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 3.2 2 0.0 1CCS C 8 0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2 3/T 3 2 0 7 2 0 2 2社 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技 术 规 范2 0 2 2-0 5-0 9 发 布 2 0 2 2-0 6-0 8 实 施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2 3/T 3 2 0 7-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则.25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和 义 务.26 防 火 巡 查、检 查.67 安 全 疏 散 逃 生、灭 火 救 援 设 施 管 理
2、.78 火 灾 隐 患 整 改.89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及 疏 散 演 练.81 0 微 型 消 防 站.91 1 安 全 用 电.91 2 安 全 用 火.1 01 3 安 全 用 气.1 11 4 消 防 设 施、器 材.1 11 5 消 防 档 案 管 理.1 21 6 智 慧 消 防.1 3附 录 A(资 料 性)防 火 巡 査、检 査 记 录.1 4附 录 B(规 范 性)微 型 消 防 站 器 材 装 备 配 备 标 准.1 6参 考 文 献.1 7D B 2 3/T 3 2 0 7-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3、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部 分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黑 龙 江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黑 龙 江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黑 龙 江 省 龙 和 昌 物 业 评 估 监 理 有 限 公 司、黑 龙 江 省 隆 维物 业 服 务 评 估 监 理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燕 海 涛、杜 长 海、杨 海 丽
4、、甄 诚、王 威、张 嵩、郭 平、侯 圣 奇、邰 忠 奇、赵 博燕。D B 2 3/T 3 2 0 7-2 0 2 21社 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和 义 务、防 火 巡 查、检 查,安 全 疏 散 逃 生、灭 火 救 援 设 施 管 理、火 灾 隐患 整 改、消 防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及 疏 散 演 练、微 型 消 防 站、安 全 用 电、安 全 用 火、安 全 用 气、消 防 设 施、器材,消 防 档 案 管 理、智 慧 消 防。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黑 龙 江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社 区 消 防
5、安 全 管 理。未 建 立 社 区 的 城 镇 居 民 点 的 消 防 工 作 可 参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0 5 1 7 独 立 式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G B 3 0 1 2 2 独 立 式 感 温 火 灾 探 测
6、报 警 器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8 4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4 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G B 5 0 2 6 1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 B 5 0 4 4 4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验 收 及 检 査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社 区指 居 住 在 一 定 区 域 内 的 人 们 所 组 成 的 多 种 社 会 关 系 的 生 活 共 同 体。3.2社 区 消 防
7、网 格 员指 一 个 社 区 的 消 防 安 全 网 格 化 管 理 组 织 中 负 责 消 防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3.3业 主指 住 宅 物 业 的 所 有 权 人,包 括 具 有 住 宅 物 业 所 有 权 的 自 然 人、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3.4物 业 使 用 人指 具 有 住 宅 物 业 的 使 用 权,但 不 具 有 住 宅 物 业 所 有 权,依 照 法 律 和 合 同 规 定 行 使 住 宅 物 业 部 分 权 利的 自 然 人、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包 括 住 宅 物 业 承 租 人 和 其 他 实 际 使 用 住 宅 物 业 的 人。3.5业 主 委
