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1 T 658-2022 武汉市城市公共避难场所功能复合利用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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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91.120.25 CCS P15 4201 武汉市地方标准 DB 4201/T 6582022 武汉市城 市公共避 难场所功 能复合 利用技术 标准 Standard for Multifunction Utilization Technology of Public Emergency Shelter in Wuhan City 2022-04-13 发布 2022-05-13 实施 武汉市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布 DB 4201/T 6582022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1 3 术语 和定 义.2 4 规划 设计.3 一

2、般 规定.3 4.1 场所 选址.3 4.2 责 任区 划分.3 4.3 总体 设计.5 4.4 5 建筑 设计.6 一般 规定.6 5.1 应 急功 能分 区与 应急设 施 设计.7 5.2 公 园、绿地、广 场等兼 做 避难 场所 设计.11 5.3 人 防工 程等 地下 空间兼 做 避难 场所 设计.13 5.4 体育 场馆、展 览馆、会展中 心等 兼做 避难 场所 设计.14 5.5 6 结构 设计.15 一般 规定.15 6.1 场地 条件.15 6.2 抗震 设防 标准.16 6.3 结构 抗震 设计.16 6.4 防洪 设计.16 6.5 风 荷载 与雪 荷载 取值.16 6.6

3、 7 机电 设计.16 一般 规定.16 7.1 给 水与 排水.17 7.2 电气 与智 能化.20 7.3 消防.21 7.4 空 调与 通风.21 7.5 8 标识 设计.22 一般 规定.22 8.1 标识 设置 要求.22 8.2 参考文 献.23 DB 4201/T 658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本文件 由武 汉市 应急 管理 局提出。本文件 由武 汉市 应急 管理 局归口。本标准 为首 次发 布。DB 4201/T 6582022 III 引言 为 了 贯彻 国

4、家 有关 防灾 减灾 和 应急 管理 的法 律法 规,统 一我 市避 难场 所的 设计 要 求,促进 我市公共避难场 所工 程建 设高 质量 发展,特制 定本文 件。武 汉 市城 市公 共避 难场 所的 设 计除 应符 合本 文件 外,尚应 符合 国家、行业、湖北 省 和武 汉市 地方现行有关 标准 的规 定。本文件 是以 应对 地震 灾害 为主,当需 要兼 顾其 它突 发事件 时,应符 合相 关标 准的规 定。DB 4201/T 6582022 1 武 汉市城 市公共避 难场所 功能复合 利 用技术 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武 汉市 城市 公共避 难场 所功 能复 合利 用的术 语和

5、 定义、规划 设 计、建筑 设计、结构 设计、机 电设 计和 标识 设计 等内容。本文件 适用 于武 汉市 行政 区域内 的新 建、扩建 和改 建的城 市公 共避 难场 所的 设计。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2894 安 全标 志及 其使 用导则 GB 5749 生活 饮用 水卫 生标 准 GB 5768 道路 交通 标志 和标 线(所 有部

6、 分)GB/T 6952 卫生 陶瓷 GB 21734 地 震应 急避 难场所 场 址及 配套 设施 GB/T 31962 污水 排入 城镇下 水 道水 质标 准 GB 50009 建 筑结 构荷 载规范 GB 50011 建 筑抗 震设 计规范 GB 50014 室 外排 水设 计标准 GB 50015 建筑 给水 排水 设 计标准 GB 50016 建 筑设 计防 火规范 GB 50021 岩 土工 程勘 察规范 GB 50023 建 筑抗 震鉴 定标准 GB 50140 建 筑灭 火器 配置设 计 规范 GB 50201 防洪 标准 GB 50352 民用 建筑 设计 统 一标准 GB

7、50413 城市 抗震 防灾 规 划标准 GB/T 50357 历史 文化 名城保 护 规划 标准 GB 50763 无 障碍 设计 规范 GB 50974 消防 给水 及消 火 栓系统 技术 规范 GB 51143 防灾 避难 场所 设 计规范 GB 51192 公园 设计 规范 GB 51251 建筑 防烟 排烟 系 统技术 标准 CJ/T 521 生 活热 水水 质标准 CJJ 14 城市 公共 厕所 设计标 准 JC/T 2116 非陶 瓷类 卫生 洁具 DB 4201/T 6582022 2 MH 5013 民用 直升 机场 飞 行场地 技术 标准 DB42/T 984 人防 工程

