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200 CCS A 90 5101 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标准 DB 5101/T 1602023 公园城市绿地应急避难功能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mergency evacuation function in parks city green spaces2023-08-28 发布2023-08-28 实施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5101/T 1602023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缩略语.2 5 分类.2 6 总体要求.3 7 场址选择.3 8 分区设置.4 9 建(构)筑物.6 1
2、0 应急通道.6 11 设施配置.7 12 绿化种植.9 附录 A(资料性)绿地避难容量计算方法.11 附录 B(规范性)应急避难设施配置要求.12 附录 C(规范性)应急标识设置要求.14 参考文献.16 DB 5101/T 1602023 II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发展研究院、成都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成都市风景园林学会、四川天府新区质量
3、技术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明坤、张清彦、黄浩、朱梅安、于乾靠、马莉华、邓雯、任雁、王珏、李晓娜、刘道静、文萌川、吕德星、李小雯、成亚娟。DB 5101/T 1602023 1 公园城市绿地应急避难功能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园城市绿地应急避难功能设计的术语和定义、缩略语、分类、总体要求以及分区设置、建(构)筑物、应急通道、设施配置和绿化种植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成都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绿地应急避难功能的设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4、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1000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 16903 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T 20501.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420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1143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 51192 公园设
5、计规范 GB/T 51346-2019 城市绿地规划标准 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公园城市 park city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生态文明为引领,将公园形态与城市空间有机融合,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相宜、自然经济社会人文相融合的复合系统,是山水人城和谐相融的新时代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的新模式。DB 5101/T 1602023 2 城市绿地 urban green space 城市中以植被为主要形态,并对生态、游憩、景观、防护、减灾具有积极作用的各类绿地的总称。城市绿地(简称“绿地”)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来源:
6、GB/T 51346-2019,2.0.1,有修改 应急避难功能绿地 emergency shelter function green space 可承担应急避难功能的城市绿地,在地震、洪涝、火灾及地质灾害等灾害事件发生时,用于人民群众临时避险或灾时避难的重要场所。绿地有效避难面积 effective and safe area for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of green space 应急避难功能绿地内用于人员安全避难的区域及配套应急避难设施的面积。绿地避难容量 sheltering accommodation capacity of green
7、space 与绿地有效避难面积及应急避难设施配置相匹配的可容纳避难人员的数量。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合于本文件。LED:发光二极管(Light Emitting Diode)5 分类 应急避难功能绿地分为以下四类:a)紧急避难绿地:可安置避难人员 1 d 以内,宜结合广场用地、游园及条件适宜的附属绿地设置;b)短期避难绿地:具备避难宿住功能和相应配套设施,可安置避难人员 2 d14 d,宜结合交通条件良好的广场用地、社区公园等绿地设置;c)中期避难绿地:具备避难宿住功能和相应配套设施,可安置避难人员 15 d30 d,宜结合交通条件良好的社区公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绿地设置;d)长期避难绿
8、地:具备避难宿住、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等功能和相应配套设施,可安置避难人员 30 d 以上,宜结合综合公园和郊野公园等大型区域绿地设置。各类应急避难功能绿地的适用范围由长期避难绿地到紧急避难绿地逐级向下兼容。隔离缓冲绿带宜结合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进行设置,在紧急情况下可向应急避难功能绿地转换。各类应急避难功能绿地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用地面积、有效避难面积和避难时长等控制指标见表 1。DB 5101/T 1602023 3 表1 分类控制指标 应急避难功能绿地类型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人)二者满足其一即可 避难时长(d)用地面积(hm2)有效避难面积(hm2)紧急避难绿地 1 0.