8、 员 会D B 2 3/T 3 2 0 7-2 0 2 22指 业 主 行 使 共 同 管 理 权 的 一 种 特 殊 形 式,由 业 主 或 业 主 大 会 选 举 产 生,代 表 和 维 护 全 体 业 主 利 益,执 行 业 主 大 会 决 定。3.6物 业 服 务 企 业指 依 法 成 立,具 备 专 门 资 质 并 具 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地 位,依 据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从 事 住 宅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活动 的 组 织。3.7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指 专 项 用 于 住 宅 共 用 部 位、共 用 设 施 设 备 保 修 期 满 后 的 维 修 和 更
9、 新、改 造 的 资 金。3.8小 型 场 所指 不 属 于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界 定 标 准,但 又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小 购 物 场 所、小 住 宿 场 所、中 小 饮 食 建筑、小 公 共 娱 乐 场 所、小 医 疗 场 所、小 老 年 照 料 设 施、小 教 学 场 所、小 作 坊 等 场 所。3.9电 动 车指 以 车 载 蓄 电 池 作 为 能 源 或 辅 助 电 源,能 实 现 电 助 动 或 电 驱 动 功 能 的 电 动 自 行 车、电 动 摩 托 车、电动 轻 便 摩 托 车 和 电 动 三 轮 车。3.1 0物 业 服 务 人包 括 物 业 服 务
10、 企 业 和 其 他 管 理 人。4 总 则4.1 社 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技 术 要 求 应 遵 循 国 家 有 关 方 针、政 策,结 合 当 前 火 灾 的 形 势,做 到 安 全 适 用、技 术 先 进、经 济 合 理。4.2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成 立 消 防 安 全 组 织,由 街 道 办 事 处 主 任 或 者 副 主 任 负 责,并 明 确 至 少 1 名 工 作 人 员专(兼)职 负 责 日 常 社 区 消 防 工 作。辖 区 常 住 人 口 超 过 1 0 万 人 的 街 道 办 事 处,应 设 立 专 门 的 消 防 办 公室,并 明 确 至 少 1 名 工
11、作 人 员 专 职 负 责 日 常 社 区 消 防 工 作。4.3 社 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技 术 要 求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外,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规 定。5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和 义 务5.1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的 消 防 安 全 职 责5.1.1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应 落 实 逐 级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和 岗 位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明 确 各 级、各 岗 位 消 防 安全 责 任 人 及 其 职 责,确 定 社 区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任 人 和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12、,确 定 1 至 2 名 消 防 专 兼 职 管 理 人员,具 体 负 责 社 区 日 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5.1.2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应 确 定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主 任 作 为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并 应 履 行 以 下 消 防 安 全 职 责:a)贯 彻 执 行 消 防 法 律 法 规,保 障 社 区 的 消 防 安 全,掌 握 社 区 的 消 防 安 全 情 况;b)将 消 防 工 作 与 社 区 服 务、管 理 等 活 动 统 筹 安 排,批 准 实 施 年 度 消 防 工 作 计 划;c)安 排 经 费,保 障 消 防 工 作 正 常
13、开 展;d)确 定 逐 级 消 防 安 全 职 责,批 准 实 施 消 防 安 全 制 度;e)组 织 防 火 检 査,督 促 落 实 火 灾 隐 患 整 改;f)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消 防 队 伍 建 设;D B 2 3/T 3 2 0 7-2 0 2 23g)组 织 制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并 实 施 演 练;h)法 律、法 規、规 章 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的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职 责。5.1.3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应 确 定 1 名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或 委 员 作 为 消 防 安 全