8、兼作地 震 应急 避难 场所 设计 要求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突发事 件 emergency 突 然 发生,造成 或者 可能造 成 严重 社会 危害,需要采 取 应急 处置 措施 予以 应对 的 自然 灾害、事故 灾难、公 共卫 生事 件和 社会 安全事 件。3.2 城市公 共避 难场 所 public emergency shelter 在城市 人口 聚集 地附 近,通过应 急转 换,可 用于 突 发事件 应急 响应 时的 人员 疏散和 避难 生活,具有必要的 应急 设施,具 有较 高安全 性和 一定 规模 的场 地和建 筑。3.3 应急避 难场

9、地 emergency sheltering sites 通 过 应急 转换,可用 于突发 事 件应 急响 应时 的人 员疏 散 和避 难生 活,具 有必要 的 应急 设施,具有 较高安全 性和一 定规 模的场 地。它 包括公 园(不含动 物园和 文物古 迹保 护区域)、绿 地、广 场、体育 场、学校操 场等 场地。3.4 应急避 难建 筑 emergency sheltering buildings 通 过 应急 转换,可用 于突发 事 件应 急响 应时 的人 员疏 散 和避 难生 活,具 有必要 的 应急 设施,具有 较高安全 性和 一定 规模 的建 筑。它 包括 地下 空间(含 人民防

10、空工 程)、体育 馆、影剧 院、会 展中 心、学 校教学楼 等建 筑。3.5 紧急避 难场 所 temporary emergency shelter 或 称 为 级避 难场 所。用于 避 难人 员就 近临 时避 难的 场 所,也是 避难 人员 集合 并 转移 到固 定避难场所的过 渡性 场所。3.6 固定避 难场 所 resident emergency shelter 或称为 级 避难 场所。具 有宿住 功能 和生 活保 障设 施,用于 接收、安置 避难 人 员宿住 和开 展救 援工作的场 所。3.7 中心避 难场 所 central emergency shelter 或称为I级 避难

11、场所。人 员 规模更 大、开放 时间 更长、应急 设施 更完 善的 固定 避难场 所。3.8 避难场 所责 任区 area served by emergency shelter DB 4201/T 6582022 3 避难场 所的 应急 避难 宿住 功能指 定服 务范 围,该服 务 范围内 的避 难人 员被 指定 使用场 所内 的应 急 避难宿住 设施 和相 应的 配套 应急设 施。3.9 有效避 难面 积 effective area for tents and facilities 用于人 员避 难的 宿住 区及 其应急 配套 设施 的面 积。不包含 医疗 救护 和卫 生防 疫设施、应

12、急物 资 储 备及分发 设施、应 急综 合管 理设施、专 业救 灾队 伍驻 扎等应 急功 能区 的面 积。3.10 人民防 空工 程兼 作避 难场 所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as public emergency shelter 在具备 战时 防护 功能 的同 时,可 用于 突发 事件 应急 响应时 的人 员疏 散和 避难 生活的 人民 防空 工程。4 规划设 计 一般规 定 4.1 4.1.1 避难场 所的用 地范 围、性 质、等 级应以 批准 的武汉 市城市 公共避 难场 所专项 规划和 所在区 应 急避难场 所专 项规 划为 依据。4.1.2 避难场 所设 计应

13、 遵循“以 人为本、安 全可 靠、平灾 结合、就近 避难”的 设计 原则,突出“安 全、绿 色、协调、创 新”的 设计理 念,充分 利用 现有 的公共 资 源,科 学合 理地 确定建 设 规模、配置 应急 设施,满足突 发事 件发 生时 人员 疏散和 避难 生活 的需 要,并符合 节能 环保 要求。4.1.3 避难场 所设计 应包 括总体 设计、避难场 地设 计、避 难建筑 设计、避难 设施设 计和应 急转换 设 计等。4.1.4 避难场 所除 应满 足平 时的 使用功 能外,还 应进 行避 难场所 的专项 设计,并 应符 合 GB 51143、GB 21734 和本 文件 的有 关规 定。场

14、所选 址 4.2 4.2.1 避难场 所的 选址 应遵 循场 地安全、交 通便 利和 出入 方便的 原则,并 应符 合下 列规定:1)选择地 势比 较平 坦空 旷且 地势较 高、易于 排水、适 宜搭建 帐篷 的地 形;2)避开周 围的 地质 灾害 隐患 和易燃 易爆 危险 源;3)选择利 于人 员和 车辆 进出 的地段;4)选择便 于应 急供 水、应急 供电等 设施 接入 的地 段。4.2.2 避难场 所按 照其 保障 性能、避难 规模 和开 放时 间,可划分 为三 个级 别。其分 级应符 合 表 1 的规定。其中 用地 面积 应扣 除 场地内 的水 域占 地面 积、道路交 通设 施占 地面

