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 Unified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DB22/T 5144-2023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23 年 11 月 1 日 2023长 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 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厅 通 告 第 631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发布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的通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为吉林省工程
2、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22/T 5144-2023,自 11 月 1 日起实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3 年 10 月 17 日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建函2021171 号)的要求,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经调查研究,总结我省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总平面布局;4 公共建筑;5 住宅建筑;6 坡地建筑;7 建筑构造;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9 防烟与排烟;10 电气。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
3、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贵阳街 287号建设大厦,邮编:130051,Emai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 吉林省吉苑建筑设计审查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长春工程学院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建筑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徐庆鸿 靳 威 张旭东 李静影 杨琳琳 吴 菲 王 飞 陈 雷 吴雪岭 丁 明 惠 群 衣建全 刘晓杰 姚春燕 孙 宇 代文亮 高 岩 周丽丽 陈雪芹 宋立明 李晶宇
4、 徐 韬 姜恩岩 袁 野 翟 冰 崔永生 卢婉莹 赵志贤 焦慧鑫 陈 俐 刘 斌 崔子慧 徐 凯 赫双龄 李艳秋 刘宇红 于家义 林 海 张 哲 张 锐 陈 微 杨崇波 赵玉芹 王云松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 毅 陶乐然 赵 卓 赵英鹏 邵子平 李永红 李宏伟 目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总平面布局.5 3.1 防火间距.5 3.2 消防车道.6 3.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7 3.4 消防救援口.9 4 公共建筑.10 4.1 建筑分类、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10 4.2 安全疏散.10 4.3 裙房.12 4.4 中庭.13 4.5 商店建筑.14 4.6 附建式汽车库.15
5、4.7 附建式电影院.16 4.8 汽车 4S 店、汽车交易市场.17 4.9 售楼处、样板间.17 4.10 汗蒸房.18 4.11 其他建筑和场所.18 5 住宅建筑.20 5.1 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20 5.2 商业服务网点.22 6 建筑构造.23 6.1 连廊、建筑构件、管道井和洞口.23 6.2 消防电梯.24 6.3 建筑外墙保温和外墙装饰.25 7 坡地建筑.26 7.1 建筑高度.26 7.2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27 7.3 总平面布局.27 7.4 平面布置和防火分区.28 7.5 安全疏散.28 7.6 疏散楼梯.29 7.7 电梯.29 7.8 建筑构造.30 8
6、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32 9 防烟与排烟.37 10 电 气.42 10.1 供电电源.42 10.2 自备发电机组.42 10.3 供配电系统.42 10.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43 10.5 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45 10.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5 10.7 消防控制室.47 附录 A 建筑高度计算方法.49 A.1 坡屋面建筑.49 A.2 平屋面建筑.49 附录 B 常用民用建筑疏散人数计算参数汇编.50 本标准用词说明.55 引用标准名录.56附:条文说明.57 1 1 总 则 1.0.1 为预防民用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统一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7、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1.0.3 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首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0037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1.0.4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5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中,当遇到本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技术标准未涉及或不明确且亟待解决的问题时,应提交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2 2 术 语 2.0.1 消防扑救面 fire fighting surface 高层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且符合消防车登高扑救作业要求的外立面。2.0.2
8、敞开楼梯间 open staircase 三面有墙体围护,一面敞开,且敞开长度不大于其周长 1/4 的楼梯间。2.0.3 敞开楼梯 open stairs 没有墙体围合,或有围合墙体但敞开长度大于楼梯间周长 1/4的楼梯。2.0.4 小商铺 small shops 除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旅馆、宿舍、老年人照料设施、培训教育场所之外,单独设置或附设在其他公共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面积不大于 300m2,具有独立且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小型营业性用房。2.0.5 建筑总长 the total length of building 建筑物各分支单边长度之和。2.0.6 沿街长
9、度 the length along the street 建筑物沿街单边的长度。2.0.7 裙楼 the skirt building 在高层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大于 24m的附属建筑。2.0.8 中庭 atrium 建筑中贯通两个及以上楼层,且与周边功能空间连通的室内大厅。2.0.9 中庭回廊 the atrium cloister 中庭二层或二层以上洞口周边的走廊。2.0.10 汽车交易市场 automobile trading market 3 提供汽车整车展销功能的室内商业活动场所,分为新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交易市场。2.0.11 单元式住宅 combined ap
