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 T 807-2023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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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220.20CCS C 80DB36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T 8072023代替 DB36/T 807-20142023-08-09 发布2024-02-01 实施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DB36/T 8072023I目 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消防安全职责.25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46场所设置要求.57消防安全管理.98防火巡查和检查.139火灾隐患整改.1410消防宣传教育培

2、训.151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与演练.1612火灾事故处理.1713检查考评.1814消防档案.18附录 A(资料性)安全引导员配备要求及职责.20附录 B(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化设置要求及图例.21附录 C(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巡查、故障维修记录.30附录 D(资料性)消防控制室标准化管理细则.37附录 E(资料性)消防水泵房标准化管理细则.39附录 F(资料性)防火巡查、检查记录.41DB36/T 8072023II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代替DB36/T 807-2014养老机构消防安全

3、管理规范,与DB36/T 807-201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其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修改了目次部分的内容(见 7、11、13、附录 E、2014 版);b)增加了目次部分的内容(见 13、附录 A、修订版);c)修改了范围的内容(见 2014 版);d)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见 2014 版);e)引用了最新规范性引用文件(见 修订版);f)修改、删除了术语和定义(见 3.1、3.2、2014 版);g)新增了术语和定义(见 3.2、修订版);h)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修改(见 4、5、6、7、8、9、10、11、12、13、2014 版);i)新增了消防设施操作员(见

4、4.6、修订版);j)新增了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见 5.2.5、修订版);k)新增了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见 5.2.11、修订版);l)删除了建筑消防设施(见 3.4、2014 版);m)新增了场所设置要求部分内容(见 6.6、6.7、6.8、6.9、6.10、6.11、修订版);n)新增了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部分内容(见 7.1.7、7.1.8、修订版);o)新增了消防安全标识管理部分内容(见 7.2.3、7.2.4、7.2.5、修订版);p)修改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部分内容(见 7.4、2014 版);q)删除了电气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见 7.4.2、2014 版);

5、r)新增了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部分内容(见 7.8.2、7.8.3、7.8.10、修订版);s)新增了防火巡查和检查部分内容(见 8.2.1、修订版);t)删除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部分内容(见 10.3、2014 版);u)新增了检查考评内容(见 13、修订版);v)新增了安全引导员配备要求及职责(见附录 A、修订版);w)删除了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检查、测试要求(见附录 E、2014 版)。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江西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江西省民政厅养老服务

6、处。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曾勇、丁曦、夏成华、张重、谢晔、王朴、江平华、张然、任新华、陈剑锋、胡啸宇。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6/T 807-2014,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36/T 80720231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检查考评及消防档案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符合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养老机构。其它养老机构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

7、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T 38315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JGJ 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DB36/T 1086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DB36/T 1087微型消防站建设与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

8、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养老机构senior care organization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3.2火灾高危单位fire high-risk unit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DB36/T 807202324消防安全职责4.1一般规定4.1.1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4.1.2养老机构应明确各级各类人员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

9、责任人,严格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接受社会监督。4.1.3养老机构应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并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4.1.4养老机构在与承包、租赁、合作、委托管理(经营)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养老机构应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训练演练测试和灭火救援。4.1.5养老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自行开展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

10、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4.1.6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4.2消防安全责任人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b)统筹安排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c)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d)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11、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e)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f)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g)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4.3消防安全管理人4.3.1养老机构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b)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c)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d)组织实施对本

12、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走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e)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f)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DB36/T 80720233g)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h)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i)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4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养老机构应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

13、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a)熟悉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和消防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b)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措施和建议;c)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d)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e)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f)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g)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h)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5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持有相应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履行下列职责:a)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和掌握消防

14、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和规程测试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证消防控制室设备正常运行;b)应严格执行每日 24h 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 2 人,值班期间,每 2h 记录一次值班情况,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c)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进行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确认相关消防设施成功启动,拨打“119”电话报警,并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d)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并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4.6消防

15、设施操作员消防设施操作员应持有相应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履行下列职责:a)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b)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管道阀门处于正确位置;c)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d)做好消防设施检查、运行操作、故障排除和维护保养记录。4.7志愿消防队员4.7.1养老机构应组建志愿消防队,并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消防自救呼吸器、手持扩音器、充电手电筒、对讲机、消防斧、辅助逃生装置等消防紧急备用物资、工具仪表和个人防护器具。养老机构应设置微型消防站,人员不宜少于 6 人,且不

