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T 4644.2-2024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第2部分:健康检查技术规范.pdf

上传人:registerpick115 文档编号:1543902 上传时间:2024-08-03 格式:PDF 页数:12 大小:939.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32 T 4644.2-2024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第2部分:健康检查技术规范.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DB32 T 4644.2-2024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第2部分:健康检查技术规范.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DB32 T 4644.2-2024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第2部分:健康检查技术规范.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DB32 T 4644.2-2024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第2部分:健康检查技术规范.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DB32 T 4644.2-2024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第2部分:健康检查技术规范.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7,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出 版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第 2 部分:健康检查技术规范Health examination of employeesPart 2: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health examination2024-01-09 发布2024-02-09 实施CCS C 00DB32/T 4644.22024ICS 03.080DB32/T 4644.22024前言 引言 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目标疾病 25 人群界定 26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内容 37 检查结果的判定和处理 58 健康检查周

2、期 6附录 A(规范性)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式样)7附录 B(规范性)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编号规则8目 次DB32/T 4644.22024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 DB32/T 464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第 2 部分。DB32/T 4644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 1 部分:检查机构管理规范;第 2 部分:健康检查技术规范。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

3、职业病防治院、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魏春龙、陆敏霞、张萍、谭成普、张慧东、朱宝立、张恒东、韩磊、谢丽庄、周鹏、周琅、高茜茜、李晔。DB32/T 4644.22024引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期间的健康检查。DB32/T 464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拟分为以下 5 个部分:第 1 部分:检查机构管理规范;第 2 部分:健康检查技术规范;第 3 部分:质量控制规范;第

4、4 部分:重要肠道传染病致病微生物检验方法;第 5 部分:信息系统基本数据集。DB32/T 4644 的制定是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相关方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力补充,对贯彻落实“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DB32/T 4644.2202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第 2 部分:健康检查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及相关类、非食品及相关类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目标疾病、人群界定、健康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的判定和处理及健康检查周期。本文件适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2规范

5、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6343 学生健康检查技术规范WS 280 伤寒和副伤寒诊断标准WS 287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诊断标准WS 288 肺结核诊断标准WS 289 霍乱诊断标准WS 298 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 301 戊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T 389 医学 X 线检查操作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食品及相关类从业人员empl

6、oyees of food and related categories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及加工、包装、配送等人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操作人员,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直接从事饮用水供、管水人员等。3.2非食品及相关类从业人员employees of nonfood and related categories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操作人员,从事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定制式义齿、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等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工作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等。3.3公共场所public places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

7、用或服务于公众的活动场所。注:包括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1DB32/T 4644.220243.4目标疾病target disease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食品及相关类和非食品及相关类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旨在发现霍乱、甲型病毒性肝炎及病原携带者,戊型病毒性肝炎及病原携带者,细菌性痢疾及病原携带者,伤寒和副伤寒及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4目标疾病4

8、.1食品及相关类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目标疾病食品及相关类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目标疾病见表 1。表 1 食品及相关类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目标疾病目标疾病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手癣、指甲癣等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手部湿疹和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备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药品生产人员药品生产人员药品生产人员4.2非食品及相关类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目标疾病非食品及相关类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目标疾病见表 2。表 2 非食品及相关类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目标疾病目标疾病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

9、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手癣、指甲癣等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手部湿疹和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备注消毒产品、化妆品生产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5人群界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更新,主要包括:2DB32/T 4644.22024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及加工、包装、配送等人员;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操作人员;从事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直接从事饮用水供、管水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操作人员;从事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定制式义齿、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等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工作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0、人员及其他需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人员。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内容6.1从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资料6.1.1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通信)住址、现(拟)工作单位、岗位、联系电话等信息。6.1.2既往史和接触史既往是否患过霍乱、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伤寒、痢疾、肺结核、手癣、甲癣、手部湿疹、银屑(或鳞屑)病、渗出性和化脓性皮肤病以及近期内上述疾病的接触史。6.2症状询问6.2.1呼吸系统:胸痛、胸闷、咳嗽、咳痰、咯血、气促、气短等。6.2.2消化系统:食欲不振、恶心、呕吐、腹胀、腹痛、肝区疼痛、便秘、便血等6.2.3皮肤及附属器:皮疹、出血点(斑)、水疱或脓疱、