15、积、密林及 大于 7 度的 坡地 占地面积、文物 古迹 保护 区域 占地面 积,建(构)筑物 倒塌影 响区 域的 面积。4.2.3 除防洪 建筑外,其 他避难 建筑宜 为单层建 筑。当采 用多层 避难建 筑时,避难 人员宿 住功能 不 应设 置在 3 层以 上的 楼层。与 社区公 共服 务设 施合 建时,避难休 息室 和医 疗救 护室 应设置 在建 筑物 的底层,并应符 合无 障碍 设计 要求。责任区 划分 4.3 4.3.1 避难场 所责任 区的 划分宜 以街道(乡镇)、居(村)委会、企事 业单 位等为 基本单位。避难场所责任 区内的 避难 人数,应根据 责任区 内建 设工程 抗灾能 力的评

16、 估结 果,结 合人口 分布特 点进 行核 算。避难场 所责 任区 划分 应符 合表 1 的规 定。DB 4201/T 6582022 4 表1 避难场 所责 任区 划分 的分 级指标 级别 保障性能 避难人数万人 用地面积 万m2 开放时间 天 场所类型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m2 服务半径km 责任区建设用地面积 km2 责任区应急服务总人口万 I 级避难场所 中心避难场所 0.5 2 30场地 3 5.0 30 30 建筑 2 3.5级避难场所 固定避难场所 0.1 0.50.4 3 30场地 2 1.5 7 15 建筑 1.52 级避难场所 紧急避难场所 0.1 0.2 3 场地 1.5

17、0.5-建筑 1.0 1.5注:条件允许时,人均有效避 难面积可按人均宿住区面积进行计算。4.3.2 避难场 所设计 应标 出避难 容量。避难场 所的 避难容 量不应 低于所 在地 区设定 防御标 准影响 下 责任区的 避难 人数。当 避难容 量 不满 足要 求时,应对责 任 区划 分进 行调 整。避难 场 所的 用地 规模 应满 足重要应急 功能 的用 地要 求与 根据避 难容 量确 定的 避难 用地需 求之 和的 要求。重要应 急 功能 是指 应急 综合管理、医 疗救 护和 卫生 防疫、应急 物资 储备 及分 发、专业救 灾队 伍驻 扎等 应急 功能。重 要应 急功能的用地要求应 符合 市

18、(区)突发 事件人 员疏 散撤 离和 避难 场所启 用应 急预 案和相 关职 能 部门 的要 求。4.3.3 避难场 地各 功能 区面 积所 占比例 宜符 合 表2 的规 定。表2 应急避 难场 地面 积指 标表 场地名称 面积指标(m2/人)应急避难休息区 0.900 应急医疗救护区 0.020 应急物资分发区 0.020 应急综合管理区 0.005 应急厕所 0.015 应急垃圾收集区 0.010 应急供电区 0.015 应急供水区 0.015 合 计 1.000 注1:表中避难场地面积指标 为参考值,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总使用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注2:应急避难休息区包括每 个避难休息区之

19、间的人行通道面积。DB 4201/T 6582022 5 4.3.4 避难建 筑的 各类 用房 使用 面积所 占比 例宜 符合 表 3 的规定。表3 避难建 筑各 类用 房使 用面 积所占 比例 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所占比例(%)I 级 级 级 生活服务用房 避难休息室 41 40 38 医疗救护室 15 15 17 物资储备室 22 20 17 辅助用房 管理室 7 9 10 公共厕所 15 16 18 合 计 100 100 100 注1:表中避难建筑各类用房 使 用面积所占比 例为参考值,各 区可根据项目实 际需要在 总使 用面积范围内适 当调整,或根据实际需要减少用房类别。注2:避难

20、建筑应在室外配置 面 积不小于避难 建筑面积1%的临 时垃圾收集房或 收集点,垃圾 收集过程不应裸 露,并应采取相应的环保、消杀等防控措施。总体设 计 4.4 4.4.1 避难场 所总体 设计 应开展 综合防 灾评估,进 行责任 区设计、应急 功能 设计、总体布 局设计 和 应急交通 设计,并 应符 合消 防和疏 散要 求。4.4.2 综合防 灾评估 应包 括避难 设计要 求评估、现 状条件 分析评 估和使 用风 险评估,并应 符合下 列 规定:1)避难设 计要 求评 估时,应评 估确定 避难 应对 的突 发灾 害的种 类及 相应 的灾 害标 准和不 同 应 急 阶段的要 求,避难 功能 设置

