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100.01 A 10 备案号:20900-2007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DB11/T 4722007商品交易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Commodity exchange market specification 2007-09-01 实施2007-06-01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4722007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市场环境 . 1 5 设施设备 . 3 6 场内布局 . 4 7 商品管理 . 4 8 环境卫生管理 . 5 9 服务管理 . 5 10 交通管理 . 6
2、DB11/T 4722007 II 前 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场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小彦、国杰、陈红、徐琤、王德奇、周继先、李异、李晓梅、戴嘉鹏、李林萍、张颖。 DB11/T 4722007 1 商品交易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商品交易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管理、市场管理、诚信经营等应当达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与管理,不适用于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农村集期市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
3、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670-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T 10001.1-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 1 部分:通用符号 GB/T 17217-1998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 17790-1999 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GB 19085-2003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
4、施 GB 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45-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J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J 3082-1999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规范 DB11/T 190-2003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DB11/ 307-2005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T 334-2006 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通则 DB11/ 343-2006 用水器具节水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的
5、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3.2 4.1 商品交易市场(Commodity ex change market) 商品交易市场是指依法登记注册,有完备的交易设施、若干经营者集中、独立、公开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固定场所和机构。 商品交易市场按经营方式的不同,分为商品零售市场和商品批发市场。 营业专间(Special shop ) 商品交易市场中供经营者从事具有一定规模、特色或专卖经营、独立成间的场所。 4 市场环境 选址要求 DB11/T 4722007 2 4.2 4.3 4.4 4.1.1 商品交易市场选址应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商
6、业网点(市场)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功能、交通规划的要求,符合北京市流通业发展分类指导目录的规定,并应取得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 4.1.2 商品交易市场建筑选址以方便居民购物,不扰民、不阻碍交通,不破坏市容环境为原则,在交通枢纽、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和国家机关、部队、医院、科研院所、学校等单位的 200m 以内地区,不得建设市场。市场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禁止利用地下空间新建商品批发市场。 4.1.3 有批发业务的商品交易市场的选址应当充分考虑货物运输流量,大型车辆的通行能力, 保证客流、物流顺畅。 4.1.4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水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生产或存
7、贮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场所 1000m距离以内,不得建设商品交易市场。 建筑、装饰及装修要求 4.2.1 商品交易市场应是封闭式建筑,建材等有特殊要求的交易市场除外。其建筑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或钢架结构,提倡采用新型环保节能材料建筑。 4.2.2 商品交易市场建筑及内部装修须符合 GB 50222-1995、GBJ 16-1987、GB50045-95 等防火规范的要求。 4.2.3 市场内大厅顶棚净高应不低于 4.5m,能满足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吊顶应采用防霉涂料。 4.2.4 根据市场的面积大小和周边环境设置出入口。出入口不得少于 2 个。主要出入口应直接面对通道,且宽度
