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22-2006 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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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13.040.50 Z64 备案号:19172-2006 DB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122-2006代替 DB 11/122-2003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测量方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in-use gasoline vehicles under steady-state loaded mode 2006-10-01 实施2006-07-25 发布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B 11/122-2006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

2、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稳态加载试验要求 . 2 5 试验方法及结果判定 . 3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试验规程 . 7 附 件 AA (资料性附件) 试验数据记录要求 . 13 附 件 AB (规范性附件) 排放测量结果的修正 . 15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试验软件要求 . 16 附 件 BA (资料性附件) 稳态加载排放试验检测报告格式 . 20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试验设备 . 21 附 件 CA (规范性附件) 试验设备标定检查方法 . 30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试验设备日常标定要求 . 35 DB 11/122

3、-2006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除 限值为非强制性要求外均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汽油车稳态加载工况下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用于在用汽油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测。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参考美国EPA-AA-RSPD-IM-9 6-2(1996年)技术指南和美国加州BAR97 (2002年版)法规中加速模拟工况(ASM)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是 DB 11/122-2003标准的修订,与 DB 11/122-2003 标准相比主要

4、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增加了适用于达到 GB 18352.3-2005 标准车辆的在用车排放限值; 改变测量方法,试验工况由 BASM5024、BASM2540 和怠速工况构成,并且增加 检测和 OBD检查,针对不同车种或不同控制阶段,进行不同的试验项目; 改进了试验规程; 增加试验软件要求; 增加测试设备的要求和相应的检查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B、附录 C、附录 D 为标准的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汽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亚平、李颖林。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为2000年8

5、月23日 本标准首次修订日期为2003年2月15日 DB 11/122-2006 1 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车稳态加载试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测量方法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以汽油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 50km/h 的 M 类和 N 类的在用车。 本标准也适用于装用以液化石油气(LPG)、天然气(NG)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 50km/h 的M 类和 N 类的在用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6、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下列定义只适用于本标准。 3.1 稳态加载试验 指由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BASM 工况试验、怠速工况试验、检测和 OBD 检查组成的北京市在用车排放检测方法;其中 BASM 工况是指 BASM5024 工况和BASM2540 工况。 3.2 在用车 指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汽车。

7、 3.3 最大总质量(GVW)GB 18352.3 -2005 中第 3.10 条 指汽车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4 轻型车GB 18352.3- 2005 中第 3.1 条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的M 1、M 2和N 1类汽车。 3.5 重型车 指最大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M 和N 类汽车。 3.6 基准质量(RM) GB 1 8352.3-2005 中第 3.9 条 指汽车的“整备质量”加上 100kg。 3.7 气体污染物 指排气中一氧化碳(CO) 、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其中碳氢化合物以正己烷当量表示,氮DB 11/122-2006 2 氧化物仅

8、指一氧化氮(NO) 。CO以体积分数()表示,HC和NO以体积分数(106)表示。 3.8 气体燃料GB 18352.3- 2005 中第 3.6 条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 3.9 两用燃料车GB 18352.3-2005 中第 3.7 条 指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两种燃料不能同时燃用的汽车。 3.10 单一气体燃料车GB 18352.3- 2005 中第 3.8 条 指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或 NG)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或 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 15L 的汽车。 3.11 车载诊断(OB

9、D)系统GB 18352. 3-2005 中第 3.22 条 指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它必须具 有识别可能存在故障的区域的功能,并以故障代码的方式将该信息储存在电控单元存储器内。 3.12 过量空气系数()GB 182852005 中第 3.15 条 燃烧1kg 燃料的实际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之质量比。 3.13 M 和 N 类汽车 按GB/T 15089-2001 规定: M 类指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N 类指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

10、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的载客汽车。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的载货汽车。 3.14 第一类车GB 18352.3- 2005 中第 3.3 条 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六座,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2500kg的M 1类汽车。 3.15 第二类车GB 18352.3- 2005 中第 3.4 条 指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16 怠速工况GB 182852005 中第 3.14 条(怠速工况部分) 指发动机无负载运转状态,即离合器处于接合位置、变速器处于空档位置(对于自动变速箱的车应处于“停车”或“P”档位) ;采用化油器供

