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08 T 17-202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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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DB3708济 宁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7 0 8/T 1 7 2 0 2 2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管 理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m a i n t e n a n c e m a n a g e m e n t o f o f f i c e b u i l d i n g s o f p a r t y a n d g o v e r n m e n t o r g a n s2 0 2 2-0 6-2 4 发 布 2 0 2 2-0 7-2 4 实 施济 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ICS 0 3.1

2、 6 0CCS A 0 0D B 3 7 0 8/T 1 7 2 0 2 2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济 宁 市 机 关 事 务 中 心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D B 3 7 0 8/T 1 7 2 0 2 21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3、 文 件 规 定 了 全 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管 理 的 总 则、基 本 规 定、检 查 评 定、维 修 项 目 管 理 程序。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全 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以 下 简 称 办 公 用 房)的 维 修 管 理。党 政 机 关 直 属 事 业 单位 和 部 门 所 属 公 益 一 类 事 业 单 位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管 理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4、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4 1 5 6 8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术 语D B 3 7 0 8/T 1 5 2 0 2 2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管 理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4 1 5 6 8、D B 3 7 0 8/T 1 5-2 0 2 2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党 政 机 关 p a r t y a n d g o v e

5、 r n m e n t o r g a n s包 含 市 级 及 所 辖 各 级 党 的 机 关、人 大 机 关、行 政 机 关、政 协 机 关、监 察 机 关、审 判 机 关、检 察 机 关、以 及 工 会、共 青 团、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来 源:D B 3 7 0 8/T 1 5 2 0 2 2,3.1 3.2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i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a f f a i r s m a n a g e m e n t d e p a r t m e n t负 责 办 公 用 房 管

6、理 等 机 关 事 务 工 作 的 部 门。对 于 市 级 或 县 级,指 本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对 未 设 机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如 乡 级 机 关)的,指 本 级 具 体 负 责 机 关 事 务 工 作 的 部 门。来 源:D B 3 7 0 8/T 1 5 2 0 2 2,3.2 3.2使 用 单 位 u s e u n i t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或 集 中 办 公 区(楼)的 统 一 管 理 单 位。3.3D B 3 7 0 8/T 1 7 2 0 2 22日 常 检 查 r o u t i n e i n s p e c t i o n为 保 持

7、 办 公 用 房 及 其 设 施 的 正 常 使 用 功 能,对 其 易 损 部 位 和 设 备 的 运 行 状 态,进 行 以 经 验 判 断 为 主的 现 场 检 查。3.4大 中 修 l a r g e-s c a l e a n d m o d e r a t e m a i n t e n a n c e牵 动 或 者 拆 换 部 分 主 体 结 构、附 属 设 备 设 施 或 主 体 构 件,对 相 关 专 业 系 统 进 行 维 修 改 造 的 工 程。注:包括办公用房大修或办公用房中修。来 源:G B/T 4 1 5 6 8,5.1 2.1 4 总 则4.1 办 公 用 房 维

8、 修 应 遵 循 安 全 节 能、严 格 标 准、经 济 使 用 的 原 则。严 格 执 行 维 修 标 准,不 应 超 标 准 维修 或 变 相 改 扩 建。4.2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的 目 的 应 当 以 消 除 安 全 隐 患、恢 复 和 完 善 使 用 功 能、降 低 能 源 资 源 消 耗 为 重 点。4.3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实 行 统 一 管 理、分 工 负 责 制 度:a)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结 合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年 代、历 史 维 修 记 录、老 化 损 坏 程 度、单 位 建 筑 面 积 能 耗水 平 和 使 用 单 位 的 实 际 需 求