9、05 0.05 1 短期避难绿地 1 0.2 0.2 214 中期避难绿地 2 2.0 1.0 1530 长期避难绿地 3 20 5.0 30 绿地有效避难面积不包括以下区域:a)水体;b)蓄滞洪区;c)集水区;d)建(构)筑物及其倒塌影响范围;e)乔灌木密集区;f)有文物价值的建(构)筑物、遗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g)生态修复及涵养区;h)自然坡度大于 7(约 13%)的陆地;i)应急通道。合理确定绿地避难容量,作为应急避难设施配置和绿地应急管理的依据,绿地避难容量计算方法参见附录 A。6 总体要求 应急避难功能绿地设计应遵循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全域公园体系
10、规划以及总体应急预案等基本要求,按照“紧急避难绿地短期避难绿地中期避难绿地长期避难绿地”四类配置。应急避难功能绿地应与其他类别的应急避难场所统筹部署、相互衔接、均衡布局。在城市功能分区之间、城市组团之间,加油站、变电站、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储区和油气仓储区周围,以及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应设置以生态防护、安全隔离为主要功能的隔离缓冲绿带。应充分考虑应急避难功能绿地的平灾转换,并提出保障措施,注重平时发挥生态、游憩、科普、美化、健身等常态功能,在灾时应急避难功能发挥效用。对现有绿地增设应急避难功能改造时,不应影响绿地原有使用功能。7 场址选择 一般要求 7.1.1 应优先考虑城市中心区、旧城区
11、人口密集,安全性高的区域。DB 5101/T 1602023 4 7.1.2 应优先选择地势较高、有利于排水、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绿地。7.1.3 需要特别保护的动植物园、历史名园、湿地公园和文化古迹密集的城市绿地不应承担应急避难功能。安全性 7.2.1 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山体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7.2.2 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高压输电走廊等对人身安全有威胁或不良影响的区域。7.2.3 应避免选择低于城市防洪标准确定的洪水淹没线的区域。7.2.4 应避免选择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认定的不适宜作为防灾用地的其他区域。7.2.5 短期
12、、中期、长期避难绿地应处于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以外,并保持安全距离;紧急避难绿地可根据避难需求另行调查、确定。交通可达性 7.3.1 应满足快捷承接避难人群及救灾通行要求,具有不同方向的出入口。7.3.2 应尽可能临近医院、综合消防救援力量、交通枢纽、城市综合商业体、应急物资储存仓库与流通仓库等,便于救助和疏散。8 分区设置 设置要求 8.1.1 应结合绿地常态功能及应急避难功能绿地类型进行应急功能分区设置。8.1.2 应急综合管理、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避难人员安置、应急物资储备功能应单独设置应急功能分区,应根据需要设置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并符合以下要求:a)紧急避难绿地应设置应
13、急避难人员安置区,根据应急避难功能选择设置应急综合管理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急物资储备区;b)短期避难绿地应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急避难人员安置区,根据应急避难功能选择设置应急综合管理区、应急物资储备区;c)中期、长期避难绿地应设置应急综合管理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急避难人员安置区、应急物资储备区。8.1.3 各类应急避难功能绿地的应急功能分区设置具体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应急功能分区设置要求 应急功能分区 紧急避难绿地 短期避难绿地 中期避难绿地 长期避难绿地 应急综合管理区 救灾指挥中心 应急综合服务中心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 医疗救护中心与卫生防疫站 医疗救护与防疫点
14、 DB 5101/T 1602023 5 表 2(续)应急功能分区 紧急避难绿地 短期避难绿地 中期避难绿地 长期避难绿地 应急物资储备区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注:“”表示应设;“”表示宜设;“”表示可选设。应急综合管理区 8.2.1 应急综合管理区其管理建筑应与绿地内原有管理建筑结合设置。8.2.2 长期避难绿地应设置区级救灾指挥中心,并配置监控广播系统和无线通讯设备,与市级救灾指挥中心联网。8.2.3 中期、长期避难绿地应设置应急综合服务中心。8.2.4 紧急、短期避难绿地宜设置应急综合服务中心。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 8.3.1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可设置在绿地内或绿地周边;也可与绿地周边 10