8、不小于 4m,其它出入口宽度不小于 2.5m。 4.2.5 市场营业区内应当设置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疏散门的宽度不得小于 1.4m,门内和门外 1.4m 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4.2.6 场内面积根据营业需要合理利用,通道宽敞,符合人流、物流畅通要求。通道宽度一般不小于2.5 m。分设主、辅通道的,主通道宽度一般不小于 3m,辅通道宽度一般不小于 2.5m。通道不得堆放货物、杂物,要保持畅通。 4.2.7 市场内安全出口的顶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m 以下的墙面上,地下市场内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应设置疏散
9、指示标志,并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 10m。 4.2.8 市场店面装修应统一店牌、风格、颜色,标志设置应符合 GB/T 10001 .1-2000 的规定,要使用汉语、英语双语标识,中英文标识要符合 DB11/T 334-2006 的要求,使用规范文字,文字书写准确、清晰、美观。 面积要求 4.3.1 市场应根据消费规模、购买习惯、商品分类等因素,合理确定面积规模。新建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 1000m2。 4.3.2 市场应根据实际客流,在满足消费者停车便利的条件下,配置相当于市场营业面积 10%的临时卸货场和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 40%机动车、非
10、机动车停车场,市场配建停车场应符合停车场有关建筑和设计标准,场地不得挪作他用,并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标识。 4.3.3 市场内各部分面积分摊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中通道面积不应少于场内面积的 1/5。 4.3.4 安排摊位面积应考虑营业人员的活动空间,堆货面积不得超过摊位总面积的 40%,堆货码放高度不得超过 1.2m,其经营人员通道(出入口)不应小于 0.9m,通道上不得摆放商品,保持通道畅通。 场内环境要求 4.4.1 设施安全 4.4.1.1 市场内扶梯、台阶、易滑路面、玻璃门窗等易出事故的部位,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4.1.2 广告牌、店招牌等要安装牢固。 4.4.1.3 市场应
11、配备应急广播设备,在应急使用时,要用汉语、英语两种语言广播指导人员安全疏散。 DB11/T 4722007 3 5.1 5.2 5.3 5.4 5.5 4.4.2 场内空间应通透、明亮,能随时换气通风、排除异味。封闭市场内温度应本着节能的原则,夏季市场内温度不低于 26C,冬季市场内温度不高于 20C。湿度、通风等其他指标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GB9670-1996 的相关要求。 4.4.3 灯光照明 4.4.3.1 市场内灯光照明度应达到 GB 50034-2004 的要求。 4.4.3.2 市场内应设置集中管理的应急照明设备系统,以适应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的需要。应急照明地面最低照明
12、度不应低于 0.5lx,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30 分钟。 4.4.3.3 应定期检查维护灯光照明设备,如有损坏或发生故障,要及时修复。 4.4.4 场内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耐腐蚀、易清洁。 4.4.5 市场内产生的噪音应控制在 60dB 以下。 5 设施设备 给排水设施 5.1.1 市场内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水质标准应符合 GB 5749-2006 的要求。市场内应急用储水设备应有防污染和清洗消毒设施。 5.1.2 市场内用水器具应符合 DB11/ 343-2006 的要求,提倡在保证用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循环用水。 5.1.3 市场内应设置污水排放管道,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
13、 CJ 3082-1999 和 D B11/ 307-2005。 5.1.4 市场内污水排放管道与外部市政管道连接应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雨污分流原则接入市政管道管理单位指定的设施位置。 5.1.5 市场应设置化粪池。 供电设施 5.2.1 商品交易市场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置配电室。 5.2.2 市场内电线铺设应以穿管铺设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经营户不得私拉乱搭电线,超负荷用电。 5.2.3 市场内吊顶的照明灯具宜采用嵌入式安装。灯具防护罩应为非玻璃制品。 5.2.4 凡经营区有用电设施的,应配置带接地线的电源插座。 通风设施 5.3.1 市场内应尽量采用自然
14、通风。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经营要求的,应采用机械通风,新风量不低于每人 20m3/h。 5.3.2 场内可根据建筑面积大小配备相应功率的排风机。建筑面积 1000 m2以下的,安装不低于 2000W功率低噪声排风机,1000 m2以上每增加 100m2相应增加功率 300W。 5.3.3 场内窗户的设置应保证空气能够顺畅对流。 5.3.4 市场安装空调设备要符合 GB 17790-1999 的规范。 消防设施 5.4.1 商品交易市场应按照 GB 50140-2005 的要求配备消防安全设施,按规定存放和更换,并达到安全使用的要求。 5.4.2 市场交易区内不得设置液化气和明火设施。 5.4.
15、3 商品交易市场应按照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市场,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5.4.4 商品交易市场应按照 GB 50140-2005 规定标准配置灭火器材。市场营业区内灭火器材配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 环境卫生设施 DB11/T 4722007 4 5.6 5.7 6.1 6.2 6.3 6.4 6.5 7.1 7.2 5.5.1 市场内应设置专用废弃物堆放地点,按废弃物产生量统一配置废弃物分类收集容器和清运车辆,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废弃物;建设符合垃圾分类要求的废弃物收集容器,密闭式垃圾清洁站等垃圾收集设施。 5.