9、,审 批 办 公 用 房 大 中 修 项 目;b)申 请 单 位 编 制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经 费 预 算,经 同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审 核、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后,列 入申 请 单 位 年 度 部 门 预 算,由 申 请 单 位 自 行 组 织 实 施。4.4 办 公 用 房 的 大 中 修 项 目 应 当 严 格 落 实 现 场 勘 查、评 估 论 证、造 价 审 核、批 前 公 示、预 算 编 制、组织 实 施、竣 工 核 查 等 程 序 管 理。5 基 本 规 定5.1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按 损 坏 程 度 和 维 修 工 作 量 大 小 分 为 日

10、常 维 修 和 大 中 修。注:日常维修 是指及时修复、排除房屋和其设备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维护、修理等活动。5.2 办 公 用 房 具 有 下 列 情 况 的,可 以 申 请 和 实 施 大 中 修:a)经 鉴 定 房 屋 地 基 基 础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需 要 加 固 的;b)经 鉴 定 房 屋 结 构 存 在 安 全 问 题 需 要 加 固 的;c)房 屋 存 在 渗 漏 需 要 修 缮 的;d)使 用 时 间 较 长、设 施 设 备 老 化、功 能 不 全 等 不 能 满 足 办 公 要 求 的;e)因 自 然 灾 害 等 因 素 造

11、 成 损 害 需 要 维 修 的;f)其 他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等 情 形 的。5.3 经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确 认 为 危 房 的 办 公 用 房,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5.4 已 无 维 修、改 造、加 固 再 使 用 价 值 的 办 公 用 房,一 般 不 作 维 修 处 理。5.5 特 殊 工 作 性 质 用 房 的 维 修,有 特 殊 规 定 的,从 其 规 定。6 检 查 评 定6.1 检 查 和 维 修 项 目D B 3 7 0 8/T 1 7 2 0 2 236.1.1 办 公 用 房 检 查 和 维 修 项 目 主 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承

12、 重 系 统,包 括 地 基 基 础、主 体 结 构(主 体 结 构 类 型 可 分 为 砌 体 结 构、混 凝 土 结 构、钢 结 构、砖 木 结 构);b)围 护 系 统,包 括 地 下 防 水、楼 面 防 水、非 承 重 墙 体、屋 面 等;c)装 饰 装 修 系 统,包 括 抹 灰、门 窗、吊 顶、轻 质 隔 墙、外 墙 或 内 墙 饰 面、幕 墙、涂 饰、裱 糊 与 软包、细 部、地 面 等;d)给 水 排 水 系 统,包 括 卫 生 间 上 下 水 管、雨 水 管 道 等;e)供 暖 系 统,包 括 热 源、热 循 环 系 统、散 热 设 备 等;f)空 调 系 统,包 括 冷 源

13、 系 统、输 运 系 统、末 端 处 理 系 统、各 类 调 节 阀 类 和 送 回 风 口 等 附 件 和 控 制系 统 等;g)电 气 系 统,包 括 变 配 电 室、供 电 干 线、动 力、照 明、备 用 和 不 间 断 电 源、防 雷 及 接 地、室 外 电气 等 用 于 办 公 用 房 中 动 力、照 明 和 建 筑 物 防 雷 等 的 电 气 系 统,不 包 括 电 力 部 门 的 供 电 部 分;h)电 梯 系 统,包 括 底 坑 与 机 房、滑 轮 间、井 道、门 系 统、通 道、传 动 系 统、控 制 系 统 等;i)消 防 系 统,包 括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火

14、 灾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标 志、水 灭 火 系 统、气 体 灭 火 系统、防 排 烟 系 统、防 火 门 与 防 火 卷 帘 子 系 统,消 防 广 播 系 统 等;j)建 筑 智 能 化 系 统,智 能 化 集 成、信 息 设 施、信 息 化 应 用、公 共 安 全、建 筑 设 备 监 控 和 管 理 等 子系 统;k)建 筑 节 能 与 可 再 生 能 源 系 统,包 括 建 筑 围 护 结 构 系 统 节 能、建 筑 设 备 节 能、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光 伏 发 电 系 统、雨 水 回 收 处 理 系 统 以 及 地 源 热 泵 等;l)办 公 区 附 属 设