14、管 理 人,并 应 履 行 以 下消 防 安 全 职 责:a)拟 订 年 度 消 防 工 作 计 划,组 织 实 施 日 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b)建 立 和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制 度,建 立 消 防 档 案;c)拟 订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的 资 金 投 入 和 组 织 保 障 方 案;d)组 织 实 施 防 火 检 査 和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工 作;e)组 织 管 理 社 区 多 种 形 式 消 防 队 伍;f)组 织 开 展 宣 传 教 育 和 培 训,组 织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的 实 施 和 演 练;g)组 织 开 展 消 防 设 施 的
15、 维 护 保 养 工 作;h)组 织 电 气 设 施 的 维 护 保 养 工 作;i)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5.1.4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应 确 定 社 区 消 防 网 格 员,并 应 在 辖 区 内 履 行 以 下 消 防 安 全 职 责:a)开 展 防 火 巡 査 和 检 査,排 査 火 灾 隐 患;b)定 期 开 展 消 防 宣 传 教 育;c)建 立 管 理 辖 区 内 基 本 信 息 台 账;d)配 合 社 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委 员 会 开 展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工 作。5.1.5 社 区 居 民 委
16、 员 会 应 将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纳 入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范 围,并 成 立 由 社 区 消 防 安 全 责任 人、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社 区 消 防 专 兼 职 管 理 人 员、社 区 消 防 网 格 员 等 人 员 组 成 的 社 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组织,负 责 社 区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5.1.6 社 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组 织 应 履 行 以 下 消 防 安 全 职 责:a)监 督 和 指 导 业 主 委 员 会、物 业 服 务 人 和 小 型 场 所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b)组 织 制 定 防 火
17、 公 约,与 业 主 委 员 会、物 业 服 务 人 和 小 型 场 所 签 订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书;c)开 展 社 区 消 防 宣 传,普 及 消 防 知 识;d)开 展 日 常 和 高 火 险 天 气 防 火 巡 査、检 査 工 作;e)定 期 开 展 火 灾 隐 患 排 査 工 作,消 除 火 灾 隐 患;f)建 立 和 管 理 多 种 形 式 消 防 队 伍,组 织 扑 救 初 期 火 灾;g)制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并 定 期 开 展 演 练;h)定 期 对 物 业 服 务 人 管 理 的 共 用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维 护 保 养 情 况 进 行 检
18、 查;i)建 立 社 区 消 防 工 作 档 案,认 真 履 行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消 防 工 作 职 责。5.1.7 社 区 内 的 每 栋 高 层 建 筑 应 确 定 一 名 消 防 楼 长、每 个 住 宅 小 区 应 确 定 一 名 消 防 楼 院 长,由 社 区 消防 专 兼 职 管 理 人 员、业 主 委 员 会 委 员、业 主、物 业 使 用 人 或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的 管 理 人 员 担 任,并 应 履 行 以下,消 防 安 全 职 责:a)组 织 开 展 防 火 巡 査、检 査,督 促 整 改 火 灾 隐 患;b)检 査 屋 顶 疏 散 平 台、疏 散