16、5.2 公共卫生间 5.5.2.1 商品交易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按照 GB/T 17217-1998、DB11/T 190-2003 的要求设置、管理卫生间。 5.5.2.2 市场应在明显处设置公共卫生间连续引导标志,引导顾客如厕。 无障碍设施 市场内公共空间、公共设施的设计和配置均应符合 JGJ50-2001 及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的要求。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凡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卫生间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营业设施 5.7.1 市场根据经营者的需求设置柜台式、营业专间等不同商位形式。 5.7.2 市场内柜台应按不同品类经营的需要统一设计,有品牌的可根据品牌需求设
17、置有品牌特色的柜台。 5.7.3 营业专间应便于展示、码放和销售商品,面积不小于 9 m2。 5.7.4 营业专间的装修、装饰及柜台应突出特色。 5.7.5 服装零售市场应根据服装卖场的面积和顾客流量设置试衣间。试衣间的布局、设计、选材应由市场统一规划。营业专间应按照不低于“一店一间”的比例设置试衣间。 试衣间的占地面积一般不低于 1 m2,高度以不低于 2m为宜。试衣间应有明显的标识或标志牌,其大小、形状、颜色及材质应相对统一。试衣间门外侧或内侧应设有可满足消费者试衣需求的镜子,门上需有可内锁的门销,试衣间应配置挂物钩、衣架、试衣凳。地面应铺地毯或地板砖(革)。试衣间内可提供拖鞋。试衣间内部
18、应有亮度适度的照明设备。试衣间内壁上应标有“请您注意携带好自己的财物”等提示性的语言。 保洁人员或营业人员应每天清理试衣间,保持地面、地毯和设施的清洁,无积尘。 6 场内布局 市场应按照所经营的商品类别,功能分行划市。不同经营区之间应有通道分隔。 经营化工原料及其有毒、易燃易爆商品的只能在市场经营区摆放样品,在库房提货,并应符合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 品牌专营及特殊商品应设专区经营。 市场内应根据顾客流量,合理设置顾客休息区,总面积不小于商业用房面积的 1%。 汽车配件市场可以设立相对集中的维修区,但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后,方可营业。建材市场可以设立与市场交易品种相配套的、相对集中的商品加工
19、区,不得在市场经营区内加工商品。商品加工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环境卫生的要求。 7 商品管理 市场内经营者进货应按要求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应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品检验检测报告、商标注册证、代理商的授权或委托书等是否合法有效,并留存加盖供应商印章的复印件备查。进货前检查商品产地、厂名、厂址、电话、合格证、进口证明等,并将有关情况向市场主办者备案,建立备案制度。 市场内不得销售“三无”产品、无中文标识、走私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或代号、仿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商品。 DB11/
20、T 4722007 5 7.3 7.4 7.5 7.6 7.7 8.1 8.2 8.3 8.4 8.5 8.6 9.1 市场应当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市场内经营的商品出现或涉嫌有毒、有害、过期、假冒侵权、伪劣商品等问题时,市场主办者应当及时采取市场临时禁售措施,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商品陈列设施及商品应稳固、安全,定期维护保洁,便于顾客挑选。 商品价格 7.5.1 市场内销售的商品均应使用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价格标签,明码标价。 7.5.2 价签标价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应真实清晰标注商品品名、产地、规格、 等级、 型(牌)号、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价签文字规范,对位、醒目。 7
21、.5.3 降价商品应使用降价标价签,如实标明降价原因、执行期限和原价、现价。 7.5.4 市场严禁各类价格欺诈、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行为。 商品计量 7.6.1 商品计量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或符号。 7.6.2 使用计量器具,采用具有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制造、修理许可证单位所生产的合格产品。要定期检定,计量准确。 7.6.3 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市场统一购置、统一管理、定期核验、按期送检。 7.6.4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市场应当制定统一的广告设计规范,对市场外立面和市场内的广告进行管理,对广告牌标语宣传品、牌匾标识的尺寸、色彩、摆放的位置
22、进行统一要求,应符合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要求。 8 环境卫生管理 市场内卫生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GB9670-1 996,实行区域包干,并明确责任人;场外卫生执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行“门前三包”。市场应有公共卫生保洁人员。 市场每日开市前、停止营业后应通场进行湿式清洁,上货后各经营摊(间)应及时清扫,保持环境卫生,做到通道洁净,无垃圾堆放。 市场应当加强对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理,倡导和鼓励可回收资源的综合利用,不得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和交叉污染。 市场应制定和完善建筑物空调设备的使用、应急、卫生管理措施,职责到人,监管到位。要做好空调系统各部件的日常检查、清洗、消毒、维护,