15、 施,包 括 管 网、地 下 车 库 等。6.1.2 大 中 修 改 造 项 目 主 要 包 括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和 设 备 购 置,其 中:a)建 筑 安 装 工 程 包 括:1)拆 除 工 程:主 体 结 构 部 分 构 件、围 护 系 统 部 分 构 件 等 的 拆 除 工 程;2)加 固 工 程:地 基 基 础、主 体 结 构 等 的 加 固 工 程;3)建 筑 工 程:主 体 结 构、保 温 防 水、附 属 构 筑 物 等 的 建 筑 工 程;4)装 饰 装 修 工 程:楼 地 面、墙 体 墙 面、天 棚 吊 顶、门 窗 等 的 装 修 装 饰 工 程;5)给 排 水 安 装

16、 工 程:给 水、排 水、卫 生 洁 具 等 的 安 装 工 程;6)电 气 安 装 工 程:电 气、智 能 化 等 的 安 装 工 程;7)采 暖 制 冷 安 装 工 程:供 暖、中 央 空 调 系 统 等 的 安 装 工 程;8)消 防 安 装 工 程:消 防 灭 火 系 统、消 防 电 系 统、防 排 烟 系 统、防 火 卷 帘 等 的 安 装 工 程。b)设 备 购 置 包 括:1)电 气 设 备 购 置;2)消 防 设 备 购 置;3)中 央 空 调 设 备 购 置;4)电 梯 购 置;5)保 障 房 产 使 用 的 其 他 必 要 设 备 等。6.2 检 查 评 定 要 求6.2.

17、1 使 用 单 位 应 指 派 受 过 培 训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有 专 业 操 作 技 能 的 人 员 对 办 公 用 房 进 行 日 常 检 查,并 建立 检 查 档 案,详 细 记 录 检 查 时 间、内 容、结 果 以 及 发 现 的 问 题 描 述,应 具 有 可 追 溯 性。6.2.2 在 日 常 检 查 的 基 础 上,应 制 定 检 查 计 划,委 托 具 有 资 质 的 鉴 定 机 构 对 办 公 用 房 进 行 综 合 检 查 评定,对 检 查 结 果 进 行 分 析、验 算,判 定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和 设 施 状 态,制 定 应 对 措 施。注:综合检查 是

18、为确保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可靠性,通过专业仪器设备或专业人员,对办公用房进行的有计划的全D B 3 7 0 8/T 1 7 2 0 2 24面检查。7 维 修 项 目 管 理 程 序7.1 管 理 流 程 图办 公 用 房 维 修 管 理 工 作 流 程 见 附 录 A。7.2 维 修 规 划、计 划7.2.1 使 用 单 位 负 责 大 中 修 项 目 申 报、预 算 申 请、组 织 实 施、竣 工 验 收、工 程 决 算 等。7.2.2 使 用 单 位 应 编 制 办 公 用 房 年 度 维 修 计 划 和 经 费 预 算,报 同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审 核,机 关 事 务管

19、 理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部 门,按 照“统 筹 兼 顾、先 急 后 缓、突 出 重 点、量 力 而 行”的 原 则,制 定 年 度 维 修 规划,未 纳 入 维 修 规 划 的 大 中 修 项 目,财 政 部 门 原 则 上 不 予 安 排 维 修 资 金。7.2.3 下 列 情 况 不 予 列 入 维 修 计 划:a)在 保 修 范 围 内 或 保 修 期 限 内 发 生 质 量 问 题 的;b)列 入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内 容 的。7.2.4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费 用 标 准 应 执 行 相 关 文 件 规 定。7.3 维 修 申 请7.3.1 使 用 单 位 应 以 正