11、油系统的车,阻风门应处于全开位置;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 4 稳态加载试验要求 在用车稳态加载试验要求见表1。 4.1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用车稳态加载试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 1999年 1月1 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一类车,以及 2000 年1 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二类车和重型车,排放限值执行表 1 中的 I 类限值;但经过排放控制改造且领取绿色环保标志DB 11/122-2006 3 的车辆执行表 1 中的II类限值。 1999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0 日期间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一类车和 2000 年 1 月 1 日至2005年

12、 12月 30 日期间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二类车,以及 2000 年1月 1 日以后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重型车执行表 1 中的 III 类限值。 2005年 12月 30 日以后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轻型车执行表 1 中的类限值。 4.2 过量空气系数()的要求 装用电控燃油喷射发动机的车辆在进行 BASM 工况测量排放浓度的同时,应根据每秒实测污染物浓度计算值。推荐性限值要求:该值应在制造厂规定的范围(或 10.03)以内。 4.3 OBD 系统要求 满足 GB 18352.3-2005 排放标准,且装有 OBD 系统的车辆,对 OBD 系统的检查不能发现与排放控制装置相关的故障码。 5 试

13、验方法及结果判定 在用车稳态加载试验项目见表2,在用车稳态加载试验结果判定流程见图1。 5.1 在用车稳态加载试验项目 装用化油器(含化油器改造)发动机的车辆需进行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BASM5024、BASM2540和怠速工况试验; 装用电控燃油喷射发动机的车辆需进行排放控制装置外观 检查、BASM5024、BASM2540 工况试验和检测,以及 OBD 系统检查(如适用)。 试验规程见附录 A,试验软件要求见附录 B,试验设备要求见附录 C 和附录 D。 表 2 在用车稳态加载试验项目 车辆类型 试验类型 化油器(含化油器改造)车辆 满足GB 18352.3-2005 排放标准的车辆 装

14、用电控燃油喷射 发动机的车辆 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 BASM5024和BASM2540工况 检测(1)OBD系统检查 怠速工况 进行 进行 不进行 不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2)不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不进行(3)不进行 注:(1)为推荐要求; (2)满足GB 18352.3-2005 标准,且装有 OBD 系统的车辆进行此项检查; (3)满足 GB 18352.3-2005标准的车辆除外。 5.2 所有测试车辆都必须首先进行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如果检查结果与登记信息相符,则判定车辆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合格,继续进行下述测试;否则直接判定车辆排放检测不合格。 5.3 排放控制装

15、置外观检查合格后,首先进行 BASM5024 工况试验,若同时满足第 5.3.1 条和第 5.3.2条,则判定该车辆通过 BASM5024 工况检测;若不满足第 5.3.2 条,则直接判定该车辆排放检测不合格;否则,需继续进行 BASM2540 工况试验。 5.3.1 三项污染物的试验结果均低于或等于表 1 中的相应限值; 5.3.2 排放试验前或试验过程中, 对车辆 OBD 系统故障码的读取,未发现与排放控制装置相关的故障码。 注:此条款仅适用于满足 GB 18352.3-2005 排放标准,且带有 OBD 系统的车辆。 5.4 进行 BASM2540 工况试验时,若同时满足第 5.3.1

16、条和第 5.3.2 条,则判定该车辆通过 BASM2540DB 11/122-2006 4 工况检测;若其中任意一条不能满足,则判定该车辆排放检测不合格。 5.5 对于装用化油器发动机(含化油器改造)的车辆在 BASM5024 或BASM2540 工况检测通过后,立即进行怠速工况试验,若两项污染物的试验结果均低于或等于表 1 中的相应限值,则判定该车辆通过怠速工况检测;若其中至少有一种污染物的试验结果高于表 1 中的相应限值,则判定该车辆未通过怠速工况检测。 5.6 对于装用化油器发动机(含化油器改造)的车辆,其 BASM5024 或BASM2540 工况和怠速工况的试验结果均为通过时,才判定

17、该车辆排放检测合格;若其中任意一种工况的试验结果为不通过,都判定该车辆排放检测不合格。 5.7 对于装用电控燃油喷射发动机的车辆,通过 BASM5024或 BASM2540工况检测,便可判定该车辆排放检测合格;否则,判定该车辆排放检测不合格。 5.8 对于两用燃料车辆,要求使用两种燃料分别进行第 5.1条规定的排放试验,其两种燃料的试验结果均满足相应的要求,才判定该车辆排放检测合格,若其中任意一种燃料的试验结果为不通过,都判定该车辆排放检测不合格。 DB11/122-2006 5 表1 在用车稳态加载试验要求 BASM5024 BASM2540 怠 速 类 别 最大总质量 GVW(kg)车辆基

