存 的 食 品 和 物 品 距 离 墙 壁、地 面 均 在 1
12、0 c m 以 上,以 利 空 气 流 通 及 物 品 搬 运。同 一 库 房 内贮 存 不 同 类 别 食 品 和 物 品 的 应 区 分 存 放 区 域,不 同 区 域 应 有 明 显 标 识。食 品 库 房 应 根 据 贮 存 条 件 的 不 同分 别 设 置,必 要 时 设 冷 冻(藏)库。冷 冻(藏)库 应 设 可 正 确 指 示 库 内 温 度 的 温 度 计,宜 设 外 显 式 温 度(指 示)计。4.1.2 墙 壁 与 门 窗 要 求4.1.2.1 食 品 处 理 区 墙 壁 应 采 用 无 毒、无 异 味、不 透 水、不 易 积 垢、平 滑 的 浅 色 材 料 构 筑。4.1
13、.2.2 粗 加 工、切 配、烹 饪 和 餐 用 具 清 洗 消 毒 等 需 经 常 冲 洗 的 场 所 及 易 潮 湿 的 场 所,应 有 1.5 m 以 上、浅 色、不 吸 水、易 清 洗 和 耐 用 的 材 料 制 成 的 墙 裙,各 类 专 间 的 墙 裙 应 铺 设 到 墙 顶。4.1.2.3 食 品 处 理 区 的 门、窗 应 装 配 严 密,与 外 界 直 接 相 通 的 门 和 可 开 启 的 窗 应 设 有 挡 鼠 板 和 易 于 拆洗 且 不 生 锈 的 防 蝇 纱 网 或 设 置 空 气 幕,与 外 界 直 接 相 通 的 门 和 各 类 专 间 的 门 应 能 自 动
14、关 闭。4.1.3 屋 顶 与 天 花 板 要 求4.1.3.1 加 工 经 营 场 所 天 花 板 的 设 计 应 易 于 清 扫,能 防 止 害 虫 隐 匿 和 灰 尘 积 聚,避 免 长 霉 或 建 筑 材 料脱 落 等 情 形 发 生。4.1.3.2 食 品 处 理 区 天 花 板 应 选 用 无 毒、无 异 味、不 吸 水、不 易 积 垢、耐 腐 蚀、耐 温、浅 色 材 料 涂 覆或 装 修,天 花 板 与 横 梁 或 墙 壁 结 合 处 有 一 定 弧 度;水 蒸 汽 较 多 场 所 的 天 花 板 应 有 适 当 坡 度,在 结 构 上 减少 凝 结 水 滴 落。清 洁 操 作
15、区、准 清 洁 操 作 区 及 其 他 半 成 品、成 品 暴 露 场 所 屋 顶 若 为 不 平 整 的 结 构 或 有 管道 通 过,应 加 设 平 整 易 于 清 洁 的 吊 顶。天 花 板 离 地 面 宜 2.5 m 以 上,小 于 2.5 m 的 应 采 用 机 械 排 风 系 统,有 效 排 出 蒸 汽、油 烟、烟 雾 等。4.2 设 施 设 备 要 求4.2.1 地 面 与 排 水 设 施 要 求 地 面 应 用 无 毒、无 异 味、不 透 水、不 易 积 垢、耐 腐 蚀 和 防 滑 的 材 料 铺 设,且 平 整、无 裂 缝。上 下 水 设 施 齐 备,污 水 排 放 符 合
16、G B 8 9 7 8 的 规 定。4.2.2 清 洗 消 毒 设 施 要 求 使 用 的 洗 涤 剂、消 毒 剂 应 符 合 G B 1 4 9 3 0.1 和 G B 1 4 9 3 0.2 等 有 关 食 品 安 全 标 准和 要 求。4.2.3 供 水 设 施 要 求 供 水 应 能 保 证 加 工 需 要,水 质 应 符 合 G B 5 7 4 9 规 定。4.2.4 通 风 排 烟 设 施 要 求 设 有 油 烟 排 放 控 制 措 施 且 每 季 度 清 洗 一 次,油 烟 排 放 应 符 合 G B 1 8 4 8 3 的 规 定。4.2.5 防 尘、防 鼠、防 虫 害 设 施
17、 及 其 相 关 物 品 管 理 要 求 应 按 规 定 设 置 防 尘 防 鼠 防 虫 害 设 施,应 定 期 进行 除 虫 灭 害 工 作,防 止 害 虫 孳 生。D B 3 2 1 2/T 1 0 8 4 2 0 2 134.2.6 设 施 设 备、工 具 要 求 接 触 食 品 的 设 备、工 具、容 器、包 装 材 料 等 应 符 合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或 要求,设 备 应 具 有 防 止 操 作 人 员 受 伤 的 防 护 措 施。4.2.7 用 于 原 料、半 成 品、成 品 的 工 具,应 分 开 摆 放 和 使 用 并 有 明 显 的 区 分 标 识。4.2.8
