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 636.485.081 B 4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8- 4 -6-8- 8 1 ly扫一i价1瘦肉型猪品种(系)鉴定和验收The standard for the identification and acceptance of lean-type pig breeds (lines) 1987-12-26发布1988-07-们实施来粉、2住房3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擅肉型猪品种(系)鉴定和验收GB 8468 87 号11叫标准:H版社111版(北京复外三E旦河)中国标准出版社北京印刷J.印刷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各地新华书店经11;版权专有不得翻印峰JF本880
2、X12301/16 印张1/4字数4000 1988年5月1在4版1988年5月第,: LIJ ItJ IJ 印数12 000 4时f)号,.155066. 1-5576 元价Q.15元祷标FI91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瘦肉型猪品种(系)鉴定和验收The standard for the identification and acceptance of lean-type pig breeds (lines) 本标准适用于瘦肉型猪品种(系)的鉴定和验收。1 品种条件1. 1 有共同来源,血缘清楚。1.2 纯种母猪在1000头以上,符合育种指标要求的应在70%以t。UDC 636.485
3、.081 GB 8468一-8 7 1.3 品种内结构完整.应建立3个以上具有不同特点的品系,以保持品种一定程度的异质性,促使品种的生存和发展。1.4 主要经济性状的遗传性基本稳定,体质健壮,外形一致,呈瘦肉型体态结构。1.5 生产性能较高1. 5. 1 生长肥育性能6月龄生长肥育猪体重90kg以上,在2090kg阶段,日增重600g以上,每千克增重耗消化能46MJ左右。1.5.2 嗣体品质生长肥育猪于90kg屠宰时,其嗣体瘦肉旦在应在55%以上,平均瞟厚3.0cm以下,肉质良好。1.5.3 繁殖性能初产母猪平均产仔数(包括死胎和木乃伊等)应在10头以上,育成数8.5头以上;经产母猪平均产ff
4、数11.5头以上,育成数10头以上。2 品系条件2. 1 通过有计划的选育,在生快速度、饲料利用效率、繁殖性能和嗣体品质等某一性状具自突出表现。2. 1. 1 生长肥育性能在2()90kg阶段,父系日增重650g以上,母系600g以上。饲料利用效率均为3.4以下。2. 1. 2 嗣体品质吁.K月巴育猪于90kg屠宰时,父系嗣体瘦肉率62%以上,母系55%以上.肉质良好。2.1.3 繁殖性能母系经产母猪平均产仔数12.5头以七,育成数11头以上。2. 2 具有基本稳定的虚传性和较高的种用价值,与真他品种或品系杂交时,能产生明显的杂种优势2.3 为使品系在自群繁育时能保持其突出优点,作能使群体单独
5、存在,要求种猪数应在200头以上。2.4 选育群需经4个世代以k选育过程.育成时.最后一个世代至少应保恃种公情6头以上和种母猪40头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1987-12-12批准1988-07-01实施h!叮筒。GB 8468一87品种(系)鉴定验收程序和要求3. 1 品种(系)育成时,应由负责选育单位向所在省、市、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等主管部门提出鉴定验收申请报告。3.2 申请鉴定验收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品种(系)鉴定验收申请报告;选育方案及对方案的论证意见书;选育工作总结和试验研究报告及附件p原始记录和档案材料;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及技术鉴定证书;f. 品种(系)在生产示范中
6、饲养效果证明及推广应用方案。3. 3 所在省、市、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鉴定验收后,应及时主持或委托有关根位组织同行专家(真中高级职称专家5人以上)进行鉴定验收。3.3. 1 鉴定组应认真听取课题选育工作汇报,审查鉴定报告,核实有关材料,广泛听取意见,作出正确的评价。3. 3. 2 鉴定组应对有关研究资料进行重点复查或抽测,在已建立种猪测定站的地区.主要生产性能需经测定站验证。对遇不合格或有关于续不符时,鉴定组有权拒绝验收。3.3.3 对鉴定验收合格者,由鉴定组撰写鉴定证书,经专家签名和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L管部门批准,并上报农牧憧业部审核备案。3.3.4 凡国家级品种系)应由国家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鉴定和验收。b. d. a. C. e. 3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赵志龙、朱恒ft贸、朱九明、顾亚平。不得翻印15 J: 155066 1-5576 岸价:0.15心4略书1:川91-:38版权专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