11、脱屑、破溃、浸渍、渗出、糜烂等。6.3内科检查6.3.1心脏检查采用触诊与听诊进行检查,以听诊为主。心脏检查按 GB/T 26343 的规定执行。6.3.2肺部检查采用触诊与听诊进行检查,以听诊为主。肺部检查按 GB/T 26343 的规定执行。6.3.3腹部检查采用视诊与触诊进行检查,以肝、脾触诊为主。肝、脾检查按 GB/T 26343 的规定执行。6.4皮肤检查主要观察暴露部位皮肤有无皮疹、有无水疱或脓疱,有无脱屑、破溃、浸渍、渗出、糜烂,指甲甲板有无粗糙混浊、分层、脱落等渗出性、化脓性、传染性皮肤病变。3DB32/T 4644.220246.5X 线胸部摄片6.5.1检查方式常规拍摄胸部

12、正位片。重点检查有无肺结核、肿瘤、纵隔疾病。必要时加摄胸部侧位片或辅以 CT等检查,以确定诊断。不同类型肺结核的典型胸部影像学表现按 WS 288 的规定执行。6.5.2X 线检查操作规程X 线检查操作规程按 WS/T 389 的规定执行。6.5.3胸片质量要求X 线自背部第 67 胸椎高度射入,与片盒垂直,受检者前胸贴近 X 线片盒,称为后前位片,此片心影放大较少,后肋间隙展宽。X 线胸片应具备以下条件:a)通过气管影像,第 14 胸椎清晰可见;通过纵隔阴影,第 4 以下胸椎隐约可见。b)整个胸廓和肋膈角都已摄入。c)肩胛骨不遮蔽肺野。d)锁骨上应看到肺尖。e)两侧锁骨在胸锁关节处对称。f)

13、膈顶阴影应显示清楚。6.6实验室检查6.6.1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肝脏生化检查指标,采用酶法,用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仪检测,结合甲肝、戊肝抗体检查结果可对目标疾病进行早期诊断,并有助于判断疾病的程度、预后。6.6.2甲肝抗体(IgM)甲肝抗体检测按 WS 298 的规定执行。6.6.3戊肝抗体(IgM)戊肝抗体检测按 WS 301 的规定执行。6.6.4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检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检验按 WS 280 和 WS 287 的规定执行。6.6.5溶组织内阿米巴检验溶组织内阿米巴检验按 WS 287 的规定执行。6.6.6霍乱弧菌检验霍乱弧菌检验按 WS 289 的规定执行。4DB3

14、2/T 4644.220247检查结果的判定和处理7.1合格证明开具受检者体检后,对霍乱、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病原学检查或有关血清学检查、X 线胸部摄片检查和皮肤检查等排除目标疾病者,在 10 个工作日内由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开具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开具日期为主检合格日期。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式样)按附录 A 给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编号规则按附录 B 的规定执行。7.2阳性结果处理7.2.1体检结果出现目标疾病相关阳性指标,经主检医师审核后以书面报告形式告知受检者本人或用人单位,报告中应明确处置意见和建议。如需复查,须告知复查时间、地点、项目和注意事项。复查

15、合格者,予以开具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复查不合格者,暂不开具健康检查合格证明。7.2.2大便培养(痢疾、伤寒、霍乱)阳性,经规范治疗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在停药后 3 d 起,隔天 1 次培养,连续 3 次阴性者,可开具健康检查合格证明。7.2.3胸片结果异常者,进一步胸部 CT、痰结核菌培养等检查以及影像学动态观察,排除活动性肺结核后可开具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确诊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复工诊断证明后,可开具健康检查合格证明。7.2.4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经规范治疗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复查合格后,可开具健康检查合格证明。7.2.5甲肝或戊肝抗体 IgM 阳