19、 通 道、安 全 出 口、消 防 车 通 道 是 否 畅 通;c)检 査 消 防 设 施、器 材 以 及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是 否 完 好 有 效;d)定 期 开 展 消 防 宣 传,并 针 对 老 年 人、儿 童、残 疾 人 等 弱 势 群 体 开 展 针 对 性 的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和 帮扶 工 作;e)配 合 业 主 委 员 会、物 业 服 务 人 或 其 他 机 构,开 展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演 练。5.2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消 防 安 全 职 责业 主 委 员 会 应 履 行 以 下 消 防 安 全 职 责:D B 2 3/T 3 2 0 7-2 0 2
20、 24a)督 促 业 主、物 业 使 用 人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b)监 督 物 业 服 务 人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和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工 作;c)制 定 对 业 主、物 业 使 用 人 的 用 电、用 火、用 气 等 消 防 安 全 知 识 宣 传 教 育 方 案 和 年 度 灭 火 和 应 急疏 散 预 案;d)按 照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管 理 办 法、黑 龙 江 省 住 宅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审 核、列支、筹 集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用 于 消 防 车 通 道、公 共 消 防 安 全 疏 散 设 施、共
21、 用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修、更 新 和 改造;消 防 等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损 坏 情 况,经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整 改 通 知,或 者 专 业 机 构 出 具 检验、检 测、评 估 整 改 报 告 的,应 当 启 动 维 修 资 金 的 应 急 使 用 程 序;e)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的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职 责。5.3 业 主、物 业 使 用 人 的 消 防 安 全 义 务业 主、物 业 使 用 人 应 履 行 以 下 消 防 安 全 义 务:a)遵 守 住 宅 小 区 防 火 安 全 公 约
22、和 管 理 规 约 约 定 的 消 防 安 全 事 项,执 行 业 主 委 员 会 有 关 消 防 安 全 管理 的 决 定;b)按 照 不 动 产 权 属 证 书 载 明 的 用 途 使 用 建 筑;c)配 合 物 业 服 务 人 或 业 主 委 员 会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工 作:d)按 照 法 律 规 定 承 担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维 修、更 新 和 改 造 的 相 关 费 用;e)做 好 自 用 房 屋、自 用 设 备 和 场 地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及 时 消 除 火 灾 隐 患:f)维 护 消 防 安 全,保 护 消 防 设 施,预 防 火 灾,报 告 火 警,成
23、 年 人 参 加 有 组 织 的 灭 火 工 作;g)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的 其 他 消 防 义 务。5.4 物 业 服 务 人 的 消 防 安 全 职 责5.4.1 物 业 服 务 人 应 履 行 以 下 消 防 安 全 职 责:a)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消 防 安 全 防 范 服 务,拟 订 年 度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计 划 和 组 织 保 障 方 案,组 织 实 施日 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b)制 定 管 理 区 域 内 的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明 确 具 体 部 门 或 者 人 员 负 责 消
24、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落 实 消 防 安 全 责 任;c)定 期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和 消 防 宣 传 教 育;d)开 展 防 火 巡 査、检 査,消 除 火 灾 隐 患;e)保 障 疏 散 通 道、安 全 出 口、消 防 车 通 道 畅 通;对 占 用、堵 塞、封 闭 疏 散 通 道、安 全 出 口、消 防车 通 道 等 违 规 行 为 予 以 制 止;制 止 无 效 的,及 时 报 告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等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处 理;f)建 立 和 管 理 微 型 消 防 站 及 其 他 消 防 组 织;g)保 障 建 筑 内 共 用 消