15、00 m 范围内的医院或医疗卫生设施相结合。8.3.2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位于绿地出入口,所需建筑宜与绿地内原有管理建筑或游憩服务建筑结合设置。8.3.3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设置单独的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设施和开水间。8.3.4 中期、长期避难绿地应设置应急医疗救护中心与卫生防疫站,按 20 个50 个床位设置,占地面积应大于1600 m2。8.3.5 短期避难绿地应设置医疗救护与防疫点,占地面积应大于100 m2。8.3.6 紧急避难绿地宜设置医疗救护与防疫点。应急避难人员安置区 8.4.1 应为婴幼儿、高龄老人、残疾人及行动困难、需要卧床者和病人、少数民族等特定人员设置特殊区域
16、、心理安慰室等,其无障碍设计要求应符合 GB 50763 的相关规定。8.4.2 应急宿住区应优先选择绿地内地形较平坦空旷、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和交通便利的区域,可结合成都市相关部门划定的公园(绿道)阳光帐篷区进行设置,并符合 GB 51143 的相关规定。8.4.3 应急宿住区应进行分区,每个应急宿住分区不应超过 1000 m2;每个应急宿住分区之间道路宽度为 2 m4 m,满足消防间距且兼顾噪音影响。8.4.4 长期避难绿地应设置应急宿住区和至少一处面积500 m2的集散场地。8.4.5 中期避难绿地应设置应急宿住区和至少一处面积200 m2的集散场地。8.4.6 短期避难绿地应设置至少一处
17、面积200 m2的集散场地,宜设置应急宿住区。8.4.7 紧急避难绿地应设置至少一处集散场地。应急物资储备区 8.5.1 应急物资储备区以存放、分发救灾物资为主,应设立必要的储存食品库、消防器具库、防灾器材和可移动设施或设备。DB 5101/T 1602023 6 8.5.2 应急物资储备区可设置在绿地内或绿地周边;当利用绿地周边设施时,其周边设施与绿地的距离不应大于 500 m。8.5.3 应急物资储备区应利用绿地内原有的仓库、地下车库、食堂、人防设施等作为应急物资储备区。8.5.4 中期、长期避难绿地应设置应急物资储备区。8.5.5 短期避难绿地宜设置应急物资储备区。8.5.6 紧急避难绿
18、地可利用集散场地进行临时堆放和发放应急物资。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8.6.1 长期避难绿地宜设置专业救灾队伍场地。8.6.2 紧急、短期、中期避难绿地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救灾队伍场地。8.6.3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设计应符合 GB 51143 的相关规定。9 建(构)筑物 可利用满足建筑抗震、防火等安全要求的游客服务中心、天府绿道驿站等建筑作为灾时避难建筑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应经过加固改造并确保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使用。新建建筑物应符合 GB 18306、GB 50011、GB 50223、GB 51143 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兼具应急指挥管理、应急医疗救护和其他应急避难功能的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
19、 GB 50223 中规定的重点设防类要求。应根据应急避难功能绿地内建(构)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划定潜在危险区域,并设置警示提醒,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应按照 GB 51143 的相关要求计算分析确定。10 应急通道 应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功能绿地出入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以及应急通道的分级及设置要求。应急避难功能绿地出入口的设置符合以下要求:a)长期避难绿地应至少设置 4 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口,紧急、短期、中期避难绿地应至少设置2 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口;b)人员进出口与车辆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宜单独设置应急医疗垃圾运输出入口。应急通道应结合绿地内部道路按主通道、次通道、支道和人行道进行分级设置
20、,并满足消防疏散和排水等要求,应急通道有效宽度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应急通道有效宽度 通道级别 通道有效宽度(m)主通道 7.0 次通道 4.0 支道 3.5 人行道 1.5 应急通道有效宽度超出道路宽度时,可采用柔性路面设计隐形通道,应急宿住区内的应急通道可设置在便于通行的绿地上,绿地内原则上应选择耐踩压、抗性强的草本植物。DB 5101/T 1602023 7 应急通道铺装宜选用耐火、耐碾压、透水且具有延展性的材料。应急通道两侧的建(构)筑物应按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后退安全距离,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可按建(构)筑物高度的 0.67 倍,且不小于 3 m 简化计算。应急通道和出入口的无障碍