21、 要求,不同 级别 服务 范围 的人口 数量 及分 布,责任 区范围,责 任区 可利用的 避难 资源 和安 全评 估情况,不 同灾 害影 响规 模下和 不同 应急 阶段 的避 难规模 等;2)现状条 件分 析评 估应 调查 其环境 条件 和工 程设 施情 况,评估 场所 内各 类用 地和 设施的 安 全 性 和适宜性,确 定可 用于 应急 避难的 用地 范围 和工 程设 施;3)使用风险 评估应 针对避 难 场所维护 管理过 程中和 启 动使用过 程中存 在的致 灾 因素和可 能影 响进行评 估,制定 设计、建 设和管 理对 策,并应 符合 下列规 定:a)评估 可能遭遇的 突发灾害种类,确定

22、各类应 急设施的设 防要求,明确 相应的设计 和管理对策;b)评 估 场所 内及 周边 存在 的重 大 危险 源,划定 安 全防护 范 围,设置 警告 标 志,制定 防 护措施;c)评估 场所内及周边 现有建(构)筑物的倒塌 或破坏的风险及 倒塌或破坏的 潜在影响区,设置警告标 志,并不 得用 作应 急避难;d)划定 场所内及周 边古树、名木、文物和其他 重要建筑的 保护范围,不 得用作应急 避难,设置警告 标志,并 应采 取保 护措施;e)评估划 定各 类灾 害潜 在影 响区,设置 警告 标志,并 不得用 作应 急避 难。4.4.3 避难场 所责 任区 设计 应包 括下列 内容:1)评估责

23、任区 可能 遭遇 的灾 害,确 定避 难场 所的 启用 方案;2)分析避 难场 所启 用和 开放 期间可 能遭 遇的 灾害 及其 影响,制定 应对 方案;3)确定城 市级 和责 任区 级应 急功能 的保 障要 求;DB 4201/T 6582022 6 4)分析确 定避 难场 所和 外部 应急保 障基 础设 施的 衔接 要求和 设计 方案;5)核定避 难场 所的 责任 区范 围和避 难人 数;6)确定责 任区 内各 疏散 单元 或社区 通往 避难 场所 的疏 散路线。4.4.4 避难场 所应与 应急 保障基 础设施 以及应 急医 疗卫生 救护、物资储 备分 发等应 急服务 设施布 局 相协调,

24、并应 符合 下列 规定:1)避难场 所的 避难 容量、应急 设施及 应急 保障 设备 和物 资的规 模应 满足 遭受 设定 防御标 准 相 应 灾害影响 时的 疏散 避难 和应 急救援 需求;2)避难场 所设 计应 结合 周边 的各类 防灾 和公 共安 全设 施及市 政基 础设 施的 具体 情况,有 效 整 合 场地空间 和建 筑工 程,形成 有效、安全 的防 灾空 间格 局;3)固定避 难场 所应 满足 以居 住地为 主就 近疏 散避 难的 需要,紧 急避 难场 所应 满足 就地疏 散 避 难 的需要;4)用于应 急救 灾和 疏散 困难 地区的 避难 场所,应 制定 专门的 疏散 避难 方案

25、 和实 施保障 措施。4.4.5 避难场 所设计 应根 据应急 功能配 置要求 及避 难宿住 需求,按应急 功能 分区划 分避难 单元,分 级配置应 急保 障基 础设 施、应急辅 助设 施及 应急 保障 设备和 物资,并 应符 合下 列规定:1)应急综 合管 理、医疗 卫生 救护、物资 储备 分发 等设 施应单 独设 置应 急功 能区;2)专业救 灾队 伍宜 单独 划定 临时驻 扎营 地,并应 设置 设备停 放区;3)相邻或 相近 的专 项避 难、救 助及安 置场 所或 公共 设施 可选择 统筹 整合 成一 个综 合型的 中 心 避 难场所或 固定 避难 场所。4.4.6 避难场 所的总 体布

26、 局设计 应结合 各类用 地和 工程设 施的安 全性和 适宜 性评估 结果,对应急 功 能区划分 及分 区控 制指 标,出入口 位置、宽 度和 缓 冲区 设 置,应急 保障 基础 设施 规 模和 布局,避难单元和避难建 筑划 分及 控制 技术 要求,应急 辅助 设施 的规 模 和设置 要求,各 专业 工程 管 线系统 等做出 综合 设计。4.4.7 避难场 地可根 据自 然地形 坡度,采用平 坡、台阶或 混合式;当自 然地 形坡度 小于 8 时,可采用平坡 式;当自 然地 形坡 度大 于8时,宜采 用台 阶式,且台 阶高 度宜 为 1 5m 30m,台阶 之间 应设挡土墙 或护 坡。4.4.8

