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29.140.40 K 70 备案号:19843-2007 北京市地方标准DBDB11/T 388.42006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 第 4 部分:节能要求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urban nightscape lighting- Part 4:Energy conservation requirements 2006-11-03 发布 2007-02-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388.4 2006 I 前 言 DB11/T 388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分为 8 个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设计要求; 第 3 部分
2、:光污染限制; 第 4 部分:节能要求; 第 5 部分:安全要求; 第 6 部分:供配电与控制; 第 7 部分:施工与验收; 第 8 部分:运行、维护与管理。 本部分为 DB11/T 388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的第 4 部分。 本部分应与 DB11/T 388.1 一起使用,它是对 DB11/T 388.1 的相应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之后制定而成的。 本部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照明学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戴德慈、贾建平、王大有、赵建平、邴树奎、屈素辉、汪 猛、李 农、李铁楠、徐 华、荣浩磊、王晓英、马 龙。 DB11/T 388.4 2
3、006 1 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 第 4 部分:节能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的照明功率密度值、照明光源、灯具、电器附件及其他节能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街区、广场、桥梁、园林、绿地、河湖、名胜古迹、树木、雕塑等环境景观的夜景照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DB11/T 388 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7
4、896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043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044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415 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573 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574 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20053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0054 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DB11/T 388.1 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DB11/T 388.1第3章
5、确立 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DB11/T 388的本部分。 3.1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 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4 一般要求 本部分采用 DB11/T 388.1 的要求 5 照明功率密度 5.1 应在保证夜景照明艺术效果的前提下控制照明功率密度(LPD)。 5.2 建(构)筑物夜景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1 的规定。 DB11/T 388.4 2006 2 表1 建(构)筑物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 低亮度背景 中亮度背景 高亮度背景 反射比 % 对应照度 lx 照明功率密度 W/m2对应照度
6、 lx 照明功率密度 W/m2对应照度 lx 照明功率密度 W/m270 85 50 3 100 5 150 7 45 70 75 4 150 7 200 9 20 45 150 7 200 9 300 14 特殊许可的地区与时段不受此表限制。 6 照明光源选择 6.1 应采用细管径直管型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高光效的气体放电光源。 6.2 不应采用普通白炽灯、卤钨灯和自镇流高压汞灯等低光效光源。 6.3 光源应符合相应光源能效标准规定的能效限定值,宜采用达到节能评价值的产品: a) 自镇流荧光灯应符合 GB 19044 的规定; b) 单端荧光灯应符合 GB 1941
7、5 的规定; c) 双端荧光灯应符合 GB 19043 的规定; d) 高压钠灯应符合 GB 19573 的规定; e) 金属卤化物灯应符合 GB 20054 的规定。 6.4 根据夜景照明效果需要,宜选用发光二极管(LED)、场致发光膜(EL)等光源。 7 灯具选择 7.1 应选用配光适宜、控光性能好的高效灯具。 7.2 荧光灯灯具效率不宜低于 GB 50034 表 3.3.2-1 的规定。 7.3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效率不宜低于 GB 50034 表 3.3.2-2 的规定。 8 电器附件选择 8.1 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镇流器和电器附件。 8.2 镇流器应符合镇流器能效标准规定的能效限定值,宜采用达到节能评价值的产品。 a) 荧光灯用的电子镇流器或电感镇流器应符合 GB 17896 的规定; b) 高压钠灯用镇流器应符合 GB 19574 的规定; c)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应符合 GB 20053 的规定。 8.3 荧光灯配用镇流器后单台照明设备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 0.9。 8.4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配用镇流器后单台照明设备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 0.85。 9 其他要求 9.1 应选用先进的电压、电流和功率控制技术保证照明系统的供电质量,并采用声控、光控、分时段遥控等方式合理开闭、控制照明设备。 9.2 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风力、太阳能等可再生的洁净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