18、 场 所 及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要 求 应 建 立 场 所 及 设 施 设 备 清 洁、消 毒 运 行、检 查 制 度,按 规 定 定 期 进 行清 洁、维 护 或 检 修,以 使 场 所 及 其 内 部 各 项 设 施 设 备 随 时 保 持 清 洁,保 持 良 好 的 运 行 状 况。4.3 人 员 要 求4.3.1 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工 作 的 从 业 人 员 应 取 得 健 康 证 明 后 方 可 上 岗,并 每 年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取 得健 康 证 明,必 要 时 应 进 行 临 时 健 康 检 查。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应 每 天 对
19、从 业 人 员 上 岗 前 的 健 康 状 况 进 行 检查。4.3.2 应 每 年 对 其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一 次 食 品 安 全 培 训 考 核,培 训 考 核 内 容 为 有 关 餐 饮 食 品 安 全 的 法 律 法规 知 识、基 础 知 识 及 本 单 位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加 工 制 作 规 程 等。5 原 料 管 理5.1 原 料 采 购5.1.1 选 择 的 供 货 者 应 具 有 相 关 合 法 资 质,建 立 采 购 台 账。5.1.2 应 建 立 供 货 者 评 价 和 退 出 机 制,对 供 货 者 的 食 品 安 全 状 况 等 进 行 评
20、价,将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要求 的 列 入 供 货 者 名 录,及 时 更 换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货 者。5.2 原 料 运 输运 输 前,对 运 输 车 辆 或 容 器 进 行 清 洁,防 止 食 品 受 到 污 染。运 输 过 程 中,做 好 防 尘、防 水,食 品 与非 食 品、不 同 类 型 的 食 品 原 料 应 分 隔,食 品 包 装 完 整、清 洁,防 止 食 品 受 到 污 染。采 购 需 冷 藏 或 冷 冻 的食 品 时,应 冷 链 运 输。5.3 进 货 查 验采 购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 及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索 证 索 票、进 货
21、 查 验 和 采 购 记 录 行 为 应 符 合 餐 饮 服 务 食品 采 购 索 证 索 票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5.4 原 料 贮 存贮 存 应 符 合 国 家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的 相 关 要 求。有 明 确 的 保 存 条 件 和 保质 期 的,应 按 照 保 存 条 件 和 保 质 期 贮 存。保 存 条 件、保 质 期 不 明 确 的 及 开 封 后 的,应 根 据 食 品 品 种、加工 制 作 方 式、包 装 形 式 等 针 对 性 的 确 定 适 宜 的 保 存 条 件 保 存 期 限,并 应 建 立 严 格 的 记
22、 录 制 度 来 保 证 不 存放 和 使 用 超 期 食 品 或 原 料,防 止 食 品 腐 败 变 质。6 加 工 制 作6.1 加 工 制 作 基 本 要 求加 工 操 作 规 程 的 制 定 与 执 行、粗 加 工 与 切 配、熟 制、备 餐 及 供 餐、面 点 制 作、食 品 再 加 热 等 应 符 合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的 要 求。加 工 过 程 中 用 于 植 物 性 食 品、动 物 性 食 品、水 产 品 清 洗 的 水 池或 者 盛 装 的 容 器 应 该 分 开,并 明 确 标 识,加 工 过 程 原 料、半 成 品、成 品 应 分 开 存 放
