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 B 5 0/T 8 6 7.2 4-2 0 2 1II C S 1 3.1 0 0C C S A 9 0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T 8 6 7.2 4 2 0 2 1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规 范 第 2 4 部 分:粮 食 加 工 企 业A2 0 2 1-1 2-2 4 发 布 2 0 2 2-0 3-2 4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0/T 8 6 7.2 4-2 0 2 1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24 原 则 和 要 求.25 基 础 管
2、 理.36 生 产 设 施.97 生 产 设 备.1 18 特 种 设 备.2 09 供 配 电.2 21 0 职 业 健 康.2 41 1 消 防.2 61 2 危 险 化 学 品.2 81 3 劳 动 防 护.2 81 4 作 业 安 全.2 91 5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 定.3 1附 录 A(规 范 性)粮 食 加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排 查 清 单.3 3附 录 B(规 范 性)粮 食 加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 定 及 监 督 检 查 清 单.3 9附 录 C(资 料 性)相 关 引 用 条 款.9 9D B 5 0/T 8 6 7.2
3、 4-2 0 2 1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给 出 的 规定 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D B 5 0/T 8 6 7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规 范 分 为 若 干 部 分,目 前 已 发 布 2 3 部 分:第 1 部 分:总 则;第 2 部 分:通 用 要 求;第 2 3 部 分:纺 织 企 业;第 2 4 部 分:粮 食 加
4、 工 企 业;本 文 件 为 D B 5 0/T 8 6 7 的 第 2 4 部 分。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重 庆 市 能 源 利 用 监 测 中 心(重 庆 市 节 能 技 术 服 务 中 心)、重 庆 渝 经 电 力 工 程 设 计有 限 责 任 公 司、重 庆 市 食 品 工 业 协 会、重 庆 食 品 工 业 研 究 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晓 航、黄 勇、肖 琳、席 敏、张 程、陈 志、曾 鑫、陈 农、王 知 行。D B 5 0/T 8
5、 6 7.2 4-2 0 2 1引 言安 全 生 产 是 永 恒 的 主 题,是 一 切 工 作 的 基 础,它 关 系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关 系 改 革 发 展 和 社会 稳 定 大 局。搞 好 安 全 生 产 工 作,切 实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是 维 护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根 本 利 益 的重 要 体 现。所 以,搞 好 安 全 生 产 是 取 得 经 济 效 益 的 必 要 条 件。充 分 运 用 标 准 化 工 具,制 定 合 理 的 安 全 生产“标 尺”(即 安 全 生 产 标 准),推 行 标 准 化 作 业,并
6、用 相 应 的“标 尺”(即 安 全 生 产 标 准)检 查 监 督 生产 现 场,达 到 规 范 现 场 作 业 行 为 目 的,对 降 低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率、减 少 生 产 经 营 中 因 安 全 事 故 产 生 的 财 产损 失、人 员 伤 亡 具 有 重 大 意 义。D B 5 0/T 8 6 7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规 范 系 列 地 方 标 准 旨 在 结 合 重 庆 市 各 行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经 营 现 状,确 定各 典 型 行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要 求,拟 由 若 干 个 部 分 构 成:第 1 部 分:总 则。目 的 在 于 确 立 我 市 安
7、全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遵 守 的 总 体 原 则 和 总 体 要 求。第 2 部 分:通 用 要 求。目 的 在 于 围 绕 安 全 生 产 经 营 的 影 响 因 素,梳 理 安 全 生 产 经 营 领 域 较 通 用的、常 规 的 安 全 技 术 要 求。第 n 部 分:各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要 求。目 的 在 于 结 合 各 行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自 身 特 点,编 制 更 具操 作 性 和 适 用 性 的 安 全 管 理 和 安 全 技 术 要 求。其 中 第 1 部 分 和 第 2 部 分 提 出 了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最
8、基 本 和 通 用 的 要 求、原 则,在 整 个 标准 体 系 中 起 统 领 的 作 用,是 整 个 标 准 体 系 的 顶 层 设 计,是 其 他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规 范 的 基 础,各 行 业 技 术 规范 应 遵 循 总 则 和 通 用 要 求 中 规 定 的 一 般 要 求,并 在 其 基 础 上,结 合 各 行 业 特 点 再 进 一 步 细 化。D B 5 0/T 8 6 7 旨 在 通 过 梳 理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要 求,规 范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行 为,落 实 企 业 安 全 生 产主 体 责 任,使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实