16、得由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兼任。4.7.2志愿消防队员应履行下列职责:a)熟悉本场所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DB36/T 80720234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消防知识,掌握报警、灭火与引导疏散技能,会使用装备器材;c)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规程;d)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员、保护现场等工作。4.8员工养老机构员工应履行下列职责:a)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b)每日到岗后

17、及下班前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c)监督他人遵守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劝导、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d)清楚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e)熟悉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5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5.1一般规定养老机构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根据变化适时修订。5.2消防安全制度5.2.1消防组织制度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活动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5.2.2消防安

18、全例会制度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记录等内容。5.2.3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内容。5.2.4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包括落实单位主体责任、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5.2.5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等内容;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以及消防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D

19、B36/T 807202355.2.6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消防设施包括室内外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设施。5.2.7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特殊工种资格、动火审批程序、临时用电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5.2.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应包括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程序、注意事项、情况记录、演练小结与评估等内容。5.2.9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

20、职责、培训频次、培训对象、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内容。5.2.10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内容。5.2.11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应包括职责职能、人员组成、日常管理、训练演练内容及频次,装备器材、灭火药剂配备、使用保养及补充维修,情况记录等要点。5.2.12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养老机构还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库房等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5.3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养老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a)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和维护保养规程;b)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c)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d)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

21、器安全使用操作规程;e)电焊、气焊和明火作业操作规程;f)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6场所设置要求6.1一般规定养老机构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建筑装修除符合本规范有关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6.2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6.2.1养老机构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DB36/T 807202366.2.2养老机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 54m 的楼层上;b)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c)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d)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布置在地

22、下一层及以上楼层,当布置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6.2.3养老机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6.2.4养老机构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养老机构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6.2.5养老机构厨房宜靠外墙设置,并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6.2.6养老机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水平支管不得穿越居室和其他

23、公共场所,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150的防火阀。6.3安全疏散6.3.1养老机构每层应设置不少于 2 部疏散楼梯,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且有独立的安全疏散条件。6.3.2多层的养老机构与敞开式外廊不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为封闭楼梯间。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防烟楼梯间。6.3.3养老机构的疏散尽量采用环形走道和外廊设计,每一间老年人居室有门通向外廊或相连的外阳台。当老年人居室开向公共内走廊或封闭式外走廊时,其疏散门在关闭后应具有烟密闭性能。6.3.4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要求。相邻 2 个

24、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6.3.5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等。疏散楼梯不应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梯段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20m;疏散走道地面不宜有高差,当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有明显标志。6.3.6养老机构的走廊,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80m,确有困难时不应小于 1.40m。6.3.7超过二层的养老机构宜配备一定数量手电筒、保险绳、轮椅、急救担架等必要的火场逃生避难器材。失能老年人应优先安排在便于疏散的地点,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 2 层的养老机构,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消防自救呼吸器。6.3.8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

25、面积大于 3000m(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养老机构,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当养老机构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2m,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6.3.9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宜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6.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6.4.1养老机构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a)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

26、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b)建筑面积超过 200m的公共餐厅;c)养老机构的起居室的过道、卫生间;DB36/T 80720237d)建筑面积大于 1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6.4.2养老机构内消防应急照明灯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0lx。6.4.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6.4.4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6.4.5养老机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a)

27、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b)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 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间距不应大于 20m;与疏散方向平行时,间距不应大于 1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0m。6.4.6养老机构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1h,当场所设置在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内时,不应小于 1.5h。6.4.7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b)

28、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系统;c)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6.5灭火器6.5.1灭火器的配置类型、灭火级别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相适应。6.5.2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数量不宜多于 5 具。6.5.3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应小于 1.5 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0.08 m。6.5.4老人住宿床位在 50 张及以上的养老机构,单具灭火器充装量不应小于 5kg。6.6消火栓系统6.6.1下列养老机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a)设置在体积大于 5000m的建筑内的

29、养老机构;b)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养老机构;c)设置在建筑高度大于 15m 或所在建筑体积大于 10000m的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养老机构。6.6.2养老机构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0m。6.7自动灭火系统6.7.1养老机构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6.7.2养老机构餐厅建筑面积大于 1000m时,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6.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8.1养老机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DB36/T 807202386.8.2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

30、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插孔,并宜选择带有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6.8.3养老机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6.8.4养老机构厨房当使用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燃料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6.9防烟排烟系统6.9.1养老机构下列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a)中庭;b)建筑面积大于 100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c)建筑面积大于 300m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d)建筑内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e)建筑面积大于 50m、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f)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的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

