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 T 2490—2022 集装箱式锂离子电池储能电站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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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2 7.1 2 0.2 0CCS F 6 9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2 4 9 0 2 0 2 2集 装 箱 式 锂 离 子 电 池 储 能 电 站 防 火 规 范2 0 2 2-0 7-2 1 发 布 2 0 2 2-1 0-2 0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4/T 2 4 9 0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防 火 设 计.26 火 灾 预 防.37 应 急 处 置.4参 考 文 献.5D B 1 4/T 2 4

2、 9 0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 提 出、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对 标 准 的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消 防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本 文 件 参 与 起 草 单 位:临 汾 市

3、 消 防 救 援 支 队、北 京 睿 能 世 纪 科 技 有 限 公 司、中 安 创 盈 能 源 科 技 产 业有 限 公 司、山 西 华 道 友 润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朱 江、张 华 东、赵 武 军、张 宏 亮、郭 健、邢 小 崇、武 丽 珍、王 静 波、薛 飞、李延 明、成 新 华、郭 兴、张 楠、刘 军、常 国 琦。D B 1 4/T 2 4 9 0 2 0 2 21集 装 箱 式 锂 离 子 电 池 储 能 电 站 防 火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集 装 箱 式 锂 离 子 电 池 储 能 电 站 防 火 设 计 与 管 理

4、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防 火 设 计、火 灾 预 防 和 应 急 处 置。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集 装 箱 式 锂 离 子 电 池 储 能 电 站 的 防 火 设 计 与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1 5 6 3 0 消 防

5、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5 8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1 6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4 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G B 5 0 2 2 9 火 力 发 电 厂 与 变 电 站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3 7 0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 B 5 0 9 7 4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G B 5 1 0 4 8 电 化 学

6、 储 能 电 站 设 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 B 1 5 6 3 0、G B 5 0 1 4 0、G B 5 0 1 1 6、G B 5 0 0 1 6、G B 5 0 3 7 0、G B 5 0 2 2 9、G B 5 0 0 5 8、G B 5 1 0 4 8、G B 5 0 9 7 4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集 装 箱 式 锂 离 子 电 池 储 能 电 站将 锂 离 子 储 能 电 池、功 率 变 换 系 统、控 制 系 统,以 及 外 围 配 套 电 气 设 备 集 成 后,采 用 集 装 箱 封 装,可 进 行 电

7、能 存 储、转 换 及 释 放 的 电 站。由 储 能 系 统 功 率 变 换 装 置 集 装 箱、电 气 设 备 集 装 箱、电 池 集 装 箱构 成。3.2功 率 变 换 装 置 集 装 箱将 功 率 变 换 装 置 及 其 附 属 的 控 制、通 信、冷 却 装 置 集 成 在 一 个 集 装 箱 内 形 成 的 设 备 单 元。3.3电 气 设 备 集 装 箱D B 1 4/T 2 4 9 0 2 0 2 22将 高、低 压 开 关、母 线 及 相 应 的 控 制 装 置、保 护 装 置 集 成 在 一 个 集 装 箱 内 形 成 的 设 备 单 元。3.4电 池 集 装 箱将 锂 离

8、 子 电 池、电 池 管 理 系 统 及 其 直 流 控 制 单 元、冷 却 系 统、附 属 的 通 信 装 置 集 成 在 一 个 集 装 箱 内形 成 的 设 备 单 元。3.5电 池 管 理 系 统用 于 监 测 电 池 的 电 压、电 流、温 度 等 参 数 信 息,并 对 电 池 的 状 态 进 行 管 理 和 控 制 的 电 子 装 置。3.6电 池 集 装 箱 主 动 防 护 系 统用 于 电 池 热 失 控 监 测、释 放 惰 化 介 质、通 过 热 交 换 降 温、形 成 惰 化 空 间 消 除 燃 爆 条 件,同 时 具 备 灭火 功 能 的 防 护 系 统。由 热 失 控

9、 特 征 气 体 探 测 系 统、惰 化、灭 火 系 统 和 报 警 控 制 系 统 组 成。4 基 本 要 求4.1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国 家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要 求。4.2 应 建 立 健 全 各 类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并 纳 入 与 储 能 电 站 有 直 接 电 气 连 接 的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4.3 应 制 定 消 防 设 施、电 气 设 备 等 运 行 与 维 护 的 操 作 规 程。5 防 火 设 计5.1 火 灾 危 险 性 类 别储 能 电 站 按 照 厂 房 分 类 定 性。电 池 集 装 箱 的 火 灾 危 险

10、性 类 别 为 丁 类;储 能 系 统 功 率 变 换 装 置 集 装 箱、配 套 电 气 设 备 集 装 箱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类 别 为 戊 类。火 灾 种 类 为 E 类。5.2 总 平 面 布 置5.2.1 储 能 电 站 与 周 围 建 构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1 要 求(单 位:m)。表 1 储 能 电 站 与 周 围 建 构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甲类生产建筑乙类生产建筑丙、丁、戊类生产建筑办公、生活建筑屋外配电装置主变或屋外厂用变压器露天卸煤装置或储煤厂供氢站、储氢罐、露天油库点火油罐区储油罐耐火等级 变压器油量(t/台)一、二级 三级 1