9、 现 规 范 化、标 准 化,提 高 企 业 的 安 全 素 质,将 安 全 工 作 的 重 点 放 在一 线,将 安 全 生 产 的 关 口 前 移,最 终 能 够 达 到 强 化 源 头 管 理 的 目。本 文 件 是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的 总 体 要 求,做 到 安 全 生 产 管 理“三 标 合 一”,使 企 业 自 查 和 监 督 检 查统 一 协 调,有 利 于 提 高 粮 食 加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的 总 体 保 障 能 力,达 到 全 行 业 生 产 活 动 本 质 安 全。D B 5 0/T 8 6 7.2 4 2 0 2 11安 全 生 产 技 术
10、规 范 第 2 4 部 分:粮 食 加 工 企 业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粮 食 加 工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在 基 础 管 理、生 产 设 施、生 产 设 备、特 种 设 备、供 配电、职 业 健 康、消 防、危 险 化 学 品、劳 动 防 护、作 业 安 全、安 全 生 产 标 准 评 定 等 方 面 应 达 到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把 稻 谷、玉 米、小 麦 等 通 过 加 工 处 理,将 原 粮 转 化 成 半 成 品 粮、成 品 粮,或 将 半 成 品粮 转 化 成 成 品 粮 的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其 他 类 似 工 艺 的 食
11、品 加 工 企 业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8 9 4-2 0 0 8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 4 0 5 3.1-2 0 0 9 固 定 式 钢 梯 及 平 台 安 全 要 求 第 1 部 分:钢 直 梯
12、G B 4 0 5 3.2-2 0 0 9 固 定 式 钢 梯 及 平 台 安 全 要 求 第 2 部 分:钢 斜 梯G B 4 0 5 3.3-2 0 0 9 固 定 式 钢 梯 及 平 台 安 全 要 求 第 3 部 分:工 业 防 护 栏 杆 及 钢 平 台G B 7 2 3 1-2 0 0 3 工 业 管 道 的 基 本 识 别 色、识 别 符 号 和 安 全 标 识G B/T 8 1 9 6-2 0 1 8 机 械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固 定 式 和 活 动 式 防 护 装 置 设 计 与 制 造 一 般 要 求G B 1 2 1 4 2-2 0 0 7 便 携 式 金 属 梯
13、安 全 要 求G B/T 1 2 2 6 5-2 0 2 1 机 械 安 全 防 止 人 体 部 位 挤 压 的 最 小 间 距G B/T 1 2 8 0 1-2 0 0 8 生 产 过 程 安 全 卫 生 要 求 总 则G B 1 3 4 9 5.1-2 0 1 5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标 志G B/T 1 5 6 0 3-1 9 9 5 常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贮 存 通 则G B/T 1 5 6 0 5-2 0 0 8 粉 尘 爆 炸 泄 压 指 南G B 1 5 6 3 0-1 9 9 5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 B/T 1 5 7 0 6-2
14、 0 1 2 机 械 安 全 设 计 通 则 风 险 评 估 与 风 险 减 少G B/T 1 6 7 5 4-2 0 0 8 机 械 安 全 急 停 设 计 原 则G B 1 7 4 4 0-2 0 0 8 粮 食 加 工、储 运 系 统 粉 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G B 1 7 9 4 5-2 0 1 0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G B 2 5 2 0 1-2 0 1 0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G B/T 2 9 6 3 9-2 0 2 0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导 则G B 5 0 0 1
15、 6-2 0 1 4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2 0 1 8 年 版)G B 5 0 0 2 8-2 0 0 6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2 0 2 0 年 版)G B 5 0 0 5 3-2 0 1 3 2 0 k V 及 以 下 变 电 所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8 4-2 0 1 7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1 6-2 0 1 3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8 7-2 0 1 2 工 业 企 业 总 平 面 设 计 规 范D B 5 0/T 8 6 7.2 4-2 0 2 1G
16、B 5 0 2 0 5-2 0 0 1 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 B 5 0 3 2 0-2 0 1 4 粮 食 平 房 仓 设 计 规 范G B 5 0 3 2 2-2 0 1 1 粮 食 钢 板 筒 仓 设 计 规 范G B 5 0 4 4 4-2 0 0 8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验 收 及 检 查 规 范G B 5 0 9 7 4-2 0 1 4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G B 5 1 2 5 1-2 0 1 7 建 筑 防 烟 排 烟 系 统 技 术 标 准J B/T 5 3 2 0-2 0 0 0 剪 叉 式 升 降
