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01 T 3129-2022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程序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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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 90 6101 西安市地方标准 DB 6101/T 31292022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程序规范 2022-10-14 发布2022-11-14 实施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6101/T 31292022 I 目次 前言.III 引言.I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原则.2 5 总体要求.2 6 管辖.2 地域管辖.2 级别管辖.2 权限管辖.2 特殊管辖.2 指定管辖.3 移送管辖.3 7 简易程序.4 8 普通程序.4 案源管理.4 立案.5 调查取证.6 审核程序.9 部门负责人审批.10 行政处罚告

2、知.10 听证与陈述、申辩.10 部门负责人审查或集体讨论决定.10 处罚决定.11 普通程序办案期限.11 突发事件情形下处罚原则.11 9 执行与结案.11 执行.11 结案.12 立卷归档.12 10 期间送达.13 期间.13 送达.13 11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14 紧急情况.14 实施程序.14 DB 6101/T 31292022 II 查封、扣押.14 12 审核程序.15 审核执行机构.15 法制审核.15 法制审核程序.16 案件审核.17 案件审核程序.17 13 听证程序.18 申请和受理.18 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18 听证准备.19 听证室.19 举

3、行听证.19 14 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20 适用范围.20 会议组织.21 程序实施.21 会议记录.21 材料归档.22 附录 A(资料性)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及流程图描述.23 附录 B(资料性)简易程序流程图.28 附录 C(资料性)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29 附录 D(资料性)审核程序流程图.30 附录 E(资料性)听证程序流程图.31 附录 F(资料性)负责人集体讨论流程图.32 参考文献.33 DB 6101/T 31292022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与DB 6101/T 3130202

4、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文书规范、DB 6101/T 3131202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人员规范共同构成支撑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工作的系列标准。本文件由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西安市质量与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郝生旺、张军社、汪峰、雷震、巩泽龙、邵鹏飞、李春政、陶娟、于婵婵、张美彧、魏蓉娟、温淑贤、高进乐、冯辰星、张美龙、申强、赵海波。本文件由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解释。本文件为首次发布。本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将咨询或修改建议等信息反馈至下列单位:单位: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29-8

5、7823053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298号 邮编:710054DB 6101/T 31292022 IV 引言 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一支队伍执法、一个标准规范、一套程序办案的目标,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聚焦行政处罚源头、过程、结果,运用标准化方法,建立了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系列标准。该系列标准是新时期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的探索与实践。行政处罚工作标准化,首先需理清行政处

6、罚全流程,其次规范人员管理和文书使用。在制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程序规范的过程中,重点考虑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以及普通程序中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审核程序、听证程序、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等关键环节,通过对各程序分解和控制,更清晰地规定了程序的过程和要求,让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程序明确、权责清晰,从而提高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效率、提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更好地促进西安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西安市法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DB 6101/T 31292022 1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程序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原则、总体要

7、求、管辖、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以及普通程序中的执行与结案、期间送达、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审核程序、听证程序和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其他市场监管执法机构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 6101/T 31302022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文书规范 DB 6101/T 31312022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人员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8、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简易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普通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除3.1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外,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序。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 对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或二次延期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程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机构 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

9、局(西安市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的机构。DB 6101/T 31292022 2 办案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机构中具体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机构。案源管理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机构中负责案源线索分发、统计、管理工作的机构。法制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机构中负责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核和听证等工作的机构。4 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a)处罚法定;b)公正、公开;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5 总体要求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的行为规范应符合 DB 6101/T 31312022 的要求。行政处罚文书及制作文

10、书应符合 DB 6101/T 31302022 的要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审核程序、听证程序以及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流程图及流程图描述分别见附录 A 到附录 F。6 管辖 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级别管辖 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权限管辖 6.3.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本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以派出机构名

11、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6.3.2 市辖区以及受委托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若省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特殊管辖 6.4.1 网络交易违法行政处罚的管辖,应遵循以下规则:DB 6101/T 31292022 3 a)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b)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进行管辖。6.4.2 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管辖,应遵循以下规则:a)对利用广播、电影

12、、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b)对于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进行管辖;c)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指定管辖 6.5.1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应由最先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

13、辖。6.5.2 符合 6.5.3、6.5.6、6.5.7、6.6.1 中所提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应填报 CF00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CF002指定管辖通知书,并分别送达有关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6.5.3 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6.5.4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上级

1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应将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6.5.5 符合 6.5.4 中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填报 CF00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CF003案件交办通知书,并分别送达有关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6.5.6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查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6.5.7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6.5.8 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

15、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移送管辖 6.6.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应再自行移送。DB 6101/T 31292022 4 6.6.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及时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6.6.3 符合 6.4.2a)、6.6.1、6.6.2 中所提案件移送规定的,应进行案件移送或者违法线索移送,应填报 CF008行政处罚

