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454-2007 口蹄疫疫情判定及处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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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1.220 B 41 备案号:21543-2008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DB11/ 4542007口蹄疫疫情判定及处置 Assessment confirmation of epidemic situation and code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foot and mouth disease 2007-03-06 发布 2007-10-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 4542007 I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诊断 . 2 5 疫情报告 . 2

2、 6 疫情处理 . 2 7 人员防护 . 4 附 录 A. 5 附 录 B. 8 附 录 C. 9 DB11/ 4542007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 B、 C 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养殖业分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韦海涛、曹平、郑瑞峰、云鹏、祝俊杰、蒋益民、薛水玲、魏荣贵、赵浩军。DB11/ 4542007 1 口蹄疫疫情判定及处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口蹄疫疫情的诊断、疫情处理、人员防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偶蹄动物饲养、经营、屠宰、运输和动物产

3、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8935 口蹄疫诊断技术 DB11/T 456 动物防疫员防护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口蹄疫 foot and mo uth disease 牲畜口蹄疫(FMD

4、)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偶蹄动物烈性传染病。此病主要感染猪、牛、羊、骆驼、鹿等家畜和其他野生偶蹄动物。口蹄疫病毒有 7 个血清型,分别为 O、A、C、SAT1、SAT2、SAT3、 Asia I 型,各血清型间无交叉保护反应。该病被国际兽疫局(OIE)列为 A 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3.2 疫点 epidemic spot 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畜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3.3 疫区 epidemic area 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 3 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3.4 受威胁区 risk area 指疫区外延 5 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3.5 消毒

5、disinfection 是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杀灭患病动物体表及环境中的病原体。 3.6 紧急防疫消毒 emergency disinfection of epidemic prevention 在口蹄疫疫情发生后至解除封锁前的一段时间内,对养殖场、畜舍、动物的排泄物、分泌物及其污染的场所、用具等进行的消毒。 3.7 终末消毒 final di sinfection DB11/ 4542007 2 发生口蹄疫以后,待全部病畜及疫区范围内所有可疑牲畜经无害化处理完毕,经过 14d 再没有新的病例发生,在疫区解除封锁之前,为了消灭疫区内可能残留的口蹄疫病原体所进行的消毒。 4 诊断 根据口

6、蹄疫的流行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传播速度和范围、患病动物种类以及不同年龄病畜的不同症状进行初步临床诊断,进一步确诊应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诊断(见 4.2) ,送检病料要填写登记表,登记表见附录 A。 4.1 临床诊断 4.1.1 流行特点 本病潜伏期通常为 2d3d,有的动物可达 7d14d。 口蹄疫病毒主要感染偶蹄动物,可以感染 30 多种动物。自然感染动物有黄牛、牦牛、水牛、奶牛、猪、绵羊、山羊、鹿和骆驼;人工感染的实验动物有豚鼠、吮乳小白鼠和乳兔等;良种奶牛、肉牛和猪更易感,发病率高,症状重;绵羊和山羊感染率较低,症状较轻。 被口蹄疫病毒感染的动物能长期带毒和排毒,病毒在动物体内可以存

7、活数月、数年或终生,并在群体中能世代传递。家畜和野生动物携带病毒成为传染源和传播者。 4.1.2 临床学诊断 主要症状是唇部、鼻镜、舌面、蹄冠、蹄叉、乳房等部位出现水泡。病牛常引发流涎;病猪发病后期或严重者蹄壳脱落,不能站立;病羊跛行;幼畜死亡率高,达 90%以上,但成年动物死亡率较低。发病动物体温升高,精神萎靡、厌食、经常卧地不起。发病后 15d 左右,患部结痂,愈合、康复。根据上述症状可以初步诊断。 4.1.3 病理学诊断 在口腔黏膜和蹄冠、趾间皮肤上出现泡状斑疹。其外形为长椭圆形或半球形小泡,泡内充满半透明黄色或微红色液体。水泡破裂后形成结痂或溃疡。在恶性口蹄疫发生时,常因心肌炎造成动物

8、死亡,主要多见于新生仔畜(哺乳的犊牛、仔猪、羔羊) 。剖检可见心室壁和乳头肌内有大小不等、界限不清的淡黄、黄白色或白色的条纹或斑块,状似虎斑,称为“虎斑心”。 4.2 实验室诊断方法 4.2.1 诊断方法 根据病料的种类和数量,选择以下方法鉴定: 微量补体结合试验、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试验(RT-PCR) 、病毒中和试验、液相阻断-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病毒感染相关抗原试验(VIA) 、琼脂凝胶免疫扩散试验(AGID) ,具体方法按照 GB/T 18935执行。 4.2.2 结果判定 应用微量补体结合试验(CF) 、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试验(RT -PCR) 、病毒中和试验、液相阻断-酶联免疫