27、 避难场 所内需 要保 证车辆 和人员 通行的 应急 通道与 两侧建(构)筑 物之 间的安 全间距,应大 于 建筑(构)筑物 倒塌 或破 坏影 响范围 加 1m 与 相邻 建筑 防 火间距 中的 较大 者;当有 可靠抗 灾设 计保 证建(构)筑物不 会发 生倒 塌或 破坏 时,应 大于 两侧 建筑 防止 坠落物 安全 距离 之和 加 1m 与防火 间距 中的 较大 者。4.4.9 避难场 所内 建(构)筑 物的 倒塌或 破坏 影响 范围 宜通 过计算 分析 确定。4.4.10 当需确 定承 担应 急功 能的 建筑物 和构 筑物 与倒 塌建 筑堆积 瓦砾 之间 的防 火间 距时,可能 倒 塌 的

28、建筑宜 按四 级耐 火等 级对 待。当 需确 定承 担应 急功 能 的建筑 物和 构筑 物与 无灾 后消防 备用 措施 的一 般 建筑 之 间的 防火 间距 时,宜将 一 般建 筑降 低一 级耐 火等 级 对待,且 当一 般建 筑耐 火 等级 为四 级时宜按倒塌对待。5 建筑设 计 一般规 定 5.1 5.1.1 公共设 施设计 避难场 所与 公共 设施 的复 合利用 建设,下列 公共 设施 应 根据 避难 场所 专项 规划 的 要求,按 避难场所进行建 设:1)符合要 求的 公园、绿 地、广场、体育 场、学校 操场 等场地;DB 4201/T 6582022 7 2)建 筑 面积 不小于 2

29、000m2的 单建式 人民 防空 工程 和地 下空间;3)大型体 育馆、会 展中 心、学校教 学楼 等建 筑;4)避难场 地范 围内 的建 筑物 和构筑 物。5.1.2 消防与 疏散 设计 5.1.2.1 避难场 所应 进行 防火 设计,并应符 合现 行国 家标 准 GB 50016 中 关于 人员 密集 场所的 有 关规 定。5.1.2.2 对于避 难场所 的防 火疏散 安全距 离,当 避难 场所有 可靠的 应急消 防水 源和消 防设施 时,不 应大于50m,其他 情况 不应大 于 40 m。对于 婴幼 儿、高龄老 人、残疾 人和 行动 困难、需要 卧床 的伤 者和 病人等特 定人 员的 专

30、门 避难 区域,应分 别不 大 于 25 m 和 20 m。5.1.2.3 避难场 所的外 围四 周应设 置防火 安全带,其 宽度应 满足实 际需要。周 边或内 部林木 分布 较 多的 避 难场 所,应 采取 防火隔 离 措施,防止 火灾 的蔓延。应 急功 能区 与周 围易燃 建 筑等 一般 火灾 危险 源之间 应 设置 不小于 30 m 的防火 安 全带。5.1.2.4 避难场 所内 消防 通道 应符 合下列 规定:供消防 车取 水的 天然 水源 和消防 水池 应设 置消 防取 水平台,并 应连 接车 道。消防车 道的 净宽 度和 净空 高度不 应小 于4.0 m。避难场 所内 消防 通道

31、设置 符合 GB 51143 中关 消防 通 道设置 的有关 规定,且 回车 场 的面 积不 应小于 18 m18 m。5.1.2.5 中心避 难场 所应 按照 不少 于2 次火 灾、每次 灭火 用水 量 不低于 10L/s、火 灾持续 时 间不 少于1小 时 设计;固定 避难 场所当 宿 住区 的避 难人 数大于3.5 万人 时,消 防用 水量 应按 不 少于 2 次 火灾、每次灭火用 水量 不低 于 10L/s、火 灾 持续 时间 不少于 1 小 时设置;其他 情况 应按消 防用水 量应 按不 少 于1 次火灾、每 次灭火 用水 量不 低于10L/s、火灾 持续 时间不 少于 1 小时 设

32、置。避 难场 所 应根 据防 火要 求设置应急消 防水 源,配置 消防 设施。5.1.2.6 避难建 筑耐 火等 级不 应低 于二级;避难 建筑 应至 少设 2 个 安全 疏散 出口;多层 避 难建 筑应至少设2 个安 全疏 散楼 梯。避难建 筑宜 设置 火灾 自动 报警装 置。5.1.3 无障碍 设计 避难场 所各 类设 施应 考虑 无障碍 设计 要求,并 应符 合现行 国家 标 准 GB 50763 的 规 定。残障 人数应按 照 场所 内避 难总 人数的0.5%计算。5.1.4 儿童安 全设 计 避难场 所各 类设 施应 考虑 儿童安 全设 计要 求,并应 符合现 行国 家标 准GB 5