25、防 设 施、器 材 以 及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完 好 有 效:h)制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定 期 开 展 演 练:i)应 对 高 层 建 筑 每 年 至 少 开 展 1 次 消 防 安 全 自 我 评 估,对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1 0 0 m 的 高 层 建 筑 每 年 应当 委 托 具 有 资 质 的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1 次 消 防 安 全 评 估:j)督 促 业 主、使 用 人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义 务;k)定 期 向 所 在 住 宅 小 区 业 主 委 员 会 和 业 主、使 用 人 通 报 消 防 安 全 情 况,提 示 消
26、 防 安 全 风 险;l)消 防 等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损 坏 情 况,经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整 改 通 知,或 者 专 业 机 构 出具 检 验、检 测、评 估 整 改 报 告 的,应 当 启 动 维 修 资 金 的 应 急 使 用 程 序,应 当 采 取 必 要 的 应 急 措 施;m)物 业 服 务 人 应 将 辖 区 内 的 小 型 场 所 纳 入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的 范 畴。n)法 律、法 规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职 责。5.4.2 同 一 建 筑 物 由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管 理 或 者
27、使 用 的,物 业 服 务 人 应 在 订 立 的 合 同 中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明 确D B 2 3/T 3 2 0 7-2 0 2 25物 业 服 务 人 与 其 他 使 用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并 应 当 对 管 理 区 域 内 的 共 用 消 防 设 施 进 行 维 护 管 理,提 供消 防 安 全 防 范 服 务。5.5 小 型 场 所 的 消 防 安 全 职 责社 区 内 的 小 型 场 所 应 履 行 以 下 消 防 安 全 职 责:a)落 实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明 确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b)加 强 员 工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和 教
28、 育,按 要 求 设 置 消 防 提 示、宣 传 标 识;c)制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演 练 预 案,并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员 工 开 展 1 次 演 练;d)定 期 开 展 防 火 巡 査、检 査 工 作,及 时 消 除 火 灾 隐 患;e)加 强 安 全 用 电、用 火、用 气 管 理;f)按 要 求 配 备 消 防 设 施、器 材,定 期 进 行 维 护 保 养;g)保 证 疏 散 通 道 和 安 全 出 口 畅 通;h)法 律、法 規、規 章 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的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职 责。5.6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职 责5.6.1 对
29、尚 未 选 聘 物 业 服 务 人 且 未 组 建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住 宅 小 区,社 区 消 防 网 格 员 应 组 织 业 主、物 业 使用 人 签 订 防 火 协 议,明 确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责 任,定 期 对 小 区 内 的 住 宅、小 型 场 所 开 展 防 火 巡 査、检 査,及时 监 督 整 改 和 消 除 火 灾 隐 患。5.6.2 对 尚 未 选 聘 物 业 服 务 人 且 未 组 建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住 宅 小 区,消 防 楼 院 长 应 负 责 组 织 业 主、物 业 使用 人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工 作,定 期 对 建 筑 的 公 共 部 位
30、 开 展 防 火 巡 査、检 査,及 时 监 督 整 改 和 消 除 火 灾 隐 患。5.6.3 建 筑 物 以 承 包、租 赁 或 者 委 托 经 营、管 理 等 形 式 交 由 承 包 人、承 租 人、经 营 管 理 人 使 用 的,当事 人 在 订 立 承 包、租 赁、委 托 管 理 等 合 同 时,应 当 明 确 各 方 消 防 安 全 责 任。委 托 方、出 租 方 依 照 法 律 规定,可 以 对 承 包 方、承 租 方、受 托 方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统 一 协 调、管 理。实 行 承 包、租 赁 或 者 委 托 经 营、管 理 时,业 主 应 当 提 供 符 合 消 防