17、台 安 全 规 程(2 0 1 7 年 版)G B Z 1-2 0 1 0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G B Z 1 5 8-2 0 0 3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标 识G B Z 1 8 8-2 0 1 4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技 术 规 范T S G G 1 1-2 0 2 0 锅 炉 安 全 技 术 规 程T S G T 7 0 0 1-2 0 0 9 电 梯 监 督 检 查 和 定 期 检 验 规 则-曳 引 与 强 制 驱 动 电 梯T S G Z F 0 0 1-2 0 0 6 安 全 阀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A Q/T 9 0 0
18、4-2 0 0 8 企 业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导 则A Q/T 9 0 0 7-2 0 1 9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演 练 基 本 规 范A Q/T 9 0 0 9-2 0 1 5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演 练 评 估 规 范D B 5 0/T 6 3 2-2 0 1 5 火 灾 高 危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评 估 规 程D B 5 0/T 8 6 7.2-2 0 1 8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规 范 第 2 部 分:通 用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粮 食 加 工 企 业 G r a i n p r
19、 o c e s s i n g i n d u s t r y依 法 成 立,具 有 固 定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并 取 得 生 产 经 营 许 可,通 过 加 工 处 理,将 原 粮转 化 成 半 成 品 粮、成 品 粮,或 将 半 成 品 粮 转 化 成 成 品 粮 的 生 产 组 织(简 称“企 业”)。4 原 则 和 要 求4.1 原 则4.1.1 企 业 应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包 括:实 际 控 制 人、法 定 代 表 人、总 经 理、厂 长 等 主 要 负 责 人的 全 面 责 任、管 理 负 责 人 的 管 理 责 任、
20、技 术 负 责 人 的 技 术 责 任。4.1.2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应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的 法 律、法 规 及 本 文 件 的 要 求,建 立 符 合 的 管 理 流 程 或体 系,保 持 设 备、设 施 的 安 全 性。4.1.3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可 采 用 P D C A(计 划、执 行、检 查、处 置)的 动 态 循 环、持 续 改 进 的 管 理 流 程。4.1.4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应 体 现“一 岗 双 责、齐 抓 共 管、失 职 追 责”的 原 则,通 过 有 效 的 交 流 和 沟通,落 实 具 体 责 任,从 细 节 上
21、防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发 生。4.2 要 求4.2.1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在 每 年 初 组 织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目 标,监 督 检 查 各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工 作,在 每 年终 组 织 考 核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绩 效。根 据 设 备、工 艺、人 员 变 化,调 整 制 定 下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目 标。D B 5 0/T 8 6 7.2 4 2 0 2 134.2.2 企 业 应 遵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已 颁 布 的 淘 汰 设 备 和 工 艺 目 录 清 单,淘 汰 安 全 性落 后 的
22、 设 备 和 工 艺。4.2.3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和 技 术 要 求 应 达 到 本 文 件 的 规 定。4.2.4 企 业 应 按 照 本 文 件 及 附 录 A 的 要 求,检 查 和 消 除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并 验 收 达 标,保 证 安 全 生 产目 标 的 实 现。4.2.5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等 级 评 定 及 监 督 检 查 可 按 照 本 文 件 附 录 B 的 要 求 执 行。4.2.6 为 了 便 于 实 施 本 文 件 所 引 用 的 标 准,相 关 引 用 条 款 参 见 附 录 C。5 基 础 管 理5.1 机 构
23、 与 职 责5.1.1 企 业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或 领 导 小 组,负 责 安 全 生 产 决 策 和 跨 部 门 协 调,每 季 度 应 至 少 召 开一 次 安 全 专 题 会,协 调 解 决 安 全 生 产 问 题。5.1.2 从 业 人 员 达 到 1 0 0 人 及 以 上 的,应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从 业人 员 在 1 0 0 人 以 下 的,应 配 备 专 职 或 兼 职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5.1.3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的 第 一