16、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CF004案件移送函,并送达受移送部门。若移送案件中涉及查封、扣押财物的移送,应同时使用 CF006查封/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6.6.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对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6.6.5 符合 6.6.4 中所提将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案件或线索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填报 CF00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或 CF043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批准使用 CF00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送达受移送的公安机

17、关,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并归档。7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 CF04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CF04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在 CF04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当场制作的 CF04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缴款途径和期限、救济途径和期限、部门名称、时间、地点,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18、,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记入笔录。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办案人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的档案管理机构归档保存。8 普通程序 案源管理 8.1.1 职责分工 8.1.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应指定案源管理机构负责案件线索的受理、登记、转办、协调及督办等工作。8.1.1.2 办案机构负责案件线索的接收、落实、查处、汇总及反馈等工作。8.1.2 案件来源登记、核查 8.1.2.1 办案机构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使用 CF001案件来

19、源登记表进行登记。8.1.2.2 办案机构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DB 6101/T 31292022 5 注: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规定期限。8.1.3 转办流程 8.1.3.1 案件线索、协助调查函等事项,由案源管理机构按照工作职责提出拟办意见,经案源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分管负责人同意流转各办案机构进行办理,对于重大案件线索应报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8.1.3.2 对于涉

20、及重大案件线索或案情复杂、涉及两个及以上办案机构职能的案件,由案源管理机构报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指定办案机构主办,其他相关机构配合。8.1.4 办理反馈要求 办案机构按照“谁转办、谁督办,谁办理、谁反馈”的原则,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及时反馈。涉及多个办案机构职能的案件,由主办机构进行反馈,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案源管理机构备案。8.1.5 请示答复分工 8.1.5.1 涉及执法程序和管辖权等问题的请示由案源管理机构与法制机构会商答复。8.1.5.2 涉及业务法律法规适用等专业性较强的业务请示由业务对口办案机构会同法制机构组织答复。8.1

21、.5.3 对于疑难复杂、专业性强,无法作出明确答复的事项,由承办机构提出意见,法制机构向上级部门作出请示。8.1.6 其他要求 8.1.6.1 案源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案件线索来源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办案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及时报案源管理机构根据案件转办流程进行办理。办案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对案件线索进行统一管理。8.1.6.2 办案机构在接收案件线索后,应建立台账,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处理。8.1.6.3 办案机构应加强文书、涉案物品等证据材料管理,做好文件交接、涉案物品保管、涉密事项保密等工作。立案 8.2.1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立案:a)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

22、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b)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c)属于本部门管辖;d)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8.2.2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立案:a)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c)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d)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8.2.3 在 8.1.2.2 规定的期限内,由办案人员填写 CF007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若立案,则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DB 6101/T

23、31292022 6 调查处理。8.2.4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办案机构应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调查取证 8.3.1 通则 8.3.1.1 办案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8.3.1.2 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8.3.1.3 办案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应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8.3.1.4 办案人员应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a)书证;b)物证;c)视听资料;d)电子数据;e)证人证言;f)当事人的陈述;g)

24、鉴定意见;h)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注1: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注2: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8.3.1.5 8.3.1.4 中的证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8.3.1.6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按规定使用 CF011证据提取单。8.3.1.7 办案人员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 CF009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8.3.1.8 办案人员在制作 CF009现场笔

25、录时,应要求当事人填写 CF010送达地址确认书。8.3.1.9 办案人员可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应按以下规定执行:a)办案人员要求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时根据办案需要制发 CF013询问通知书;b)询问应个别进行并制作 CF014询问笔录,每份询问笔录对应一个被询问人;c)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向其宣读;d)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要求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e)经核对无误后,办案人员应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f)办案人员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8.3.1.10 办案人员可要

26、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应制发 CF01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并送达,并要求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8.3.1.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假冒等案件过程中,可要求权利人对涉案产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也可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别。若需要权利人协助辨认鉴别,DB 6101/T 31292022 7 应填报 CF00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制发 CF016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并送达权利人。8.3.1.12 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抽样取证、

27、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8.3.2 收集、调取书证、物证 执法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8.3.3 收集、调取视听资料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为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

28、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8.3.4 收集、调取电子数据 8.3.4.1 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为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应填写 CF012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8.3.4.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用来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应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8.3.4.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辅助办案人员,对案件关联的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8.3.4.4 市场监

29、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8.3.5 收集、调取涉港澳台、涉外证据 8.3.5.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8.3.5.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8.3.5.3 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等证据应

30、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8.3.6 抽样取证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规定 8.3.6.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样取证时应全过程记录,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办案人员应制作 CF029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 CF025封条,开具 CF024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由办案人员、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DB 6101/T 31292022 8 注: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样取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8.3.6.2 通过网络、电话购买等方式抽样取证的,应采取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对交易过程、商品拆包查验及封样等过程进行记录。