10、artment building 由一个或多个住宅单元组成的住宅建筑。2.0.12 住宅疏散外廊 escape corridor 用于单元式住宅安全疏散的室外走廊。2.0.13 跃层式住宅 residence of the type that jump a layer 设有两个或多个楼层套型的住宅。2.0.14 坡地建筑 hillside building 依坡地地形建造且至少有一面临坡,并不少于两个建筑楼(地)面与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建筑。2.0.15 坡顶层 top floor of slope 直接与坡顶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楼层。2.0.16 坡底层 bottom floor of sl
11、ope 直接与坡底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楼层。2.0.17 吊层 suspended floor 坡顶层以下、坡底层以上的楼层。2.0.18 吊层接地层 suspended ground floor of slope 坡地建筑中直接与吊层台地相连接,并以其为室外设计地面的楼层。2.0.19 坡地天桥 overpass of hillside building 坡地建筑中与坡顶场地或吊层台地相连接,仅供人员疏散的室外连接设施。2.0.20 坡地平台 platform of hillside building 坡地建筑中与坡顶场地或吊层台地相连接,供人员疏散并兼作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室外连
12、接设施。2.0.21 坡地建筑总高度 total height of the hillside building 坡地建筑从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起算的建筑高度。2.0.22 分段界面 partition floor to divide the different building functions 4 坡地建筑分段计算防火设计高度时,用以分隔不同建筑高度对应的上、下建筑区段的楼板。2.0.23 上段建筑 the upper section of hillside building 坡地建筑分段界面以上的部分。2.0.24 下段建筑 the upper section of hillside b
13、uilding 坡地建筑分段界面以下的部分。5 3 总平面布局 3.1 防火间距 3.1.1 “回”、“凹”字形平面的单体建筑,当分别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或住宅单元的相对外墙面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开设门、窗、洞口的相对外墙面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2 当间距不足 6m 时,可在两侧门、窗、洞口之间设置一段不低于建筑外墙耐火性能的防火隔墙,当该隔墙能同时遮挡两侧门、窗、洞口最外边缘时,相对外墙面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当该隔墙只能遮挡一侧门、窗、洞口最外边缘时,相对外墙面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5m;3 当相对外墙面仅一侧开设外窗或两侧外窗均采用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
14、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时,其间距不限。3.1.2 住宅建筑设置阳台时,相邻户外墙上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应从建筑外维护墙上的门、窗、洞口边缘起算。(见图 3.1.2)图 3.1.2 L1.0m 3.1.3 建筑屋顶或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窗、通风口、上人检修口等开口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相邻洞口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二者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m;6 2 附建在建筑外墙上的排烟口、通风口等开口背向上部建筑时,应采用不燃性顶板,且进深不应小于 1.0m。3.1.4 为所属单位或住区配建的,沿区内道路单排布置的汽车停车位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配建的集中停车场
15、与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有关停车场的规定。3.1.5 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有关地上汽车库的规定。3.1.6 地上机械停车装置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有关规定,有维护结构时,应符合汽车库的有关规定;无围护结构且停车位底板高度不大于 10m 时,应符合停车场的有关规定;无围护结构且停车位底板高度大于 10m 时,应符合汽车库的有关规定。对于无围护结构机械式停车装置,防火间距应从距离建筑最近的停车位边缘起算。3.1.7 步行街内的自动扶梯、电梯可不计入步行街两侧商铺间的防火间距
16、。3.1.8 当建筑物上设有凸出外墙面的构件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凸出的构件为不燃材料,且不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时,可从建筑外墙面算起;2 设置敞开外廊的建筑,当外廊无疏散功能且为不燃材料时,与其他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从建筑外墙面起算;当敞开外廊具有疏散功能且为不燃材料时,两侧建筑外墙面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关于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 9m。3.2 消防车道 3.2.1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外,设有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沿街长度超过 220m,或建筑总长度超过 50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 7 消防车道。当建筑有多条边分别沿不同街道,其沿街长度应按
17、最长的一边计算。当建筑进深尺寸大于 50m 时应计入建筑总长度。3.2.2 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两侧墙上设有出入口时,外墙与消防车道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2.5m,外墙上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不应采用防火卷帘,出口台阶不得凸入消防车道。3.2.3 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5m,不应大于 30m。3.2.4 消防车道与扑救建筑之间不应有高度大于 5m 的高大乔木等影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并应设置明显标识。3.2.5 消防车可利用不规则场地(如“T”形,“Y”形等)作为回车场,从道路中心线交叉点起算的车道长度不应小 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 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
18、于 18m。(见图 3.2.5)L12m(15m/18m)图 3.2.5 不规则消防车回车场地示例 3.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3.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并设置明显标识,其与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布置停车位;8 2 当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外墙有凸凹时,其凸面和凹面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之间的距离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3.3.2 高层住宅建筑的入口门厅及雨棚最外边缘突出消防扑救面不应大于 4m,且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边缘不应小于 2.5m。3.3.3 当消防扑救面有较大凸凹,平行于扑救面的消防车
