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JGJ 127-2000 条文说明前言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jGJ 127一2000),经建设部、公安部2000年7月26日以建标2000J165号文批准,业已发布。本规泡根据公安部1998年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公技监1998J71号),对GA9-91进行修订,并更名为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主编单位是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为便于有关部门咨询、设计以及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顺序编制了本规范条文说明,供有关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规泡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
2、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2000年7月26日14 目次1 总则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 19 3.3 监区H.193.4 行政办公区.20 3. 9 绿化.20 4 建筑设计.21 4.1 监室.214.2 监室门窗.21 4.4 监房建筑构造.21 4. 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214.7 岗楼、监区围墙.22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n15 1总则1.0.1 本条主要提出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本规范是为了规范看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在修订GA991(看守所建筑标准(试行门
3、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看守所是羁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改造留所服刑罪犯的机关,担负着确保看守所安全,对在押人员进行管理教育,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改造留所服刑罪犯的重要职责,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看守所的设计质量直接影响看守所职能的发挥。GA9- 91 (看守所建筑标准(试行)是1991年由公安部发布实施的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作为建国以来看守所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一个标准,它对于规市看守所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该标准重点解决的是看守所规划建筑面积定额问题,对看守所的总平面设计和建筑设计要求涉及不多且不具体,导致各地在看守所建设中设计原则不明确,设计
4、中没有充分考虑看守所安全和管理教育的需要,造成布局不合理,管理有死角,安全系数低,一些新建、迁建看守所刚刚启用就得改建。这正是修订该标准的主要原因所在。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是看守所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看守所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它强调确保看守所安全,物防是基础;强调基础设施要为管理和教育在押人员提供物质保障;强调根据看守所工作需要设置各类用房,并满足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强调看守所要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条件,充分体现人道主义。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即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17 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其中改建工程包括迂建和整体翻建工程
5、。本规范是指导看守所建筑设计和保障工程质量的依据,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实用性。1. O. 3 本条提出了看守所建筑设计必须遵循的原则。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看守所建筑设计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要求相适应,这就是说看守所建筑设计要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城市规划的总体水平,在确保看守所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控制工程造价。随着公安监管职能统一归口管理,监管场所集中设置成为未来发展趋势。因此,看守所建筑设计要立足现实需要,兼顾长远发展。1.0.4 本条是指规范未作规定的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18 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3.2 建筑分
6、区和总平面设计3. 2. 1 3. 2. 2 本条规定了看守所建筑分区和总平面布局的要求。根据看守所职能和工作环节,看守所建筑一般分为监区、行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劳动区和武警营房区。监区是关押在押人员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是看守所建筑构成的核心。为方便对在押人员实施武装警戒和管理教育,确保看守所安全,看守所总平面布局必须将监区置于看守所中央部位,其他功能区应尽可能毗邻监区,形成贴靠和夹包之势。行政办公区置于看守所入口处是为了便于接待和管理各方面的来所人员。3.3监区3. 3.13. 3. 3 本条规定了监区的建筑内容,所规定的调整范围主要是考虑大型看守所运送生活物资的车辆出人监区比较频繁,不利于
7、安全;大型看守所的技术控制系统多实行分级控制,将总控制室设在监区外与其他技术用房并建,这有利于实行集中管理。采暖锅炉一般要附带煤场,置于监区不利于安全。3.3.4 本条规定了监区建筑布局的原则和具体要求。监区建筑各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隔,是为了层层设防,提高安全系数;巡视通道应形成网络,并便于分区巡视,这是为了保证民警巡视责任的落实和对紧急情况的果断处置;看守民警值班室按套间设置,外间用于巡视值班,里间用于技术控制和电脑信息处理;管理半径不超过60m是为了保证值班人员有效的通视距离和巡视制度的落实P技术控制是管理在押人员的秘密手段,因此技术控制室必须设置在较隐藏、在押人员接触
8、不到的位置。3.3.5 监区出入口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人口,是为了保证监区19 的隐藏性,避免从看守所外部直视监区。3.4行政办公区3. 4.13. 4. 2 本条规定了行政办公区的建筑内容。所规定的调整范围,是为了缩短管理路线,减轻民警劳动强度。3. 4. 33. 4. 5 本条规定了行政办公区建筑布局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行政办公区是看守所的门面,应在经济适用的基础上,做到环境绿化美化;建筑布局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分类集中设置,是指按管理用房、特殊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民警生活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分类集中设置,这样有利于行政管理、工作保密和安全防范;有关收押检查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
9、员家属会见室的规定均是为了方便管理和确保看守所安全。3.9绿化3. 9.13. 9. 3 本条规定了看守所绿化的要求。监区和警戒区内不得种植高大树木.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攀登树木越墙逃跑。20 4建筑设计4. 1监室4.1.1 本条规定了不同类型监室的面积。采用确定人均使用面积和设计容量方法,是为在保证安全和方便管理的原则基础上,给予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一定的灵活性。普通监室容量8-15人既使于民警巡视观察,又有利于在押人员互相监督;特殊监室3-5人主要是考虑对重点关押对象的监护。4.1.2 本条规定了监室层高。监室层高高于一般民用建筑,是为了满足监室通风换气和设置民警巡视道的需要。但是层高过高会
10、增加造价,造成浪费。4.1.4 本条规定了监室床铺的设置要求。普通监室床铺的制作要求,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拆卸铺板行凶或以铺板为掩护挖洞脱逃。4.2监室门窗4.2.1 本条规定了监室门设置要求。通往管理通道的监室门须双层设置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冲监闹事,保证民警人身安全。4.4 监房建筑构造4.4.1 本条规定了监房墙体的制作要求。监室墙体在2m以上部分要求作吸音处理,是为了增强吸音隔声效果,防止在押人员传递信息:监室内墙的阴阳角做弧形,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撞墙自杀自残;增加监室外包墙厚度是为了提高安全系数。4. 5 讯问室、律师会见童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4.5.1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家属会见室的设置要求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侵害办案人员和律师;防止在押人员通过其家属传递违21 禁物品。4.7 岗楼、监区围墙4.7.2 监区警戒岗楼的设置要求是根据武警总部关于看守所警戒不少于两个哨位的规定制定的。22 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5.2.3、5.3.2、5.4.1、5.4.2监室内所有管线所采用的暗装方式以及设施设备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有关设置部位的要求,都是为了确保看守所安全,防止在押人员利用管线和设施设备自杀、自残或拆卸后作为行凶、脱逃工具。23 统一书号:15112.18门定价: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