24、责 任 人,应 履 行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法 规和 政 策,制 定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针、目 标 和 管 理 制 度;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明 确 各 岗 位 的 责 任 人 员、责 任 范 围 和 考 核 标 准 等 内 容,并 加 强 监 督 考 核。5.1.4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全 面 责 任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b)组 织 制 定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c)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25、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计 划;d)保 证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所 必 需 的 资 金 投 入 和 有 效 实 施;e)督 促、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及 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f)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g)及 时、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5.1.5 企 业 设 置 专 项 工 作 负 责 人 职 务 的,该 负 责 人 对 分 管 工 作 中 的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直 接 监 督 管 理 责 任。设 置 技 术 负 责 人 职 务 的,该 负
26、 责 人 对 技 术 工 作 中 的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直 接 监 督 管 理 责 任。5.1.6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及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履 行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职 责:a)组 织 或 参 与 拟 订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操 作 规 程 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b)组 织 或 参 与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宣 传、教 育 和 培 训,如 实 记 录 安 全 生 产 宣 传、教 育 和 培 训 情 况;c)督 促 落 实 本 单 位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安 全 管 理 措 施;d)组 织
27、 或 参 与 本 单 位 应 急 救 援 演 练;e)制 定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计 划,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及 时 排 查 事 故 隐 患,提 出 改 进 安 全 生 产管 理 的 建 议,如 实 记 录 检 查 情 况;f)督 促 落 实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整 改 措 施,如 实 记 录 整 改 情 况;g)制 止 和 纠 正 违 章 指 挥、强 令 冒 险 作 业、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的 行 为;h)发 现 有 危 及 从 业 人 员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指 令 从 业 人 员 暂 停 作 业 或 在 采 取 必 要 的 应
28、急 措 施 后撤 离 作 业 现 场;i)组 织 安 全 生 产 考 核,提 出 奖 惩 意 见。5.1.7 技 术 管 理 部 门 及 技 术 人 员 应 履 行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职 责:D B 5 0/T 8 6 7.2 4-2 0 2 1a)组 织 制 定、实 施 本 单 位 安 全 技 术 规 程、作 业 规 范、技 术 标 准;b)组 织 制 定、实 施 危 险 源 的 管 理 方 案 和 危 险 作 业 技 术 措 施、应 急 预 案;c)发 现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安 全 技 术 问 题 并 及 时 处 理,对 不 能 现 场 解 决 的,采
29、取 必 要 的 安全 防 护 措 施。5.2 方 针 目 标5.2.1 企 业 应 制 定 文 件 化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和 以 控 制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率 和 职 业 病 发 生 率 为 指 标 的 年 度 安 全生 产 目 标。5.2.2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制 定 可 按 下 列 内 容 编 制:a)火 灾 事 故 发 生 率;b)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率;c)工 伤 数 和 职 业 病 发 生 率。5.2.3 企 业 应 根 据 各 部 门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所 面 临 事 故 风 险 的 程 度,综 合 设 计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标 并 落实 全 员 目 标 责 任 制。5.2.4 按 照 所 属 基 层 单 位 和 部 门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所 承 担 的 职 能,将 目 标 分 解 为 指 标 并 制 定 实 施 计 划和 考 核 办 法,对 目 标 实 施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定 期 进 行 检 查。5.2.5 对 目 标 的 完 成 效 果 进 行 定 期 评 估 和 考 核,根 据 考 核 评 估 结 果,及 时 调 整 目 标 的 实 施 计 划;评 估结 果、实 施 计 划 的 调 整、修 改 记 录 应 形 成 文 件 并 加 以 保 存。5.3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5.3