19、登高操作场地与扑救面凹面、凸面之间的距离无法同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规定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在凹入处垂直于建筑布置,且场地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20m 和 10m。3.3.4 高层住宅建筑在消防扑救面一侧设置疏散外廊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疏散外廊外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 5m,且不应大于10m。3.3.5 高层住宅建筑端部与商业服务网点嵌合布置,当嵌入深度不大于 15m,且消防车登高作业可到达每个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救援口时,该住宅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规定。3.3.6 高层建筑应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设置能直通室外的消防电梯出入口,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 的专用
20、通道到达消防电梯前室的出入口。3.3.7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设置汽车库出入口,确有困难需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坡道应设置在建筑投影范围内,坡道两侧与室内空间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除车辆出入口之外,实体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2 车辆出入口外侧的缓冲距离应不小于 6m,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应不小于 6m;3 行车路径不应侵入消防车登高操作范围。3.3.8 底部设有裙楼,上部设置一座或多座高层主体的建筑,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规定之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裙楼及每座高层主体均应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各 9 自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
21、规定;2 裙楼和高层主体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共用。3.3.9 由多层单元与高层单元组成的住宅建筑,可仅在高层单元对应范围内布置消防登高操作场地。3.3.10 尽端式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在尽端设置消防回车场地,确有困难时,可在距尽端不超过 40m 的位置设置消防回车场,回车场不应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3.3.11 高层建筑平面轮廓的凸凹,当进深小于 5m 时,可不计入建筑沿街长度、周长及长边长度。3.4 消防救援口 3.4.1 住宅疏散外廊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有关救援口规定的建筑部位,可作为消防救援口。3.4.2 建筑的外装饰幕墙与外墙之间空隙较大时,装饰幕墙上也应设置消防救援口,且与主体外
22、墙上的救援口对应并应有明显标识。当装饰幕墙外表面与外墙间净距大于 0.6m 时,应采用栈桥连接,栈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净宽度不应小于所连接的救援口宽度,承载力不应低于 2kN/m2,栈桥两侧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10 4 公共建筑 4.1 建筑分类、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 4.1.1 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4.1.2 条第 4 款规定的场所之外,浴室的泡池、储水池、水箱间的水箱部分、室内水乐园的水面、保龄球馆的球道区及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防火分隔以外的部分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4.1.2 仅为汽车库服务,分散布置的小型设备用房,可与汽车库划分在同一防
23、火分区内。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变电站之外,非汽车库专用的单个面积不大于 200 且同一防火分区内总面积不大于 500 的小型设备用房,可附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之间进行防火分隔。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此类设备用房计入防火分区面积的限值也不应放宽。4.1.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与配套管理用房处于同一防火分区内时,管理用房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防火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当二者处于不同防火分区且安全疏散分别独立设置时,可按各自功能进行防火设计。4.2 安全疏散 4.2.1 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封闭楼
24、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间首层可经过距离不大于15m的疏散通道或门厅通向室外。当采用敞开楼梯间时,15m应为从楼梯最后一步踏步起算至疏散外门的距离,当采用封闭楼梯间时,15m应为从楼梯间门至疏散外门的距离。4.2.2 当科研建筑、办公建筑、汽车库及设备用房每个防火分区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共用疏散楼梯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1 1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采用共用楼梯间的防火分区应至少有 1 个独立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共用楼梯间数量不应超过 1 部;3 共用同一个疏散楼梯间的防火分区不得超过两个;4 共用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25、应采用防火墙与周围空间进行分隔;5 共用楼梯间两侧的防火分区应通过各自的防火隔间进入共用封闭楼梯间或共用防烟楼梯间前室,防火隔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6 共用疏散楼梯间的面积可不计入任何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4.2.3 当剪刀楼梯间两个梯段间不设置防火分隔,应作为一部疏散楼梯使用,其疏散净宽度为两个梯段净宽度之和,两个梯段均应直通室外。4.2.4 当两个及以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其安全疏散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相邻的两个防火分区均为非人员密集场所时,可互相借用相邻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各自的第
26、二安全出口;2 当需要借用第二安全出口的防火分区为人员密集场所时,被借用的防火分区应具备不少于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 当设置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分区已按本条第2款规定向相邻防火分区借用安全出口,但仍有局部疏散距离超长时,可通过其他相邻分区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进行疏散,且该防火门在被借用区的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4 被借用安全出口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自身所需疏散总净宽度与被借用疏散净宽度之和。4.2.5 采用门厅做为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封闭楼梯间的最后一级踏步或防烟楼梯间的门至疏散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 30m。4.2.