33、0352 的有 关规 定。5.1.5 文物保 护设 计 避难场 所设 计应 对场 所内 的古树 名木、有 文物 价值 和纪念 意义 的建(构)筑 物采取 保护 措施,并 应符合现 行国 家标 准 GB/T 50357 和GB 51192 的 有关 规定。应急功 能分 区与 应急 设施 设计 5.2 5.2.1 应急功 能分 区 应急避 难场 所,应按 照其 级别配 置相 应的 应急 功能 分区与 应急 交通,其 内容 宜符合 表4 的 规定。DB 4201/T 6582022 8 表4 应急功 能分 区 分级 应急综合管理区 人员安置区 应急交通区 应急指挥区 应急医疗卫生区 应急物资存放与供

34、应区 应急宿住区 公共活动区 应急出入口 应急道路 应急直升机使用区 应急车辆停放场地 中心避难场所(I 级)固定避难场所(II级)紧急避难场所(III级)注:“”表示应设;“”表示可设;“”表示不需要设置。5.2.2 应急设 施配 置 各应急 功能 区应 配置 相应 的应急 设施,以 满足 应急 使用功 能,其内 容宜 符合 表 5 的规 定。表5 应急设 施配 置 应急功能 应急设施 应急给排水 应急照明 应急广播 应急通信 应急监控 应急消防 垃圾收集 应急厕所 应急通风 应急标志 应急综合管理区 应急指挥区 应急医疗卫生区 应急物资存放与供应区 人员安置区 应急宿住区 公共活动区 应急

35、交通 应急出入口 应急道路 应急直升机使用区 应急车辆停放场地 注:“”表示应设;“”表示可设;“”表示不需要设置。5.2.3 应急设 施设 置要 求 应急设 施分 为三 类:基本 设施、一般 设施 和综 合设 施。中心避 难场 所(I 级)应配 备基本 设施、一 般设 施和 综合设 施,固定 避难 场所(II 级)应配 备基 本设施和 一般 设施,紧 急避 难场所(III 级)应 配备 基本设 施。5.2.3.1 基本设 施 DB 4201/T 6582022 9 5.2.3.1.1 应急篷 宿区 设施 避难宿 住区 设计 应进 行避 难宿住 设施 和配 套设 施的 布置。避难 宿住 区应

36、设在 便 于人员 安全 疏散 的 地段,并 应根 据灾 害环 境、气候、地形 地貌、基 础设 施配套 及避 难人 员特 点等 进行布 局。应急 篷 宿 区 应 进行分区,每 个分 区不 应超 过1000 m2,分区 之间 应有 不小于3 m的人 行道。关于 棚宿区 的设 置还 需满 足GB 51143 的具 体要 求。5.2.3.1.2 医疗救 护与 卫生 防疫 设施 可用于 设置 医 疗救 护与 卫生 防 疫设 施的 管理 用房 或其 他 建筑 物,应设 置固 定的医 疗 救护 与卫 生防疫设施。无管 理用 房或 其他 建筑物 可用 时,结合 预留 场地设 置临 时的 医疗 救护 与卫生 防

37、疫 设施。5.2.3.1.3 应急供 水设 施 可选择 设置供 水管 网、供 水车、蓄水池 等两 种或两 种以上 供水设 施,灾时应 利用原 有的供 水设 施,增设供 水管 网到 各功 能分 区,并 根据 所选 设施 和当 地 水质配 置用 于净 化自 然水 体成为 直接 饮用 水的 净 化设备。应 急供水 系统 与市 政给水 管网 的接 口不 应小 于两个,且两接 口的 距离 不小于100 m。每100 人应至少设一 个水 龙头,每250 人 应至少 设一 处饮 水处。基 本生活 饮用 水的 水质,应 符合GB 5749的 要求。可储备消防 水带 作为 灾时 临时 供水管 道。5.2.3.1

38、.4 应急供 电设 施 照 明、医 疗、通信 用电 等一 级 负荷 应由 双重 电源 供电,当一 个电 源发 生故 障时,另一 个电 源不应同时受到 损坏。此 外,尚应 配置自 备应 急柴 油发 电机 组等应 急电 源供 电。5.2.3.1.5 应急排 污设 施 5.2.3.1.5.1 应设置 满足应 急生 活需要 和避免 造成环 境污 染的排 放管线、基本 生活 污水集 水池、简 易污水处 理设 施。应急 排污 系统应 与市 政管 道相 连接,不具 备连 接条 件时,可 设置独 立排 污系 统。5.2.3.1.5.2 避难场 所的污 废水 应采用 自流排 出。基 本生 活污水 集水池 的有效