31、的区域;g)按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防排烟设施的其他部位。6.9.2养老机构下列部位应采取防烟措施:a)封闭楼梯间;b)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c)消防电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d)避难层、避难间;e)避难走道的前室。6.10消防救援设施6.10.1养老机构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 2 个;b)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c)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 0.8m;d)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

32、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e)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6.10.2下列养老机构所在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 1 部:a)养老机构设置在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b)5 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 3000m(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养老机构;c)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6.10.3养老机构在二层及二层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6.10

33、.4养老机构设置的移动通信网络室内分布系统,其电源宜采用消防电源。6.11建筑内部装修6.11.1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通道,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均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或制品。DB36/T 807202396.11.2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难燃性的材料装修。6.11.3厨房、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

34、、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不燃材料。6.11.4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6.11.5下列部位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镜面反光材料:a)疏散出口的门;b)疏散走道及其尽端、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c)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出建筑的出入口的门、窗;d)消防专用通道、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6.11.6疏散走道上空不应悬挂装饰物等可燃物或遮挡物。7消防安全管理7.1一般规定7.1.1养老机构新建、改建、扩建、室内外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时,应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

35、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7.1.2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外装修工程时,养老机构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7.1.3养老机构应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重点部位和防火巡查、检查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管理环节实施标准化管理。7.1.4设有自动消防设施、智慧安全用电监测管理系统或者智能型火灾报警探测装置的养老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消防维保服务、安全监测等机构,运用物联网技术将火灾报警、消防设施和安全用电监测等数据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7.1.5养老机构应合理规划停车车位,加强对单位出入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水源、防火间距和安全疏散

36、通道的管理,严禁占用。7.1.6养老机构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不燃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7.1.7养老机构应按照 DB36/T 1087 的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7.1.8养老机构应按照附录 A 的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引导员,发生火灾时及时引导人员安全疏散。7.2消防安全标识管理7.2.1养老机构应按附录 B 的要求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标识、消防设施器材标识、消防安全疏散警示标识等消防安全标识。7.2.2养老机构的主要出入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口等位置应分别设置总平

37、面布局标识、消防车道标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消防救援口标识等消防安全布局标识。7.2.3养老机构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所在位置应设置认识标识、操作使用标识、建筑消防自动设施检测合格标识等消防设施器材标识。7.2.4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用房、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主要疏散路线等部位应设置安全疏散警示标识;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7.2.5消防安全标识应规范统一,材质应经久耐用,不应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照明条件差的场所宜用自发光材料制作。DB36/T 8072023107.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7.3.1养老机构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a)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主要有

38、厨房、锅炉房、液化气瓶间、供(用)氧房、药品房等;b)容易造成火灾蔓延的部位,主要有配电间、电梯机房、空调机房、重要设备用房等;c)人员和物资集中的部位,主要有康复与医疗用房、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用房、库房等;d)消防设备用房,主要有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和正压送风机房等。7.3.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落实相应管理规定,实施严格管理。7.4电气防火管理7.4.1一般规定7.4.1.1电气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7.4.1.2电器线路和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检查和维护,严

39、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7.4.1.3每年定期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安全检查。7.4.1.4电源插座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并与可燃易燃物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7.4.2日常管理要求养老机构应加强日常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a)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和设备;b)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c)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用房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禁止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行、使用电气设备;d)使用电气设备时,电气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安全距离;e)应定期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查看线缆接头等部位的接触或温度情况,做好

40、防护措施;f)应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固定充电插座,安装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严禁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充电。7.5用火管理7.5.1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持证上岗。7.5.2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消防措施等内容。7.5.3动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区周围及焊渣、熔珠滴落区的可燃物,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护措施。动火作业后,应彻底落实清理现场火种,确保安全后才能离开作业现场。7.5.4加强对炭火、蚊香和蜡烛使用的安全管理,老年人居住用房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7.5.5除指定区域外,禁止吸烟,不得乱扔烟头

41、、火柴。7.5.6使用稻草、秸秆等为燃料的厨房应在火源前设置防火凹槽。7.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养老机构应加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采取下列措施:a)配置专人负责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b)药品库房、供(用)氧房、液化气瓶间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并划定禁火区域,设置明显禁火标志;c)药品库房内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夜间不应留人住宿;DB36/T 807202311d)药品库房内药品应分类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储存在危险品库内,禁止储存在地下室内,且不应与其他药品混存;e)供氧房内的氧气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并应做好标识,输氧结束后