23、防止流行病传染。 传染性疾病的预防 市场内要保持清洁卫生,保证市场的环境与设施达到卫生要求。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对地面、墙面、柜台、货架、公共卫生间、电动扶手带、门把手等的消毒措施、消毒方法等应符合国家标准 GB 19085-2003。 市场内禁止吸烟。 9 服务管理 证照管理 9.1.1 市场投资者、主办者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市场经营场所应符合本规范 4、5、6 条标准,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取得经营范围为“经营市场”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9.1.2 市场主办者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核验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入场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4、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办者应当解除场地租赁合同,将违法经营者清退出市场。 9.1.3 市场主办者应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仓储状况、主要经营品种、品牌、信用情况等。查验商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商品检验检测报告、代理商的授权或委托书并留存加盖供应商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DB11/T 4722007 6 9.2 9.3 9.4 10.1 10.2 9.1.4 市场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商品质量管理,重点对商品进货渠道、品牌进行检查,定期对市场内的重点商品质量进行抽查,跟踪了解供应商的信用状况,杜绝假冒侵权伪劣商品上市。 9.1.5
25、 市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质量认证、厂家的授权证书等应统一悬挂在商位或营业专间的显著位置。 9.1.6 市场主办者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市场经营者的税收管理,依法申报纳税,不偷税漏税欠税。 基础管理制度 9.2.1 商品交易市场在市场管理、商品管理方面应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 9.2.2 市场应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治安防范制度、进货验收商品抽检制度、市场承诺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投诉制度、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进货检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商品商标管理制度、商品广告管理制度等。 9.2.3 市场应编制市场管理工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管理人员工作流程
26、、各部门职责及责任制度、专业经营管理人员应知应会标准和培训考核制度、设施管理、商品质量管理、经营者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 9.2.4 市场应建立分类管理台帐。主要内容包括经营者证照情况、年检记录、管理和经营人员状况、商品进销、不安全商品清退处理、消费者投诉、场内设施安全等。 9.2.5 市场应建立对重点商品的销售统计和分析制度。 9.2.6 市场应建立诚信经营管理制度。应对所有入场经营者设立信用档案,发现失信违规或商品质量问题时应记录在案,并在市场公布。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应文明管理,诚信自律,按照本规范严格市场准入,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清退违法违规经营者和不合格商品。市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对实
27、行“三包”的商品,认真履行“三包”义务,不欺诈、不违法违规经营、不偷税漏税欠税,建立良好的社会信誉。 9.2.7 市场不得容留经营者在市场内住宿。 9.2.8 市场应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可根据保卫工作实际聘用专职保安人员。 市场公共服务 9.3.1 市场应在主要出入口明显处设置咨询服务台、导购图、宣传栏、公示栏、公用电话、存包处等公共服务设施,向顾客明示商品和服务布局。 9.3.2 市场内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设置消费者投诉办公室、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出现损害消费者权益现象时,应尽量现场解决。 9.3.3 市场应定期对消费者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
28、对市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 9.3.4 市场对消费者投诉应及时受理,限定时间,认真解决,并向当事人反馈处理结果。 9.3.5 市场应积极调解市场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消费纠纷,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人员培训 9.4.1 商品交易市场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别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轮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佩戴统一印制的胸标。 9.4.2 商品交易市场应建立经营者商品质量、商标管理及其他业务规范培训制度。 10 交通管理 市场主办者应当制定严格的市场内交通管理制度,客流、物流各行其道,保证人员安全和货物运输安全。 市场应当有专人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场进行管理,合理、有序地停放车辆,疏导车辆和行人。 DB11/T 4722007 7 10.3 10.4 市场应按照经营规模设置商品经营区、客户停车场(机动车、非机动车)、货物储存区(库房)、货物运输进出口、卸货区形成合理的客流、物流微循环体系,并加强对客流、物流的管理,保证人员与货物的安全。 市场配套停车场地的出入口及交通标志、标识等各类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确保车辆停放安全有序。