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5 9.0 8 0.3 0CCS W 5 54101郑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1 0 1/T 3 0 2 0 2 2捐 赠 用 纺 织 品 回 收 技 术 规 范2 0 2 2-0 7-0 6 发 布 2 0 2 2-1 0-0 6 实 施郑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1 0 1/T 3 0 2 0 2 2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郑 州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提 出 并
2、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金 阳 教 育 科 技 集 团(郑 州)有 限 公 司、河 南 省 纺 织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院、郑 州 金阳 育 美 服 饰 有 限 公 司、河 南 省 宇 达 制 衣 有 限 公 司、河 南 辰 裳 服 饰 有 限 公 司、郑 州 市 服 装 协 会、河 南 省 衣往 情 深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陈 涛、王 华 实、魏 静 静、王 欢 欢、崔 帅、刘 怀 超、谢 文 倩、姬 志 勤、李 宏 芳、韩 亚 军。D B 4 1 0 1/T 3 0 2 0 2 21捐 赠 用 纺 织 品 回 收 技 术
3、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捐 赠 用 纺 织 品 回 收 的 基 本 要 求 以 及 收 集、分 拣、洗 涤 和 专 业 消 毒、包 装 和 贮 存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捐 赠 用 纺 织 品 的 回 收 及 处 理。本 文 件 不 适 用 于 捐 赠 用 婴 幼 儿 纺 织 产 品 的 回 收 及 处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4、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1 8 3 8 3 絮 用 纤 维 制 品 通 用 技 术 要 求G B 1 8 5 9 9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和 填 埋 污 染 控 制 标 准G B/T 2 4 0 0 1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及 使 用 指 南G B/T 3 8 4 1 8 2 0 1 9 捐 赠 用 纺 织 品 通 用 技 术 要 求G B/T 4 5 0 0 1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及 使 用 指 南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5、火 规 范S B/T 1 0 7 2 0 再 生 资 源 绿 色 分 拣 中 心 建 设 管 理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3 8 4 1 8 2 0 1 9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捐 赠 用 纺 织 品 d o n a t e d t e x t i l e s通 过 公 益 或 其 它 机 构 回 收、经 或 不 经 专 业 消 毒 维 护 后 用 于 捐 赠 的 纺 织 品。3.2婴 幼 儿 纺 织 产 品 t e x t i l e p r o d u c t s f o r i n f a n t s年 龄 在 3
6、 6 个 月 及 以 下 的 婴 幼 儿 穿 着 或 使 用 的 纺 织 产 品。来 源:G B 3 1 7 0 1 2 0 1 5,定 义 3.2 注:一般适用于身高1 0 0 c m 及以下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纺织产品。3.3回 收 c o l l e c t i o n对 以 捐 赠 为 目 的 纺 织 品 进 行 收 集 或 进 行 必 要 的 分 拣、洗 涤 消 毒、包 装 的 过 程。3.4分 拣 s o r t i n g按 用 途、适 用 对 象 及 洗 涤 工 艺 要 求 对 回 收 的 捐 赠 用 纺 织 品 进 行 清 点、分 类 的 一 种 处 理 方
7、 式。来 源:G B/T 3 8 4 1 8 2 0 1 9,定 义 3.1 D B 4 1 0 1/T 3 0 2 0 2 223.5洗 涤 w a s h i n g使 用 洗 涤 设 备、洗 涤 剂 或 有 机 溶 剂,对 各 种 可 重 复 利 用 的 捐 赠 用 纺 织 品,按 照 不 同 的 洗 涤 工 艺 要 求进 行 清 洁 的 程 序。来 源:G B/T 3 8 4 1 8 2 0 1 9,定 义 3.2 3.6专 业 消 毒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d i s i n f e c t i o n对 已 使 用 过 的 捐 赠 用 纺 织 品 和 非
