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NY/T 261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剑麻纤维压水机的型号、基本性能参数、技术要求、安全防护、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剑麻纤维加工中剑麻纤维脱胶、压水的机械。 2 引用标准 GB 985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 11821184 形状和位置公差 GB 1300 焊接用钢丝 GB 18001804 公差与配合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3768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 简易法 GB 5117 碳钢焊条 GB 8196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3 压水机的型号和基本性能参数
2、3.1 型号表示方法 3.2 型号示例 Y3表示3列压水机,列数为3。 3.3 基本性能参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参数:列数类:Y压水机名称 型号 加压方式 输送速度m/s 滚筒线速m/s 压水后纤维含水率,功率 kW 净重 t 生产率t/h 页码,1/4NY/T 261942006-3-29file:/C:InetpubwwwrootdatagbpP261000K.htm4 技术要求 4.1 压水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的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 刮麻机出来的纤维经3列压水机滚压后,其含水量不应高于50,并能保持纤维齐整。 4.3 压水机的加压装置调节应方便可靠。 4.4
3、机器运转应平稳。 4.5 机器运转时各轴承壳体的温度不准有骤升现象,空运转时其温升不得超过30,负荷运转时,其温升不得超过35。 4.6 包胶辊 4.6.1 胶辊硬度不小于邵尔A型硬度80度,并有耐酸性能。 4.6.2 胶辊外圆柱面必须平整,内方孔直角处圆角为 R4 R6。 4.7 铸件 4.7.1 铸件表面应平整,铸件上的型砂和粘结物应清理干净,浇口、冒口、结疤、粘砂、飞边等应修平。 4.7.2 铸件不准有裂纹,铸件的结合面和外露加工面不应有气孔、砂眼、缩孔、疏松、夹渣、冷隔等缺陷,对不重要部位上的砂眼等缺陷允许修补。 4.8 焊接件 4.8.1 焊接件应平整,周边应齐整,焊缝表面应呈现均匀
4、的细鳞状,不准有裂纹、弧坑、间断和烧穿等现象。 4.8.2 焊接件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应符合GB 985的规定。 4.8.3 焊接所用的焊条应符合GB 5117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 1300的规定。 4.9 装配质量 4.9.1 机器装配应按图样和技术要求进行。所有零件、部件均应符合质量要求,外购件、协作件必须有合格证书,并符合质量要求。 4.9.2 机器各部位间隙应符合图样及有关规定,转动部位应运转灵活、平稳、无阻滞现象。 4.9.3 润滑系统必须畅通,减速箱体不得有渗漏现象,并保证各润滑部位(点)得到良好润滑。 4.9.4 上压辊胶套组装后,胶套之间不允许有间隙,外圆柱面应平整。 纤维压
5、水机 Y3 弹簧加压 0.167 0.184 50 16.5 8 0.8 页码,2/4NY/T 261942006-3-29file:/C:InetpubwwwrootdatagbpP261000K.htm4.9.5 两链轮齿宽对称面的偏移量不大于两链轮中心的0.2,链条松边下垂度为两链轮中心距的15。 4.9.6 两三角皮带轮轴线的平行度不大于两轮中心距的1。 4.10 外观质量 4.10.1 机器表面不应有图样未规定的明显凸起、凹陷、粗糙不平和其他损伤等缺陷。 4.10.2 外露的焊缝应修平。 4.10.3 机器的涂层采用喷漆方法,漆层色泽应均匀,无露底,起泡、起皱,工作面涂防锈剂,铸件不
6、加工的内表面涂防锈底漆。 4.10.4 零、部件结合面的边缘应平整,相互错位量不得超过5mm。 5 安全防护 5.1 影响人身安全的皮带轮、链轮配置等机器外露件的防护装置应符合GB 8196的规定。 5.2 机器运转时噪声不得大于85dB(A)。 5.3 机器外露转动零件端面应涂深红色,以示注意。 6 试验方法 6.1 空负荷试验。 6.1.1 空负荷试验前应按4.3,4.9.2,4.9.3,4.9.4,4.9.5,4.9.6,5.1条规定进行检查。6.1.2 空负荷连续2h后检查如下项目: a. 各轴承壳体温升应符合4.5条的规定; b. 噪声应符合5.2条的规定,按GB 3768规定的方法
7、检测。 6.2 负荷试验 6.2.1 空负荷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负荷试验,连续负荷试验不小于2h,并检查如下项目: a. 基本性能参数应符合前表的规定; b. 各轴承壳体温升应符合4.5条的规定; c. 噪声应符合5.2条的规定,按GB 3768规定的方法检测。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出厂前必须按4.10.1,5.1,5.2和6.1条进行检验。 7.2 在下列情况下,要进行型式检验: 页码,3/4NY/T 261942006-3-29file:/C:InetpubwwwrootdatagbpP261000K.htm a. 新产品正式投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
8、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产品转厂生产时。 7.3 型式检验抽样方法按GB 2828的规定。 7.4 每台产品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产品出厂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装箱单、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8 标志、包装 8.1 标志 产品应在适当的显著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的内容应包括: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商标、产品型号或技术规格、产品出厂编号以及出厂日期等。 8.2 包装 8.2.1 产品包装前机件和工具的外露加工面应涂防锈剂,主要零件的加工面应包防潮纸。 8.2.2 产品的包装箱内应铺防水材料,箱子应适应于运输装卸的要求。 8.2.3 产品可整体装箱,也可分解装箱。产品的零件、部件、工具和备件应固定在箱内。 8.2.4 包装箱的外壁应注明制造厂的名称,收货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产品的型号或规格、名称,包装箱序号、外形尺寸、净重、毛重等。 8.2.5 包装箱内应附有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并用塑料袋封好固定在包装箱内。 页码,4/4NY/T 261942006-3-29file:/C:InetpubwwwrootdatagbpP261000K.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