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01.120CCS A 0014山西省地方标准DB14/T 16652022代替 DB14/T 1665-2018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规范2022-12-02 发布2023-03-02 实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DB14/T 16652022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15立项.26起草及征求意见.47技术审查.58审核、批准与发布.69备案.610复审.6附录 A(规范性)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程序.7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DB14/T 1665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2、: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4/T 1665-2018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规范,与DB14/T 1665-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删除了工作程序(见2018版的第5章);增加了立项条件(见 5.1);增加了技术审查形式和程序(见 7);增加了复审(见 10);增加了附录(见附录 A);更改了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图(见附录A,2018版的第5章)。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标准化综合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47)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
3、弘实标准化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志强、王守业、李 昆、郭晓青、秦忠武、赵永明、李 敏、陈彦华、贺继峰。2018版文件起草人:李志强、李同钧、许 峰、王顺宏、王晶晶、张 燕、廖雅倩。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本文件于2018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14/T 1665-2018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规范废止。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DB14/T 166520221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总则、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核、批准、发布、备案和复审。本文件适用于省级地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地方标准化指导
4、性技术文件、市级地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省级地方标准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发布并在本省区域内实施的标准。为满足本省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省级地方标准的
5、组织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制定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在地方标准的立项论证、起草、技术审查、实施效果反馈和评估、复审等工作中提供技术支撑。包含相应领域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技术专家组。归口单位对已发布标准的解释和维护的机构,一般指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4总则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发布的本省地方标准相协调。应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出发点,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制定工作,主要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核、编号、发布、组织报备以及复审工作。对地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地方标准的组织
6、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DB14/T 166520222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提出相关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组织相关地方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对相关地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相关地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在地方标准的立项论证、起草、技术审查、实施效果反馈和评估、复审等工作中提供技术支撑。5立项立项条件5.1.1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技术性标准应有具备实践基础的相关课题研究项目作支撑
7、;管理性标准应有相关应用项目作支撑;有推进标准实施的具体措施;申报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应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并已初步进行风险评估;作为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技术支撑;符合公益性,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为全社会服务;具备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特性,有极具推广实施的价值,具有普遍性,能够促进共同利益;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可以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5.1.2地方标准不予立项的情形:一般性工业产品及其检验检测方法;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涉及行政管理或者行政许可事项的;不能适用于全省范围的;没有政策支撑对市场主体开展评比、达标、评价、考核等事项的;行
8、政法规和规范文件已作出规定的,制定增加权利人职责、权力、义务事项的;项目申报未通过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委员投票表决程序的;不符合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等其他不予立项的情形。5.1.3地方标准不得涉及的内容: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
9、和退出条件等;不得规定采用特定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得出现特定企业的商标名称;不得规定采用尚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技术和配方不公开的试剂。计划征集和立项建议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DB14/T 1665202235.2.1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步向本行业、本领域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5.2.2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后,应当移交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申请5.3.1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级专业标准化
10、技术组织对收集的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本行业、本领域实际需求,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申请立项材料。5.3.2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查新查重报告;地方标准草案;有研究基础的项目,应当提交前期研究形成的科研报告、调研报告、实验验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等;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不涉及知识产权的,在项目申报书中应加以说明;申请需要优先立项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政策依据;实施地方标准的具体措施(资金保障、宣贯和培训等);地方标准立
11、项申请函;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应当提交获批地理标准保护产品的文件和相关材料;有技术指标的应当提交不少于 3 个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5.3.3评估论证结论作为标准立项的主要依据。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包括省委、省政府有明确安排并列入省级重点工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立项申请,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予以立项,及时制定。立项审查和评估5.4.1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制(修)订事项范围、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方面进行立项审查,一般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12、论证。5.4.2地方标准立项审查和评估应符合 5.1.1 要求。公示与计划下达5.5.1经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5.5.2公示无异议的地方标准项目,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下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应当明确立项编号,项目名称,标准性质,标准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单位,归口单位,起草单位,起草人和完成时限等。5.5.3地方标准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整:确属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重大项目,可以增补;确属不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予终止;必要时,可以对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起草人、完成时间进行
13、调整。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DB14/T 1665202245.5.4项目计划完成时限:已立项的地方标准应当在 12 个月以内完成报批稿;由于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报批稿的地方标准项目,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 3 个月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和申请延期时间。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 6 个月。逾期未完成的,终止该地方标准项目;优先立项的地方标准应当在 3 个月以内完成报批稿。6起草及征求意见起草6.1.1省级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制定项目工作计划,起草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6.1.2编制地方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实)验验证;充