31、 安 全 要 求 的 建 筑 物,督 促 使 用 人 加 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5.7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建 立 和 落 实5.7.1 社 区 应 结 合 实 际 情 况,建 立 健 全 并 落 实 以 下 消 防 安 全 制 度:a)消 防 安 全 教 育、培 训 制 度;b)防 火 巡 査、检 査 制 度;c)消 防 设 施、器 材 维 护 管 理 制 度;d)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制 度;e)多 种 形 式 消 防 队 伍 组 织 管 理 制 度;f)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演 练 制 度;g)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考 评 和 奖 惩 制 度;h)消 防 安
32、全 工 作 例 会 制 度;i)消 防 档 案 管 理 制 度;j)消 防 安 全 组 织 管 理 制 度;k)其 他 有 关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5.7.2 物 业 服 务 人 应 结 合 实 际 情 况,建 立 并 落 实 以 下 消 防 安 全 制 度:a)消 防 安 全 教 育、培 训 制 度;b)防 火 巡 査、检 査 制 度;c)安 全 疏 散 设 施 管 理 制 度;d)消 防(控 制 室)值 班 制 度;D B 2 3/T 3 2 0 7-2 0 2 26e)消 防 设 施、器 材 维 护 管 理 制 度;f)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制 度;g)用 火、用 电
33、安 全 管 理 制 度;h)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和 场 所 防 火 防 爆 制 度;i)微 型 消 防 站 及 其 他 消 防 组 织 管 理 制 度;j)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演 练 制 度;k)燃 气 和 电 气 设 备 的 检 査 和 管 理(包 括 防 雷、防 静 电)制 度;l)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考 评 和 奖 惩 制 度;m)其 他 有 关 的 消 防 安 全 制 度。6 防 火 巡 查、检 查6.1 物 业 服 务 人 应 对 管 理 区 域 内 的 住 宅 建 筑 的 共 用 部 位 按 规 定 进 行 防 火 巡 査,并 应 加 强 夜 间 巡
34、 査,每月 至 少 进 行 1 次 防 火 检 査,及 时 发 现 和 消 除 火 灾 隐 患。6.2 社 区 消 防 网 格 员 应 对 辖 区 内 的 住 宅 小 区、小 型 场 所,每 月 至 少 进 行 1 次 防 火 检 査,对 尚 未 选 聘 物业 服 务 人 且 未 组 建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住 宅 小 区,每 周 至 少 进 行 1 次 防 火 巡 査。6.3 消 防 楼 院 长 对 建 筑 内 的 共 用 部 位 定 期 开 展 防 火 巡 査,每 月 至 少 进 行 1 次 防 火 检 査。6.4 小 型 场 所 营 业 期 间 应 定 期 进 行 防 火 巡 査,每
35、 月 至 少 进 行 1 次 防 火 检 査:公 众 聚 集 场 所 的 营 业 期 间应 至 少 每 两 小 时 进 行 1 次 防 火 巡 査,营 业 结 束 时 对 营 业 现 场 进 行 检 査,消 除 遗 留 火 种 和 切 断 电 源;医 院、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寄 宿 制 学 校、托 儿 所、幼 儿 园、特 困 人 员 供 养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夜 间 防 火 巡 査,其 他场 所 可 结 合 实 际 组 织 夜 间 防 火 巡 査。6.5 防 火 巡 査 的 内 容 包 括 以 下 方 面:a)有 无 违 章 用 电、用 火、用 气 情 况;b)安 全 出
36、 口、疏 散 通 道、消 防 车 道 是 否 畅 通,消 防 车 登 高 操 作 场 地 是 否 被 占 用;c)消 防 应 急 照 明、疏 散 指 示 标 志 是 否 完 好;d)消 防 设 施、器 材 和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是 否 保 持 完 好 有 效;e)常 闭 式 防 火 门 是 否 处 于 关 闭 状 态;f)电 缆 井、管 道 井 等 公 共 区 域 以 及 配 电 柜、电 表 箱 等 处 是 否 堆 放 易 燃 可 燃 物 品;g)电 动 车 停 放 和 充 电 情 况;h)房 屋 装 修 的 消 防 安 全 情 况;i)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的 人 员 在 岗