23、,各 专 间、专 用 操 作区 应 有 明 显 的 标 识,标 明 其 用 途,防 止 交 叉 污 染。6.2 粗 加 工 制 作 与 切 配冷 冻(藏)食 品 出 库 后,应 及 时 加 工 制 作。冷 冻 食 品 原 料 不 应 反 复 解 冻、冷 冻。食 品 原 料 应 洗 净后 使 用。使 用 禽 蛋 前,应 清 洗 禽 蛋 的 外 壳,必 要 时 消 毒 外 壳。6.3 成 品 加 工 制 作应 在 专 间 内 加 工 制 作,专 间 内 温 度 不 得 高 于 2 5。每 餐(或 每 次)使 用 专 间 前,应 对 专 间 空 气 进行 消 毒。及 时 关 闭 专 间 的 门 和
24、食 品 传 递 窗 口。D B 3 2 1 2/T 1 0 8 4 2 0 2 146.4 油 炸 类 食 品选 择 热 稳 定 性 好、适 合 油 炸 的 食 用 油 脂。油 炸 食 品 前,应 尽 可 能 减 少 食 品 表 面 的 多 余 水 分。油 炸 食品 时,油 温 不 宜 超 过 1 9 0。6.5 自 制 饮 品自 制 饮 品 所 用 的 原 料 乳,宜 为 预 包 装 乳 制 品。煮 沸 生 豆 浆 时,应 将 上 涌 泡 沫 除 净,煮 沸 后 保 持 沸 腾状 态 5 分 钟 以 上。6.6 食 品 添 加 剂 使 用按 照 G B 2 7 6 0 规 定 的 食 品 添
25、 加 剂 品 种、使 用 范 围、使 用 量,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剂。6.7 食 品 留 样食 堂 每 餐 次 的 食 品 成 品 应 专 柜 留 样。应 将 留 样 食 品 按 照 品 种 分 别 盛 放 于 清 洗 消 毒 后 的 专 用 密 闭 容 器内,在 专 用 冷 藏 设 备 中 冷 藏 存 放 4 8 小 时 以 上。每 个 品 种 的 留 样 量 应 能 满 足 检 验 检 测 需 要,且 不 少 于 1 2 5 g。应 由 专 人 管 理 留 样 食 品、记 录 留 样 情 况,记 录 内 容 包 括 留 样 食 品 名 称、留 样 时 间(月、日、时)、留 样人 员 等
26、。7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7.1 食 品 安 全 自 查 制 度7.1.1 定 期 自 查应 每 月 至 少 开 展 一 次 自 查;定 期 自 查 的 内 容,应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本 规 范 确 定。7.1.2 专 项 自 查获 知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信 息 后,应 立 即 开 展 专 项 自 查。专 项 自 查 的 重 点 内 容 应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信 息 确定。7.2 清 洗 消 毒 管 理 制 度7.2.1 餐 用 具 使 用 后 应 及 时 洗 净,清 理 现 场,保 持 现 场 的 整 洁。7.2.2 对 餐 具
27、、工 具、容 器 等 进 行 消 毒 应 符 合 G B 1 4 9 3 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消 毒 餐(饮)具 的 规 定,确 保 清 洁 卫 生。7.2.3 保 洁 设 施 定 期 清 洁,防 止 清 洗 消 毒 后 的 餐 用 具 受 到 污 染。7.3 废 弃 物 管 理 制 度7.3.1 废 弃 物 存 放 容 器 与 设 施食 品 处 理 区 内 可 能 产 生 废 弃 物 的 区 域,应 设 置 废 弃 物 存 放 容 器,废 弃 物 存 放 容 器 应 配 有 盖 子,废 弃物 存 放 容 器 与 食 品 加 工 制 作 容 器 应 有 明 显 的 区 分 标
28、识。7.3.2 废 弃 物 处 置7.3.2.1 餐 厨 废 弃 物 应 分 类 放 置、及 时 清 理,不 得 溢 出 存 放 容 器。餐 厨 废 弃 物 的 存 放 容 器 应 及 时 清 洁,必 要 时 进 行 消 毒。7.3.2.2 应 索 取 并 留 存 餐 厨 废 弃 物 收 运 者 的 资 质。应 建 立 餐 厨 废 弃 物 处 置 台 账,详 细 记 录 餐 厨 废 弃 物的 处 置 时 间、种 类、数 量、收 运 者 等 信 息。7.4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置 制 度7.4.1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问 题 食 品,应 立 即 停 止 使 用,存 放 在
