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地籍图和地籍测量草图上各种要素的符号和注记标准以及使用这些符号的原则、要求和基本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测制、编绘城镇地区,独立工矿区1:500、1:2000比例尺地籍图和各种比例尺的地籍测量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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