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020.99 Y 33 备案号:20391-2007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育桃纸袋 Peach cultivating paper bag 2007-03-06 发布 2007-07-01 实施DB11/T 4602007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4602007 I 前 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平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平谷区人民政府果品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四虎、杜秋霞、周世龙。 DB11/T 4602007 1 育桃纸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育桃纸袋的产品分类、规格、
2、结构、原材料、外观等要求,以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桃生长过程中使用的育桃纸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341 育果袋纸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规格、结构 3.1.1 分类
3、 3.1.1.1 按品种分为单层育桃纸袋、双层育桃纸袋。 3.1.1.2 按尺寸分为大型育桃纸袋、小型育桃纸袋。3.1.2 规格 产品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尺寸的允许偏差为2mm。 表1 产品规格 规 格 尺 寸(mm) 适用范围 大 型 190175 桃果重300g 小 型 180155 桃果重300g 3.1.3 结构 3.1.3.1 结构简图 育桃纸袋的结构简图见图1、图2。 3.1.3.2 V 型口或竖型剪口a) V 型口:位于纸袋上口中间处,上宽 20 mm,高 40 mm,允许偏差为2mm。 b) 竖型剪口:位于纸袋上口中间处,长度为 30 mm 45 mm。 3.1.3.3 绑扎
4、丝(镀锌铁丝):位于纸袋右边 5 mm10 mm 处,长度为 50 mm,允许偏差为2mm。3.1.3.4 透气口:位于纸袋底部左右两侧,不粘合,中间粘合带部分80%,粘合带宽 15 mm3 mm。 DB11/T 4602007 2 5mm10mm 20mm V型口 钢丝长5 0mm 40mm 透气口 粘合带80% 透气口 图1 V型口育桃纸袋结构简图 5mm10mm 30 mm 45 mm 钢丝长50mm 透气口 粘合带80% 透气口 图2 竖型剪口育桃纸袋结构简图 3.2 原材料 3.2.1 育桃纸袋所用原辅材料安全、卫生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及其它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所使
5、用的粘合剂助剂均应符合国家相应卫生标准。 3.2.2 育桃纸袋纸应符合 GB 19341 中合格品的规定,其技术指标见表 2。 DB11/T 4602007 3 表 2 育桃纸袋纸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 序 号 项目 外纸袋 内纸袋 1 定量,g/m250.0 42.0 2 定量偏差, % 5.0 5.0 4 纵向撕裂指数,mN.m2/g 4.8 3.8 5 纵向抗张指数,N.m/g 50.0 55.0 6 纵向湿抗张强度,% 30.0 20.0 7 透气度,m/Pa.s 2.0 2.0 8 吸水性,g/m2 15.0 20.0 9 褪色试验 内面涂黑不褪色 不褪色 铅,mg/Kg 5 10 有害
6、物质 砷, mg/Kg 1 3.3 外观 3.3.1 单层育桃纸袋 3.3.1.1 外观平整、光洁,所有粘合部分紧密牢靠,无开裂现象,表面平整,不应有砂眼、褶子、破损、硬质块、密集麻炕、严重皱纹、条痕、脏污点等外观缺陷 。 3.3.1.2 上口为敞口,右侧内嵌绑扎丝。3.3.1.3 底部两侧留有透气口,中间为粘合带部分。3.3.1.4 外面颜色不做要求,内面涂黑均匀不透光,不褪色。3.3.2 双层育桃纸袋 双层育桃纸袋由外袋、内袋组成。 3.3.2.1 外袋应符合如下要求: 外观平整、光洁,所用粘合部分紧密牢靠,无开裂现象,表面平整,不应有砂眼、褶子、破损、硬质块、密集麻坑、严重皱纹、条痕、脏
7、污点等外观缺陷。 外面颜色不做要求,内面涂黑均匀,不褪色。 3.3.2.2 内袋为黑色,不透光、不褪色。3.3.2.3 外袋、内袋粘合在一起,上口为敞口,右侧内嵌绑扎丝,底部两侧留有透气口,中间为粘合带部分。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用目视法检测。 4.2 规格 用分度值为1mm的刻度尺测量。 4.3 技术指标 应按GB 19341 中的规定进行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纸、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次。 5.2 取样 DB11/T 4602007 4 。 应按GB/T 2828.1规定进行取样。 5.3 检验分类 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 出厂检验
8、 出厂检验项目为产品外观、结构、尺寸。 5.3.2 型式检验 5.3.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正式生产后,其工艺、原材料、结构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较长时间停产后,再恢复生产时; 供需双方发生质量争议,需要仲裁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的全部项目。5.3.3 判定规则 5.3.3.1 出厂检验外观、结构、尺寸有 95%以上符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不合格率超过 5%时,允许重新分装,检验合格后出厂5.3.3.2 型式检验结果中,外观、结构、尺寸有 95%以 上符合要求,其他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格。6 包装、运输、贮存 6.1 包装 采用箱式包装。单层以200个为1组,25组装入一个包装箱;双层以100个为1组,30组装入一个包装箱。在包装箱上印有产品名称、生产批次、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执行标准号、贮存说明。应附有使用说明。 6.2 运输 运输时应轻装、轻放,不应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防止曝晒、雨淋。 6.3 贮存 6.3.1 应妥善保管于通风仓库的垫板上,以防受雨雪和地面湿气的影响。 6.3.2 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的过程中,应严防受有毒、有害物质或重金属粉尘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