21、设计应在符合 GB 50763 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灾时老人、儿童及行动障碍人群的无障碍通行需求。11 设施配置 配置要求 11.1.1 应急避难设施应按照各类应急避难功能绿地的避难容量进行统筹考虑、科学配置,配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指挥管理、应急综合服务、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应急避难人员安置、应急交通、应急消防、应急物资储备、应急供水、应急排污、应急保障供电、应急通信、应急垃圾、应急标识设施等。各类应急避难功能绿地的设施配置要求见附录 B。11.1.2 应急避难设施可与绿地内的配套服务设施结合设置,如利用餐厅、医疗救助站、厕所等,在灾时转化为灾民食堂、医疗救护与防疫点、应急厕所等应急避
22、难设施。应急指挥管理设施 应急指挥管理设施应按本文件第8.2.2条的要求配置。应急综合服务设施 应急综合服务设施应按本文件第8.2.3条第8.2.4条的要求配置。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设施 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设施应按本文件第8.3.3条第8.3.6条的要求配置,且卫生防疫、医疗垃圾处置区周边应设置卫生防疫分隔设施。应急避难人员安置设施 应急避难人员安置设施应按本文件第8.4.2条第8.4.7条的要求配置。应急交通设施 11.6.1 应急停机坪设置符合以下要求:a)长期避难绿地内宜设置应急停机坪;b)应急停机坪场地应符合 GB 51143 的相关规定,设置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应急直升机起降坪,且起降坪
23、应设在空旷、平坦、无妨碍直升机降落物的区域。11.6.2 应急停车场设置应符合 GB 51143 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a)中期、长期避难绿地应设置应急停车场;短期避难绿地宜设置应急停车场;紧急避难绿地可设置应急停车场;b)新建的应急停车场在灾时应满足应急救灾车辆(应急消防、应急医疗、应急救灾物资等)的停放需求,其车辆停放不应影响救灾车辆的通行;c)改建、扩建的应急停车场可利用绿地内原有的停车位设置,也可利用绿地周边 500 m 范围内的停车场、停车位设置(含路边停放)。DB 5101/T 1602023 8 应急消防设施 11.7.1 应急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相关规
24、定,并根据绿地避难容量,综合考虑绿地内的场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防火措施进行配置。11.7.2 短期、中期、长期避难绿地应设置室外消火栓。11.7.3 紧急避难绿地应设置灭火工具及灭火设施设备。应急物资储备设施 11.8.1 中期、长期避难绿地应设置物资储备库(房),库存帐篷、板房材料及工具,食品、药品、饮用水、消防、照明设备和一般需要的工具器材等。11.8.2 一般情况下紧急、短期避难绿地不单独配备物资储备库(房),可与其他设施结合设置。应急供水设施 11.9.1 短期、中期、长期避难绿地应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 2 种以上的供水设施,紧急避难绿地应选择设置不少
25、于 1 种供水设施。11.9.2 长期避难绿地应自备水源(水井或封闭式蓄水池等),且具有明确标识;紧急、短期、中期避难绿地可由移动供水车提供水源。11.9.3 各类应急避难功能绿地均应设置饮水点,短期、中期、长期避难绿地按照避难容量每 100 人应至少设置一个水龙头,每 250 人应至少设置一处饮水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相关规定。11.9.4 应急供水期间的避难人员基本用水量应符合 GB 51143 的相关规定。应急排污相关设施 11.10.1 应急厕所设置符合以下要求:a)短期、中期、长期避难绿地应按每 1000 人设置 1 处公厕;应急厕所间距应小于 100 m,且位
26、于应急避难功能绿地的下风向设置,距离应急宿住区 30 m50 m;b)紧急避难绿地可选择性建设或靠近公共厕所设置;c)应充分利用绿地内原有的公共厕所作为应急厕所,其数量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应以移动厕所或暗坑式厕所的形式作为补充,暗坑式应急厕所区域宜用草坪或地被植物遮挡或覆盖,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d)应急厕所应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11.10.2 短期、中期、长期避难绿地内宜设置应急洗浴设施,可在应急厕所内设置洗浴功能或设置可移动式的洗浴设施。11.10.3 医疗卫生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11.10.4 应急排污设施应与市政管道相连接或设立独立排污系统。应急保障供电设施 11.11.1
27、 应保障绿地内照明、医疗、通信等设施用电。11.11.2 中期、长期避难绿地均应考虑接入 2 路及以上的供电线路以保证应急避难功能绿地的用电,配备光伏发电系统、便携式发电机组,并储备燃料。11.11.3 应急避难绿地的电力负荷设计应符合 GB 51143 的相关规定。应急通信设施 DB 5101/T 1602023 9 11.12.1 长期避难绿地应接入城市通讯线路,其救灾指挥中心应配置固定电话通信;宜利用已有有线和无线信息网络;保证无线通信信号覆盖;应设置广播系统;应配备监控系统;应设置公共信息发布牌若干,其中 LED 公共信息发布牌不少于 1 处。11.12.2 中期避难绿地宜接入城市通讯