31、.1 企 业 应 按 照 责、权、利 统 一 的 原 则,落 实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明 确 各 岗 位 的 责 任 人 员、责 任范 围 和 考 核 标 准 等 内 容,并 加 强 监 督 考 核。5.3.2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的 内 容 和 大 小 应 与 各 生 产 性 质 和 岗 位 性 质 相 适 应。5.4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5.4.1 企 业 应 制 定 并 实 施 与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健 康 法 律、法 规、标 准 相 一 致 的 制 度 文 件;制 度 文 件 应 明确 各 部 门 在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32、方 面 的 部 门 职 责,并 有 落 实 措 施。5.4.2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应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a)目 标 管 理;b)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c)安 全 生 产 承 诺;d)安 全 生 产 投 入;e)安 全 生 产 信 息 化;f)“四 新”(新 技 术、新 材 料、新 工 艺、新 设 备)安 全 管 理;g)安 全 生 产 文 件、记 录 和 档 案 及 变 更 管 理;h)安 全 风 险 管 理、隐 患 排 查 治 理;i)职 业 卫 生 管 理、职 业 病 防 治;j)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k)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管
33、理;l)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三 同 时”管 理;m)设 备 设 施 管 理;n)施 工 或 检 维 修 安 全 管 理;o)危 险 物 品 管 理;p)危 险 作 业 安 全 管 理;q)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管 理;D B 5 0/T 8 6 7.2 4 2 0 2 15r)安 全 预 测 预 警;s)安 全 生 产 奖 惩 管 理;t)相 关 方 安 全 管 理;u)防 护 用 品 采 购 与 发 放 管 理;v)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管 理;w)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处 置 管 理;x)安 全 生 产 绩 效 管 理。5.4.3 安
34、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应 经 批 准 实 施,现 行 有 效 版 本 应 发 放 至 相 关 岗 位 的 从 业 人 员;应 保 存 近 期 的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记 录 至 三 年 以 上 时 期。5.4.4 企 业 的 技 术 部 门 和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一 起 组 织 其 他 部 门,应 每 年 至 少 评 估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和 标 准 的 适 宜 性、有 效 性 和 执 行 情 况。5.4.5 企 业 应 根 据 评 估 结 果、安 全 检 查 情 况、自 评 结 果、评 审 情 况、事 故 情 况 等,及 时 修 订
35、 安 全 生 产规 章 制 度。5.5 操 作 规 程5.5.1 从 业 人 数 2 0 人 及 以 下 且 无 自 动 化 生 产 线 的 微 型 企 业 应 根 据 工 艺 流 程 制 定 可 行 的 工 序 岗 位 作 业规 程,明 确 安 全 风 险、注 意 事 项 等 内 容。工 序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应 涵 盖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a)码 垛 工 序 安 全 操 作 规 程;b)小 型 粮 食 加 工 机 械 安 全 操 作 规 程;c)计 量 工 序 安 全 操 作 规 程;d)打 包 工 序 安 全 操 作 规 程;e)装 卸 工 序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36、f)绷 筛 工 序 安 全 操 作 规 程;g)清 洁 工 序 安 全 操 作 规 程;h)汽 车 接 粮 工 序 安 全 操 作 规 程;i)消 防、用 电、通 风 除 尘 等 安 全 注 意 事 项。5.5.2 从 业 人 数 2 0 人 以 上 的 大、中、小 型 企 业 应 根 据 使 用 设 备 情 况,除 工 序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外,还 需 制定 设 备 设 施 操 作 规 程。设 备 设 施 操 作 规 程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a)通 用 机 械 设 备 的 使 用 与 维 护;b)专 用 生 产 设 备 的 使 用 与 维 护;c)手 持 电 动