31、8.3.6.3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实施抽样机构的资质或者抽样方式有明确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照规定方式抽取样品。8.3.6.4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应告知当事人。8.3.6.5 委托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应填写 CF030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CF031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CF032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若与 CF029抽样记录配套使用,则规格/型号、等级、

32、生产日期/批号、样品数量、检验项目等内容应填写一致。8.3.6.6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复检、复验权利,且客观上具备复检、复验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复检、复验的权利。如告知复检、复验权利,则应同时告知复检、复验的期限和受理单位。8.3.7 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8.3.7.1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若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办案人员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33、认为不应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立即解除。8.3.7.2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场清点,开具 CF024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 CF01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8.3.7.3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办案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8.3.7.4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a)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b)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检测、检验、检疫、鉴定;c)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d)违法

34、事实成立,应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e)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8.3.7.5 逾期未采取 8.3.7.4 中要求措施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8.3.7.6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制发 CF020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部分情况还应另行制作 CF024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配套使用。8.3.7.7 使用 CF01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CF020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填报 CF00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8.3.8 行政强制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

35、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具体要求见第11章。8.3.9 特定情况下的调查取证 DB 6101/T 31292022 9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8.3.10 协助调查 8.3.10.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确需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填报 CF00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出具CF017协助调查函。注:若

36、需银行等单位协助调查经营的,在CF017协助调查函中应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依据。8.3.10.2 收到 CF017协助调查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协助事项应当予以协助,在接到 CF017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8.3.11 中止调查 8.3.1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填报 CF00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a)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b)涉及法

37、律适用等问题,需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c)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d)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e)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8.3.11.2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填报 CF00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批准后,立即恢复案件调查。8.3.12 终止调查 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应填报 CF00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8.3.13 调查终结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CF03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a

38、)当事人的基本情况;b)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c)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d)违法行为性质;e)处理意见及依据;f)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审核程序 DB 6101/T 31292022 10 办案机构应将CF03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办案人员不应作为审核人员,审核权责划分及审核程序见第12章。部门负责人审批 8.5.1 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并退回案件材料后,对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填报 CF00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将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

39、依法履行告知等程序,行政处罚告知应填报 CF00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8.5.2 对于建议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将案件材料、审核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行政处罚告知 8.6.1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填报 CF00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发 CF037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8.6.2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40、权、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8.6.3 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听证与陈述、申辩 8.7.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如实、完整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请求和内容,并制作 CF038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书面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可不使用 CF038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由办案机构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采纳,不应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8.7.2 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当事人退还多

41、收价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 CF034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8.7.3 法制机构执行听证程序见第 13 章。部门负责人审查或集体讨论决定 8.8.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a)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b)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d)不属于市场监

42、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e)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8.2 对 12.2.2 中规定的案件,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的具体要求见第 14 章。DB 6101/T 31292022 11 处罚决定 8.9.1 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或集体讨论决定后,办案机构应填报 CF043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8.9.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填写 CF046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8.9.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制发 CF045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本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

43、的内容包括: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b)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c)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d)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e)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f)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g)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8.9.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公示规定向社会公开。8.9.5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普通程序办案期限 8.10.1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九十

44、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8.10.2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突发事件情形下处罚原则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9 执行与结案 执

45、行 9.1.1 决定执行程序 9.1.1.1 办案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按 CF045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予以履行。9.1.1.2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1.2 罚没款收缴 DB 6101/T 31292022 12 9.1.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办案机构应告知当事人应自收到 CF045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a)当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的;b)当场对自然人处以二

46、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c)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9.1.2.2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9.1.2.3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9.1.2.4 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办案机构应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书面申请,经市场监督管理

47、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发 CF04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的期限。9.1.2.5 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应超出罚款的数额。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9.1.3 罚没款催缴 9.1.3.1 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收到 CF048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十个工作日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1.3.2 若案件需申请强制执行

48、,办案人员应填报 CF00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填报 CF049强制执行申请书,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1.3.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应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结案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机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CF053结案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a)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b)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c)案件终止调查的;d)作出 8.8.1b)、8.8.1c)、8.8.1d)、8.8.1

49、e)决定的;e)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立卷归档 9.3.1 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DB 6101/T 31292022 13 9.3.2 案卷可分为正卷、副卷。9.3.3 案卷的归档保存应符合 DB 6101/T 31302022 的要求。9.3.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依照 9.3.1 到 9.3.3 的规定归档保存。10 期间送达 期间 期间应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不应计算在内。期间不应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

50、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应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送达 10.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 CF04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 10.2.2 和 10.2.3 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0.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并统一使用 CF050送达回证,应按照下列方式进行:a)直接送达的,由受送达人在 CF050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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