28、线路;宜利用已有有线和无线信息网络;保证无线通信信号覆盖;应设置广播系统;应配备监控系统;应设置公共信息发布牌若干,其中 LED 公共信息发布牌不少于1 处。11.12.3 紧急、短期避难绿地可接入城市通讯线路;宜利用已有有线和无线信息网络;保证无线通信信号覆盖;可设置广播系统;可配备监控系统;应设置不少于 1 处公共信息发布牌。应急垃圾设施 11.13.1 应急垃圾收集点设置符合以下要求:a)短期、中期、长期避难绿地应配置应急垃圾收集点,紧急避难绿地宜配置应急垃圾收集点;b)应急垃圾收集点宜设置在常年盛行风向的下风向,距离应急宿住区 30 m 以上;c)应急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0
29、 m。11.13.2 垃圾箱设置符合以下要求:a)各类应急避难功能绿地均应配置垃圾箱;b)垃圾箱应设置在应急功能分区、应急设施、停车场等出入口或附近;c)垃圾箱应按 300 m21000 m2设置 1 处,宜结合绿地内原有垃圾箱设置;d)垃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 CJJ 27 的相关规定进行配置。应急标识设施 11.14.1 应设有主标识、指路标识、指示标识及应急设施标识等应急标识,并与绿地景观相协调。11.14.2 应急标识应规范、清晰,能够准确标示出应急避难功能绿地内部的布局分区、交通线路和功能设施分布等。11.14.3 应急避难功能绿地应在周边、入口处和各功能分区处设置明显指示标识,并在
30、入口处悬挂应急避难功能绿地平面图及周边地区居民疏散通道图。11.14.4 应急避难功能绿地内的公厕、饮水点、消火栓、垃圾收集点、自备水源等设施应设置明确标识。11.14.5 应急避难功能绿地的应急标识设置具体要求见附录 C。12 绿化种植 应急避难功能绿地内的绿化种植应符合 GB 50420、GB 51192 的相关规定,在满足应急避难功能的前提下,兼具景观功能要求,注重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相搭配,植物选择符合以下要求:a)应以遮蔽率高、耐火、防风、滞尘、树冠宽大、根系深广的乡土植物为主;b)应避免使用有毒、有害等威胁到人群安全的植物种类;c)应谨慎使用浅根性速生乔木,以及树干木质疏松、易为真菌
31、侵害腐烂中空的树种。应急避难功能绿地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应符合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避免出现任何破坏行为影响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应依据应急避难功能绿地的实际情况和防火要求合理设置防护绿带,并符合以下要求:a)应急避难功能绿地周边宜设置防火林带;DB 5101/T 1602023 10b)绿地周边如有高层建(构)筑物,宜根据设防标准、建筑结构形式和高度合理设置防护绿带;c)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垃圾收集点和应急厕所与其他应急功能分区之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d)应选用含水量高、含油脂量低,能形成较大冠幅、较好遮荫的植物。应急宿住区内的植物种植符合以下要求:a)乔木间距应不小于 3.2 m,
32、枝下空间应大于 2.7 m;b)地面宜配置耐踩压的草坪和宿根花卉等地被植物,不宜种植灌木。DB 5101/T 1602023 11 A A 附录A (资料性)绿地避难容量计算方法 A.1 绿地避难容量可按式 A.1 进行计算:=/(A.1)式中:C避难容量(人);A有效避难面积(m2);Am人均有效避难面积(m2/人)。DB 5101/T 1602023 12 附录B (规范性)应急避难设施配置要求 B.1 四类应急避难功能绿地的应急避难设施配置要求见表 B.1。表 B.1 应急避难设施配置要求 序号 功能 设施类型 紧急避难绿地 短期避难绿地 中期避难绿地 长期避难绿地 1 应急指挥管理 应
33、急救灾指挥中心 2 应急综合服务 应急综合服务中心 3 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 医疗救护中心与卫生防疫站 4 医疗救护与防疫点 5 应急避难人员安置 应急宿住区 6 集散场地 7 应急交通 应急停机坪 8 应急停车场 9 应急消防 室外消火栓 10 消防器材(灭火器)11 消防通道 12 应急物资储备 物资储备库(房)13 物资储备区 14 物资分发点 15 应急供水 接入城市给水管 16 饮水点 17 洗浴设施 18 消火栓 19 自备水源 20 应急排污 接入城市污水管 21 应急厕所 22 应急保障供电 接入 2 路及以上供电线路 23 可移动发电机组 24 应急通信 接入城市通讯线路 25
34、 公共信息发布牌 DB 5101/T 1602023 13 表B.1(续)序号 功能 设施类型 紧急避难绿地 短期避难绿地 中期避难绿地 长期避难绿地 26 应急通信 卫星无线通讯设备 27 广播系统 28 监控系统 29 应急垃圾 垃圾收集点 30 垃圾箱 31 标识标牌 应急避难场所挂牌 32 应急避难场所主标识 33 应急避难场所指路标识 34 应急设施标识 35 应急避难场所指示标识 36 应急避难场所简介 注:“”表示应设;“”表示宜设;“”表示可选设。DB 5101/T 1602023 14 B B 附录C (规范性)应急标识设置要求 C.1 应急标识符号要求 C.1.1 主标识符