37、 情 况;j)其 他 消 防 安 全 情 况。6.6 防 火 检 査 的 内 容 包 括 以 下 方 面:a)消 防 安 全 制 度、消 防 安 全 职 责 的 落 实 情 况;b)火 灾 隐 患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防 范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c)安 全 疏 散 通 道、疏 散 指 示 标 志、应 急 照 明 和 安 全 出 口 情 况;d)住 宅 使 用 性 质 有 无 违 规 改 变 的 情 况;e)竖 向 井 道、楼 板、隔 墙 等 防 火 分 隔 部 位 孔 洞 的 封 堵 情 况;f)消 防 车 道、消 防 水 源 情 况;g)灭 火 器 材 配 置 及 有 效 情
38、 况;h)用 电、用 火、用 气 有 无 违 章 情 况;i)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检 测、消 防 安 全 评 估 等 情 况;j)居 民 消 防 知 识 的 掌 握 情 况;D B 2 3/T 3 2 0 7-2 0 2 27k)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的 管 理 情 况;l)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和 场 所 防 火 防 爆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以 及 其 他 重 要 物 资 的 防 火 安 全 情 况;m)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管 理 情 况、持 证 上 岗 情 况 和 设 施 运 行、记 录 情 况;n)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的 制
39、 定 及 演 练 情 况;o)防 火 巡 査 情 况;p)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的 设 置 情 况 和 完 好、有 效 情 况;q)其 他 消 防 安 全 情 况。6.7 防 火 巡 査、检 査 人 员 应 及 时 填 写 防 火 巡 査 和 检 査 记 录,并 在 记 录 上 签 字,防 火 巡 査 和 防 火 检 査 记录 见 附 录 A 中 表 A.1、表 A.2。6.8 社 区 应 每 季 度 至 少 组 织 所 辖 物 业 服 务 人 和 居 民 楼 院 开 展 1 次 集 中 清 査 活 动,包 含 以 下 内 容:a)检 査 消 防 车 通 道、疏 散 通 道、安 全 出 口
40、是 否 畅 通.室 内 消 火 栓、疏 散 指 示 标 志、消 防 应 急 照 明、灭 火 器 是 否 完 好 有 效;b)检 査 是 否 存 在 随 意 接 拉 电 线 或 超 负 荷 用 电,是 否 使 用 未 经 国 家 产 品 质 量 认 证 的 取 暖 器 具,是 否在 日 常 使 用 中 做 到 人 离 关 火 关 电 关 气;c)检 査 初 起 火 灾 扑 救 准 备 工 作 是 否 到 位;d)清 理 居 民 楼 院 疏 散 楼 梯、走 廊、前 室 等 公 共 区 域 可 燃 杂 物;e)清 理 居 民 楼 院 电 动 自 行 车 等 交 通 工 具 违 规 存 放 充 电 问
41、 题;f)清 理 电 缆 井、管 道 井 等 竖 井 防 火 封 堵 不 严 以 及 堆 放 可 燃 杂 物 问 题。7 安 全 疏 散 逃 生、灭 火 救 援 设 施 管 理7.1 疏 散 通 道、安 全 出 口 应 保 持 畅 通,并 按 照 G B 5 0 0 1 6 等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设 置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标 志,防 火 门、防 火 卷 帘、消 防 应 急 照 明、疏 散 指 示 标 志 等 设 施 应 保 持 正 常 工 作 状 态,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a)严 禁 堵 塞、占 用、锁 闭 安 全 出 口 及 疏 散 通 道;b)严 禁
42、在 安 全 出 口 和 疏 散 楼 梯 间 安 装 栅 栏、卷 帘 门 等 影 响 疏 散 的 障 碍 物;c)严 禁 遮 挡 或 覆 盗 疏 散 指 示 标 志;d)常 闭 式 防 火 门 的 闭 门 器、顺 序 器 应 完 好 有 效,并 应 保 持 常 闭 状 态:常 开 式 防 火 门 应 能 在 接 到 火灾 动 作 信 号 之 后 自 行 关 闭;e)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应 划 分 安 全 疏 散 逃 生 责 任 区,并 确 定 各 责 任 区 的 疏 散 引 导 员;f)设 有 门 禁 系 统 的 住 宅、宿 舍、公 寓 等 建 筑 的 疏 散 门,应 保 证 火 灾 时 不
43、 需 要 使 用 钥 匙 等 任 何 工 具即 能 从 内 部 易 于 打 开,并 应 在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具 有 使 用 提 示 的 标 识。7.2 消 防 车 道、消 防 车 登 高 操 作 场 地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消 防 车 道 应 保 持 畅 通,严 禁 占 用、堵 塞 消 防 车 道 和 消 防 车 登 高 操 作 场 地:b)消 防 车 道 和 消 防 车 登 高 操 作 场 地,应 划 出 明 确 的 禁 停 标 志:c)消 防 车 道 与 建 筑 之 间 不 应 设 置 影 响 消 防 车 操 作 的 障 碍 物:7.3 消 防 电 梯 专