39、 容积 应大于 避难场 所 开放 3 天 产生 的全 部污 水量的 1.25 倍。避 难场 所内 现 有的公 共厕 所作 为应 急厕 所时,化粪 池可 采用 比常规计算 容量 大1 号的 规格。应急 排污 系统 应远 离水 源地和 供水 设施。5.2.3.1.6 应急厕 所 5.2.3.1.6.1 应设置 满足应 急生 活需要 的固定 式厕所 或暗 坑式厕 所或移 动式厕 所。紧急避 难场所 和 固定避难 场所的 厕位 数量不 应小于 核定避 难人 数的 1%;中心 避难场 所的 厕位数 量不应 小于核 定避 难人 数的2%。应急 厕所 之间 距离应 小于 100 m,且 位于 避难 场 所下

40、 风向 设置,距 离应 急 棚宿区 30 m50 m。5.2.3.1.6.2 暗坑式 厕所 应具 备水 冲能 力,并 单独 设置 化粪 池,其容量 按 CJJ 14 中 5.0.13 的 要求设置。男 女厕 位的 比例 应满 足女:男2:1。固 定式 厕所和 暗坑 式厕 所应 设置 洗浴设 施,供灾 时使 用。应急厕所 应设 置应 急供 水、应急供 电、应急 排污、应 急通道 和应 急标 识设 施。5.2.3.1.7 应急垃 圾储 运设 施 应设置 可移 动的 垃圾、废 弃 物分类 储运 设施。应 急垃 圾 储运设 施的 处理 量应 不小 于每人 每天200 克。应急垃 圾储 运设 施距 离应

41、 急棚宿 区之 间的 距离 应大 于5 m,且应 设置 于避 难场所 的 下风 向。5.2.3.1.8 应急通 道 DB 4201/T 6582022 10 5.2.3.1.8.1 设置要 求:应 依据 各避难 功能区 的避难 规模 和功能 要求,确定应 急通 道主、次和专 用 出入口的 位置,设 置分 级道 路,确 定应 急通 道及 其应 急保障 要求。5.2.3.1.8.2 应急出 入口:避 难场 所的 人员主 出入 口以 及避 难人 数大于 等 于 3.5 万人 的避难 宿 住区之间应设 置宽 度不小于 28 m 的缓冲 区。5.2.3.1.8.3 主、次 和专 用出 入口 的确 定,应

42、 符合 下列 规定:a)至少设 置 2 个不 同方 向的 主要出 入口;b)人员进 出口 与车 辆进 出口 应分开,应 单独 设置 应急 医疗垃 圾出 入口,洁 污分 流;c)主要出 入口应 与城 市应急 通道相 衔接,衔接 道路和 桥梁应 满足城 市应 急通道 的应急 功能 保 障级别;d)主要出 入口位 置应 与灾害 条件下 城市应 急交 通与人 员的走 向、流 量相 适应,并根据 避难 人 员数量、救灾 活动 的需 要设 置集散 广场 或缓 冲区。5.2.3.1.8.4 在主要 避难 人员 便捷 进入 的方向 设置 临时 入口。5.2.3.1.8.5 应急道 路:应 急道 路可按 干道、

43、支路和 人行 道分级 设置,干道、支路 应采用 柔性路 面,道路宽 度应 符合 表 6 的规 定。表6 避难场 所内 道路 宽度 分级 道路类别 道路宽度(m)干道 7.0 支路 4.0 人行道 1.5 5.2.3.1.8.6 避难场 所主 要干 道应 与主 通道连 通。5.2.3.1.8.7 避难场 所的 人员 疏散 和进 出通道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a)避难场 所内 部道 路应 连通 各避难 功能 区、避难 建筑 和主要 设施;b)避难场 所内 道路 边缘 至避 难设施 的最 小距 离,应符 合表7 的规 定。表7 道路边 缘至 避难 设施 的最 小距离 道路有无出入口 干道距离设施(m

44、)支路距离设施(m)有出入口 5 3 无出入口 3 2 5.2.3.2 一般设 施 5.2.3.2.1 应急消 防设 施 5.2.3.2.1.1 应根据 避难人 员数 量,综 合考虑 避难场 所内 的场地、建(构)筑 物及 其他工 程设施 的 防火措施,设 置应 急消 防设 施。5.2.3.2.1.2 应急期 间应 急棚 宿区 应配 置灭火 工具 或其 他消 防器 材设施。5.2.3.2.2 应急物 资储 备设 施 应急物 资储 备设 施的 设置 应符合GB 21734 中 6.2.2 的规定。可结 合现 有构 筑 物或设 置一 定数 量的 构筑物做 临时 物资 储备 设施,每处 应不 小于2