27、6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 7.4.1条规定的仅设置1 个安全出口或1 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最多层数12 应为建筑总层数。公共建筑内首层至三层中的局部区域,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区域完全分隔,且独立设置安全疏散设施时,该区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 7.4.1 条的要求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楼梯。4.2.7 公共建筑中作为两个安全出口的剪刀楼梯在首层可通过同一个扩大封闭前室直通室外,该门厅内两个安全出口应均匀布置且间距不小于 5.
28、0m,直通室外的出口宽度之和应不小于剪刀楼梯梯段净宽度之和。4.2.8 建筑功能空间内的人员密度取值当国家现行标准有明确规定时,应符合其规定,当按座位数计算时,应为不可移动的固定座位。4.2.9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表 7.4.7中的建筑层数应为建筑总层数。公共建筑内首层至三层及与地面出入口的高差不大于 10m 地下楼层的局部区域,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且独立设置安全疏散设施时,该区域内的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可按本区域的总层数确定。4.2.1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房间疏散门均为安全出
29、口时,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房间内任一点只有一个疏散方向时,不应大于 9m;2 当房间内任一点均有两个及以上疏散方向时,不应大于 18m;3 当该场所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 25%。4.3 裙房 4.3.1 通过裙房连接的两座或多座高层主体建筑,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13 4.3.2 设于高层主体投影范围内 24m 以下与以上楼层之间,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且无中庭、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洞口时,仅供建筑高度 24m 以下楼层使用的疏散楼梯可采用封闭
30、楼梯间。4.3.3 除设置在裙房五层及以上楼层且总建筑面积超过 3000m2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外,裙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4.4 中庭 4.4.1 中庭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庭首层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时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疏散出口,当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应符合本条第 5 款的规定;2 中庭首层及回廊的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有关展览厅、营业厅等大空间的规定;3 中庭回廊不应通过店铺或功能房间进行疏散;4 除办公建筑中庭首层及回廊可不计算疏散人数,其他建筑中庭首层及回廊人均面积可按本标准附录 B 第 B.0.2 条,即 4/人取值;5 当中庭的首层
31、设置防火卷帘与周围其他空间进行分隔,且中庭首层最远点到防火卷帘的距离大于 20m 时,应设置不少于两处甲级防火门作为疏散门,疏散门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5m,且应设置在不同的方向。4.4.2 中庭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后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且不再划分防火分区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第 5.3.2 条第 14 款及本标准第 4.4.1 条的规定。4.4.3 除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医院、商店建筑之外,当中庭的首层面积与该层所连通周围区域的面积之和小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从首层的上一层起进行防火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庭首层以
32、上防火分隔应设置在各层洞口边缘,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的中庭与周边其14 他空间的防火分隔的有关规定;2 中庭首层与周边其他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有关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分隔措施的规定。4.4.4 中庭通至地下楼层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有关中庭的规定之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 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有关中庭的规定;3 商店建筑中庭各层叠加面积总和不应大于 20000m2;4 地下、地上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安全
33、疏散距离等应一致,均应以地下、地上建筑的相对较高要求为准。4.5 商店建筑 4.5.1 商店建筑人员密度应按该商店营业厅总建筑面积取值。4.5.2 小商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小商铺不得附建在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幼建筑内;2 独立建造的小商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建在其他建筑下部时整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 小商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4 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 200 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不少于 2 个安全出口;5 小商铺应设置楼梯间,不得采用敞开楼梯;6 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34、规范GB 50016 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小商铺采用敞开楼梯间时,楼梯段应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 1.50 倍计算;15 7 附建在公共建筑内的小商铺,与主体建筑其他空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与主体空间联通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该门不应作为疏散门;8 小商铺各层面积可计入其首层所在楼层主体的防火分区内,但不参与该层主体空间防火分区疏散宽度的计算;9 小商铺内的楼梯净宽度应不小于 1.1m,楼梯踏步宽度应不小于 260mm,高度应不大于 165mm;10 小商铺的消防设