11、 0 1 0,5 0 5 01 2 1 0 1 0 1 2 1 0 1 2 1 5 2 0 8 1 2 2 05.2.2 集 装 箱 成 组 布 置 应 符 合 第 5.2.1 条 规 定,当 受 用 地 条 件 限 制,无 法 满 足 第 5.2.1 条 的 要 求 时,集 装 箱 成 组 布 置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每 组 集 装 箱 布 置 场 地 占 地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1 0 0 0 0;b)组 内 之 间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2.5 m;c)组 与 组 之 间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6 m;D B 1 4/T 2 4 9 0 2 0 2 2

12、3d)组 与 组 之 间 应 采 用 防 爆 墙 分 隔。5.2.3 储 能 电 站 应 采 用 具 备 独 立 工 艺 过 程 的 成 套 电 气 设 备,设 备 的 投 入 和 退 出 不 应 影 响 火 电 机 组 正 常工 作。5.2.4 储 能 电 站 占 地 范 围 内 出 入 口 不 应 少 于 2 个,且 应 便 于 救 援 人 员 和 器 材 出 入。储 能 电 站 周 围 设 置的 围 护 设 施 不 应 影 响 消 防 灭 火 需 要。5.2.5 储 能 电 站 的 消 防 车 道 应 符 合 G B 5 0 2 2 9 的 有 关 要 求,并 应 在 消 防 车 道 附

13、 近 预 留 供 灭 火 行 动 使 用 的接 地 体。5.3 集 装 箱 设 置5.3.1 每 个 集 装 箱 应 按 照 独 立 的 防 火 单 元 设 计。5.3.2 集 装 箱 箱 体 及 保 温 材 料 均 应 为 不 燃 材 料。5.3.3 集 装 箱 的 门 应 向 外 开 启,且 内 部 不 应 设 置 锁 具。5.3.4 集 装 箱 内 电 气 线 路 应 穿 镀 锌 钢 管 或 采 用 封 闭 式 金 属 槽 盒 保 护,当 采 用 矿 物 绝 缘 类 不 燃 性 电 缆 时,可 以 直 接 明 敷。5.3.5 集 装 箱 同 外 部 的 接 口 应 采 用 防 火 泥 或

14、 格 兰 头 严 密 封 堵。5.3.6 电 池 集 装 箱 采 用 空 调 或 风 冷 设 计 时,每 个 电 池 集 装 箱 应 采 用 独 立 冷 却 或 通 风 管 道 系 统。电 池 集装 箱 空 调 应 采 用 不 燃 烧、不 爆 炸 的 冷 媒。5.3.7 锂 离 子 电 池 与 功 率 变 换 系 统 宜 采 用 分 集 装 箱 集 成 方 案,确 需 布 置 在 一 个 箱 体 内 时,应 采 用 与 集装 箱 体 相 同 耐 火 等 级 的 材 质 进 行 分 隔。5.4 消 防 设 施 设 置5.4.1 集 装 箱 内 应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每 个

15、集 装 箱 为 一 个 独 立 的 报 警 区 域。集 装 箱 内 应 设 置 电 池管 理 系 统、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和 处 置 电 池 热 失 控 的 主 动 防 护 系 统。5.4.2 电 池 集 装 箱 内 宜 设 置 不 少 于 两 种 电 池 热 失 控 特 征 的 气 体 探 测 器,并 分 别 与 电 池 集 装 箱 的 通 风 系统 和 处 置 电 池 热 失 控 的 主 动 防 护 系 统 联 动。5.4.3 电 池 集 装 箱 内 应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第 一 只 火 灾 探 测 器 动 作 信 号 应 触 发 电 池 集 装 箱 停 机,断

16、开电 池 侧 与 外 部 电 气 连 接,并 启 动 声 光 报 警;第 二 只 火 灾 探 测 器 或 感 温 探 测 器 动 作 应 触 发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动作。5.4.4 储 能 电 站 火 灾 报 警 及 联 动 控 制 信 号 应 实 时 接 入 与 储 能 电 站 有 直 接 电 气 连 接 的 单 位 的 消 防 控 制 室,该 消 防 控 制 室 可 远 程 手 动 控 制 储 能 电 站 灭 火 系 统。5.4.5 储 能 电 站 应 设 置 数 据 集 中 采 集 和 存 储 功 能 设 备,且 存 储 设 备 不 应 设 置 于 电 池 集 装 箱 或 功 率

17、变 换系 统 集 装 箱 内,其 供 电、通 讯 线 路 的 敷 设 要 求 应 按 照 消 防 电 气 线 路 的 要 求 设 置。5.4.6 锂 离 子 电 池 模 块 及 电 池 管 理 系 统 应 具 备 过 温 保 护 功 能。5.4.7 电 池 集 装 箱 应 设 置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且 应 符 合 G B 5 0 3 7 0 的 要 求。5.4.8 应 设 置 室 外 消 火 栓 系 统 及 灭 火 器 且 应 符 合 G B 5 0 9 7 4、G B 5 0 1 4 0 的 要 求。5.4.9 应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且 应 符 合 G B 1 5 6 3