42、应关闭气阀、撤出氧气瓶并送回存放室,不应将氧气瓶留存在老年人居住房间内;f)使用燃气时应安装熄火自动关闭燃气的装置,其场所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g)定期清洗厨房排烟罩、排油烟管道,且在厨房燃气或燃油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h)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发现包装破损、跑冒滴漏现象的禁止入库;i)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贮存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并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识,标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j)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额储存。7.7安全疏散设施管理7.7.1设有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的,应配置齐全、完好有效。7

43、.7.2老年人居住房内的房门或床头及主要通道应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安全疏散图示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7.7.3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妨碍人员安全疏散。7.7.4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屏风、卷帘门、栅栏等影响疏散的设施;外墙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7.7.5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楼梯间、走道等部位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7.7.6控制人员出入的闸口和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出口门应具有在火灾时自动释放的功能,且人员不需使用任何工具

44、即能容易地从内部打开,在门内一侧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明显的标识。7.8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7.8.1一般规定7.8.1.1养老机构应按 GB 25201、GB 25506、DB36/T 1086 要求,加强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使用。7.8.1.2养老机构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确定专职人员维护保养;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的场所,应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和维护。7.8.1.3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应保留记录,并存放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备查,每年至少应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

45、全面检查和测试,出具检测报告,根据检测情况制定整改计划及期限。7.8.1.4消防设施按状态分为使用、故障、检修、停用四类。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消防设施的特点,使用符合实际的标志,指定人员根据消防设施的状态及时调整,并进行记录。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标志的完好,不因时间及责任人员的变动导致标志的损毁、迁移和错挂。7.8.1.5建筑消防设施应按 DB36/T 1086 进行功能检查和测试,填写附录 C 表格,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7.8.2消防控制室管理消防控制室应按照附录D的要求在显著位置悬挂相关制度,存放单位基本情况资料和动态管理标准化档案资料,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DB36/

46、T 8072023127.8.3消防水泵房管理消防水泵房应按照附录E要求悬挂水泵房标准化管理制度,水泵房管理人员应按操作规程和制度要求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和应急处置工作。7.8.4灭火器管理灭火器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a)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b)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生产日期与维修日期应齐全,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曝光曝晒、强辐射热、潮湿等环境影响;c)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d)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报废年限为 6 年,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

47、器及洁净气体灭火器报废年限为 10 年,手提式、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年限为 12 年;e)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 3 年,首次维修后以后每满 1 年维修,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 5 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 2 年维修。7.8.5消火栓系统管理消火栓系统应达到下列要求:a)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b)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c)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且便于操作或使用;d)消火栓箱不应上锁;e)消火栓箱内配器材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f)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取水口等室外消防设施及周围应设置防止机动车辆撞击的设施,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

48、取水口两侧沿道路方向各 5m 范围内禁止停放机动车,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7.8.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达到下列要求:a)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拆除;b)报警阀、信号阀、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c)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d)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7.8.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a)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拆除;b)不得擅自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c)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d)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e)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DB36/T 8072023137.8.8防烟排

49、烟系统管理防烟排烟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a)自然排烟外窗不应被遮挡;b)布局调整时,每个防烟分区均应设有排烟口且满足规范要求;c)常闭排烟口其手动开启装置应醒目,并设置标识,方便使用。7.8.9防火卷帘管理防火卷帘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a)电动防火卷帘两侧的升、降按钮不宜上锁;b)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应便于操作,并应有明显标识;c)应加强维护保养,保证防火卷帘封闭性能;d)防火卷帘下方两侧 0.3m 范围严禁堆放物品;e)防火卷帘投影下方两侧应设置黄色警戒线或“防火卷帘下方不得占用”的提示语;f)设于封闭式吊顶附近的防火卷帘,其温控释放装置应设于吊顶下方固定安装,卷帘链条下方吊顶应设置便于操作

50、的开口。7.8.10防火门管理防火门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a)常闭式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的提示语;b)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有信号反馈功能;c)因日常管理需要设置推闩或门禁系统的防火门应设开启提示,门禁电磁应定期测试开启功能;d)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监视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电梯前室等处设置的所有与人员疏散相关的常闭式防火门的工作状态。8防火巡查和检查8.1一般规定8.1.1养老机构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落实巡查、检查人员,填写巡查、检查记录。8.1.2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检查部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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