35、施、消防救援、外保温材料防火等级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国家现行标准中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4.5.3 商店建筑中,各层附属仓库的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 10%,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地上建筑面积大于500或地下大于200的附属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4.6 附建式汽车库 4.6.1 设备用房防火分区可借用与相邻汽车库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4.6.2 当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与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36、100 确定汽车库汽车疏散口及车道数量存在矛盾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的规定执行。4.6.3 汽车库通往地面的汽车出入口及车道数量应按总车位数确定。多层或高层汽车库,各层车库的出入口及车道数量应按其累计负担的机动车疏散数量确定。4.6.4 地下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通向地下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和电梯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有关规定之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6 1 地上和地下的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疏散楼梯的地上、地下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37、h 的楼板,3.00h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并分别直通室外;2 地上部分的电梯可通至地下汽车库,在地下汽车库内应设置候梯厅,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4.7 附建式电影院 4.7.1 附建在商业建筑内的电影院当须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影院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2000m2,并应与商场等其他区域采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分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加 1.0 倍;2 影厅区与影院接待大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
38、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进行分隔;3 电影院的疏散总人数应为各影厅的座位数与候场人数之和,候场人数应按最大一个影厅座位数的 1.1 倍且不小于各影厅总座位数的 20%计算;4 电影院每 100 人最小疏散净宽度按 1.0m 计算;5 电影院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6 影厅区公共走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走道内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装修材料,且不应布置可燃物;2)公共走道与观众厅之间的防火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 h 的实体墙,通向公共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主要公共走道的净宽应不小于 3.0m。17 4
39、.7.2 当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且面积超过 400m2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超过 400m2 的观众厅不得超过 2 个;2)超过 400m2 的观众厅应独立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3)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 400 座;4)厅、室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5)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 15m。4.8 汽车 4S 店、汽车交易市场 4.8.1 汽车 4S 店、汽车交易市场的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有关商店营业厅的规定,车辆维修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
40、防火规范GB 50067 中有关修车库的规定。4.8.2 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除 I 类修车库外,汽车 4S 店中的修车区与车辆销售区贴临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分隔,防火墙上可开设甲级防火门,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车辆销售区、维修区之间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应不小于 4m。4.8.3 汽车 4S 店、汽车交易中心的车辆销售区的人员密度可按国家现行标准中建材、家具商店的规定确定。4.9 售楼处、样板间 4.9.1 售楼处、样板间,及其附属的办公等配套设施,应按商店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售楼处的售楼大厅应按商
41、店营业厅进行防火设计。售楼处的销售区域、样板间的人员密度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家具、建材、灯饰商店的有关规定。18 4.10 汗蒸房 4.10.1 采用电加热、水暖(或蒸汽)供热且对外经营的汗蒸房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汗蒸房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有关规定;2 汗蒸房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电加热汗蒸房不得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或半地下室;3 汗蒸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实体防火隔墙和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功能区域进行防火分隔,隔墙应从地面基层面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4 当汗蒸房的建筑面积大于 50 且经常停留人数超过 1
42、5 人时,应设置不少于 2 个疏散门;5 汗蒸房不应与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贴邻设置,与其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4m;6 汗蒸房内的照明及用电导线的敷设应避开高温部位,不得相互交叉布线,其线路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时应设隔离层,并应采用金属管保护;7 汗蒸房的电气线路应选用耐热电线;8 汗蒸房顶棚及顶棚夹层内、墙体、保温层、装饰面板内严禁采用直敷布线,室内外布线应采用金属管保护;9 汗蒸房顶棚、地面、墙面隔热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10 电加热汗蒸房应在疏散门外明显位置就近设置不少于 2具 5kgABC 型干粉灭火器。4.11 其他建筑和场所 4.11.1 实(试)验楼、实训