18、准质量RM(kg) CO (%) HC (106)NO (106)OBD(2)(1)CO (%) HC (106)NO (106)OBD(2)(1)CO (%) HC (106) RM1250 1.5 290 23501.6 280 23001250RM1700 2.0 190 23002.1 180 2250GVW35001700RM 1.8 170 23501.9 165 23004.5 900 3500GVW全部 2.5 230 2400 2.4 225 2350 4.5 1200 RM1250 1.1 125 12001.0 120 11001250RM1700 1.0 120 115

19、00.9 110 1100GVW35001700RM 0.9 105 11000.9 100 10501.0 200 3500GVW全部 1.3 140 1350 1.2 130 1250 1.5 250 RM1250 0.7 95 850 0.6 90 800 1250RM1700 0.6 90 800 0.5 85 750 GVW35001700RM 0.5 75 700 0.4 70 690 3500GVW全部 0.7 110 1100 0.6 105 1000 RM1305 0.5067 600 0.42 63 560 1305RM1760 0.4263 560 0.35 60 530

20、 GVW35001760RM 0.3553 490 不能发现与排 放控制装置相关的故障码制造厂规 定的范围(或10.03)以内 0.28 50 480 不能发现与排 放控制装置相关的故障码制造厂规 定的范围(或10.03)以内 注:(1)为推荐要求; (2)满足GB 18352.3-2005标准,且装有OBD系统的车辆进行此项检查。DB 11/122-2006 6 试验车辆 图 1 排放试验结果的判定流程 否 是是 否否 是是 否 否 是是 否 否 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是否满足要求 是 不适用 OBD 检查是否满足要求(如适用) BASM5024 工况试验 试验车辆是否满足 BASM5024

21、的全部判定要求 BASM5024 合格 是否满足 OBD 判定要求(如适用) BASM2540 工况试验 试验车辆是否满足 BASM2540 的全部判定要求 BASM2540 合格 排放检测不合格 怠速工况试验 全部污染物是否都低于或等于怠速限值排放检测合格 是否为化油器发动机车辆 DB 11/122-2006 7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试验规程 A1 前言 本附录描述了本标准第 5.1 条规定的稳态加载试验的试验规程。 A2 试验准备 A2.1 试验车辆 A2.1.1 试验前应记录的与试验车辆及试验负荷设定有关的各项参数: 车辆号牌 车辆类型 燃料种类及供油方式 底盘号或整车编号(VI

22、N) 车辆登记日期(指初次登记日期) 累计行驶里程 最大总质量和整备质量 厂牌型号 气缸数和发动机排量(升) 变速器形式 排气管类型及数量 三元催化器外观号(仅适用于出租车) 驱动形式 排放控制装置 其它需记录的参数见附件 AA。 A2.1.2 车辆试验前的检查和准备 车辆在试验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与核查,只有外观检查与核查完全合格的车辆才能进行稳态加载试验。对于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不满足 A2.1.2.1 条要求或OBD 检查(如适用)不满足 A2.1.2.8条要求的车辆应直接判定排放检测不合格,对于其它项检查不合格或核查与记录不符的车辆应不允许进行试验。 A2.1.2.1 车辆排放控制装置应

23、齐备完好。 A2.1.2.2 车辆机械状况应良好,车上仪表工作正常,无影响安全或引起试验偏差的机械故障。 A2.1.2.3 车辆排气系统不得有任何泄漏。 A2.1.2.4 车辆的发动机、变速箱和冷却系统等应无明显的液体渗漏。 A2.1.2.5 轮胎压力应在正常范围,轮胎干燥、清洁。 A2.1.2.6 试验前应关闭空调、暖风等附属装备,并中断车辆上可能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功能(如 ASR、ESP、EPC 等牵引力控制或自动制动系统等) 。 A2.1.2.7 驾驶车辆至驱动轮正直位于滚筒上,确保车辆横向稳定和驱动轮胎干燥, 使车辆限位良好。对于前轮驱动的车辆,试验过程中应使驻车制动起作用。 A2.1