8、批 量 捐 赠 的 未 使 用 过 的 纺 织 产 品,采 用 物 理 或 化 学 方 法,杀 灭 或 清除 有 害 病 原 微 生 物 的 处 理 程 序。来 源:G B/T 3 8 4 1 8 2 0 1 9,定 义 3.3 4 基 本 要 求4.1 人 员4.1.1 新 进 上 岗 人 员 应 进 行 健 康 体 检,各 类 传 染 性 疾 病 患 者 在 患 病 期 间 不 应 上 岗。4.1.2 从 业 人 员 上 岗 时 应 穿 戴 工 作 服、口 罩、帽 子、手 套 及 防 水 围 裙、胶 鞋 等 个 人 防 护 用 品,且 不 应交 叉 使 用。4.1.3 洗 涤、消 毒 从
9、业 人 员 上 岗 前 应 接 受 岗 前 培 训,充 分 认 知 相 关 设 备 及 消 毒 隔 离 基 础 知 识、消 毒 剂使 用 方 法,并 能 熟 练 掌 握 洗 涤、消 毒 技 能。4.2 回 收 机 构4.2.1 应 按 照 G B/T 2 4 0 0 1、G B/T 4 5 0 0 1、S B/T 1 0 7 2 0 做 好 环 境 及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4.2.2 污 染 物 排 放 应 符 合 G B 1 8 5 9 9 及 相 关 国 家 或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要 求。4.2.3 应 设 置 原 料 分 拣 区、洗 涤 消 毒 区 和 成
10、品 仓 储 区。各 区 之 间 设 置 隔 离 应 符 合 消 毒 技 术 规 范(卫生 部 2 0 0 2 年 版)要 求。4.2.4 应 按 照 G B 5 0 0 1 6 及 相 关 规 定 做 好 消 防 管 理。4.2.5 应 使 捐 赠 用 纺 织 品 具 有 可 溯 源 性。4.3 环 境4.3.1 回 收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物 及 废 气,应 根 据 政 府 要 求 做 好 无 污 染 处 理。4.3.2 应 建 立 健 全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责 任 制 度,由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在 分 拣 过 程 中 的 环 境 保 护 等 相 关 工 作。4.3.3
11、应 建 立 环 境 污 染 预 防 机 制,制 定 处 理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应 急 预 案。5 收 集5.1 回 收 机 构 不 应 收 集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规 定 的 纺 织 品。5.2 回 收 机 构 可 通 过 线 上,箱 体、站 点 等 线 下 方 式 进 行 收 集。5.3 运 输 应 采 用 封 闭 的 运 输 工 具,防 火、防 潮、防 遗 散。6 分 拣D B 4 1 0 1/T 3 0 2 0 2 236.1 分 拣 工 作 人 员 应 做 好 个 人 防 护 进 入 分 拣 区。6.2 对 旧 的 纺 织 品 应 进 行 二 次 分 拣:a)一
12、次 分 拣:剔 除 有 破 洞、油 渍、磨 损、异 味 等 不 适 宜 捐 赠 的 纺 织 品。b)二 次 分 拣:检 查 适 宜 捐 赠 的 纺 织 品 内(如 口 袋 内)是 否 有 遗 留 物 品,如 金 属 物 等(与 G B/T 3 8 4 1 8 2 0 1 9 中 1.4.3 相 符)。同 时 按 用 途、季 节、适 宜 对 象 及 洗 涤 工 艺 要 求 分 类 清 点,送 入 分 拣 流程 台,进 入 不 同 类 别 的 分 拣 装 置,待 分 批 清 洗。6.3 分 拣 过 程 中 应 设 置 相 应 的 防 尘、防 噪 声 等 污 染 防 治 设 施。7 洗 涤 和 专
13、业 消 毒7.1 洗 涤、消 毒 设 备 应 符 合 G B/T 3 8 4 1 8 2 0 1 9 中 附 录 A 的 要 求。7.2 洗 涤 和 消 毒 分 为 化 学 和 物 理 两 种 处 理 方 式,其 工 艺 按 G B/T 3 8 4 1 8 2 0 1 9 中 附 录 A 规 定 执 行。7.3 化 学 洗 涤、消 毒 区 和 物 理 洗 涤、消 毒 区 应 分 别 设 区,确 保 洗 涤、消 毒 工 艺 流 程 的 规 范。7.4 洗 涤 设 备 使 用 前,应 进 行 清 洁 处 理。每 周 定 期 对 机 器 表 面 进 行 消 毒 除 尘,保 持 机 器 干 净 整 洁
14、,熨烫 工 具 使 用 完 毕 后 应 进 行 消 毒 处 理。7.5 当 作 业 场 所 的 物 体 表 面 和 地 面 有 明 显 污 渍 时,应 进 行 消 毒 和 清 洁。消 毒 方 法 参 照 W S/T 3 6 7 2 0 1 2执 行。7.6 洗 涤、消 毒 后 的 捐 赠 用 纺 织 品 应 符 合 G B/T 3 8 4 1 8 2 0 1 9 的 要 求。8 包 装 和 贮 存8.1 包 装 应 按 G B/T 3 8 4 1 8 2 0 1 9 的 规 定 执 行。8.2 包 装 后 的 纺 织 品 应 分 类 分 区 存 放,并 在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标 识。8.3 贮 存 场 地 应 与 生 活 区 分 开,通 风、干 燥、卫 生。应 远 离 高 温、高 湿 环 境。8.4 贮 存 场 所 应 远 离 火 源,配 备 消 防 器 材 及 报 警 装 置,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6 相 关 要 求。D B 4 1 0 1/T 3 0 2 0 2 24参 考 文 献 1 G B/T 2 0 8 6 1 废 弃 产 品 回 收 利 用 术 语 2 W S/T 3 6 7 2 0 1 2 医 疗 机 构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3 消 毒 技 术 规 范(卫 生 部 2 0 0 2 年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