37、 工 具 的 使 用 与 维 护;d)压 缩 空 气 系 统 的 使 用 与 维 护;e)电 焊 机 的 使 用 与 维 护;f)供 配 电 设 备 检 修、巡 查、倒 送 电 操 作 规 程;g)汽 车 接 粮 安 全 规 程 及 工 作 准 则;h)燃 气 管 道 检 查 与 维 护;i)通 风、吸 尘 和 排 气 系 统 检 查 与 维 护;j)粮 食 粉 尘 防 爆 及 清 扫 转 运 工 作 准 则;k)特 种 设 备 的 使 用 与 维 护;l)消 防 设 备 设 施 的 操 作 与 维 护。5.5.3 企 业 有“四 新”(新 技 术、新 材 料、新 工 艺、新 设 备)投 入
38、生 产 或 使 用 时,应 组 织 制 定 新 的 操作 规 程,明 确 安 全 风 险、操 作 程 序 或 顺 序、作 业 防 护 措 施、注 意 事 项 等。D B 5 0/T 8 6 7.2 4-2 0 2 15.6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5.6.1 教 育 和 培 训 管 理5.6.1.1 企 业 应 制 定 和 实 施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教 育 计 划。5.6.1.2 企 业 应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计 划,教 育 和 引 导 从 业 人 员 掌 握 岗 位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以 及 相 关 要求,遵 守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39、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增 强 从 业 人 员 对 安 全 事 故 的 预 防 和 自 救 互 救 的 能 力。5.6.1.3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详 细 记 录 培 训 教 育 的 时 间、内 容、参 加 人 员 以 及 考 核 结 果 等 情 况,建 立记 录 档 案。5.6.1.4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定 期 检 查 生 产 班 组 的 安 全 教 育 活 动,生 产 班 组 月 度 安 全 教 育 活 动 不 应 少于 1 次。5.6.2 从 业 人 员 教 育 和 培 训5.6.2.1 主 要 负 责 人、分 管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40、人 及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等 初 次 培 训 不 少 于 3 2 学 时,每 年 再 培训 不 少 于 1 2 学 时。5.6.2.2 从 业 人 员(普 通 员 工)完 成 安 全 基 础 知 识 和 相 关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的 培 训 后,应 经 考 核 合 格 后方 可 上 岗,每 年 至 少 还 应 接 受 一 次 再 培 训。5.6.2.3 从 事“四 新”(新 技 术、新 材 料、新 工 艺、新 设 备)及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作 业 或 操 作 人 员 应 进 行针 对 性 的 安 全 和 应 急 避 险 知 识 教 育 培 训。5.6.3 新 进
41、和 转 岗 人 员 教 育 和 培 训5.6.3.1 新 进 和 转 岗 人 员 应 进 行 厂 部、车 间、班 组 等 三 级 部 门 安 全 教 育 培 训,经 考 核 后,方 可 上 岗。5.6.3.2 新 进 和 转 岗 人 员 的 培 训 不 少 于 2 4 学 时。5.6.4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培 训从 事 特 种 作 业、特 种 设 备 作 业 的 人 员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经 专 门 安 全 作 业 培 训,考 核 合 格,取 得 相 应资 格 后,方 可 上 岗 作 业,并 定 期 接 受 复 审。离 岗 六 个 月 及 以 上,重 新 上 岗 时,应 重 新
42、 进 行 考 核。5.6.5 相 关 方 人 员 教 育相 关 方 及 临 时 外 来 人 员 进 入 作 业 现 场 前,企 业 应 对 其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并 保 存 记 录。主 要 内 容 宜包 括:外 来 人 员 有 关 安 全 规 定、可 能 接 触 到 的 危 险 因 素、作 业 安 全 风 险 分 析 及 安 全 控 制 措 施、职 业 病 危害 防 护 措 施、应 急 知 识 等。5.7 相 关 方 管 理5.7.1 企 业 应 建 立 有 关 承 包 商、供 应 商 等 相 关 方 的 管 理 制 度。5.7.2 企 业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43、 度,要 求 有 关 承 包 商、供 应 商 等 相 关 方 遵 守 相 关 操 作 规 程,配 备、使 用 防 护 用 品 并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5.7.3 企 业 应 将 工 程 项 目 发 包 给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5.7.4 企 业 与 承 包、承 租 单 位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并 在 协 议 中 明 确 各 方 对 事 故 隐 患 排 查、治 理 和防 控 的 管 理 职 责。5.7.5 根 据 相 关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作 业 性 质 和 行 为 定 期 识 别 服 务 行 为 风 险,采 取 行 之 有 效 的 风 险
44、控 制 措 施,并 对 其 安 全 绩 效 进 行 监 测。5.7.6 工 程 项 目 发 包 企 业 应 统 一 协 调 管 理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内 的 多 个 相 关 方 的 交 叉 作 业。5.8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三 同 时”管 理5.8.1 企 业 应 确 保 新 建、改 建、扩 建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遵 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标 准,并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设 计、同 时 施 工、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根 据 相 关 要 求,编 制 相 应 的 安 全 条 件 和 设 施 综 合 分 析