24、.2.8 对于满足 GB 18352.3-2005 排放标准且带有 OBD 系统的车辆,应在试验开始前完成读取车载诊断(OBD)系统故障代码的工作,车辆 OBD 系统中应没有储存与排放控制装置相关的故障码,如果有应进行记录。 A2.1.2.9 将车辆至于空档,保持发动机转速在 3000 r/min,至少持续 1min,对车辆进行运转检查并预热车辆催化器,预热完毕后关闭点火开关。 A2.1.2.10 所有车辆(装有自动变速箱的车辆除外)都应使用发动机转速计,在试验过程中对发动机转速进行测量;对于装有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可以不使用发动机转速计,在试验过程中可以不记录此项数据。 A2.2 燃料 应使用市

25、售车用无铅汽油或天然气(NG) 、液化石油气(LPG) 。 A2.3 设备准备与设置 A2.3.1 分析仪在每次开机时应自动进行预热,并应在通电后最长 30 min 内达到稳定。 DB 11/122-2006 8 A2.3.2 分析仪应在每次开机预热完成后自动进行零点和量距点的标定。 当标定不通过时分析仪应锁止,不能进行测试。 A2.3.3 每次试验之前的 2 min 内,应完成分析仪器的零点校正、环境空气测定和 HC残留量的检查。方法按本标准附录 C3.2.1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后,分析仪才可以开始使用: 通过取样探头抽取的背景空气中,下述气体浓度的绝对值满足HC 15 106、CO 0.0

26、2%,NO 25106; 取样系统内的HC残存浓度(指背景空气读数-环境空气读数)不超过 7 106,且不能为负值。 A2.3.4 取样系统应在两次试验之间自动采用压缩空气连续清扫至少 30s。 A2.3.5 取样探头至少应插入汽车排气管 400 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如果插入深度不能保证,应加排气管延长管,但延长管尺寸对排气背压的影响不得超过0.25 kPa。 A2.3.6 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应采用 Y 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 A2.3.7 底盘测功机预热:在每次开机时底盘测功机应自动进行预热。如果停用时间超过 30min,应在下次试验前重新预热。依据底盘测功机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27、这一时间间隔可以延长。 A2.3.8 当试验场地的环境温度超过 22时, 应启动冷却风机以降低发动机的温度,但不得冷却催化器。 A3 试验及其要求 A3.1 一般要求 A3.1.1 在每次试验运转循环开始前 2min 内应自动记录一次试验场地的环境参数,包括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和大气压力。 A3.1.2 在试验期间,若分析仪检测到样气中CO与CO 2的浓度之和小于 6 %,或发动机在任何时间熄火,应终止试验,本次尾气排放试验结果无效,需重新进行试验。 A3.1.3 在试验期间,车辆不允许被制动。若车辆制动,应中止试验。然后按照第 A3.5 条的规定重新开始试验。 A3.1.4 BASM5024

28、和 BASM2540 两个工况试验运转循环的最长持续时间为 290s,单一工况试验运转循环的最长持续时间不超过 145s,一旦到达规定的试验最长持续时间,应中止试验,然后按照第 A3.5 条的规定重新开始试验。怠速工况最长持续时间为 25s。试验运转循环见图 A.1 和表 A.1。 A3.1.5 进行试验前,车辆应预热至正常工作状态。 A3.1.6 测试系统满足以下条件之后,便可以开始 BASM 工况试验: 1) CO+CO2浓度之和满足规定的稀释限定值( (CO+CO 2) 6 %) ; 2) 分析系统未检测到存在低流量 (实测流量低于规定流量的 3或按分析仪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值)的现象; 3

29、) 发动机处于怠速状态,转速范围 400r/min1250r/min; 4) 底盘测功机滚筒未转动(车速 1km/h) 。 A3.1.7 自滚筒速度超过 1km/h 起,控制系统就应开始记录每一秒钟的试验数据(至少包括排放浓度、车速、加载力和发动机转速,以及 值和车辆 OBD 系统储存的故障码(如适用)。其中从车辆加速到规定车速,直至完成该试验工况,记录并储存全试验过程中每一秒钟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该浓度应是未经 DCF 修正的。 A3.1.8 安装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前进档进行试验。安装手动变速器的车辆应选用合适的前进档(一般为二档或三档) ,使得车辆达到试验车速时发动机转速在下列范围:排