29、 加 贴 醒 目、牢 固 标 识 的 专 门 区 域,避免 被 误 用,并 采 取 退 货、销 毁 等 处 理 措 施。对 发 现 的 其 他 食 品 安 全 风 险,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采 取 有 效 措 施,防 止 对 消 费 者 造 成 伤 害。D B 3 2 1 2/T 1 0 8 4 2 0 2 157.4.2 发 现 其 经 营 的 食 品 属 于 不 安 全 食 品 的,应 立 即 停 止 经 营,采 取 公 告 或 通 知 的 方 式 告 知 员 工 停 止食 用、相 关 供 货 者 停 止 供 货。7.5 公 示 管 理 制 度7.5.1 将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30、证、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等 级 标 识、日 常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记 录 表 等 公 示 在 就 餐 区 醒目 位 置。7.5.2 宜 在 食 品 盛 取 区、展 示 区,公 示 食 品 的 主 要 原 料 及 其 来 源、加 工 制 作 中 添 加 的 食 品 添 加 剂 等。7.5.3 宜 采 用“明 厨 亮 灶”方 式,公 开 加 工 制 作 过 程。7.6 投 诉 处 置 制 度7.6.1 对 员 工 提 出 的 投 诉,应 立 即 核 实,妥 善 处 理,留 存 记 录。7.6.2 接 到 员 工 投 诉 食 品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时,应 及 时 核 实。经
31、核 实 确 有 异 常 的,应 及 时 撤 换,告 知 备 餐人 员 做 出 相 应 处 理,并 对 同 类 食 品 进 行 检 查。在 就 餐 区 公 布 投 诉 举 报 电 话。8 文 件 和 记 录8.1 从 业 人 员 培 训 考 核、培 训 课 时、进 货 查 验、保 存 期 限、原 料 出 库、食 品 安 全 自 查、食 品 召 回、员工 投 诉 处 置、餐 厨 废 弃 物 处 置、卫 生 间 清 洁 等。存 在 食 品 添 加 剂 采 购 与 使 用、检 验 检 测 等 行 为 时,也 应记 录 相 关 信 息。8.2 采 购 的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食 品 相 关 产
32、品 的 名 称、规 格、数 量、生 产 日 期 或 者 生 产 批 号、保 质 期、进 货 日 期、供 货 者 名 称、地 址、联 系 方 式、食 品 留 样、设 施 设 备 清 洗 维 护 校 验、卫 生 杀 虫 剂 和 杀 鼠 剂 的使 用 等 内 容,并 保 存 相 关 记 录。宜 采 用 电 子 方 式 记 录 和 保 存 相 关 内 容。8.3 各 岗 位 负 责 人 应 督 促 执 行 操 作 人 员 按 要 求 填 写 记 录 表 格,定 期 检 查 记 录 内 容。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应 每 周 检 查 所 有 记 录 表 格,发 现 异 常 情 况 时,立 即 督 促 有 关 人 员 采 取 整 改 措 施。9 服 务 评 价 与 改 进9.1 应 建 立 服 务 质 量 评 价 体 系,持 续 进 行 自 我 服 务 评 价,定 期 在 内 部 员 工 开 展 服 务 质 量 考 核 和 评 价。9.2 应 持 续 关 注 就 餐 者 对 于 食 堂 食 品 操 作 的 意 见、建 议,开 展 满 意 度 调 查,针 对 问 题 及 时 协 商 讨 论 调整 优 化 食 堂 运 营 服 务。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