18、 0 的 要 求。5.4.1 0 设 置 其 他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6、G B 5 0 3 7 0 的 要 求。6 火 灾 预 防6.1 火 灾 危 险 源 管 理6.1.1 储 能 电 站 内 确 需 使 用 明 火 时,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D B 1 4/T 2 4 9 0 2 0 2 24a)应 办 理 用 火 许 可,进 行 电 焊、气 焊 等 动 火 操 作 人 员 应 持 证 上 岗,并 遵 守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b)使 用 明 火 期 间 应 有 专 人 看 护,落 实 用 火 期 间 的 应 急 措 施;c)施 工

19、 中 确 需 使 用 的 油 漆、稀 料 等 易 燃 化 学 品 应 在 集 装 箱 式 锂 离 子 储 能 电 站 外 存 放,不 得 在 施 工中 交 叉 作 业,不 得 在 作 业 现 场 调 配 用 料,不 得 使 用 喷 枪 作 业。6.1.2 应 设 立 危 险 源 风 险 告 知 标 识 牌,注 明 储 能 电 站 的 危 险 因 素、防 范 措 施 及 处 置 要 求。6.2 消 防 宣 传 培 训6.2.1 应 利 用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与 培 训。6.2.2 工 作 人 员 应 经 岗 前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应

20、 每 半 年 对 在 岗 员 工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消 防 安 全教 育。6.2.3 工 作 人 员 应 熟 悉 和 掌 握 逃 生 及 扑 救 初 期 火 灾 技 能。6.3 防 火 检 查、巡 查6.3.1 应 确 定 检 查 和 巡 查 的 人 员、内 容、频 次,落 实 消 防 安 全 措 施。6.3.2 检 查、巡 查 人 员 应 重 点 检 查 以 下 内 容:a)每 组 集 装 箱 布 置 场 地 占 地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1 0 0 0 0;b)组 内 之 间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2.5 m;c)组 与 组 之 间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6 m

21、。6.3.3 储 能 电 站 应 纳 入 与 储 能 电 站 有 直 接 电 气 连 接 的 单 位 的 防 火 检 查 范 围。6.4 火 灾 隐 患 整 改6.4.1 储 能 电 站 对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负 责。与 储 能 电 站 有 直 接 电 气 连 接 的 单 位 应 督 促 储 能 电 站 及 时 整 改 火灾 隐 患。6.4.2 发 现 火 灾 隐 患 应 立 即 改 正,并 如 实 记 录;不 能 立 即 改 正 的,应 采 取 防 范 措 施,并 确 定 整 改 措 施、整 改 时 限 和 整 改 责 任 人。6.4.3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完 毕 后,整 改 情

22、 况 应 存 档 备 查。7 应 急 处 置7.1 应 组 织 制 定 灭 火 应 急 预 案,并 至 少 每 半 年 组 织 一 次 演 练。灭 火 应 急 预 案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组 织 机 构;b)接、报 警 处 置 程 序;c)扑 救 初 期 火 灾 的 程 序 及 措 施;d)灭 火 物 资 的 储 备 管 理 及 使 用 程 序;e)火 场 电 气 隔 离、安 全 防 护 的 程 序 及 措 施。7.2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灭 火 物 资 及 防 护 装 备,并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保 养,保 证 完 好 有 效。7.3 发 生 火 灾 后,应 立 即

23、启 动 灭 火 应 急 预 案,组 织 初 期 火 灾 的 扑 救。7.4 发 生 火 灾 后,应 明 确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负 责 提 供 储 能 电 站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扑 救 储 能 电 站 火 灾 的 注 意 事 项等。7.5 火 灾 扑 灭 后,应 当 保 护 火 灾 现 场,接 受 火 灾 事 故 调 查。D B 1 4/T 2 4 9 0 2 0 2 25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2 0 2 1 年 4 月 2 9 日.2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实 施 办 法.2 0 1 7 年 1 0 月 2 9 日.3 山 西 省 消 防

24、 条 例.2 0 1 9 年 1 1 月 2 9 日.4 山 西 省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实 施 办 法.2 0 2 0 年 1 月 2 日.5 公 安 部 第 6 1 号 令.机 关、团 体、企 业、事 业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2 0 0 1 年 1 1 月 1 4 日.6 G B 1 5 6 3 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 7 G B 5 0 1 4 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 8 G B 5 0 1 1 6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9 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1 0 G B 5 0 3 7 0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1 1 G B 5 0 2 2 9 火 力 发 电 厂 与 变 电 站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1 2 G B 5 0 0 5 8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规 范 1 3 G B 5 1 0 4 8 电 化 学 储 能 电 站 设 计 规 范 1 4 G B 5 0 9 7 4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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