30、量在 3L 及以下的发动机,转速在 1500r/min3000r/min 之间;排量在 3L 以上的发动机,转速在 1250r/min2500r/min 之间。如果两个档位都能满足发动机转速要求,则选用发动机转速较低的档位用于试验。 A3.2 BASM5024 工况试验 A3.2.1 BASM5024 工况负荷设定 A3.2.1.1 BASM5024 为稳态运行工况:在底盘测功机上根据试验车辆的基准质量,设置一定的试验负荷,试验车辆在此负荷下以 24 km/h 车速匀速行驶。试验过程中应保持测功机所施加的扭矩恒定,试验负荷不得超过设定值的2%。 A3.2.1.1.1 基准质量小于等于 3000

31、kg 的车辆,其 BASM5024工况试验负荷按照公式(1)的计算结果设定: Pa5024= RM/150 (1) DB 11/122-2006 9 其中:Pa 5024BASM5024 工况试验设定负荷(功率),kW; RM车辆的基准质量,kg。 注:公式(1)只适用于滚筒直径为 218mm2mm 的底盘测功机的负荷设定。 A3.2.1.1.2 基准质量超过 3000kg的车辆,其BASM5024 工况试验负荷均按照基准质量等于 3000kg,采用公式(1)计算设定,即Pa 5024= 20kW。 A3.2.1.1.3 滚筒直径不满足 218mm2mm 的底盘测功机,其设定的试验负荷均应根据

32、实际滚筒直径,采用公式(2)进行修正: Pa5024i= RM/150GTRL 5024-GTRL5024i (2) 其中:Pa 5024i 滚筒直径为i的底盘测功机BASM5024 工况试验设定负荷(功率) ,kW; GTRL5024滚筒直径为 218mm 的底盘测功机, 在 24km/h速度时的轮胎/滚筒表面接触损失功率,kW; GTRL5024i滚筒直径为i的底盘测功机,在 24km/h速度时的轮胎/滚筒表面接触损失功 率,kW。 A3.2.1.1.4 用于设定负荷计算的车辆基准质量应从车型数据库中自动提取,如果数据库中不包含试验车辆的基准质量,可以通过现场称重的方法获得。 A3.2.2

33、 BASM5024 工况试验规程 A3.2.2.1 车辆逐渐加速至 24km/h。一旦车速超过 16km/h,底盘测功机应开始平稳地施加负荷。在车速稳定达到 24km/h 之前,底盘测功机负荷应达到设定值。 A3.2.2.2 车辆在 24km/h5km/h 车速下稳定 20s。如果车速连续 2s 或累计 5s 超出此车速范围,则稳定 20s 的计时应从恢复到 24km/h5km/h 车速的时刻起重新开始。 A3.2.2.3 20s 稳定结束后,再将车辆稳定在 24km/h1.6km/h,持续 5s,满足以下条件后,检测控制系统开始计时(t=0s),即开始 10s移动平均的排放浓度测量取值: 发

34、动机转速(仅指手动变速器)在 A3.1.8条规定范围; 负荷和稀释程度分别在 A3.2.1.1 条和A3.1.6 1)条规定值。 A3.2.2.4 如果在 A3.2.2.2 条和 A3.2. 2.3 条规定的(25s)稳定时间内,车辆的稳定状况还不能达到A3.2.2.3 条规定的排放测量开始条件,则应按 照 A3.5 条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如果在前述的25s 稳定时间内,车辆提前达到规定的排放测量开始条件(即在 24km/h1.6km/h 车速下,稳定时间超过10s,但少于25s) ,则平均排放浓度测量计时(t=0s)应从该时刻点开始。 A3.2.2.5 平均排放浓度的取值时间最长持续

