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35.240.60 CCS G 07 2306 黑龙江省大庆市地方标准 DB 2306/T 1712022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与剧毒化学品 电子追踪技术规范 2023-01-31 发布2023-02-28 实施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2306/T 1712022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1 剧毒化学品.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1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1 最小包装.1 射频识别.1 射频标签.2 芯片标识符.2 电子追踪标识.2 流转环节.2 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2 4 基本管理规范.2 5 电子
2、追踪标识管理系统技术规范.3 6 电子追踪标识技术规范.3 电子追踪标识外观及编码.3 性能指标规范.5 电子追踪标识读取设备.5 7 电子追踪标识的手工录入和终止.5 8 电子追踪标识设备及系统的运行保障.5 参考文献.6 DB 2306/T 171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大庆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大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大庆市大云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于锡亮 王洪星 董立新 姜敏 李达 寇明喜 于涛 胡鹏 DB 2306/T 1712022 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3、与剧毒化学品 电子追踪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与剧毒化学品电子追踪的基本管理规范,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电子追踪标识、手工录入和终止及运行保障等技术规范。本文件适用于大庆市范围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电子追踪的技术规范。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9261.3 信息技术 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词汇 第3部分:射频识别 GB/T 29768 信息技术 射频识别800/900MHz空
4、中接口协议 GB/T 33993 商品二维码 GB/Z 36442.1 信息技术 用于物品管理的射频识别实现指南 第1部分:无源超高频 RFID标签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剧毒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列表中标识为剧毒的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最小包装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在销售中不可分割的最小销售实体,如瓶、盒、袋、桶、罐等。非预包装的,以单次流转最小计量单位为最小包装。射频识别
5、 DB 2306/T 1712022 2 在频谱的射频部分,利用电磁耦合或感应耦合,通过各种调制和编码方案,与射频标签交互通信唯一读取射频标签身份的技术。射频标签 用于物体或物品标识,具有信息存储功能,能接收读写器的电磁场调制信号,并返回响应信号的数据载体。芯片标识符 芯片制造商定义的唯一标识标签芯片的代码。电子追踪标识 利用射频标签和二维码技术存储电子追踪标识编码的物理标签。流转环节 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等过程节点。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 用于采集和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流向、流量信息,实现从业单位上报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
6、品种、数量、流转环节、流向等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统。4 基本管理规范 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管理工作。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电子追踪标识管理制度,在人员、经费、工作场所及设备设施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从业单位宜配备专人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管理工作。电子追踪标识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够熟练操作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和相关设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产、分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或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进口到本市范围内的从业单位,应在最小包装外侧明显位置加装电子追踪标识;非预包装的,应制作便携式电子追踪标识。电
7、子追踪标识应随同其所对应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一同流转。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进口业务,实物不在本市流通的,按照实际流通地管理要求加装电子追踪标识。从业单位在入库、出库环节,宜采取自动化采集,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电子追踪标识编码信息采集到电子追踪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在电子追踪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电子追踪标识编码所对应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流转环节及上下游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出入库日期等信息。从业单位应配备符合采集现场工作环境安全要求且质量合格的电子追踪标识管理设备。在使用电子追踪标识管理设备采集电子追踪标识编码信息
8、时,应对采集的信息与实际物品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结束采集操作。从业单位电子标识管理设备采集的信息应当实时上传到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不具备实时上传条件的,应当将采集的信息在 24 小时内上传到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DB 2306/T 1712022 3 在电子追踪标识启用前,生产、分装或进口从业单位应将芯片标识符和电子追踪标识编码信息上传到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备案。5 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应能接收和保存芯片标识符和电子追踪标识编码,并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流转环节、流向及相关从业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入库时间等信息绑定到电子追踪标识编码。应
9、能保护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流转环节、流向及相关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应能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流转环节、流向数据,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流向备案、库存超标等隐患进行预警。应预留数据对接及共享数据接口。应能够稳定运行、具有数据备份功能。6 电子追踪标识技术规范 电子追踪标识外观及编码 6.1.1 电子追踪标识外观 应有电子追踪标识编码、二维码及警示标识,二维码内容应与电子追踪标识编码一致,二维码应能被常规移动设备读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外观如图1所示,剧毒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外观如图2所示:a 图 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外观 DB 2306/
10、T 1712022 4 a 图 2 剧毒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外观 6.1.2 电子追踪标识编码 电子追踪标识编码是用于识别每一个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最小包装的唯一代码,该编码存储在射频标签的编码区和二维码中。电子追踪标识编码由大于等于96比特的数据构成,可存储或书写为24位16进制数据,编码规范如图3、4所示:b 图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编码规范 a 图 4:剧毒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编码规范 6.1.3 电子追踪标识芯片标识符 射频标签中感应读出的芯片标识符应在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中具有唯一性。DB 2306/T 1712022 5 性能指标规范 6.2.1 射频标签的工作频段
11、应为超高频工作频段 860M 到 960M 赫兹。6.2.2 射频标签的工作温度:-40 摄氏度至 60 摄氏度。6.2.3 射频标签的正确读取次数不小于 100000 次,数据的保存时间应不小于 10 年。6.2.4 一般工作环境下,射频标签的感应距离不低于 3 米;射频标签接到指令后,做出一次响应的时间应小于 0.3 秒。6.2.5 电子追踪标识材质应根据最小包装材质选取,加装后应牢固耐用、不易损毁。电子追踪标识读取设备 6.3.1 固定式电子追踪标识读取设备应能够准确识别、读取电子追踪标识编码,读取距离不小于 3 米。6.3.2 移动式电子追踪标识读取设备应能够准确识别、读取电子追踪标识
12、编码,读取距离不小于 3 米。7 电子追踪标识的手工录入和终止 从业单位在电子追踪标识发生脱落、破损、破坏等影响标识编码信息采集的情况时,应在流转环节将电子追踪标识编码手工录入到电子追踪标识管理设备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因包装损坏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流通或使用时,从业单位应在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中将其电子追踪标识标记为废弃。电子追踪标识在其所对应的物品全部使用或处置后,即行失效,电子追踪标识不得重复使用。8 电子追踪标识设备及系统的运行保障 从业单位应加强电子追踪标识管理设备的管理,出现故障后应尽快恢复功能。超过 3 个工作日不能恢复功能的,应向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单
13、位根据自身需要研发相关管理系统时,应与行政管理部门的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接口进行有效对接。DB 2306/T 1712022 6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1 号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 154 号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等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ISO/IEC 18000-6 Parameters for air interface communications at 860 MHz to 960 M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