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 91147-1999 电动牙钻通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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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民共和国卫生部部标准电动牙钻通用技术条件样令-t=吃但-81-tri川一1飞1本标准适用于以电动机偌为动力、绳索传动的电动牙钻.该牙钻专供口腔科治疗室中钻牙、磨牙用.1 型式及基本事黯| 1.1 电动牙钻包括以下主要部分:1.1.1 电动机t1.1.1.1 型式z串激式.1 .1 .1 .2 额定输入电压:o伏或m伏(直流或交流) 1.1.1.3 额定转速:8000斗12000转/分.1.1 .1 .4 额定输出功率:洋35瓦(额定转速时) 1.1.2 传动臂:I 1.1.2.1 型式z三弯绳索传动式.1.1.2.2. 伸缩调节量:10厘米.1.1.3 牙科车头或牢头联接器.注g额定输入电

2、压和额定转速在产品图样中,应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确定名义值。.2 电动牙钻必须配以适当的电源和电器控制系统,作为牙科治疗机的组件之一,或配在各种支架上作为单独产品.I .3 电动牙钻传动允许等速或增速.1.3.1 等速z电动机至牙科车头为等速传动.1.3.2 增速:电动机至牙科1头为增速转动,增速后牙科车头的实际转速不得超过20000转/分(具有喷水冷却装置的除外).I 1.4 传动臂与牙科车头插接部分的结构分为孔扣式和槽扣式两种,其形状和主要配合尺寸如图1规定.槽扣式圄12 工作备件2.1 环境条件:国最医商管理局1982-12-03发布1983-10.Ql试行6 2.1 .1 环境温度为+5+

3、40C.2.1.2 相对湿度为不大于80%.2.2 电源条件,2.2. 电嚣电压为220V允差土10%.2.2.2 电回际称频率为50Hz或60Hz. WS 2-292-82 2.3 电动机的工作方式为短时定额,持续时间不超过30分钟,持续率不起过60%.5 技术.束3.1 I也功牙钻应符合本际准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所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3.2 电动m.正反向转动.在相同条件下,正、反向转速与正、反向转速算术平均值之差应不超过算术平均值的5.3.3 电萄牙笛的.应转速允差为土20%.3.4 当电回电压为额定值的95%时,电动机输出功率仍能维持额定值-3.5 在固定量低转速时,输出功率应保证牙

4、钻能正常工作。3.6 电动机以量大额定值i豆I时,换向器上的火花等级不应超过11/2级(11/2级特征为电刷边缘大部分或全部有径徽的火花,换向器上千In:j际出现,但不发展,用汽油擦其表面即能除去,同时在电刷上有轻微的痕) 3.7 电动机采用A.dE.tI绝缘材料.在额定状态下注线运转30分钟后,电动机各部温升;不应超过如下规定值s3.7.1 绕组电凰法就温度计法): a. A辑+C;b. E级十75C.3.7.2 铁心温度计法): a. A级+60C,b. E级十75C.3. 7. 3 换向D100 -200 200 -500 500 -1000 1000-6000 6.3验收时报2阴阳咛1

5、0 7.5 5 4 3 备不少于1台注9 WS 2-292-82 表2检验汩.围外3.16, 3.17条性能3.2, 3.3, 3.5, 3.6, 3.10, 3.11, 3.12, 3.14.1, 3.15.1条5.4 根据5.3条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范围,在验收过程中,如性能发现一台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应全部码回,重新分类整理;外观发现一台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抽取双倍数量,按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重复检验,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应全部退回,重新分类整理.5.5 经分类整理后,可再a交检验.复验时,按5.2条的规定,抽取双倍数量进行检验,若不符合5.4条规定时,

6、该批产品不予金收.5.6 在验收过程中,双方对产llll质她是否合格产生争论时,可由有关单位进行仲裁.5.7 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例行民验za. 新产品投产前(包括老产品转厂); b. 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应不少于一次;C.间隔一年以上再投产时;d. 设计、工艺或材料有重大改变时.5.8 例行试验除包括全部验收检验项目外,还须对3.4,3.7, 3.8, 3.9, 3.14.2, 3.15.2条的规定进行检验.6 随机技术文件按WS2一291-82的要求,在产品标准中加以规定.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按WS2一291-82的要求,在产品标准中加以规定.附加说明:I 本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提出,由上海医疗器械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医疗器械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蛋起草人汪世芳、陈文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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