35、90s(t=90s)。连续移动测量 10s 内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并按附件 AB 的规定进行修正后取平均值,作为排放试验结果。在测量排放浓度的同时,根据每秒实测的污染物浓度计算 值。 在此期间,如果底盘测功机传感器检测到测功机的瞬时加载超出规定负荷的0.2kW 或2%,或者试验车速与目标车速相差超过1.6km/h, 并且连续超差的时间大于 2s, 或者, 累计超差的时间超过 5s,则平均排放浓度的取值时间应重新开始计时(t=0s) ; A3.2.2.6 在规定的 90s取值时间内, 若至少 15 次有效的 (指转速、负荷等满足 A3.2.2.5条和 A3.2.2.3条的要求)10s 移动平均排

36、放测量结果都表明三项污染物(HC、CO、NO)均低于或等于表 1 中相应的限值,且 OBD系统检查结果满足本标准第 5.3.2条的要求(如适用) ,则判定该车辆通过 BASM5024 工况检测,BASM5024 工况试验结束。 A3.2.2.7 在规定的 90s 取值时间内,若不满足 A3.2.2.6 条的要求,但至少 25 次有效的 10s 移动平均排放测量结果都表明,有一项或多项污染物超过表 1 中相应的限值,或者,OBD 系统检查结果不满足本标准第 5.3.2 条的要求(如适用) ,则判定该车辆未通过 BASM5024 工况检测,BASM5024工况试验结束。 A3.2.2.8 如果满足

37、下述条件,A3.2.2.5 条规定的平均排放浓度取值时间可以缩短,但不得少于25s(t=25s)。提前结束试验的车辆应判定为通过 BASM5024工况检测。 至少 15 次有效的10s 移动平均排放测量结果都表明三项污染物(HC、CO、NO)均低于或等于表 1 中相应的限值;并且 第 1s至第 10s 的车速变化,相对于第 1s时车速降低不超过 0.8km/h;以及 OBD 系统检查结果满足本标准第 5.3.2 条的要求(如适用) 。 A3.2.2.9 在规定的 90s取值时间内, 如果车辆的平均排放测量结果既不满足 A3.2.2.6 条的通过判定条件,又不满足 A3.2.2.7条的不通过判定

38、条件,则认定此次试验无效,应按照 A3.5条重新开始试验。如果出现连续两次试验无效,则应转入进行 BASM2540 工况试验。 DB 11/122-2006 10 A3.2.2.10 试验期间,若分析仪检测到样气中CO与CO 2的浓度之和小于 6 %,或发动机在任何时间熄火,应中止试验,本次排放测量结果无效,需按照A3.5 条重新进行试验。 A3.2.3 未通过 BASM5024 工况检测的车辆(OBD 系统检查结果不满足本标准第 5.3.2 条要求者除外) ,应继续进行 BASM2540 工况试验; 因 OBD 系统检查结果不满足本标准第 5.3.2 条要求而未通过 BASM5024 工况检

39、测的车辆,不进行BASM2540 工况试验,判定为 BASM 排放检测不合格。 A3.3 BASM2540 工况试验 A3.3.1 BASM2540 工况负荷设定 A3.3.1.1 BASM2540 也为稳态运行工况:在底盘测功机上根据试验车辆的基准质量,设置一定的试验负荷,试验车辆在此负荷下以 40 km/h 车速匀速行驶。试验过程中应保持测功机所施加的扭矩恒定, 试验负荷不得超过设定值的2%。 A3.3.1.1.1 基准质量小于等于 3000kg 的车辆,其 BASM2540工况试验负荷按照公式(3)的计算结果设定: Pa2540= RM/180 (3) 其中:Pa 2540BASM254

40、0 工况试验设定负荷(功率) ,kW; RM车辆的基准质量,kg。 注:公式(3)只适用于滚筒直径为 218mm2mm 的底盘测功机的负荷设定。 A3.3.1.1.2 基准质量超过 3000kg的车辆,其BASM2540 工况试验负荷均按照基准质量等于 3000kg,采用公式(3)计算设定,即Pa 2540= 16.7 kW。 A3.3.1.1.3 滚筒直径不满足 218mm2mm 的底盘测功机,其设定的试验负荷均应根据实际滚筒直径,采用公式(4)进行修正: Pa2540i= RM/180GTRL 2540-GTRL2540i (4) 其中:Pa 2540i 滚筒直径为i的底盘测功机BASM2