16、性者,复查程序、结果判定与处置如下。a)甲肝或戊肝抗体复查阳性者复查程序包括异常结果登记、留存受检者结果、留存阳性标本、复查、二次复查和保存原始记录及血清,具体规定如下:1)异常结果登记:编号、姓名、性别、年龄、异常项目、OD 值;2)留存受检者结果:检验异常结果个体报告、主检医师处置意见;3)留存阳性标本:阳性结果原始记录留档、标本冷冻保存;4)复查(45 d)IgM 阳性者:记录阳性结果,检测 IgG、ALT;5)二次复查(90 d)IgM 阳性者:记录阳性结果,检测 IgG、ALT;6)保存原始记录及血清,按统计表格及统计方法整理原始记录。b)甲肝或戊肝抗体 IgM 阳性者复查结果判定,

17、具体规定如下:1)抗HAV IgM 阳性者:不能排除具有传染性,建议复查;45 d、90 d 复查抗HAV IgM、抗HAV IgG 及 ALT;2)抗HEV IgM 阳性者:不能排除具有传染性,建议复查;45 d、90 d 复查抗HEV IgM、抗HEV IgG 及 ALT;3)主检医师依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及临床症状和体征进行综合判定。c)甲肝或戊肝抗体 IgM 阳性者复查结果处置,具体规定如下:1)复查后 IgM 阴性通过;2)IgG 阳性、ALT 无明显增高(100 U/L),且始终无肝病相关临床症状者通过;3)IgG 阴性、ALT 无明显增高(100 U/L),且始终无肝病相关临床症状者

18、复查;4)ALT 明显增高(100 U/L)和(或)出现肝病相关临床症状者临床诊治。7.2.6甲肝或戊肝抗体 IgM 阴性,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增高者,主检医师应结合受检者的既往病史,服药史,饮酒史等情况综合判定,给予处理意见和建议。5DB32/T 4644.220247.2.7复查合格距初始体检时间超过 120 d 者需重新复查全部体检项目。7.2.8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在体检表或体检报告中需注明,并告知受检者,建议复查和(或)进一步诊治。7.2.9在检查中如发现法定传染病,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8健康检查周期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体检周期应为

19、一年。6DB32/T 4644.22024附录A(规范性)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式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式样)见表 A.1。表 A.1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式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姓 名:性 别:年 龄:岁身份证号:编 号:号 类 别:有效期至:年 月 日 体检机构:须知1.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类别分为食品及相关类、非食品及相关类。2.食品及相关类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同时适用于上述两类从业人员。非食品及相关类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仅适用于非食品及相关类从业人员。3.食品及相关类从业人员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及加工、包装、配送等人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操作人员

20、,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直接从事饮用水供、管水人员等。其他为非食品及相关类从业人员。4.本合格证明自主检合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适用于全省范围。本合格证明仅指未发现目标疾病。(二维码)(照片)7DB32/T 4644.22024附录B(规范性)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编号规则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编号由省份简称和 18 位数字组成,数字由 6 位行政区划代码、4 位机构编码、2 位发证年份、6 位证明顺序号四部分组成,如下所示。a)省份简称:中国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的简称。b)行政区划代码:采用 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

21、辖市、特别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旗、自治旗)的行政区划代码,符合 GB/T 2260的规定。c)机构编码:采用 4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编排、公布的健康检查机构编码。d)发证年份:采用 2 位阿拉伯数字,由发证年份的后 2 位组成。e)证明顺序号:采用 6 位阿拉伯数字,为健康检查机构当年出具合格证明顺序号。示例:苏 320102100518000001 号表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某医疗卫生机构 2018 年出具的第一个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其中,苏为江苏省的简称,320102 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的行政区划代码,1005 为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编排、公布的该健康检查机构编码,18 指发证年份 2018 的后 2 位,000001 为该健康检查机构出具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顺序号。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地方标准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