45、报 告 或 安全 预 评 价 报 告 或 安 全 验 收 评 价 报 告。5.8.2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标 准 的 规 定。D B 5 0/T 8 6 7.2 4 2 0 2 175.8.3 企 业 应 确 保 新 建、改 建、扩 建、技 术 改 造(引 进)项 目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遵 守 有 关 法 律、法 规和 标 准,并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同 时 施 工、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根 据 相 关 要 求,编 制 相 应 的 职 业 病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或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46、 评 价 报 告。5.8.4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标 准 的 规 定。5.9 安 全 生 产 投 入5.9.1 企 业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计 提 管 理 办 法,年 初 编 制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预 算,并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台账。5.9.2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使 用 计 划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完 善、改 造 和 维 护 安 全 和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备 设 施;b)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教 育 和 配 备 个 体 防 护 用 品;c)危 险 源 监 控、事
47、 故 隐 患 排 查 和 治 理;d)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监 测 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e)设 备 设 施 安 全 性 能 检 测 检 验;f)应 急 救 援 器 材、装 备 的 配 备 及 应 急 救 援 演 练;g)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标 识;h)其 它 与 安 全 生 产 直 接 相 关 的 物 品、事 件 或 活 动。5.1 0 安 全 文 化 建 设5.1 0.1 企 业 宜 通 过 宣 传 栏、知 识 竞 赛、拓 展 训 练 等 各 种 活 动,培 养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行 为 习 惯,形 成 具有 企 业 特 色 的 安
48、 全 文 化 氛 围。5.1 0.2 企 业 安 全 文 化 宜 按 照 A Q/T 9 0 0 4-2 0 0 8 的 要 求 开 展 安 全 文 化 建 设。5.1 1 风 险 管 理5.1 1.1 危 险 源 识 别企 业 应 采 用 适 宜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进 行 危 险 源 识 别,包 括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为、物 的 不 安 全 状 态、不 良 的 工作 环 境 和 管 理 缺 陷,其 范 围 应 覆 盖 的 所 有 活 动 及 区 域,并 考 虑 正 常、异 常 和 紧 急 三 种 状 态 及 过 去、现 在和 将 来 三 种 时 态。5.1 1.2 安 全 风 险
49、 评 估5.1 1.2.1 企 业 应 建 立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管 理 制 度,明 确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的 目 的、范 围、频 次、准 则 和 工 作 程序 等。选 择 合 适 的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方 法,定 期 评 估。评 估 时,至 少 应 从 安 全 风 险 影 响 人、财 产 和 坏 境 三 个方 面 的 可 能 性 和 严 重 程 度 进 行 分 析。5.1 1.2.2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后,按 重 大、较 大、一 般、低 风 险 确 定 四 种 等 级,风 险 等 级 对 应 红、橙、黄、蓝 四 种 色 标 进 行 登 记 建 档。5.1 1.3 安
50、全 风 险 控 制5.1 1.3.1 企 业 应 建 立 安 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制 度,在 制 定 安 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时,应 按 如 下 顺 序 考 虑 降 低 风险:a)消 除;b)替 代;c)工 程 控 制;d)个 体 防 护;e)警 告。D B 5 0/T 8 6 7.2 4-2 0 2 15.1 1.3.2 将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及 所 采 取 的 控 制 措 施 告 知 相 关 从 业 人 员,使 其 了 解 工 作 环 境 中 存 在 的 安全 风 险。5.1 2 隐 患 排 查 治 理5.1 2.1 隐 患 排 查5.1 2.1.1 企 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