14、分协调标准各相关利益方,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各方利益诉求的最大化和一致性;技术性标准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不得设定含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标准编写应当符合 GB/T 1.1 的要求;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应当具备标准实施的主客观条件。6.1.3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工作简况(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制(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主要起草工作过程;制(修)订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强制性标准须写明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分析、综合论述;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15、;采标情况,是否合规引用或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点、风险程度、风险防控措施和预案;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征求意见6.2.1地方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编制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政产学科研用等相关利益方的意见,被征求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式进行回复。涉及重大或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召开会议或通过函件,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代表的意见。6.2.2省级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就标准草案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已发布地方标准的协调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和技术内容等,组织专家审查,形成
16、征求意见稿。并在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6.2.3起草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填写征求意见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DB14/T 166520225汇总处理表。并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报送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6.2.4标准送审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交下列送审材料: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函;地方标准送审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专家审查意见结论;地方标准批准立项文件;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7技术审查省级有关
17、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应领域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前 3 个工作日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技术审查的形式和程序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对送审稿内容的合法性、安全性、适应性、协调性和先进性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当地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范围,并与批准立项的制(修)订项目计划一致;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是否符合当地生产生活实际、科学合理、先进可行、具有
18、可操作性;是否涉嫌强调行业、部门或企业利益,或者有阻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是否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编写完成,如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对验证的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编写格式是否符合 GB/T 1.1 的要求,且编制说明内容完整,要素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是否已经在所涉及的领域内广泛征求相关利益方意见,并妥善处理重大意见分歧;是否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处理地方标准所涉及的专利;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技术审查一般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线上视频会议进行),应听取标准的起草编制过程、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
19、况,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技术审查结果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 3/4。参加投票委员 2/3 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 1/4,方为通过。技术审查应当协商一致,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审查意见、是否通过的结论等内容。技术审查通过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对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等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将地方标准草案、编制说明、技术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报批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审查不予通过的,起草
20、单位应当修改后重新申请技术审查。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以下报批材料(含电子版):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DB14/T 166520226报批公文(如立项时涉及多个行业部门,报批标准的公文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出具);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技术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表决表;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应提供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当报批地方标准名称与立项项目名称发生变化、起草人员名单发生变化时,应提交变更申请材料;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地方标准通报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省级标准化行政
21、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8审核、批准与发布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方标准报批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对地方标准制定程序的合法性、报批材料的完整性以及编写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地方标准予以批准、统一编号、发布。审核不予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批。地方标准的批准、发布实行公告制度。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 20 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公布其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目录及文本。9备案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按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有关平台上向社会公开非涉密的地方标准文本
22、。10复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 5 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进行复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DB14/T 16652022 7 AA 附录A(规范性)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程序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见图 A.1。通过通过指导服务监督检查和日)30(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新报批修改完善后,组织起草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23、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填写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监督指导的意见,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书面征求政产学科研用等相关利益方组织不通过料、编写规范性审核制定程序、报批材不通过技术审查组织专家审查年5期一般不超过的情况,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周根据地方标准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审 复上向社会公开地方标准文本日内在有关平台30准目录及文本,门户网站公布其批准发布的地方标日内在其20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开 公案 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日内,向30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批准发布通过统一编号、发布审查批 报行政主管部门见等报批材料提交省级有关案、编制说明、技术审查意改完善,并将地方标准草案、
24、编制说明等材料进行修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对标准草查 审审 送审查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有送审稿,与编制说明、征求意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草 起编制说明制定项目工作计划,起草标准文本和项 立制订项目计划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达地方标准日),5会进行公示(一般不少于符合立项条件的,在门户网站向社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定事项范围进行立项审查(一般应对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评估论证织对收到的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和合理性进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应领域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组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向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收到的立项建议移交同级向省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项目建议组织以及公民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起草单位图 A.1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图 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