43、楼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专院校、工业厂区内的实(试)验楼应按科研建筑进行 19 防火设计;2 大专院校内产、学、研一体,同时具有生产功能和实训功能的车间应按厂房进行防火设计;无生产功能的实训楼则应按教学建筑进行防火设计;3 中、小学校的实验室应按教学建筑进行防火设计。4.11.2 设置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活动室、练歌房、棋牌室等不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11.3 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地下金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1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 1.0 倍,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有关其他建筑的规定。4.11
44、.4 室内蔬菜交易大棚、室内农贸市场应按商店建筑进行防火设计。20 5 住宅建筑 5.1 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 5.1.1 建筑高度大于 54m,不大于 100m 的单元式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设置两个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疏散外廊连通两个单元,以满足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疏散外廊应连通相邻两个单元的疏散走道,不应直接连通两个单元的疏散楼梯间或前室;2 疏散外廊楼板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 1.50h,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3 通向疏散外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净宽度不应小于 0.8m,且应向外廊方向开启;4 与疏散外廊平行的建筑外墙上开设的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 2
45、.0m;与外廊垂直的建筑外墙上开设的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 1.0m,当小于 1.0m 时,应在开口与外廊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 0.6m,且不低于建筑外墙耐火性能的隔墙;外廊与楼梯间、前室的外窗的间距不限;5 直通疏散外廊的门与住户外墙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6 疏散外廊邻近建筑主体墙面一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 的实体栏板,且净高不应小于 1.2m;7 每个住宅单元均应独立设置疏散楼梯间、消防电梯,每段疏散外廊仅限于连接两个住宅单元。5.1.2 有公共疏散设施的跃层式住宅,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户内采用敞开楼梯,且户内建筑面积按上、下层叠加
46、计算超过 650m2 时,跃层式住宅应设置两个疏散出口,户内最远点至 21 户门的距离,多层不应大于 22m,高层不应大于 20m;2 当户内采用敞开楼梯间时,户内最远点至户内楼梯间踏步起始处的距离,多层不应大于 22m,高层不应大于 20m,户内楼梯间底层至户门的距离不应大于 9m。5.1.3 建筑层数不超过 3 层,无公共疏散设施的住宅建筑,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敞开楼梯时,户内建筑面积按上、下层叠加计算超过 650m2 时,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当采用敞开楼梯间时,户内各层建筑面积超过 650m2 时,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2 户内的自用楼梯通往地下户内空间时,楼梯的地上与地下
47、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3 户内楼梯在首层至直通室外的户门距离不应大于 15m;4 采用敞开楼梯时,户内最远点至直通室外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楼梯段的疏散距离应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 1.5 倍计算;5 采用敞开楼梯间时,首层以上各层最远点至本层下行梯段踏步起始处的距离不应大于 22m。5.1.4 住宅建筑地下室设置的储藏室,可按丙 2 类库房进行防火设计,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储藏室及周边区域进行分隔,需要与周边区域联通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不应利用通向相邻汽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5.1.5 当一栋住宅建筑由多个建筑高度不同的单元组合建造时,可按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确定
48、疏散楼梯形式。5.1.6 住宅建筑不同单元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不得共用同一大堂疏散至室外。5.1.7 住宅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的自然通风口应直接对外,不应通过阳台、设备平台等住户私有空间进行间接通风。22 5.2 商业服务网点 5.2.1 商业服务网点严禁以任何形式与地下、半地下室连通。5.2.2 商业服务网点的二层可通过乙级防火门通向非住宅的公共疏散走道或敞开式外廊进行疏散,公共走道或外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m,并应与公共疏散楼梯连通。5.2.3 相邻商业服务网点外墙门、窗、洞口之间的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 1.0m,当小于 1.0m 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面不小于0.6m
49、,且不低于建筑外墙耐火性能的隔板。5.2.4 商业服务网点突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范围的部分,以及为住宅区配套独立建设的小型营业性用房,当层数和建筑面积均符合商业网点的规定时,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设计。5.2.5 住宅小区内配套设置的物业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当其所在楼层位置、层数、建筑面积、防火分隔等均符合商业网点的规定时,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设计。23 6 建筑构造 6.1 连廊、建筑构件、管道井和洞口 6.1.1 连接相邻两座建筑的封闭连廊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连廊应仅用于人员通行,不得用于其他功能;2 连廊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所连接的两栋建筑中较高者,顶板与底板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 2.
50、00h,连廊的外窗与两侧建筑外墙洞口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1.0m;3 建筑与连廊之间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通往连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连廊方向开启;4 连廊中任一点距离连接两侧建筑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表 5.5.17 中其他建筑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门的有关规定,当超过该规定的疏散距离时,应设置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5 连廊面积不计入所连接的任何一栋建筑的防火分区;6 当两栋建筑通过采取措施减少防火间距时,连廊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在建筑相对外墙中任意一侧设置不开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