45、0 m2。DB 4201/T 6582022 11 5.2.3.2.3 应急综 合管 理设 施 5.2.3.2.3.1 应急综 合管理 设施 应设置 广播、图像监 控、有线通 信、无 线通信 等管 理设施。广播 及 监控 系 统应 与建 筑原 有广 播及 监 控系 统相 结合。广 播系 统 应覆 盖避 难场 所。图像 监 控范 围应 覆盖应急休息区、应 急棚 宿区 和应 急道 路。通 信网 络应 与所 在地 应急避 难救 援指 挥中 心连 接。5.2.3.2.3.2 应急综 合管 理设 施用 房面 积可 按 60 m2100 m2使用 面积设 置。5.2.3.2.4 应急洗 浴设 施 应急洗

46、浴设 施应 结合 厕所 设置。5.2.3.3 综合设 施 5.2.3.3.1 应急停 车场 避难场 所附 件应 设置 应急 车辆停 车场。5.2.3.3.2 应急停 机坪 避 难 场所 内或 周边 应设 置供 直 升机 起降 的应 急停 机坪。应急 停机 坪地 面应 平坦 硬 质,周边 无高大建(构)筑物,保 证直 升机 有升空 平行 安全 角度。5.2.3.3.3 应急通 风设 施 通风条 件有 限的 室内 避难 场所应 设置 通风 设施。5.2.3.3.4 功能介 绍设 施 应设置 功能 介绍 图板 和功 能介绍 牌等 非电 子类 设施。入口处 应设 置标 有文 字说 明的避 难场 所平

47、面 图和周边 居民 疏散 路线 图。5.2.3.4 应急设 施建设 5.2.3.4.1.1 永久建 设避难 场所 设计时,固定(永久)设 施和临 时(移 动)设 施的 设置应 相结合。下列各类 应急 功能 和应 急避 难设施 宜设 计为 永久 建设:1)避难场 所的 应急 交通、应 急储水 和取 水工 程设 施;2)避难场 所的 承担 市、区 级应 急 指挥、应急 医疗、应急 物 资储 备、应 急 保障 车辆 停 放以 及应急停机坪 的应 急供 电工 程设 施;3)I 级避 难场 所内 的应 急医 疗卫生 区和 应急 垃圾 收集 设施;4)I、II 级避 难场 所的 应急 物资储 备区;5)应

48、急避 难建 筑内 的应 急通 风工程 实施(含 机械 通风 和自然 通风);6)消防工 程设 施(含避 难建 筑和避 难场 地);7)应急厕 所的 化粪 池;8)应急广 播和 监控 设施。5.2.3.4.1.2 避难场 所应利 用已 有的平 时设施。避难 场所 内的设 施和设 备,在 启用 前应进 行应急 转 换设 置 到位,并 应符合 GB 51143 附录B.0.2 的具 体要求。公园、绿地、广 场等 兼做 避难场 所设 计 5.3 DB 4201/T 6582022 12 5.3.1 基本要 求 5.3.1.1 统一规 划,综 合利 用。应 结合整 体避难 规划 确定应 急避难 功能,并

49、与 其他类 别的避 难场 所 综合利用。5.3.1.2 平灾结 合,功 能整 合。公 园避难 场所的 功能 建设应 充分考 虑平时 和灾 时的使 用需求,各 种 设施注重 平灾 功能 的平 衡与 转换。5.3.1.3 因地制 宜,节 约实 效。应 利用公 园的自 然条 件、建 设状况,注重 科学 的建设 管理,合理 设 置应急避 难设 施。5.3.1.4 便捷通 达,安 全美 观。避 难场所 在满足 安全 的情况 下,靠 近公园 绿地 出入口;在不 影响 避 难功能条 件下,应 为使 用者 提供标 识明 确、舒适 宜人、景观 优美 的环 境。5.3.2 功能分 区 公园、绿 地、广 场等 场地

50、 兼 做避难 场所,应按 功能 分 为应急 休息 区、应 急棚宿区、应 急医 疗卫 生区、应急垃 圾储 运区、应 急物 资区、应急 管理 区、应急 停车场、专 业救 灾队 伍场 地和应 急直 升机 使 用 区。应急 棚 宿区、应急 医疗 卫生区、应 急物 资区 和应 急管理 区 应避 开排 水困 难、地基 软 弱的 地段 以及 挖填 的交界处。并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1)应急休 息区。应 急休 息区可 结 合应 急管 理区 布置。用 地 面积 应根 据核 定避 难人 员 数量,按每 人0.15 m2确定。应 急休 息区 应设置 座椅 等供 避难 人员 临时休 息的 设施。2)应急棚 宿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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