9、吸附试验之一出现阳性反应,即可定性。 5 疫情报告 5.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者疑似本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5.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 按 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试行) (农牧发200420号)及有关规定立即向区(县)级动物监督机构报告。 区(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为疑似口蹄疫疫情的,应当在 2h 内报告当地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当地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于 12h 内上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详见附录 A 表 A.1、 A.2、 A.3。 6 疫情处理 DB11/ 4542007 3 6.1

10、 疫情确认程序 发现可疑牲畜口蹄疫疫情时,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 2 名具有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和现场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对于疑似病例或不够典型的病例应当采集病料送市兽医实验诊断所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市兽医实验诊断所对难以确诊的病例,应当派专人将病料送兰州兽医研究所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进行确诊,采样登记详见附录 B。 6.2 诊断为可疑或确诊疫情时处理 6.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区(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6.2.2 封锁 由区(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

11、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及时决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6.2.2.1 在疫区周围设置明显的标志。人、畜、车辆不得进出,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不得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应出入时,应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6.2.2.2 交通要道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出入口应有消毒设施,派专人监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动,对进出人员、车辆应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6.2.3 扑杀 确认为牲畜口蹄疫时,在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疫点内所有的病畜和同群畜进行扑杀。 扑杀牲畜的方法可采取电击致死、注射药物致

12、死,也可采取经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致死方式。 6.2.4 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畜、被扑杀的牲畜及其产品(包括肉、乳、精液、头、蹄、内脏、毛、皮、骨、血等)按照 GB/T 16548 执行;对于牲畜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 牲畜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应有明显标志,并在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6.2.5 紧急免疫 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偶蹄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经紧急免疫接种的畜群及其畜牧养殖场(户),应建立免疫档案。 6.2.6 消毒 对疫点内畜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应进行紧急防疫消毒,消毒技术

13、见附录 C。 6.2.7 紧急监测 对受威胁区内牲畜进行血清学或病原学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2.8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牲畜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 GB/T 16548 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6.2.9 封锁令的解除 在疫区内所有牲畜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当最后一头牲畜扑杀后 14 天内未出现新病例,经过终末消毒,并经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区(县)畜牧兽医行

14、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 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病例,即可宣布该疫情被DB11/ 4542007 4 扑灭。 6.2.10 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应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声像资料等) ,以备检查。 7 人员防护 在处理疫情中应注意对处理人员、饲养人员及接触疫情处理人员的防护,具体防护办法按 DB11/T 456 执行。 DB11/ 4542007 5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牲畜口蹄疫报表 A.1 疑似牲畜口蹄疫快报表 序号: 表 A.1 疑似牲畜口蹄疫快报表 报告单位 发生地点 固定电话 手

15、机 联系电话 传真 报告日期 始现症状日期 最初感染日期 临床诊断情况 诊断人及日期 动物种类 存栏数 发病数 死亡数 发病情况 流行病学调查 传染来源 传播途径 追踪 控制措施 备注 填表人(报告人) : 审核人: 单位公章 DB11/ 4542007 6 A.2 确诊牲畜口蹄疫快报表 序号: 表 A.2 确诊牲畜口蹄疫快报表 报告单位 发生地点 联系电话(手机/固定电话/传真) 报告日期 疑似报告序号 送检样品及日期 确诊日期 诊断方法 诊断人 诊断结果 诊断实验室名称 备注 填表人(报告人) : 审核人: 单位公章 DB11/ 4542007 7 A.3 牲畜口蹄疫周报表 序号: 表 A

16、.3 牲畜口蹄疫周报表 报告单位 上次报告日期 本次报告日期 始现症状日期 最初感染日期 病毒血清型 确诊单位 确诊日期 畜种 存栏数 发病数 死亡数 扑杀数 紧急免疫数 发病情况 传染来源 传播途径 追踪 控制措施 免疫状况 备注 填表人(报告人) : 审核人: 单位公章 DB11/ 4542007 8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口蹄疫样品采集登记表 畜种: 牲畜数: 头(只) 登记号: 样品 水疱皮 g 水疱液 ml 血 液 ml 脊髓 g 淋巴结 g OP 液 ml 其他 数量 样品编号 采样日期 保存情况 采样地点 采样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畜主签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采样

17、人单位盖章 采样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1、此单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随样品,第三联由采样人保存。 2、备注中应写明症状、发病率、死亡率、免疫状况等有助于诊断的信息。 DB11/ 4542007 9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疫点、疫区消毒技术 C.1 消毒药种类 火碱、醛类、氧化剂类、氯制剂类、碘制剂类等。 C.2 消毒范围 畜舍地面及内外墙壁,舍外环境,饲养、饮水等用具,运输等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一切可能被污染的场所和设施。 C.3 消毒前的准备 C.3.1 消毒前应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C.3.2 应选用对口蹄疫病毒有效的消毒药。 C.3.3 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 、消毒容器等。 C.4 消毒方法 C.4.1 金属设施,在无牲畜情况下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C.4.2 畜舍、场地、车辆等,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喷雾等方式消毒。 C.4.3 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粪便等,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C.4.4 饲养、管理等人员采取淋浴消毒。 C.4.5 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C.4.6 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喷雾的方式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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