41、540 工况试验设定负荷(功率),kW; GTRL2540滚筒直径为 218mm 的底盘测功机,在 40km/h速度时的轮胎/滚筒表面接触损失功 率,kW; GTRL2540i滚筒直径为i的底盘测功机,在 40km/h速度时的轮胎/滚筒表面接触损失功 率,kW。 A3.3.2 BASM2540 工况试验规程 A3.3.2.1 车辆逐渐加速至 40km/h。 一旦 BASM5024工况试验完成, 就应将底盘测功机负荷改为 BASM2540工况的设定负荷。 A3.3.2.2 车辆在 40km/h 1.6km/h 车速下稳定 5s,满足以下条件后,检测控制系统开始计时(t=0s),即开始 10s移动

42、平均的排放浓度测量取值: 发动机转速(仅指手动变速器)在 A3.1.8条规定范围; 负荷和稀释程度分别在 A3.3.1.1 条和A3.1.6 1)条规定值。 A3.3.2.3 如果在 15s 内车辆的稳定状况还不能达到 A3.3.2.2 条规定的排放测量开始(t=0s)条件, 则应按照 A3.5 条重新开始试验。 A3.3.2.4 平均排放浓度的取值时间最长持续 90s(t=90s)。连续移动测量 10s 内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并按附件 AB 的规定进行修正后取平均值,作为排放试验结果。在测量排放浓度的同时,根据每秒实测的污染物浓度计算 值。 在此期间,如果底盘测功机传感器检测到测功机的瞬时加

43、载超出规定负荷的0.2kW 或2%,或者试验车速与目标车速相差超过1.6km/h, 并且连续超差的时间大于 2s, 或者, 累计超差的时间超过 5s,则平均排放浓度的取值时间应重新开始计时(t=0s) ; A3.3.2.5 在规定的 90s取值时间内, 若至少 15 次有效的 (指转速、负荷等满足 A3.3.2.2条和 A3.3.2.4条的要求)10s 移动平均排放测量结果都表明三项污染物(HC、CO、NO)均低于或等于表 1 中相应的限值,且 OBD系统检查结果满足本标准第 5.3.2条的要求(如适用) ,则判定该车辆通过 BASM2540 工况检测,BASM2540 工况试验结束。 A3.

44、3.2.6 在规定的 90s 取值时间内,若不满足 A3.3.2.5 条的要求,但至少 25 次有效的 10s 移动平均排放测量结果都表明,有一项或多项污染物超过表 1 中相应的限值,或者,OBD 系统检查结果不满足本DB 11/122-2006 11 标准第 5.3.2 条的要求(如适用) ,则判定该车辆未通过 BASM2540 工况检测,BASM2540工况试验结束。 A3.3.2.7 在规定的 90s取值时间内, 如果车辆的平均排放测量结果既不满足 A3.3.2.5 条的通过判定条件,又不满足 A3.3.2.6条的不通过判定条件,则认定此次试验无效,应按照 A3.5条重新开始试验。如果出

45、现连续两次试验无效,则判定该车辆未通过 BASM 工况检测。 A3.3.2.8 试验期间,若分析仪检测到样气中CO与CO 2的浓度之和小于 6 %,或发动机在任何时间熄火,应中止试验,本次排放测量结果无效,需按照A3.5 条重新进行试验。 A3.4 如果由于检测员操作不当导致试验中止,应按照 A3.5条重新进行试验。 A3.5 再次试验规程 首先,使底盘测功机滚筒完全处于静止,发动机在怠速工况(转速在 400r/min 1250r/min)运行10s;然后,开始进行 A3.2 条或 A3.3 条规定的 BASM5024 或 BASM2540 工况试验。再次试验次数最多为两次,若仍然不能完成试验

46、则认为试验不合格。 A3.6 BASM 工况排放试验结果的处理 车辆进行 BASM 工况试验,无论排放测量结果通过与否都应打印到检测报告中。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BA。 检测报告中的 BASM 工况排放测量结果应是车辆进行 BASM 工况试验期间, 系统检测到的最后一组各污染物的有效的 10s 移动平均排放浓度,经修正后的测量结果; 值也应是以该组测量结果计算的平均值。 对于两用燃料车辆应分别打印使用两种燃料的试验结果。 A3.7 怠速工况试验 A3.7.1 怠速工况试验规程 A3.7.1.1 装有化油器发动机的车辆在通过 BASM5024 或 BASM2540 工况检测后,返回怠速状态(转速在400r/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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