20、 式 公 文 向 同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大 中 修 申 请,填 写 维 修 申 请 表(格 式 见 附 录B),并 提 交 以 下 材 料:a)项 目 名 称、地 点、规 模、建 设 年 代(或 设 备 安 装 时 间)、房 屋 结 构 类 型 等;b)维 修 事 由、范 围、内 容 及 维 修 方 案、工 程 造 价 等;c)维 修 资 金 概 算 及 资 金 来 源 安 排 计 划;d)主 要 设 备、材 料 清 单 及 价 格;e)专 业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关 检 测 报 告 等 相 关 佐 证 材 料;f)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7.4 维

21、修 审 批7.4.1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大 中 修 项 目 由 同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审 批,未 经 审 批 维 修 的 项 目,不 可 擅 自 组 织实 施。7.4.2 同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收 到 维 修 申 请 相 关 材 料 后,对 项 目 的 必 要 性、合 理 性 及 工 程 造 价 合 规 性审 核,并 提 出 初 步 审 核 意 见,必 要 时 可 以 委 托 相 关 行 业 专 家 或 第 三 方 中 介 机 构 实 施。7.4.3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项 目 财 政 投 资 评 审 及 及 预 算 安 排。具 体 事 宜 按 照

22、 相 关 规 定 执 行。7.5 项 目 实 施7.5.1 办 公 用 房 的 维 修 应 由 使 用 单 位 严 格 按 批 复 的 大 中 修 内 容 组 织 实 施。7.5.2 大 中 修 工 程 应 由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设 计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承 担,并 出 具 完 整 的 施 工 图 等 设 计 文 件。7.5.3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不 应 随 意 破 坏 或 者 改 变 原 有 建 筑 结 构;不 应 擅 自 超 标 准 超 预 算 调 整 增 加 维 修内 容 和 工 程 量、扩 大 维 修 规 模 或 者 提 高 装 修 标 准。确 需 变 更 的

23、,应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重 新 报 批。7.5.4 项 目 完 工 后,使 用 单 位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组 织 验 收,对 技 术 负 责、专 业 性 强 的 项 目,可 以 委托 第 三 方 组 织 验 收。D B 3 7 0 8/T 1 7 2 0 2 257.5.5 验 收 合 格 的,使 用 单 位 应 按 档 案 管 理 的 要 求,将 项 目 维 修、勘 察 设 计、招 投 标、施 工、竣 工 验收、结 算 审 计 等 各 阶 段 的 全 部 资 料 建 档 管 理。D B 3 7 0 8/T 1 7 2 0 2 21附 录 A(规 范 性)办 公 用 房

24、 维 修 管 理 工 作 流 程 图办 公 用 房 维 修 管 理 流 程 图 见 图 A.1。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流程图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申请单位提出维修申请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并反馈至申请单位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形成年度维修规划备案维修项目实施编制年度维修计划和经费预算包括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地查勘项目资料归档图 A.1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管 理 工 作 流 程D B 3 7 0 8/T 1 7 2 0 2 21附 录 B(规 范 性)办 公 用 房 维 修 申 请 表办 公 用 房 维 修 申 请 表 格 式 见 图 B.1。

25、办 公 用 房 维 修 申 请 表申报时间:年 月 日 编号:x x x x 号申 报 单 位 项 目 名 称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维 修 方 案 简 述(含 投 资 概 算)申 报 单 位意 见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盖 章):机 关 事务 部 门意 见(盖 章)备 注注:此 表 一 式 两 份,申 报 单 位、机 关 事 务 部 门 各 一 份。图 B.1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申 请 表 格 式D B 3 7 0 8/T 1 7 2 0 2 22参 考 文 献 1 G B 5 0 2 2 3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分 类 标 准 2 D B 3 7/T 3 8 3 7

26、 省 级 机 关 房 产 维 修 管 理 规 范 3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节 能 改 造 标 准(国 家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4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卫 生 管 理 办 法(国 家 卫 生 部)5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办 法(中 办 发 2 0 1 7 7 0 号)6 山 东 省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办 法(鲁 办 发 2 0 1 8 4 9 号)7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发 改 投 资 2 0 1 4 2 6 7 4 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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