35、合以下要求:a)主标识的符号区域为图形符号边线内侧的正方形区域或符号衬底色形成的正方形区域;b)符号区域的四角可为直角或圆角;c)主标识由图形符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衬底色构成,见图 1:图1 主标识构成图 C.1.2 尺寸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其中c值500 mm:b=2a;c=6/5a;d1=1/15a;d2=1/15a;d3=1/15a;h11/5a;h21/5a。C.1.3 图形符号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数字、方向等信息组合使用,形成图形标识以表达确切含义。C.1.4 在图形符号区域内,不应添加其他视觉元素。C.1.5 宜优先选用GB 51143规定的图形符号,或选用GB/T 10
36、001规定的图形符号;若无合适的图形符号,应按照GB/T 16903的规定设计所需图形符号,颜色应符合GB/T 20501.1的规定。C.1.6 标识设置符合以下要求:a)应急避难功能绿地出入口应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主标识;b)应急避难功能绿地内各类配套设施应设置明显的设施标识;DB 5101/T 1602023 15 c)应急避难功能绿地内主要道路路口应设置相关设施的指示标识;d)应急避难功能绿地周边主干道、路口应设置指路标识。C.1.7 标识设置可通过附着式、悬挂式、柱式的方式进行设置;一般情况下,标识牌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宜大于2 m;当小于2 m时,标志的边角应为圆弧形:a)附着式:标识背面
37、直接固定在物体上的设置方式;b)悬挂式:与建筑物顶部或墙壁连接固定的悬空设置方式;c)柱式:固定在一根或多根支撑杆顶部的设置。C.2 应急标识制作要求 C.2.1 标识宜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不宜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C.2.2 标识表面应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瑕疵。C.2.3 标识中的文字应选用黑体字,数字、字母应选用Times New Roman。C.2.4 标识版的制作应参照GB 5768的相关规定。C.2.5 标识的颜色规定及参考色样应符合表C.1的规定。表 C.1 标识的颜色规定及参考色样表 角点坐标 色品坐标 亮度因数 x y x y x y x y 颜色 表面色 白
38、 0.350 0.360 0.300 0.310 0.290 0.320 0.343 0.370 0.75 黄 0.531 0.468 0.464 0.534 0.427 0.483 0.477 0.433 0.45 红 0.690 0.310 0.658 0.342 0.569 0.341 0.595 0.315 0.07 绿 0.230 0.754 0.013 0.486 0.209 0.383 0.291 0.440 0.12 蓝 0.078 0.170 0.137 0.038 0.240 0.210 0.198 0.252 0.05 黑 0.385 0.355 0.300 0.270
39、0.260 0.310 0.345 0.395 0.03 逆反射材料色 白 0.350 0.360 0.300 0.310 0.285 0.325 0.335 0.375 0.27 黄 0.545 0.454 0.464 0.534 0.427 0.483 0.487 0.423 0.16 红 0.690 0.310 0.658 0.342 0.569 0.341 0.595 0.315 0.03 绿 0.007 0.703 0.026 0.399 0.177 0.362 0.248 0.409 0.03 蓝 0.078 0.170 0.137 0.038 0.210 0.160 0.150
40、0.220 0.01 DB 5101/T 1602023 16 参考文献 1 GB 21734-2008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2 GB/T 50337-201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3 CJJ/T 85-2017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4 T/CECA 20019-2022 公园绿地应急避难功能设计标准 5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Z.2017年修订版.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提高城市防灾避险能力的意见(建城2008171号)Z.2008年.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设计导则(建办城20181号).2018年.8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NO:SC132841)Z.2019年.9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成都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导则(试行)(成住建发2021269号)Z.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