44、用 对 讲 电 话 的 通 话、联 动 控 制、紧 急 迫 降 等 功 能 应 保 持 正 常,每 月 应 对 消 防 电 梯 进 行 1次 检 査 测 试。7.4 建 筑 的 外 窗、阳 台 等 部 位 设 置 封 闭 式 金 属 柵 栏(防 盗 窗)时,应 从 内 部 易 于 打 开 或 每 户 至 少 设 置1 个 长 宽 净 尺 寸 均 不 小 于 1 m 且 向 外 开 启 的 逃 生 救 援 口。8 火 灾 隐 患 整 改D B 2 3/T 3 2 0 7-2 0 2 288.1 社 区、业 主 委 员 会 或 物 业 服 务 人 对 隐 患 排 査、监 督 检 査 发 现 的 和
45、 举 报、投 诉 或 报 告 并 核 实 的 火 灾隐 患 或 消 防 安 全 违 法 行 为,应 立 即 制 止 消 防 安 全 违 法 行 为,并 督 促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及 责 任 人 及 时 整 改 和 消除 火 灾 隐 患:对 情 节 严 重 或 逾 期 不 整 改 的 火 灾 隐 患,应 及 时 报 告 所 在 地 的 消 防 主 管 部 门。8.2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完 毕,负 责 整 改 的 部 门 或 人 员 应 将 整 改 情 况 记 录 在 档,并 报 送 至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或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后 存 档 备 査:对
46、消 防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的 火 灾 隐 患,社 区、业 主 委 员 会 或物 业 服 务 人,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改 正 并 向 消 防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复 函。8.3 社 区、业 主 委 员 会 或 物 业 服 务 人 应 每 年 组 织 开 展 1 次 社 区 或 住 宅 小 区 的 火 灾 隐 患 排 査 工 作,消 防设 施 检 测 可 委 托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开 展。8.4 涉 及 消 防 车 通 道、消 防 安 全 疏 散 逃 生 设 施、共 用 消 防 设 施 的 重 大 火 灾 隐 患,可 按
47、照 黑 龙 江 省 住宅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要 求 开 展 整 改 维 修 工 作。8.5 针 对 重 大 火 灾 隐 患 或 其 他 短 期 内 隐 患 不 能 整 改 的 住 宅 建 筑 或 场 所,社 区、业 主 委 员 会 或 物 业 服 务人 可 向 消 防 主 管 部 门 或 委 托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咨 询 工 作。9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及 疏 散 演 练9.1 消 防 宣 传、教 育a)在 社 区 内 的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消 防 宣 传 栏、张 贴 图 画、标 语,举 办 消 防 文 化 活 动,宣 传
48、用 电、用 火、用 气、电 动 车 停 放、充 电 等 防、灭 火 以 及 逃 生 自 救 的 消 防 安 全 常 识。b)物 业 服 务 人 应 配 合 社 区 和 业 主 委 员 会,在 住 宅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知 识 宣 传 设 施,开 展 消 防 安 全 知 识 宣 传,在 建 筑 内 每 层 醒 目 位 置 张 贴 安 全 疏 散 示 意 图,公 共 区 域 电 子 显 示 屏 应 播 放 消防 安 全 提 示 和 消 防 常 识。c)社 区、物 业 服 务 人 应 建 立 特 殊 群 体(未 成 年 人、老 年 人、残 疾 人 和 流 动 人 口
49、 等)消 防 宣 传 教育 档 案,定 期 为 特 殊 群 体 上 门 传 授 家 庭 防 火 注 意 事 项 和 火 灾 避 险 基 本 知 识。d)社 区 应 结 合“1 1 9 消 防 宣 传 日”开 展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活 动。e)社 区、物 业 服 务 人 可 结 合 新 媒 体,利 用 微 信 群、微 信 公 众 号、微 博 等 平 台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宣 传 和教 育。f)社 区、物 业 服 务 人 宜 购 买 公 共 消 防 服 务,委 托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每 年 开 展 有 针 对 性 的 消 防 宣 传和 教 育。9.2 消 防 安 全 培
50、训9.2.1 社 区、物 业 服 务 人 对 居 民 应 至 少 每 年 开 展 1 次 消 防 安 全 培 训,培 训 的 内 容 包 括:a)消 防 法 律 法 规、国 家 消 防 工 作 方 针、政 策;b)典 型 火 灾 案 例 及 火 灾 危 险 性;c)有 关 消 防 设 施 的 功 能、灭 火 器 材 的 使 用 方 法;d)报 火 警、扑 救 初 起 火 灾、应 急 疏 散 和 自 救 互 救 逃 生 的 知 识 和 技 能,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的 内 容、操 作 程 序;e)其 他 应 当 培 训 的 内 容。9.2.2 社 区、物 业 服 务 人、小 型 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